长县政发〔2008〕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67号)
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湖北、四川、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吉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天津板栗等2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信息公示如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mail:***************.cn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d4a9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61.png)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7〕62号文件精神,我市在贯彻中应坚持“统筹安排,分步解决,市政府主导,各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总体要求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实行“两个优先,两个逐步覆盖”。
两个优先是: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市区;两个逐步覆盖是:逐步覆盖到县,逐步覆盖到低收入家庭。
二、目标任务根据2005年住房状况调查确定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2007年已对市区内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能得到一定改善。
三、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民政部门低保的标准,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60元的基础上,上浮1倍即320元,以此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政府管理办法修改后怎么发布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长县政发〔2010〕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
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4
•【字号】长政发[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县政府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长政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适应现行行政管理需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发展大局,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09〕105号)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清理了198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年来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54件、保留44件。
各部门也清理了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各自发文公布)。
经县政府2010年1月5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废止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已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二0一0年二月四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湘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08〕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1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3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0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4865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d.png)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全
轻工业、商贸业企业规模差异大、生产工艺工序多样、从业人员密集。
生 产
危险因素千差万别。
特
高动能、高势能、高热能所带的重大危险因素。
点 各种特种设备及一般机械设备带来的伤害。
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职业危害。
13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的需要
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落实自查自 改自报隐患工作机制
隐患 事前 预警
职业健康 法规经济
15
(五)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整体思路及实践
《安全生产法》
部门鼓励隐患排查机制
工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机制
作 标准化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融合机制 机
制
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
信息系统平台
试点先行、建立体系
16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12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2、提高安全生产严格监管科学监管水平的需要
工
企业分类繁多,数量大。
贸
涉及国民经济行业4个门类、30个大类、175个中类、587个小类。
行
据统计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工贸企业约占总数的80%。
业
企业生产类型多种多样。
安 重工业企业规模大、工艺流程长、设备大型化、操作复杂、连续作业。
2012年7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概念
2016年12月21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地 方标准编制论证会”。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徐术坤主任到会,省局政法处、推进办相关人员以及 中心地方标准编制专班全体人员参会并进行了研讨论证。
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

提供文章来源常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汇编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16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163号 (9)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08〕47号 (14)关于引进武进区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09〕33号 (15)关于印发《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16号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进程,加速提升我市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决定实施“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在5年内吸纳集聚千名海外人才。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5年内引进1000名海外人才,其中:100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硕士、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占80%以上,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占70%以上。
二、工作原则坚持用人主体引进、市场有效配置、政府引导推进的原则,采取招商与招才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单位投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科学、高效、务实地推进“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
三、工作机构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台办,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局、外办、侨办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的牵头抓总,编制年度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并进行目标分解,制定年度海外人才招聘计划,以及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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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2002年4月25日发布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2〕1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费标准
4、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6、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7、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8、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9、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10、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11、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12、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13、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14、其他补助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4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附件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6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附件3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单位:元/亩
附件4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附件5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其他补助费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补偿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