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位序列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第六章任职回避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二十一条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考核第二十四条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培训第二十九条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引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检察官等级

(七)科长级的检察官:科长级的检察官(不含各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5 年、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可以评定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不具备评定四级高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科长级的检察 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4 年的, 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他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4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
(八)副科长级的检察官:现任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不 含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6 年的,或者任现 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可以评定为一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现任 部门领导正职的检察员,不具备评定一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官;其他副科长 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6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可以评定为二级检察官;现任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县级人民检察院部门领导副职的检察员, 不具备评定二 级检察官条件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他副科长级的检察官,任现职级满 2 年、工作 年限满 8 年的,或者任现职级不满 2 年、工作年限满 12 年的,可以评定为三级检察官;其余的可以评定为四级检察官。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通过《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提43%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业内呼吁多年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终于步入全国层面。
目前这两份文件还未公布,在新华社的通稿中提到,会议强调,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要注重向基层倾斜,重点加强市(地)级以下法院、检察院。
会议还提到,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在统一制度的前提下,体现职业特点,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办法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约束机制,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第三条提到,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目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除了这三类,法官、检察官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这三类有明显区别,因此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关于任免、晋升、等级、待遇等有所表述,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单独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更详细的等级规定。
据报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表示,法官、检察官虽然从事司法工作,但在职务设置上是参照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来管理。
在这种管理思路下,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也是参照对应的行政级别。
从2014年开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实施试点,今年是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
居于基础地位的4项改革分别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