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 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新旧职务序列对照

新旧职务序列对照(2011年10月模拟套改)对照项目现行政策(依据公务员法及中办发〔1985〕47号、劳人薪〔1988〕5号等文件)检察官职务序列新规定职务层次称谓及与级别对应关系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各级检察官检察官职务层次配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国家级副职;副检察长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无规定,专职委员为省部级副职;检察员为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助理检察员为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设置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设置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设置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省部级副职;副检察长为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无规定,专职委员为厅局级副职;检察员为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助理检察员为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设置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设置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设置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一、修改检察官法的重要意义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
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官法修改过程、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修改过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

检察官职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第六章任职回避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二十一条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第二十二条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考核第二十四条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培训第二十九条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其二,在新的职务序列中,检察官等级和公务员级别对应程度很高,甚至无法称其为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这可能会使得制定检察官工资序列失去根据或意义。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述评2011年7月,中组部、高检院联合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废止了原来的《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积极意义从检察官整体的角度出发,这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
二高检察官(副厅)以下,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普遍向上浮动了一级。
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级别公务员职务公务员级别首席大检察官四级至二级副国四级至二级一级大检察官八级至四级正部八级至四级二级大检察官十级至六级副部十级至六级一级高级检察官十三级至八级正厅局十三级至八级二级高级检察官十四级至九级副厅局十五级至十级三级高级检察官十七级至十一级正处县十八级至十二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副处县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检察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正科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二级检察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副科三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科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四级检察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科员五级检察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其二,职务序列暂行规定附件一《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确定的职数比例总体上高于过去的实际比例。
例如,省级院三高(正处)和四高(副处)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55%;分州市院三高、四高(含副检察长)职数总和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28%,最高32;县检察院一级至三级(正副科)检察官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60%,设有派出机构的,不超过检察官总数的70%。
二、对相关人事管理政策的影响其一,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影响。
执行这个职务序列,必须确定检察官编制。
目前还没有作出规定。
而过去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路是严格控制检察官编制比例。
按照这个职务序列,减少检察官编制,就意味着相应地减少领导职数。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3d36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e.png)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机关制定了《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给出解读。
一、总则
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总则,对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的具体原则进行说明。
该暂行规定的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合理:职务序列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需求,科学合理、透明公正; 2. 质量导向:注重职务设定的质量导向,“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 3. 激励机制: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的晋升路径和薪酬待遇,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4. 动态调整:职务序列设置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保持一致。
二、职务序列设置原则
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序列设置原则,对各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和描述。
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本暂行规定将检察官职务序列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检察官:指新进职的检察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晋升为中级检察官; 2. 中级检察官:指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成绩良好且经过专业考核合格的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 高级检察官:指在中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检察官; 4. 主任检察官:指在高级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复杂案件; 5. 副检察长:指在主任检察官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担任重要岗位,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需具备高度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6. 检察长:机关直属职务,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需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职务晋升条件
注意:本部分内容为暂行规定的职务晋升条件,对每个职务等级的晋升条件进行明确。
1.初级检察官晋升为中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
–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经过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
–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业绩。
2.中级检察官晋升为高级检察官的条件包括:
–在中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
–具备一定的调研和专业能力,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
3.高级检察官晋升为主任检察官的条件包括:
–在高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兼任特定领域的工作或经过进修;
–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复杂案件处理能力;
4.主任检察官晋升为副检察长的条件包括:
–在主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负责机关的具体工作,取得一定的突出成绩;
–具备较高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5.副检察长晋升为检察长的条件包括:
–在副检察长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
–能够担任监察检查、指导办案工作;
–具备极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薪酬待遇
根据暂行规定,检察官的薪酬待遇将与职务等级和工作经验挂钩进行浮动调整。
薪酬待遇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
不同职务等级将享受不同的基本工资和津贴福利,并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金。
五、动态调整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需要,将根
据实际情况对职务序列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和流程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结论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对检察官职务序列的设置和晋升条件进行了
细致规定,为检察机关的人才培养和人员激励提供了依据。
通过科学合理、透明公正的职务序列设置,将进一步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提升业务能力,为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