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是指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工作的非
检察官职务人员,他们负责协助检察官进行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和执行等工作。
具体的辅助人员职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种:
1. 文书员: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起草
相关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传票等。
2. 信息员:负责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协助检察
官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工作。
3. 技术员:负责法医、鉴定、科技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检察官进行科学鉴定和技术分析。
4. 翻译员:负责案件中涉及外语的翻译工作,协助检察官
与外国当事人或涉外案件的相关工作。
5. 经济员:负责案件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协助检察官进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
6. 宣传员:负责宣传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果和形象,
协助检察官进行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7. 行政人员:负责上海市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办公事务,包括档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检察系统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承担重要的辅助职责,
协助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的维护。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严守
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办案组织形式第一条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
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
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院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检察院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法警、司机等。
三、岗位职责(一)书记员1. 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2. 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送达;3. 协助检察官完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4. 参与案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司法警察1. 负责维护检察院安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传、逮捕等任务;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三)法警1. 负责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2. 负责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司机1. 负责检察院公务车辆的驾驶和保养;2. 负责运送检察院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负责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4. 协助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1.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 招聘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专业能力;3. 招聘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二)培训1. 辅助人员入职后,应当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3. 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考核与晋升(一)考核1. 每年对辅助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二)晋升1. 辅助人员晋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工作年限满三年;b. 考核合格;c. 具备相应专业能力;2. 晋升程序包括申请、考核、审批等环节。
六、奖惩(一)奖励1. 对表现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表彰和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现代社会中,检察院扮演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院的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他们的薪酬标准执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因此需要得到充分重视和合理安排。
一、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1. 检察院雇员在检察院中,雇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等不同岗位的人员。
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执行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他们的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不容小觑。
2. 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体系中,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着协助法官和检察官进行案件审理和庭审活动的任务。
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办案程序、证据调查、庭审笔录等方面,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薪酬标准执行的重要性1. 影响司法公正薪酬标准的执行直接关系到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合理的薪酬安排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
2. 维护队伍稳定良好的薪酬标准执行可以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从而维护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稳定的队伍能够保证司法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执行问题与解决策略1. 薪酬不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对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他们面临着生活压力和工作不满。
这种情况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2. 解决策略针对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建立完善的薪酬调整机制,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收入;二是加强对薪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三是注重提升队伍素质和水平,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和创造性。
司法辅助人员b类

司法辅助人员是在司法机关中工作的一类专门从事司法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包括文书处理、办公室协作、信息查询和案件调查等。
在法院系统中,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具体来说,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司法文书工作,包括文书的起草、审查、印制和归档等各项工作。
为保证文书质量的高效和规范,司法辅助人员需要精通法律法规和书写技巧,具备聚焦问题、善于思考和分析的能力,熟练地掌握翻译和打字技能,并能快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助处理司法工作中的行政和后勤事务,如开展办公室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信息查询和司法调查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辅助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拥有政法编制。
而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在其获得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因此,如果你打算从事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一、概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旨在根据不同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特长等要素,对司法人员进行划分、管理和评价。
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激励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1.行政职能性原则:根据司法机关的行政层级划分司法人员的管理范围,保证各级机关职能的清晰和协同;2.专业工作性原则:从司法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性质出发,将其分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行人员和辅助人员等不同类别;3.能力素质性原则:根据司法人员的专业、经验、素质等能力要素,将其分为高级人员、中级人员和初级人员,建立相应的晋升和评价机制;4.绩效管理性原则:以绩效为导向,通过考核和评价来激励和约束司法人员的工作行为,促进司法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5.待遇差异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使其得到公平合理的回报。
三、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1.审判人员管理:审判人员根据职位不同,分为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不同级别。
对于审判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确保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更新。
2.检察人员管理:检察人员根据职能不同,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不同类别。
对于检察人员,应注重其法律素养和办案经验,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3.执行人员管理:执行人员根据职务不同,分为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等不同级别。
对于执行人员,应注重其执行能力和执法精神,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评价体系。
4.辅助人员管理:辅助人员包括秘书、文书、翻译等不同职能的人员。
对于辅助人员,应注重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晋升机制。
5.绩效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以工作完成情况、专业能力发展、队伍建设等为评价要素,对司法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6.晋升和培训机制:建立司法人员的晋升和培训机制,通过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方式,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鼓励优秀人才在司法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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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
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
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
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
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
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
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部门的检察官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办案风险,而其他部门检察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工作,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但是享受待遇却是一样,这样的检察队伍职业保障现状,不利于激发检察官的工作斗志,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阻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及配套措施
笔者认为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当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对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
1.检察官人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一体化的招录、培训制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提升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水平。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具备缜密的思维方式和应变能力。
要合理设置检察官的配比,体现检察官的尊崇地位。
二是设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
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取消其行政级别,完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薪酬体系。
2.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
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内部辅助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人员,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三类。
其中,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招录和培训,参照人民警察的待遇和警衔警衔晋升方式给予工资、晋升警衔。
建立单独的书记员序列,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分配,也可借鉴法院,实行聘任制招录方式。
对书记员的管理可参照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等级制管理。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机关从事证据检验、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计算机维护、网络维护、摄像等方面的工作的行政人员。
检查技术人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其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考《公务员法》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3.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
检察行政人员主要是为检察工作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的人员,其内容涉及干部管理、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预防宣传等方方面面、不可或缺。
这类检察行政人员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也可委托公务员招录部门统一招录,对其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进行配置。
(二)推进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措施
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至今已16年,期间,各界学者、部分地方试点检察院也都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但仍未能在全国推行。
这项重大检察人事改革的全面推行,需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1.有法可依,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检察机关人事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现行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应当以立法形式确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分类管理制度写进法律,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检察官的招录、晋升、工资福利、医疗保障等均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需要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方面的法律,完善其职业保障体系。
2.合理确定检察官名额比例,妥善处理过渡问题。
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势必要确定检察官的名额,为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保障司法工作的高质量,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如何确定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编制内的名额比例,如何任命检察官,是一大现实难题。
要顺利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必须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在现有制度下,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逐步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是通过“确定比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检察官队伍;二是在待遇标准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逐步解决遗留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其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每个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大胆尝试、小心求证,要有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推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工作的实施,困难终究可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