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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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韩国)审计体制研究

韩国审计体制研究——监审合一审计体制国家研究韩国审计监查院具有审计与监察双重职能,实行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

在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下,韩国审计监查院既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开展职务监察,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和“账”一起审,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审计,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行政强制力,提高了国家审计能力和效率。

一、隶属关系韩国宪法第97条规定,为监督国家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国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会计账目、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设立审计监查院。

宪法第99条规定,审计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支决算,并在下一年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

除此之外,韩国审计监查院还应国会要求开展不定期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相应地,国会在讨论立法、预算等政府事项的时候会广泛运用到审计监查院的审计结果,或要求审计监查院院长就审计结果当面回答国会委员的质询。

在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的同时,审计监查院应向总统报告决算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的结果,以及未能落实的审计决定。

韩国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的直接领导,但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影响。

在职— 1 —责方面,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审计监查院在总统领导下建立,行使职责时保持独立地位;审计监查院在人员任免、组织、经费预算方面享有最大程度的独立性。

审计监查院的经费由政府企划财政部提出,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交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国会批准,并保证其逐年增加。

韩国审计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罗王朝时期的司正府,距今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主要职责是揭露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

1509年,当时的朝鲜王朝建立了皇家秘密监察制度,通过科举考试从年轻人中选拔皇家秘密监察官,并赋予其秘密调查地方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职权。

皇家秘密监察官凭借一个带有马匹标志的吊牌,可以在需要时使用国家的马匹。

吊牌中雕刻1到5匹不等的马,标志着监察官在执行任务中可以使用的马匹数量。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是指:
当被调查对象是高级检察官或高级公务人员时,为使调查不受外部干扰,韩国国会就该案件通过《特别检察官法》,由总统任命特别
检察官进行独立调查。

实施独立调查的时间为60天,可以延期一次(不超过30天)。

特别检察官一般由资深专业律师担任,享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级待遇,在办案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特别检察官不是一个团体,只是针对特定案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检察官职权,案件一结束,特别检察官的头衔就解除了。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

韩国司法制度高等法院的审判权如下:1.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或行政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2.对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家庭法院独任法官的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即为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中,以大法院规则决定的案件;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高等法院权限的案件。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负责一审审判业务的一审法院。

大法院根据全国的行政区域,在全国设立15个地方法院和1个特许法院为一审法院。

地方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有地方法院支院,以方便居民的诉讼活动。

地方法院与支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为同级一审法院,但在行政方面,支院受地方法院的指挥和监督。

(A)事物管辖在决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上,韩国除了地域管辖外,还设有事物管辖制度,这与中国不同。

地域管辖是指与诉讼标的或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地域联系的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的审判权限。

事物管辖是指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其支院,根据诉讼标的的轻重,划分为合议部管辖或独任法官管辖的一种管辖制度。

(B)合议部地方法院设有合议部,地方法院支院根据其规模可设立合议部。

合议部由3名法官组成,由部长法官担任审判长,2名法官作为陪席法官进行审判。

每个案件中,组成合议部的3名法官中的1名被指定为主审法官。

辩论终结后,先由主审法官指导引出该案件的结论,并由合议部法官全员共同商议。

认为主审法官的意见合理时,依照主审法官的意见宣告判决;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若对法律观点有争议,可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判决的内容,但若对事实关系有争议时,为明确该事实关系,须重新开展辩论,重新进行审判。

合议部的审判权如下:1.合议部决定由合议部审判的案件;2.关于民事案件,大法院规则规定由合议部审理的案件;3.可处以死刑、无期、一年以上短期刑罚的案件;4.应与第3项的案件同时审判的共犯案件;5.当事人对地方法院法官的申请回避案件;6.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地方法院合议部权限的案件。

(C)独任法官不属于上述(B)中的合议部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

浅论韩国陪审制度

浅论韩国陪审制度

关 键 词 韩 国 刑事诉讼 陪 审制 参 审制 作者 简介 陶建 国,河北 大学政法 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 士
论 ,于 2 0 0 4年 1 0月 提 出 了涉 及 五项 具 体 改 革措 施

引 言
的改革案 。其 中之 一是 为 了实现 国 民参 与 司法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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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 国陪审制度
陶建 国
内容提要 韩 国于 2 0 0 8年 1月 1日在 刑事诉 讼 中实行 陪审制度 ,被告人 可 以选择是 否利用 陪审
员审理 案件。韩 国的 陪审制度 既不 同于英 美的 陪审制 ,也不 同于德法 等 国家 的参 审制 ,是 融合 了两 种制度 内容 的新 的陪 审模 式。 陪审制 的建 立有利于 实现 国民参 与司法 的 目标 ,并 对刑 事诉讼 产生 了 深远 影响 ,对 中国的 陪审制度也 有一定 的启 示作用 。
社 团 、政府 、新 闻行 业 、商业 等社 会 各个 阶 层共 2 1 人 组成的 “ 司法改革委 员会 ” ,避 免过去仅 仅 由行 政 机关 主导 司法改 革 的弊 端 。司法 改 革 委员 会 经 多借 鉴 了英 美 的 陪审 团
21 年春季号 当 代 韩 国 一 — 0 0 — 秘势e 7
实现刑事审判 的迅 速 审理 ,使 普通 民众 易 于理 解 审 判 内容 。 ②
作 出排 除决定必 须符 合如 下 条件 之一 :① 陪审 员或 者其亲属 的生命 、身体 、财 产有受 到侵 害的危险性 , 致使 陪审 员难 以出席 庭 审履 行 陪审之 职 务 的 ;②共 犯关 系中部分被 告人 不愿 意使 用 陪审 而致 使难 以进

韩国检察官将走下神坛

韩国检察官将走下神坛

“政局混乱令国民担忧,我作为总统深感歉意,希望混乱的局面不会持续,成为改革道路上最后的阵痛”。

12月7日,韩国总统文在寅首次就法检矛盾激化一事向国民道歉。

就在上个月底,韩国法务部长秋美爱宣布将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

这引发了韩国检察官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集体抗议。

毕竟,在韩国历史上,检察总长遭法务部长停职的状况还是第一次。

秋美爱与尹锡悦“斗法”的背后,实际上是近年来韩国法务部和检察机关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化。

自2017年上台执政后,文在寅力推对韩国检察机关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他认为,检察官的权限必须收缩,避免韩国政坛无休止争斗,破除“青瓦台魔咒”。

现在,司法改革蹚入“深水区”,文在寅和执政党正面临着巨大考验。

改革不停步,法检矛盾大爆发一直以来,韩国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独立运行但互相监督。

而韩国检察机关有“最强权力中心”之称。

在韩国,检察官的准入门槛高、政治权力大、社会地位高,历来是最受精英追捧的职业之一。

高昂的学费、极低的法考通过率、严苛的筛选和考核机制……对于绝大部分韩国平民百姓来说,成为检察官是一个梦想。

在行政层面,虽然检察厅表面上隶属法务部,但在实际运作中,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无法“指挥”检察官,检方拥有独立的搜查权、起诉权、搜查令请求权等。

由于韩国实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警察办案也须通过检方审查。

这意味着,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检察官可以说是最高长官,可以直接指挥警察办案。

近年来,由于检察权的过度扩张和膨胀,韩国的检察官一直行走在道德边缘,引发社会争议。

2012年,高级检察官金光浚被曝光涉嫌收受传销巨骗提供的巨额贿赂,检察总长为此引咎辞职;2016年,韩国高级检察官金庆俊因涉嫌收受数亿韩元贿赂并进行股票内幕交易遭到韩国检方起诉。

“现有制度让检察官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文在寅上台后,力推对检察机关的改革。

去年12月底,韩国国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检察厅法修正案》,取消检方对警方侦查活动指挥权。

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

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

腐败问题是韩国政坛的一大顽疾,而韩国总统屡次被腐败问题绊倒,甚至被戏称为“全球最高危职业”。

目前已有多名总统因自身或其亲信的贪腐行为身败名裂,全斗焕、卢泰愚、李明博、朴槿惠皆因腐败获刑,卢武铉甚至为此自杀。

韩国呈现出独特的“高官腐败”现象与其政府转型还有国内政治结构发展紧密相关。

近年来,针对高官腐败,韩国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的改革。

其中,于2021年最新成立的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下称“公调处”)最为引人瞩目。

历经25年的反腐败改革长跑公调处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5年前的1996年。

当时,在一份得到151名朝野议员和2万多名市民签名的《反腐败法》立法请愿书中,其内容就包括了新设调查高层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总统直属“高层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但未能立法。

1997年,前总统金大中将设立“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作为大选公约提出后,其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准独立机构,推进了设立工作,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2002年,已故前总统卢武铉也提出新设高层公职人员不正之风调查处作为大选公约,参与政府上台后以执政党为中心推进。

时任法务部长官康锦实试图设立高级公职人员腐败调查处,最后因在野党和检察机关的强烈反对而受挫。

李明博政府和朴槿惠政府也以国会司法制度改革特别委员会(司改特委)为中心,以特别调查厅或常设特检的形式推进这项改革。

文在寅政府上台后,公调处的推进正式开始。

他在就职演说中表示:“我们将让权力机构完全独立于政治,决心要建立无法行使任何无所不能的权力的牵制装置。

”历经漫长的筹备,2021年1月21日公调处终于正式揭牌成立。

首任处长为前法官金韩国成立“公调处”:“权力怪物”还是“反腐利剑”?│文李莉李智伟图为韩国总统文在寅(右一)向新设立的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调处)首任处长金镇煜授予任命书。

国际反腐面面观50镇煜,任期为3年,他将领导一支由25名检察官和40名调查员组成的全新团队。

金镇煜在就职仪式上表示:“公调处将铭记所有权力来自国民,决不凌驾于国民之上。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机能

黝万方数据察一体原则中“上级命令、下级服从”的关系变成了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人,是独立的司法指挥、监督关系(该法第7条第1项);对指挥、监督机关人员。

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该法如此看来,检察官也服务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与第7条第2项);允许检察职务的委任、移转和继承实现,检察官也是一个司法机关人员。

一直以来,对(该法第7条之二)。

这些变化可以使我们对检察制检察官机能的规定是个别化的、片段性的,即检察度作出与权威主义时代不同的理解。

尤其是在民官具有代表公益、保障人权以及请求正确适用法律主、自由、社会化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的机能。

我们可以从“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人刑法上的归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员”这一概括性的判断出发,统一把握检察官的上归属而展开的,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通过对话和述机能。

意思沟通,以辩证的方式发现真相的程序。

因为,犯二、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罪和刑罚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的。

无罪推定的法理是自由法治国家诉讼程序的指导理念,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机关人员的检察官在客观上具有服从这一法理出发,通过负责任的对话进行意思沟通务于法律价值(真实与正义)实现的任务,因此,检和相互交流,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定责任归属的察官首先应当根据正义的标准来客观地评价案件。

实体。

告诉(告发)、侦查、起诉等一系列程序不过是检察官不应当只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连接责任归属的整个过程的信息提供阶段。

这一责情况,还应当调查对其有利的情况,以便查明其犯任归属过程是旨在逐步获得高层次的形式性与确罪嫌疑。

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应当申请对被告人有定性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它从低层次的侦查程序发利的证据,或者即便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展至高层次的辩论程序和审判程序。

在此过程中,对能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情况,就应当为被案件和刑罚法规的解释与适用不是检察官或法院的告人进行无罪辩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独断性事务,在侦查阶段、辩论准备阶段以及辩论阶上诉或申请再审。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

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证据开示是指,在公开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的制度。

在公开审判中,检察官与被告应处于平等地位说服法院与陪审团,双方应拥有同样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责任防止每一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

此外,法院还应有帮助陪审团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收集问题的责任。

证据开示要求诉讼不能与竞技或游戏相同,控辩双方不能只为本方争斗。

在庞德的“司法竞技”理论中,诉讼当事人应利用合法策略来争取自身利益,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是毫无意义的行为。

然而,刑事审判并非检察官与被告单纯争斗的程序,证据开示制度虽然是对抗制诉讼的产物,但与传统对抗制诉讼的概念并不相同。

一、韩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背景1954年,韩国在朝鲜战争结束后颁布刑事诉讼法,该部法律以192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为蓝本,以德国职权主义为依据。

1954年的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后,辩护律师可直接向法院请求查阅和复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物品,且无需经检察官同意。

事实上,证据开示制度在当时已经具备雏形。

韩国刑事诉讼法在1961年与1963年进行主要修订,其核心是加强以传闻证据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为特点的对抗制。

然而,关于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的程序,并无任何变化。

当时的对抗制,缺少陪审制度的实施。

1982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引进公诉状一本主义豍。

在新规则下,检察官向法院递交公诉状时,并不附带任何经调查的证据。

因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若不向检察官请求,将无法查阅、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品。

证据是否开示,将由控方自由裁量。

公诉状一本主义,在对抗制下扮演了防止法院预断的重要角色。

然而,辩护律师不可能在检察官向法院递交证据之前接触到相关证据。

换而言之,辩护律师将无法作出有效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严重制约。

该规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重要案件中,检察官将不会轻易向被告展示证据。

公诉一本主义的引入,在本质上等同剥夺了被告请求证据开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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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检察官制度
检察官在韩国是独立司法机构,具有高度独立和裁决权力。

他们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维护宪法,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民权,并确保司法公平。

因此,检察官制度在韩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韩国,检察官制度是由检察院、检察机关、检察官胜诉部、检察官室等组成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它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制度的任务,主要是对涉及刑事及行政方面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为国家作出判决。

检察院负责对检察官进行管理和监督,监督检察官的职责执行;检察机关负责收集证据、准备案件登记、参加审判等工作;检察官胜诉部负责审查行政事件;检察官室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调查等工作。

检察官的职位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韩国,检察官的职位还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持独立,坚持不受政府、团体或社会群体的干涉,并让司法达到公正无私的要求。

在韩国,检察官的任期为十年,他们可以在此期间无限期地供职,除非遭受撤职或开除。

此外,这十年一定要有一个专业的培训项目,以确保检察官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改善,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效。

除了实施检察官制度外,韩国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检察官复核机构,负责审查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此外,针对检察官的投诉还可以向检察官委员会提出投诉,从而保证检察官制度的高效运作和更加公正实施。

通过这一制度,韩国确保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使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公正客观。

同时,检察官的任期也更加安全,因为不仅检察院对其有监督权,而且还有独立的检察官复核机构,可以对检察官的审判做出检查。

总之,检察官制度是韩国司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为构建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保障。

检察官不仅起到维护公共秩序的作用,还为韩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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