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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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

1、工程保险的基本分类1)按照保险标的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险、机器损坏险、预期利益损失险;2)按照投保人的分类:项目保险、承包商保险;3)按照保险期限的分类:工程保险、年度保险;4)按照投保方式的分类:确定保险、约定保险。

2、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从项目的时间、质量和成本项目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风险管理来降低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方面的风险,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3、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4、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由招标单位在公共传播媒介上刊登招标通告,公开招标请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均可自愿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的优点:有助于建设施工单位之间开展竞争,打破垄断,促使承包商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当竞争。

缺点:工作量大、手续较繁琐、所需的时间较长、招标工作本身的费用较大,对于一些较小项目一般不采用。

5、公开招标的步骤: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6、强制招标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7、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大项组成,直接费和间接费又可以分为若干个小项。

(1)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2)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8、对工程保险而言,工程价格既是正确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依据,也是理赔确定损失和赔款的标准。

9、工程合同的分类:(1)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估价工程量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估价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价固定酬金、成本加浮动酬金。

财产保险-工程保险

财产保险-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一.工程保险的概念工程保险以建设和安装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是承保各类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支出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综合性财产保险。

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p171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的被保险人①工程业主②设计、监理③工程承包人④其他关系人2.保险期限的特殊性①工期:施工期限②试车期:设备安装后调试,属于工期的一部分③保证期:工程维护保修期,不属于工期的一部分3.保险金额逐渐积累4.工程保险是综合保险5.影响风险的因素复杂(财产损失的风险、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运输过程中、工程储备过程中、保证期限等各类风险)6.对保险人的要求较高,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知识一.建工险的承保对象①建筑工程②土木工程二.建工险的投保方式①全部承保方式②部分承保方式③分段承保方式三.投保人①业主或工程所有人②工程承包人③技术顾问④其他关系人四.建造工程险的特点①.承保风险的特殊性②.承保风险的综合性③.被保险人的广泛性④.保险期间的不确定性⑤.保险费率的特殊性⑥.保险金额的变动性⑦.交叉责任:含义:每一被保险人给另一被保险人造成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之间勿需相互索赔五.建工险的保险标的1.可保项目 p172①建筑工程②建筑用的机器设备:重置价值③工程内现成的建筑物:实际价值(永久性工程与临时工程、施工机具、工地内其他财产)2.不保项目档案、文件、账簿、票据、图标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为不保项目3.另行承保的项目在安排综合性的工程保险的同时,某些保险标的由于自身的特性还可能需要其他更专门的保险。

如现金、有价证券可以安排现金保险,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可以分别安排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

这些险种和工程保险相比,是指明标的的,更专门的保险,因此优先负责,工程保险则不再承保它们的损失。

六.建工险的保险期限工程期包含1、21.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生效日:保险工程破土动工或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不早于保险单列明的时间)之日起,或保险单规定的生效日期起2.保险责任的终止:签发工程验收证书完毕之日止(最晚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时间)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工期内,是否投保,一般为12个月七.建工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p174八.建工险的保险理赔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财产保险有免赔额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事项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事项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事项建筑工程项目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各种风险。

为了保护工程参与方的利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工程保险成为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事项。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事项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保险公司为工程参与方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措施。

它主要涉及到工程的损失险、责任险、意外险等。

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工程参与方能够在工程发生意外事故、受损或者引发纠纷时得到保障,减轻经济压力,维护自身利益。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1. 工程损失险工程损失险是工程项目中最常见的一种保险。

它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险和工程竣工后的物质损失险。

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建筑材料、设备损坏的风险。

而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可能会遭受火灾、盗窃等危险,因此需要购买工程损失险来弥补潜在的风险。

2. 工程责任险工程责任险主要针对工程参与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

例如,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工地起火事故,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产生损害,这就需要工程责任险来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3. 工程意外险工程意外险是一种针对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件而设计的保险。

工程施工往往涉及到高空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等高风险工作,而这些工作很容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通过购买工程意外险,在这些意外事件发生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工程保险的重要性1. 保障利益工程保险可以为工程参与方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失。

在工程项目中,各参与方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工程保险的出现,可以减轻各方的财务压力,保证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2. 促进项目进行工程保险的存在可以增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对于资金投入方和其他参与方来说,如果没有工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手段,可能会担心项目变动或者出现巨大风险不可承受。

工程施工报保险

工程施工报保险

工程施工报保险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防范和降低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保障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工程施工报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工程施工报保险的必要性1.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依法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风险防范: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风险负担。

3. 保障权益:工程施工报保险有助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减轻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事故损失。

4. 提升工程质量:工程施工报保险可以促使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

二、工程施工报保险的基本内容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建筑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工程施工报保险的流程1. 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保险公司。

2. 准备投保资料:包括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工程图纸等,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资料。

3. 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保险费。

4.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订保险合同。

5.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生效,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6. 理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条款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第九章 工程保险

第九章 工程保险

2、非强制性保险
尚有一些非强制性保险与承包工程密切 相关。这些保险虽属非强制性,但从承包商 的自身利益出发,也不无投保之必要。 (1)工程材料设备运输险 (2)施工机械设备险 (3)工程保证期责任险 (4)人身保险 (5)汇率保险
工程保险单的类型

国际上的两类保单
— 项目保险单 — 年度保险单

案例一:香港公司买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于这个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的事故,如
果按老办法,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 各方分摊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方面的损失 将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由于业主 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及时按保 险合同理赔,使各方面受益。
案例二:上海 “莲花河畔”案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上海莲花南路罗阳路莲
第九章 工程保险
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三节 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四节 其他有关工程保险的险种
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的涵义
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三、工程保险的作用
四、工程保险的种类(*)
一、 工程保险的涵义
1859年,蒸汽锅炉保险公司在曼彻斯特创建;
三、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除外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



当局命令停工、征用等情况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3)核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4)工程停工而造成的损失; 5)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6)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一切险责任:凡保险单中没有列举在除外责任 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
五、保险费率
费率规定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

3.
机器损坏保险(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B)
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 值投保和赔偿。主要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 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三. 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
1. 2. 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建筑工程机械保险(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CPM) 电子设备保险(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
四. 承保的风险
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 技术性风险 人为风险 责任风险
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
巨灾: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 天灾:暴风雨、台风、龙巻风、雷雨、 地陷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烈、空 中物体坠落
技术性风险
设计技术 地质勘探 施工技术 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 原材料
人为风险
业主和承包商资质和经验 施工组织管理 雇佣员工的素质 外来破坏 盗窃
(3) 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 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 故,将陷于困境。 (4) 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 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 合同 (5)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 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3. 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 (1)中国1979年开办工程保险 (2)工程保险在广东 (3)工程保险的现状 (4)工程保险的海外协作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 于其他险种, 其性质特殊: 1. 风险的特殊性 2. 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 保障的综合性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一种保护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类型。

它旨在提供保护和赔偿工程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程期保险和运营期保险。

工程期保险是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期间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本身的保护,包括工程的物质损失、设备损坏和其他工程所承受的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项目期间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保障。

运营期保险是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提供保障的保险类型,主要包括建筑物损失险和责任险。

建筑物损失险是对建筑物本身的保护,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

责任险是对第三方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保障。

购买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工程项目的风险和损失,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在购买建筑工程保险时,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并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和保费等因素进行选择。

总之,建筑工程保险对于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和减少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保险类型之一。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并提供安心和保障。

工程施工合同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甲方(即业主方)应为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必要的费用附加险。

乙方(即承包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承担的
工程部分进行相应的保险投保,确保涵盖施工期间的各类潜在风险。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工程的重置成本,即在发生全损时,能够完全覆盖重建同等规模和功能
的项目所需的费用。

双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投入,适时调整保险金额,确保保险保障
始终与工程价值相匹配。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此期间,若因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导致工程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索赔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甲乙双方应
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及时、准确地完成索赔。

五、保险责任免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战
争行为、故意破坏等。

因此,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详细审查保险条款,明确各自的责
任和义务。

六、保险续保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工程还存在保修期内的风险,甲方应考虑对建筑工程一切险进行续保,以确保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问题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七、特别约定
除了上述标准条款外,甲乙双方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求,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
保险内容,如环境污染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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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累积赔偿限额 3.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是指保单中列明的 地震、洪水、海啸等特种危验造成的各种 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 具体限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工地的自 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程 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 一般大的工程掌握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 的50%~80%的幅度内。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 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 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 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 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 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 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 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2. 试车期 保险人仅对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 的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设备本身是在安装前已经被使用过或转手设备, 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保证期 保证期是在完工证书签发后开始的一个特别约定的时 间期间,在此期间内,工程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 定自付费用对工程进行保养、缺陷矫正、未了工程的收尾 等工作,对于工程的质量按设计标准负保证责任。 有限责任保证期 扩展责任保证期


3.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赔偿责任均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 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 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 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 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总保险金额。


4.对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了如下解释: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小、龙 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 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 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3.风险金额的逐渐积累 工程进度的变化及物料和人工投入的增加,建 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风险金额都增加。所 有工程在验收移交时风险金额达到最大,达到保险 金额。 4.工程保险风险保障全面 工程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障保险,它既对施工期 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物料所遭受的 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质 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还包括对后果 损失风险的保障。 5.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复杂



(2)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 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 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 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 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 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 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 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 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3.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共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 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 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 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 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 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 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 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 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 赔偿。
工程保险
第1节 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 工程保险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 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一种综合性保障 险种。 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 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各方承担的责任 预期利润 ……


二、工程保险的特点


1. 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 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 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 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 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足、施工工艺不善、材料 缺陷、设计错误、新型设计、新型材料等导致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指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劳 资关系恶化、工地社会环境恶劣等导致的损失。





4.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
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
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将其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 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如按照物质 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的一 定比例赔偿。


四、保险期限 1.施工周期与保险期限 施工周期是保险人承保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保险的保 险期限,保险人确定保险期限时原则上是根据工程期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列明其责任起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开始可以有三个时间点: (1)被保险人的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工程破土动工; (2)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由承运人 交付给被保险人;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保险单生效日。 保险期限的终止日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业主或指定的代表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 合格日; (2)业主实际占有、适用或接收工程项目日; (3)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期限终止日。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 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 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5)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1.工程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1) 建筑工程项目。费率按保险公司指定 的费率表中相应类别费率,考虑必要的影响 因素后确定,确定的费率为工期费率。有些 大型项目往往由风险不同的小项目组成,因 此还需要先分别计算费率,然后计算出平均 费率。



2) 安装工程项目。保费计算方式与建筑项 目类似,但要使安装工程项目部分的保险金额适 用对应于安装工程项目的费率。试车期的承保与 否对安装项目部分的费率有直接影响,如果安装 工程项目与建筑工程项目属于一个整体,则加保 的试车期对建筑工程部分也有影响。试车期费率 也是工期费率。 3) 施工机具。费率按机具的不同类别分别 确定,分别计算保险费,费率表的规定为年度费 率。一般不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对 于在工地短期适用的特殊机具,可采用短期费率。 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工期费率)(1)年费 率为0.08%-5%;(2)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元RMB 及以上



6)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 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1)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 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 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 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六、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 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 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 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 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 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工地内原有财产。工地内原有财产的年度 承保费率应该高于财产一切险。因为施工过 程对这些财产是有威胁的,而且在承保的此 类财产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即使没 有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保险人也不可能实施 对承包人的追偿,所以其损失要明显高于一 般财产一切险。




5) 附加费用 确定保险费有两种方式: 将这些附加承保的费用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 分项列明,计算单独保险费; 将附加承保的费用限额作为承保条件,只在考 虑物质损失部分的费率时予以体现。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第2节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适用范围 三资企业、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和其他 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我国对外承 包工程、经援工程的保险。 保险对象: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 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承担风险或具有利益关系的 各方。 投保人: 通常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部分承包方式下,在合同中规定一方作为投保人; 分段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投保,以免各个承包人分别 投保造成时间差; 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设计、 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也应由 业主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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