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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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股东人数的不同,设立个数的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一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要求10万元人民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常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通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且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但若其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022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章总则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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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论一人公司

论一人公司

论一人公司摘要: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于传统法人理论提出了许多挑战,而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否定排斥转变到后来的肯定规范。

本文结合2005年10月的公司法修改探讨了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并认为对一人公司的正确态度是肯定其存在并加以规范。

关键词:一人公司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自产生以后,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持肯定和否定意见的学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使许多坚持法人社团性的学者将之视为”怪胎”和”异类”。

然而实践的发展已使这种观念落后于时代需求。

我国新公司法适应时代需要,承认一人公司并对其加以规制,的确是明智之举。

本文即结合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对一人公司提出若干看法。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核心特征:其一,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所具备的普遍特征。

其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它不像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特征。

由此可见,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具备了公司的根本特征,所以它才属于一种公司形态。

另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成员的单一性,构成了它的特殊性,由此才使得本文的研究成为必要。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它是”一种一个人独立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它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独资企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特征在于投资者的单一性,而二者的不同在于:其一,一人公司具有法律人格,独资企业则不具备法律人格。

其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三,一人公司实行公司式的组织结构,受法律的严格规定,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则相对自由,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

其四,由于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方面的差异,导致二者在纳税方面的差异。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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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主要特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

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

论一人公司的优势与弊端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使得公司制度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

然而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投资能力的增强,一人公司出现了。

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一人公司做出确认之后,各国纷纷仿效,一人公司至此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认了其法律地位,这对刺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具有积极意义。

加之在2013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采取了完全的认缴制度,更促进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

但是,一人公司是否优于其他形式,仍值得商榷。

一、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一人公司具有一些清晰可见的优点:1、一人公司可以确定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单一投资者业希望能把控风险减小损失。

一人公司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公司形式可以保障出资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的风险,使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保障其营业外的个人财产,使其不致因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可以说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相对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似乎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预先得以确定,也就是说定量资本金的风险相对的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无论立法中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都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2、一人公司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方便。

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需将公司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

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快捷方便,可以帮助投资者抢占先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投资者将资本融入市场,将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

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

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教育网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律教育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那么,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拟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和标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与一人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标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责。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规定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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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传统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字:一人有点责任公司、股东、趋利避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公司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是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了真实股东一人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并不享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务。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由来是怎样的呢?其实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19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资本迅速膨胀。

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以复数个股东数组成的,拥有较大份额的个人出资的股东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

这样,就开始出现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名义上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上享受到的却是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

当这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的出现时,也必然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本可以一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公司,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去凑足人数,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当这样成立的公司出现危机的时候,若主要的出资人即实际的股东携款脱逃时,挂名的股东不得不为其埋单,而他们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利益。

随着问题的出现,解决问题方式的出现就应运而生。

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Solomon&Co.Ltd)使一人公司获得了承认。

这一案例的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人否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

从此,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最早的一人公司可以追溯到1925年的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其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

随后该制度陆续被世界各经济先进的国家或地区所承认和接受。

如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还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也公开承认一人公司。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设立也是在2005年才出现的。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单独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历史背景以及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样。

有限责任制,它要求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从而摆脱了他们负担无限责任的压力,这就大大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的积极性,使资本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进步。

另一方面,一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社会的的需求。

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企业的推动,更需要很多的中小企业的支持。

一人设立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运营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充分的利用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有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通,从而创造丰富的社会资源。

当然,它的设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股东特别是自然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
是不加区分的,没有相互监督的股东的存在,必然导致监管的却缺失,使得公司职权的滥用,管理的个人化。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往往不分,导致资金运营的混乱和不透明,公为私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而若为独立的法人设立的独资公司,容易造成一人公司对注资公司的依赖,往往成为缓解其危机的降落伞,甚至使得小公司法人人格的缺失。

在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其设立条件,趋利避害,从而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一些权利义务,具体对其做如下的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

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的问题。

为此,相比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人公司必然要提高注册资本的门槛,确保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且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足额缴纳。

但是投资者可以设立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那么就可以规避一次性出资十万的最低限额。

这一方面还得需要更多的法规加以完善。

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主要是考虑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监管方面和权力制衡方面存在固有的缺陷,所以股东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欺诈交易对象存在更多的便利性。

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个一个公司,则很容易发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自我交易、连环担保等现象,从而对交易的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这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出现。

当然,这一条的规定也不能从本质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投资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投资,必然不愿意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而另一方面为了减小投资的风险,会选择设立多个公司,比如,可以设立一个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设立多个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样既可以规避法律,又可以降低资本风险。

就政府部门而言,为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争取更好的政绩,对于这样的设立多个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起的作用不大。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样相对人在与之交易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其信用和风险自行判断。

免去相对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的程序,节约了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负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因而其公司的章程自然由股东自己制定。

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事实上是无法组成股东会的,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产权单一,股东大会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它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就可以直接向外界表达。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虽然没有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援引,援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一人公司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

一人公司内部本身就缺乏监管机制,设立监事会将有利于其资本运营的合法和清晰。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这使得股东个人财产和个人交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公为私用,甚至“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一人公司财产的透明做出的,它有力的加强了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监察。

可是,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常是连在一起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的财产也很难从公司财产中区分开来,此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一来,当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受到威胁时,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区分出自己的财产,就必须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一方面保证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促使股东将自己与公司的财产有效地区分开来,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

这些规定是目前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有趋利避害的作用。

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的优势,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分离,极大的侧极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得经济效率大大提高。

同时,它也应该注重和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然,任何体制设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它有利有弊。

关键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消除不利影响。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完善。

我们要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的不断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将不断地优化,我们期待着它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商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商法概论》王保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一人公司详论》赵德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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