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云铜”商标案
“红狮犸”商标案引发深度思考

“红狮犸”商标案引发深度思考作者:聂士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1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结了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本案以祥云公司一审胜诉而告一段落。
这起看似普通的商标争议案件却引发了国内知名专家的热议和业内媒体持续的关注。
撤销之变2008年7月,巴斯夫公司以祥云公司注册的第3783811号“红狮犸及图”商标(图1)是对其在先申请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300030号“狮马牌”商标(图2)的故意模仿、误导公众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对“红狮犸及图”商标撤销注册申请。
据了解,作为国内大型民营化工企业的祥云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狮犸及图”商标,并于200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工业用化学品、三氯生(工业用化学品)、硫酸、氟硅酸钠等,专用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
而“狮马牌”商标是由位列全球500强第59位、同时也是全球最大化工企业的巴斯夫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7年9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经续展专用期间2017年9月29日止。
2010年4月6日,商评委以商评字(2010)第07331号作出《关于第3783811号“红狮犸及图”的商标争议裁定书》。
裁定书称,第3783811号“红狮犸及图”商标(亦称争议商标)与第300030号“狮马牌”商标(亦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酩轩仕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酩轩仕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8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酩轩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当事人】酩轩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当事人-个人】酩轩仕【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申军邢德杰郑欣【代理律所】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酩轩仕;广州市白云东洋丽化妆品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审理均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04:57:52酩轩仕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7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酩轩仕,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诺埃?安德烈,商标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东洋丽化妆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区。
李勇涉嫌销售伪造“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案

李勇涉嫌销售伪造“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静处〔2021〕************号
【处罚日期】2021.08.1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静安区
【处罚对象】李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26 16:31:24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
位
名称李勇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姓名
李勇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销毁
侵权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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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丽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孙小青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丽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孙小青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丽莎蔡爽孙小青【代理律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乖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麦富迪”作为在先字号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的证据有限,不足以证明该字号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诉争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益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乖宝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宠物香波”百度百科、淘宝网“宠物用香砂”商品详情页面及多家宠物用品品牌天猫旗舰店店铺首页; 2.(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454号判决书、(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1号判决书; 3.乖宝公司在天猫、京东、一号店多家主流电商平台运营“麦富迪”店铺、乖宝公司对“麦富迪”宠物用品予以销售、宣传的证据及乖宝公司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4.乖宝公司、北京麦富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档案及销售证据; 5.曼迪丹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及商标注册信息档案。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杨洪二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洪二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洪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洪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洪二【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容【代理律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洪二;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在实体上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第Y6034号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答辩书、当事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在实体上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本案中,陌陌公司提交的证据2、3、6、7中的软件名称均显示有诉争商标,且软件的更新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10中的软件也显示有诉争商标,且相关授权、推广、使用的时间也在指定期间内。
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使用。
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金斗云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金斗云辉公司提交了新闻网页截图、相关媒体对金斗云的报道等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类别,且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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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云铜”商标案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云南某铜业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判决“云铜”商标权归“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瑞之祥)”所有。
至此,诉争7年的中国知名“云铜”系列商标案经过漫漫长路终于尘埃落定,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的道路也随着“云铜”商标案的判决走入了另一个新的里程碑!
回顾中国法制史,大型国有企业、政府行政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诉争,往住都是以民营企业失败而告终。
然而,随着18大的召开,反腐风暴的持续高涨,中国法制也最终回落到公平正义的轨道。
而知名“云铜”品牌商标案的判决归属,也注定成为了中国法制化到来的历史注角。
但是,法制之路漫漫其修远兮……
【案件回顾】
2008年,“云瑞之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
类到第45类的全部“云铜”商标。
同年,“云瑞之祥”申请商标全部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受理核准通知。
2010年,“云瑞之祥”注册的45个类别的“云铜”商标全部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公告。
同年,“云瑞之祥”陆续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13个类别的“云铜”商标证。
2010年,“云南铜业公司”以“云瑞之祥”抢注商标为主要理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民营公司“云瑞之祥”尚未颁发商标证的32个类别的系列“云铜”商标的异议申请。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裁定“云南某公司”异议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核准“云瑞之祥”申请的“云铜”系列商标准予注册。
同年,因为“云南某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为主要理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受理了“云南某公司”关于“云铜”系列32个类别商标的复议申请。
2014年,因为“云南某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而且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虚假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云瑞之祥”注册“云铜”商标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此裁定,“云瑞之祥”申请的32个类别的“云铜”商标全部不准予注册。
2014年,“云瑞之祥”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依据法律权利,“云瑞之祥”以“云南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了非法和虚假的证据为由,将“云南某公司”在恶意异议和复议中的证据材料中编造事实、诽谤当事人、造谣侮辱“云瑞之祥”女性董事长法人是“云南某公司”有关股东的老婆、勾结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等情况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进行了案件审理,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云瑞之祥”的诉求事实及证据充分、清楚、合
法,“云南某公司”的异议及复议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判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云铜”系列商标案做出重新裁定,判决“云铜”商标归属“云瑞之祥”。
同年,“云南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云铜”商标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违法,驳回“云南某公司”的上诉,支持一审法院的的裁定结果。
致此,耗时7年的“云铜”商标案尘埃落定,“云瑞之祥”公司赢得了“云铜”系列商标权。
【案件新况】
2014年12月北京最高法院判决生效之后,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云南某公司”提出的恶意申请,对2010年“云瑞之祥”已经取得并在经营中的13个类别的“云铜”商标证下达行政裁定,除“云瑞之祥”主打知名“云铜”品牌的其中一类商标因为“云瑞之祥”一直持续使用准许继续拥有商标证外,“云瑞之祥”其余已经取得商标证的12个类别的“云铜”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做出撤销商标所有权的裁定。
因为裁定漠视“云瑞之祥”的使用证据,缺乏基本法律依据,“云瑞之祥”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其已注册的12个类别的“云铜”商标的裁定,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商标局的决
定,判定“云瑞之祥公司”在同一时间全类注册的同名商标没有使用的类别撤销。
因为裁定违反了商标注册及使用惯例,不符合中国司法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云瑞之祥公司”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庭提行政诉讼。
截止本文发稿时,“云瑞之祥”的诉讼申请已经提到法庭正式受理,相信,法律会还给社会一个公正。
【云铜品牌】
2001年,“云瑞之祥”投资人创立“云铜”品牌。
2002年,“云瑞之祥”投资人将“云铜”品牌作为中国铜都和钱币之乡的园林古建筑公司的主要商标使用。
2003年,“云瑞之祥”投资人将“云铜”品牌作为钱币之乡的龙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地产品牌使用。
2004年,“云瑞之祥”投资人将“云铜”品牌作为“云南好事特拍卖公司”的主要商号使用。
2005年,“云瑞之祥”在陕西成立“云铜”字号公司。
2006年,“云瑞之祥”在北京成立“云铜”字号公司。
2007年,“云瑞之祥”在云南正式生产“云铜”商品。
2008年,“云瑞之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全类注册“云铜”商标。
2009年,“云瑞之祥”控股的“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挂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4403800元港币。
2009年,“云瑞之祥”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拍卖竞买的方式,成功取得“中国云铜”和“中国铜业”中英文国际域名权。
2010年,“云瑞之祥”取得香港政府知识产权署颁发的“云铜”系列商标证。
2010年,“云瑞之祥”的《云铜》牌产品受香港特区政府邀请正式进入香港,并成功在香港国际会展中心进行营销。
2010年,“云瑞之祥”的《云铜》品牌商品因为在境外营销,受到云南省商务厅的支持。
2011年,“云瑞之祥”正式开通了“中国云铜”官方网站
2011年,“云瑞之祥”获得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云铜》图文著作权证。
2012年,“云瑞之祥”的《云铜》产品已经获得国际和国内多项奖项,并正式在淘宝网开通了“云铜”网上商店。
2013年,“云瑞之祥”获得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云铜》两个字的版权证书。
2014年,“云瑞之祥”收到中国国家专利局对《云铜》产品的专利受理通知书。
2015年,“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在昆明挂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准备对云南项目进行招商投资经营。
2015年,“云瑞之祥”正式授权美国爱泺哈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外企业“云铜”商标使用权。
自2005年开始截止2015年3月止,“云瑞之祥”已陆续在互联网开通和注册了《云铜》博客、《云铜》微博、百度《云铜》、互动《云铜》、《云铜》微信等等,并投入上千万资金通过媒体等进行全面宣传、打造《云铜》品牌。
【案件当事方】
1、“云南某公司”与其诉争的“云铜”商标:
经调查,截止到2015年:
“云南某公司”从未生产经营过“云铜”产品。
“云南某公司”从未提供过有关“云铜”品牌的商业服务。
“云南某公司”从未在“云铜”商品服务项目上投放过专门的广告宣传费用。
“云南某公司”从未在国外地区注册使用过“云铜”商标。
2、“云南某公司”历来腐败窝案并发,仅2009年腐败案件就70余人被查:
2008年,“云南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因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因挪用巨额公款、失职渎职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2014年,“云南某公司”再发腐败窝案,原总经理、党委常委被立案侦查。
自2008年截止2015年,因为“云南某公司”腐败案频发,并混淆“云铜”品牌概念,对“云瑞之祥”的“云铜”产品品牌造成了严重影响。
由于“云南某公司”对“云瑞之祥”的“云铜”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有意侵权,严重影响了“云瑞之祥”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损害了“云瑞之祥”的商誉,阻碍“云瑞之祥”打造“云铜”品牌的战略时机,延缓了“云瑞之祥”的商标的保护。
据悉,“云瑞之祥”已授权北京相关律师团队,就“云南某公司”的侵权等行为展开调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