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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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77-02摘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文中通过分析“南海模式”“芜湖模式”“嘉兴模式”等三种失地农民安置保障方法,提出了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新探索,着重强调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和监管等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从而有效的维护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受损保障模式一、失地农民的相关界定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由于非农建设需要(农民住宅用地除外)国家依法征收而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份额的农民。

从法学角度而言,失地农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

从社会分工的一般规律来看,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民自愿离开农业转向其他产业时才会产生产业结构的变化,但我国目前的农民失地绝大多数不是生产力充分发展基础上的一种自发选择,而是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相当水平时伴随城市化而导致的农民从农业中的被动退出。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一般是指与失去土地前相比,农民在财产、收入、就业、社保等与切身直接相关的利益。

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权利,农民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政治、文化、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利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是指失地农民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该获取的利益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包括经济权利的渐进式缺失(包括农地流转中的权利缺失和农地非农化的权利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等各个方面,包括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益损失,是一种全方位、综合性的权益受损。

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典型模式分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根据城市化发展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适合地方情况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办法,目前对失地农民比较成功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南海保留产权型模式”“芜湖集中开发型模式”“嘉兴土地换保障型模式”等。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失去土地却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的社会困难群体——失地农民,而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

作为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逐步受到社会关注,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以期能为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对策,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

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已经超过了4000万人,在“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约200万,“十二五”期间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增加。

有学者测算,预计到2020年,失地农民将突破一亿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

但当前,对于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农民,他们失去了基于土地产生的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又不能享受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后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使他们逐渐成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冲突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将被失地农民的利益考虑进来,切实使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得以妥善安置,成为一个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使命。

1失地农民概念界定失地农民这一词汇是现阶段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

一般意义上来讲,失地农民泛指失去土地的农民。

白呈明(2003)认为,农民在失地过程中,不仅失去了土地、就业、生活的保障,还失去了政府对他们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的机会,农民那些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兰州新区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被征地拆迁,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土地资源,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

兰州新区失地农民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关乎着新区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研究背景部分将首先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困境。

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政府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和政策效果。

然后,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提出解决路径和对策建议,为改善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兰州新区作为西部地区的发展示范区,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的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在于,这不仅关系到失地农民个体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旨在为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与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推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现状分析兰州新区是兰州市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许多农民被征地,失去了原本的土地和生计来源。

这些失地农民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失地农民的生活条件较为困难。

他们失去了土地,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水平大幅下降。

许多失地农民只能靠打零工或做临时工维持生计,收入不稳定,生活质量低下。

失地农民的社会地位较低。

由于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他们在城市中往往处于边缘化地位,缺乏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扩张和土地利用的改变导致了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土地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他们通常面临着就业难、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

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失地农民往往难以适应城市生活,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三、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1. 土地政策:我国土地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导致农民失去土地。

2. 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剧了失地农民问题。

3. 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不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后难以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四、失地农民问题的影响失地农民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难、收入减少等问题加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最后,失地农民问题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政治稳定。

五、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1. 完善土地政策:应制定更加合理的土地政策,确保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农民失去土地的情况。

2. 促进就业: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力度,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4. 发展农村经济:在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河南洛阳地区为例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以河南洛阳地区为例

在廛 河 区 , 当地 居 民主要 是 以前迁 移过 来 的, 少 数 民族 比较
多, 因为地 处洛 阳市 区边缘 , 这 里较 为落后 , 成为 洛阳 典型 的城中 村, 一 旦征 地 , 涉及 到 的人数众 以下水 平 , 对 政 府 的征地政 策并 不是 很 了解 。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2 0 7 . 0 2 支持 或者 理解 , 就应该 努力 保障农 民的知情权 , 让他 们对 征地行

问题 出现 的背景
2 0 1 2年 l 1 月, 国务院批 复 《 中原经 济 区规划 》 , 定位是 : 国家 为 , 用 途 以及 相关 的补 偿计 算有一 个充分 的了解 并充分 听取他们 重 要 的粮 食生产 和 现代 化农业 基地 , 全 国工业化 、 城镇 化和 农业 的意 见 。 现 代化 协调 发展 示 范区 , 国家重 要 的经济增 长板 块 , 全 国区域协 调 发展 的 战略 支 点和重 要 的交通 枢纽 ,华 夏历 史文 明传承 创新
3 . 商 业性 用地 和公 益性 用地 的界 限不清
《 宪法 》 第十 条第 二款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可 以
增加, 官 民矛盾 加深 。有些 地方 更 是偏离 合法 合理 轨道 , 政府 强 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 地 实行征 收或 者征用 并给 予补偿 ” 。 政 府 的征 制拆迁 , 农 民 以死相 威胁 , 无 法从 根本上 走 出本 是惠 民工 程到 最 地权 当然是 合法 的, 我们 并非反 对一切 形式 的征 地 , 只是 说 , 在 现
2 . 救济 制度 不完 善
现 实 中有 部分农 民在 征地 以后 的发展 是相 当不错 的, 有的 自

城镇化进程中 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 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研究


保 障


近几年来 ,中国社会保 障制度 改革和发展 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 了社会统筹 , 挑选适合 自己工作的权利。 速度 之快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 尤 其 是我 国 “ 村 社 会 建 立 了 国 家 、企 业 和个 人 共 同 负 担 的 基 金模 式 , 农 个 人 一生 未必 只干一 种职 保 障 ” 了较 大 的 发展 。 但 是 , 地 农 民 与 农 民 医疗 保 险 、 业 保 险 、 伤 保 险 以及 女 职 工 生 育 有 失 失 工 业。要把下岗当作第二次择 工 社 会保 障 缺 失 问 题 仍 然 很 严 重 , 且 我 国 在 农 保险 ,都 在原 有的制度上 进行 了改革和逐步 完 并
摘 要 : 观 地 反 映 因社 会保 障缺 失给 农 民 带 来 的 问题 , 析 其 原 因 , 索相 应 对 策 , 客 分 探 是促 进 社 会 市场 经 济 中 , 只要依 法 经营 , 和 谐 发 展 ,体 现 国 家在 国 民收 入 分 配 与 再 分 配 基 础 上 保 证 农 民 基本 生 活 权 益 及 社 会 公 平 的 重 要 工 城 只能 通 过 加 快城 市化 、 完善 整 失地 农 民社 会 文 明经 营 ,就没 有不体 面 的 作 本 文 认 为 , 镇 化 进 程 中社 会 保 障 体 系的真 正 实现 , 保 障 制 度 、 建 农 民 工社 会 保 障制 度 , 时 改善 城 乡人 口的 比例 , 农 民在 市场 中与 市 民 处 于平 等 的 构 同 使 职业 , 没有低人一等 的岗位。 竞争地位, 才能 真 正 增加 其收 入 , 而 实现 城 乡社 会 保 障体 系 一体 化 从 要 走 出心 理误 区 , 正择 业 端 关 键 词 : 镇 化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城 观念, 打破就业终身制的 观 文 章 编 号 :It 7 4 一 20 )2 0 ̄ - 11 — 2 3 (0 7 1 - (9 3 { 7 4 念的束缚 。我们每 个人, 不 但 有 工 作 的权 利 , 而且 也 有

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研究(三篇)——失地农民工法律权利的弱势性及化解之道

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研究(三篇)——失地农民工法律权利的弱势性及化解之道

事宜,9 8 %的失地农民未接到过参加村 、 乡任何会议的通知,
l 乡选 举。 同 第一. 财产权利。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是农民最 9 %的失地农 民不 再像 以往 那样 主 动参 加村 、 因农村 户籍 的限制 , 即使长 期在城市打工 , 也未享 受到城 重要的生产资料 , 是农民基本生活保 障的重要 来源 。随着 时 , 也 更别提参与城市 的各类政 治活动 了④。 土地的丧失 , 民失 去 的不仅是 土地 这种特 定的 资源 , 农 而且 市居 民的待遇 , 更重要 的是丧失 了寓 于 土地资源之 中或 附着于 土地 资源之 总之 , 民一切因土地 而衍生 的 财产权 利 、 农 基本生 活保
失地农 民工 法律权 利的弱势性及化解之 道
● 赵 蓉
(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0 0
[ 提 要] 失地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 , 因失去土地及 土地上 附着的 包括 财产权 利 、 本 生活保 障权利 、 业机会 基 就
权以及一系列相关权利。 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农地承包使用权的基本丧失、 社会主体身份权的缺 失、 权利 实 的途径 受限、 现 权利救济的供 给不足 是其权 利缺 陷的重要 表现 。强化农 地使 用权、 明确 界 定“ 益 目的”维护 公 、 “ 当程序 ”完善征 用补偿 、 正 、 优化争端诉求解决机制 、 消除就业歧视 、 打造“ 责任政府”提供长效保 障机 制是其化解之道 。 、 [ 键 词] 失地农 民工; 权利弱势性 关 法律 [ 中图分类号lO 01 E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3 33 (060 — 0 1 0 10 — 6720 )3 04 — 5
益、 、 主张 资格 、 力量或 自由[。对失 地农 民工 来说 , 们失 权利的热情也大大降低甚至完全丧失。据我们的调查统计, 引 他 8 乡的任 何 公共 去的不仅仅是土地 , 还包 括土地 上的一切权利 。这些 权利主 占被 调查人数 7 %的失 地农 民不 再 过 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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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地农民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是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的重要内容。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滞后且较为原则,失地农民未获得平等社会保障权利,农村土地产权、土地征用以及法定安置途径方面立法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全面的问题。

应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就业和社会服务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土地征用制度。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2-0016-05一、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失地农民(又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

对于失地农民法律概念的界定,学者的见解不尽相同,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定义。

刘翠霄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且主要依靠土地产出获得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由于土地征用而失去土地,只获得有限补偿费的农民[1](p.45)。

黄建伟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角度界定失地农民,认为广义上的失地农民可以界定为“被动或主动失去全部或部分农用地的法律主体”[2]。

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全部或部分失去农用地的法律主体。

关于失地农民的法律地位。

白呈明认为,失地农民因为土地被征用不但失去了生活保障、就业机会,而且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和财产权,甚至“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益,包括政府对农民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由于失地导致的农民对村民自治失去热情,最终将失去对民主政治权利的追求”[3]。

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政府通常先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

征地时往往征地价格相对低,而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具体用地单位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通常相对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乡村集体和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相对甚少。

有关资料显示,农用地征用收入的分配大致是:政府及其机构得六至七成,集体得二至三成,农民仅得10%~15%[4]。

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础。

现阶段,广大农民缺乏比较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无疑是其抵御各种生活和生产风险的最后保障。

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征地补偿费或安置,但许多地区都采取用“货币安置”来补偿农民,补偿标准较低,只能维持短期的生活所需。

因此,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

“根据对无锡、苏州、宁波等城市征地中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仅达25%左右。

”[5] 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

沈关宝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省的失地农民生活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得出:“征地后生活水平低下的比例比征地前翻了一倍多。

”[6]也就是说,土地被征用与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直接相关。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后,身份变得十分尴尬,生活在城市又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难以获得相应的待遇或保障。

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全部调查对象中,有70%的失地农民因为征地生活受影响,60%在失地后生活困难,81%对未来的生活有顾虑。

其中,担心养老问题的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7]。

从中可以看出,在得到补偿费后,短期内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可能提高,但有限的补偿费不足以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农民如果不能提高技能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又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其日后生活仍存在风险。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除了《社会保险法》、《物权法》以外,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我国各地区都很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对失地农民在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办法。

但各地的立法实践差异较大,而且保障单一、保障水平比较低。

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且立法较为原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各行其是。

我国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社会保障方面表现为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农村。

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农民的基本保障。

农民失去土地后,其基本保障也随之消失,因而就需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但实际在大多数地区没有实现。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以立法先行为显著特征。

现代文明国家也都把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但至今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其余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都比较低,而且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或妇女、老年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社会保险法》仅在第96条中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标准。

具体到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从辽宁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看,涉及失地农民的只有200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且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实践中各地区的具体做法差异较大,大多数参保失地农民都由于缴费基数低而并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造成的。

“据测算,沈阳等大城市的社会保障成本在8万元/人以上,而目前征地补偿费一般都低于社会保障的参保门槛,只有沈北新区和浑南新区等地价较高、地区财政实力雄厚的少数几个地方,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上纳入了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8](二)失地农民未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前,还有土地保障;在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失去了保障的基本依托。

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失去了土地所能带来的相关财产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就业机会、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土地继承权、直接收益权、资产增值权等。

同时,现行的货币安置仅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补偿,而且补偿标准过低。

此外,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平等的医疗保障。

2003年以来,我国的新农合制度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

失地农民根据国家政策也被纳入新农合的保障中,但由于医疗保障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看病需求。

失地农民并未取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权利。

杨佳良对陕西关中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对总体社会保障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调查对象占到总数的53.76%,满意度比较低[9]。

失地农民的状况在不同区域存在着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在失地后明显降低,而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完善的社会保障[10]。

可见,要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就需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三)农村土地产权、土地征用以及法定安置途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及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而何为“农民集体所有”在相关法律中的理解并不相同。

《民法通则》第74条解释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同样的理解。

但是,在实践中,“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权利主体。

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主体无法在实际中享有现实的经济权利。

这导致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主体间相互争夺利益、推诿责任,而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现阶段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易发生公私不分明的情况,进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此外,在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在事实上不平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而是征地者将其单方的意愿强加给农民――征用者只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就可以置农民的意志于不顾。

实际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被征地农民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根据现行的征地相关法律规定,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前,土地所有权要先收归国有。

由于农民只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即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被征地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而且很难通过自身努力得到改变,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因而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我国土地征用法规和政策(包括各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主要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和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但未提及土地所有者及其成员在土地征用中享有的权利;而在湖南省、福建省、山东省、苏州市等地的很多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甚至规定了其有“不得妨碍和阻挠”的义务。

虽然土地征用是国家行为,但也不能因此就取消了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

因为土地征用给予补偿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补偿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不科学,水平较低。

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这种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实际上也是农民的保障手段,并且把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公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化率为44.9%;据估算,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将达到55.9% [11](p.93)。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数量愈来愈多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非常突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虽然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北京、上海、浙江嘉兴等地),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全国性法律。

失地农民问题是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中都曾经遇到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严格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起完善的再就业培训制度。

因此,当务之急应根据法律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以下五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由于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单纯依靠这种养老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因而需要从根本上消除被征地农民对养老问题的顾虑。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本着以“以土地换保障”为总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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