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令)和《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新交建工程[2011]238号),结合本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高速项目省代建指挥部(以下简称代建指挥部)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单位。
第四条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文件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地形的实际情况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二)国家发布新的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三)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对局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五)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六)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1、设计文件中存在缺、漏、错部分;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3、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七)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八)自治区交通厅、局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05月31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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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包括: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分离式立交的结构形式、位置的调整和改变。
4、互通式立交、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四)较小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之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包括:1、小桥、涵洞、通道、天桥座数的调整和增减,结构形式、以及施工工艺、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结构、数量、位置的改变;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上报制,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设计文件后,并经项目办组织文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办对公路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项目办对公路工程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由各筹建管理处对所辖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并报项目办进行核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
第三章工程变更原则第八条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变更条件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项目办或交通厅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第十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并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如果变更设计后,其合同价格经核查后,未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而实际的工程数量又不超过或不少于该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单项工程数量的25%时,则该项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不考虑其变更;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变更后工程量由总监办负责核实:并由筹建处进行审核。
第四章工程变更程序第十二条项目办及其所属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项目办核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设计变更的建议。
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项目办。
项目办、各筹建处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一)设计变更原则上由以下文件组成:(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各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项目办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2)、设计变更建议及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较小变更,由各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直接进行批复,并报项目办备案。
第十六条各筹建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初步审查。
项目办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初步审查。
无正当理由,超出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
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各高速公路总监办应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筹建处应通过相关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及时组卷归档,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项目办。
项目办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变更费用规定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筹建处按比例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六章奖罚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