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地点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以非营利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

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

监事会由**担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负责活动中心主要工作;

(四)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具体负责组织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对外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长是老年人活动中心主任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老年人活动中心后勤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单位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也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管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辖区社区内并常年居住的老年人。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龄老人(80 周岁以上);

(二)“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人);

(三)空巢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城区居住);

(四)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且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

(五)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部

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以上服务对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经核实批准后,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精神慰

藉、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完善便民

服务网。

(二)医疗保健。建立老年健康信息档案,开展健康教

育、疾病防治、老年保健、心理卫生、爱心护理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整

等形式,维护老年人在接受赡养、财产管理、婚姻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文化娱乐。通过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书法绘画等

学习培训,开放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体育健身。组织老年人体育健身团队,为老年人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