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章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健康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市场监管、政务数据、统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文(2篇)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文____农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各项制度条件:凡年龄满六十周岁、生活能自理、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或老年痴呆的老人均可申请入托;申请:本人填写入所申请登记表,家属(监护人)同意并签字;体检:申请入室的老年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度的健康状况证明书;认定:日间照料所依据家访、老人健康状况等有关条件综合评估进行入室认定;签约:老人及亲属(监护人)与日间照料所签订《老人入托协议书》;交费。
入托老人或亲属(监护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到居家养老服务站交费。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制度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一致,遵守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____、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积极参加本室的各项活动,树立良好的风貌。
3.要尊重入所老人,热情为老人服务,严禁用粗暴的态度或冷漠的态度对待老人;不拿或不吃入室老人赠送的物品或食品;4.爱护老年日间照料室的所有公物;不得随意带走室内的物品或食品;5.顾大局,识大体,遇事多请示多汇报,重大事项,____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制度1.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和室内财产遭到损失,维护日间照料所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所内配备灭火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
4.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防陌生人进入本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餐室、休息室等地。
5.经常提醒入托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
7.每天下班前向工作站汇报一次安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录在案。
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负责人职责1.团结带领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尊重老人、对老人负责人、让老人称心、家属放心的服务宗旨。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XX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文化和旅游、XX管理、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数据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为推进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综合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自我意愿等因素,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服务提供主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
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
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
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一)摸底评估。
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温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尽责】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二)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四)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明确政府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七)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配备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社区(村)老年人信息登记、需求调查、服务引导、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养老院章程及规章制度

养老院章程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院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制定本章程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养老院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养老院负责管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饮食和医疗照料,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本养老院遵循“以人为本、以质为重”的原则,秉持“亲情、关爱、尊重、责任”的服务理念,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本养老院积极推行智慧养老、健康养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六条本养老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本养老院设立党组织,积极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八条本养老院建立老年人心理咨询服务机制,帮助老年人调节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建立健康的心态。
第二章入院与退院第九条老年人进入本养老院需提交健康体检报告,符合入住条件,经养老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需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需缴纳相应的入住费用。
第十一条老年人可因健康状况、家庭原因等自愿退院,需提前向养老院提出申请,经养老院同意方可办理退院手续。
第十二条若老年人在养老院行为不端,扰乱秩序,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生活,养老院有权予以劝阻或劝退。
第三章居住生活第十三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院的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室内禁烟规定,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乱扔烟蒂。
第十五条居住老年人需爱护公物,不得随意破坏养老院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居住老年人要爱护工作人员,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居住老年人需遵守作息时间,不可过于喧哗,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休息。
第十八条居住老年人对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向管理人员提出,养老院将认真处理。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统筹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定期对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六)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七)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九)上级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等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范本一、服务人员管理规定1. 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1.1 服务人员应具备高度责任心、强烈的事业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职业精神;1.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服务设备;1.3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良好互动;1.4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耐力,能够适应居家养老工作的长时间站立和较高强度的工作压力;1.5 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处理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和情绪变化。
2. 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2.1 使用好居家养老服务设备,照料好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需求;2.2 组织好服务对象的康复训练和运动活动,促进身体健康;2.3 积极倾听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2.4 定期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2.5 维护好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居家安全;2.6 定期向家属汇报服务对象的情况和工作进展,及时与家属沟通;2.7 遵守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维护好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形象。
二、服务对象管理规定1. 服务对象的申请及评估1.1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进行身体和心理的评估;1.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服务对象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1.3 服务对象需经过家属或本人签字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方可正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2. 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2.1 服务对象享有公平、安全、有品质的居家养老服务;2.2 服务对象享有隐私保护,服务人员必须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家庭状况保密;2.3 服务对象享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服务站应积极听取并及时回应。
3. 服务对象的责任与义务3.1 服务对象应积极配合和配合服务人员的工作,尊重和信任服务人员;3.2 服务对象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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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管辖区的孤寡、特困、空巢和高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和法律的规定,特制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地点为**。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以非营利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打造老年人家庭式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老敬老、以诚相待、真情沟通、
服务周到。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助餐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担任;
监事会由**担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定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活动策划、安排和执行;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
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办非
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负责活动中心主要工作;
(四)单位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具体负责组织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对外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长是老年人活动中心主任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管理老年人活动中心后勤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单位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也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管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户籍在辖区社区内并常年居住的老年人。
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龄老人(80 周岁以上);
(二)“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人);
(三)空巢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城区居住);
(四)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且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
(五)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劳模、部
分重点优抚对象等)。
以上服务对象,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经核实批准后,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精神慰
藉、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完善便民
服务网。
(二)医疗保健。
建立老年健康信息档案,开展健康教
育、疾病防治、老年保健、心理卫生、爱心护理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
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整
等形式,维护老年人在接受赡养、财产管理、婚姻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文化娱乐。
通过举办专题知识讲座、书法绘画等
学习培训,开放图书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体育健身。
组织老年人体育健身团队,为老年人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