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遗腹子该不该获得司法救济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
遗腹子(也称为私生子)的被抚养权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保护措施:
1. 法律禁止歧视: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对私生子的歧视,并要求对他们给予平等的待遇。
2. 父母的监护权:私生子通常有权与双亲建立监护关系。
父母有责任承担抚养责任、提供经济支持、保护私生子的权益。
3. 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在很多国家,私生子有权继承其生物父母的财产。
4. 政府援助:政府可能会提供对私生子和单亲家庭的援助,例如提供经济福利、医疗保健、教育等。
5. 法定承认父亲身份:在一些情况下,私生子的父亲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父亲身份,从而为私生子提供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措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不法分子肆意犯罪,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了威胁和侵犯。
对这样的事件,法律保障和维护是必须的,而刑事被害人也应该得到合法的司法救济。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维权路程往往充满着曲折和挫折。
因此,如何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话题。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现状刑事被害人在维权路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权成本高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通常不能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
在很多案件中,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都是很高的。
对于一些家庭贫困的刑事被害人来说,这些费用甚至是他们无法负担的,这也就导致了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
2、证据难以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充分、确凿是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证据较为有限。
一些证据缺失或者无法获得,就很难让案件依法处理,并且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3、判决不公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刑事被害人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但最终的判决却并不如他们所期望的那样公正。
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总是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甚至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的反诉冤枉。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二、提高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在提高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有效性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1、提高司法救济的透明度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高其透明度,确保所有的诉讼过程都是公正和合理的。
解决证据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关键,我们可以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多的证据相关支持,包括证人、物证、现场勘测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可信度和依法处理的可能性。
2、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可以通过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来实现,比如有关法律的讲座、宣传知识普及等。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当事人现有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不得替代主要赔偿来源。
第四条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第五条及时救助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当尽快审查并作出决定,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属地救助原则:救助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一)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生活困难的;(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救助条件:(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四)救助资金充足。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一)一次性经济救助;(二)定期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方式。
第十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赔偿情况、救助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救助金额合理适度。
第五章救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救助决定与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决定给予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
如何养护受害人之遗腹子的权利.doc

如何保护受害人之遗腹子的权利-原告:陈英、郑袁被告:闽通长运宁化分公司被告:邵奕明被告邵奕明系被告闽通长运宁化分公司的驾驶员,其于2001年10月2日驾驶本单位所有的客车,在途经316国道沙堤村路段时,遇原告陈英之夫郑增峰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同方向在前方右侧车道行驶。
当邵奕明发现右前方的郑车向左拐时,即采取左打方向制动措施,但客车头右侧撞上了摩托车左侧油箱,造成郑增峰当场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后果。
事故经交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邵奕明应负次要责任,死者郑增峰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的第三天,原告陈英生育一男孩,即原告郑袁。
事故发生后,被告闽通长运宁化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1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郑增峰和被告邵奕明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邵奕明负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但邵奕明驾驶车辆的行为系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被告闽通长运宁化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郑袁在其父因事故而死亡的第三天出生,有权获得生活补助费。
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判决,扣除被告闽通长运宁化分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其还应赔偿原告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1720元。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原告郑袁应否获得生活补助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其第37条第(9)项在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时,却将被扶养人限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据其文义理解,原告郑袁在其父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前仅是胎儿,是在其父死亡后的第三天才出生的,似不能算作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小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小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被害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这让人们开始关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主体,也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但是,很多被害人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问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现状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
关于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有权立案和举报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侦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犯罪行为。
2、被害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申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有权在庭审中陈述事实和提出意见。
3、被害人有权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被害人还可以向国家申请司法救助。
尽管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法律权利,但是实际上他们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难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由于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难以获取和存在的风险,很多被害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从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被害人的赔偿难以实现。
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刑,被害人的赔偿仍然存在难以实现的问题。
一些犯罪分子有意回避执行,有些则因无力支付而无法赔偿。
3、被害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被害人可能会遭受警方、检方和律师的不公平对待,这会导致被害人权益的损失。
二、如何促进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为了解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制度。
为了促进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制度,加强证据的获取和保护,让被害人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
刑法与救济机制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规定

刑法与救济机制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规定刑法与救济机制——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规定我国刑法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体系,其中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围绕着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规定展开论述,从刑事救济、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刑事救济刑法对受害人的刑事救济主要包括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救济三个方面。
1. 民事赔偿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赔偿。
”这意味着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可以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般会裁定民事赔偿金额,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判决生效后的判决书制定的财产进行执行。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对刑事案件中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事实有异议的,或者对赔偿数额提出附条件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被害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追求民事赔偿的途径,同时也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3. 刑事执行救济如果判决生效后的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未被执行,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执行救济。
刑法第206条规定:“对已经确定的犯罪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执行救济。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执行监督,确保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得到有效执行。
二、民事救济刑法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赔偿来体现。
此外,也可以通过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来追求民事救济。
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是互补的,通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来实现受害人的救济目的。
三、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保护自身安全等。
总结起来,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规定涉及刑事救济、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三个方面。
通过刑事救济可以实现受害人的赔偿诉求,民事救济则通过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来实现,而行政救济则提供了受害人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途径。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早在二战以后,新西兰和欧美等国就出台了对刑事被害人得救助制度,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得国家赔偿委员会,并颁布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得宗旨确实是不管采纳政府拨款依然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都要设立一种公共基金,对暴力犯罪得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即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钞票得刑事被告人给被害人以应得得补偿,既让被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得爱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得尊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得立法模式,能够归结为两种:一是制定一个单独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二是制定一个刑事被害人爱护法或救助法.在后一种立法模式当中,除了要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这方面得制度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被害赔偿、被害救助等内容,这种立法模式,相关于前者来讲是一个大立法.通过调研得知前一种模式更加适宜,但同时也要考虑后一种模式.因为,假如只考虑到被害人得国家补偿,而对其他与被害人爱护相关得制度没有设计或者没有通盘考虑,那么爱护和救济被害人得初衷就非常难达到.因此,只有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得司法救济制度,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公民和法人得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得目得.不管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当前最重要得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得相关环节.一差不多原则考虑我国得国情,依据司法救助制度得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得立法经验和补偿实践,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得原则:1、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得犯罪行为所遭受得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得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www也确实是,假如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因为,被害人所遭受得损害,直截了当得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截了当得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得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得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截了当得侵权责任主体.因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否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得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得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2、国家适当补偿原则.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国家承担得只是一种国家救助补偿责任,体现得是对弱者得救助理念,更多得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国家对被害人得救助金额应坚持适当补偿原则,同时国家救助金额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得最低生活水平为准.司法救助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它不同于国家赔偿;救助不是阳光普照式得福利,只有在符合救助条件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对被害人得救助也不是全额补偿,仅仅是部分救助;救助金得确定要区不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被害人得受损害程度、救助对象得生活状况、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各种因素,以彰显救助制度公平合理之本色.3、司法救助从属性原则.被害人从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得应先予扣除,禁止重复赔偿.关于应扣除得“其他法律途径获得得赔偿”有着不同理解.台湾《犯罪被害人爱护法》第11条规定,“依本法请求补偿之人,已受有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被害依其它法律规定得受之金钞票给付,应自犯罪被害补偿金中减除之”.德国暴力犯罪赔偿法规定首先要从赔偿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为被害人治病或进行治疗所预付得医疗费用,有人不无幽默地称该法为“医疗保险公司赔偿法”;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也规定应扣除保险金.4、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司法救助,资金要紧来源于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收入一般基本上为了大型得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和国家安全防护设施得需要,假如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僧多粥少”得局面,同时犯罪是一种社会风险,每一个社会成员应风险共担,才能体现社会得公平和正义理念.因此,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得原则,能够成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5、效率原则.需要国家补偿得被害人通常处于经济上得窘境,迫切盼望能得到经济上得关心,同时,也是为了幸免被害人再度受害,国家补偿应该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及时、迅速进行,不得无故拖延;补偿程序得设计和运作要科学、高效、方便、快捷,能够切实保障被害人补偿权得顺利实现.二、救助得对象及范围绝大多数国家得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得救助对象要紧是暴力犯罪得被害人,但从我国实际来看,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充足赔偿得现象大量存在,只限暴力犯罪被害人不利于国家救助制度得有效开展,考虑我国得实际情况,我国被害人救助得对象也应当包括两种:一是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极端困难得被害人或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严峻人身损害得被害人和死亡被害人得近亲属,不包括单位;二是因关心执法官员而受到损害得人,即在企图阻止犯罪发生或者企图抓捕嫌疑犯得过程中受伤或死亡得人.其他人一律不予救助.近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以及被害人一辈子前得法定扶养对象.受到救助得近亲属能够排列顺序:第一顺序为被害人得配偶、父母、子女和被害人一辈子前得扶养对象;第二顺序为被害人得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有前一顺序补偿对象得,后一顺序得不能补偿,但确有特别情况得例外.同一顺序得救助对象为数人时按比例分配,但不得代位受偿.至于犯罪得类型则无需细分,不管有意与否,只要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一辈子命健康权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或者是被害人一辈子活陷入困境即可.行为人被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终止刑事诉讼,不妨碍被害人等得受偿权.同时救助对象一般应排除以下情形:(1)被害人诱发犯罪得;(2)被害人得死亡或重伤应归责于本人得;(3)具有补偿资格得近亲属是损害被害人得行为人或对被害人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得;(4)被害人死亡前,具有救助资格得近亲属有意使申请救助金得先顺序或同顺序得遗属死亡得;(5)被害人死亡后,具有救助资格得近亲属有意使申请救助金得先顺序或同顺序得遗属死亡得;(6)具有救助资格得近亲属因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正在服刑或者正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得,包括囚犯、假释者、缓刑者、共犯、有组织犯罪得成员等.在救助范围上应坚持有限范围补偿原则.首先应坚持犯罪类型有限化,也确实是不是所有得受到犯罪侵害而得不到加害人赔偿导致生活极度困难得被害人都应得到国家救助,救助得犯罪类型应坚持人身受到损害造成死亡或重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得原则.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通过自身得努力改善自身和其近亲属得生活困境,同时其近亲属本来也没有劳动能力,也不能通过其近亲属得努力改善家庭得生活困境得,这时国家应伸出救助之手进行补偿.假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尽管没有得到加害人得赔偿,但完全能够通过自身得努力能够改善其生活困境得,国家完全能够不进行补偿,或者只关心其走出一时得生活困境即可.其次应坚持过错责任化,也确实是国家补偿也要考虑被害人得过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得过程中无过错得优先赔偿,有过错得落低赔偿数额,有严峻过错得,能够不予救助.对因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得被害人,符合国家补偿标准得应优先救助.再次应坚持有限对象受救助,也确实是实际应当得到补偿得当事人得范围应有所限制,一般应是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得人,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原告范围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救助项目上应限于:(1)被害人得医疗费用.(2)对被害人扶养对象得救助,能够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标准,再乘以若干倍数,实行分期发放;该扶养对象还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得,应当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得部分;该扶养对象获得了其他社会援助或者补偿后又取得赔偿得,应相应减少补偿金额.(3)基于特别需要而救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得特别救助金(比如死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般不考虑生活或医疗得实际开支,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偿,具体金额能够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乘以法定倍数计发.(4)死亡被害人得丧葬费,能够参照目前民事赔偿得数额确定,但不能太高,以不超过3000元为宜.三救助金额得确定1、资金来源和治理设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得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治理.联合国《差不多原则宣言》第13条提出:“应鼓舞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得国家基金得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得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损害提供补偿得情况.”我国也应该设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基金得来源渠道能够多样化,除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外,还能够考虑如下来源:(1)对罪犯适用附加刑中得罚金;(2)监狱服刑者得劳动收入得一部分;(3)犯罪人得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得变卖所得;(4)考虑将管制和拘役“以罚代刑”;(5)法院收取得诉讼费得一部分;(6)国家代位求偿所得;(7)社会捐赠等.为防止资金被挪用,保证专款专用,应由基金治理部门统一治理,同时在基金得治理上实行基金治理部门与救助决定机构相分离得原则,基金采取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帐务公开得治理方法并同意救助决定机构得监督.基于救助基金得补偿安抚功能,能够考虑由民政部门作为基金得专门治理机关,但救助基金应该与其它类型得救助金相分离.救助金得决定由人民法院承担,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委员会,并汲取社会上得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和医疗机构得专家参与.2、救助金额确定标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得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得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得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得一切损失.因此,在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时应对救助金额得总额依照我国财政情况进行适当得限定.同时,在救助金额时,既要考虑被害性质、程度,也要考虑刑事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得过错与责任.四救助管辖各国一般以犯罪发生地得救助机构管辖为原则,因为如此有利于补偿机构审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我国得补偿管辖也应以受理刑事案件地得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委员会管辖为原则,补偿任务较重得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或托付有关机关协助核查救助证据;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侵害需要在我国提出补偿申请得,应该向被害人原住宅地或最后居住地得救助机构提出,但犯罪发生地所属国差不多予以救助得除外.我国各级救助机构管辖案件得划分应以救助金得数额为标准,救助金不超过5万元得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管辖,其中关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补偿数额不超过3000元得能够由补偿委员会中得一人单独作出决定,超过3000元得由委员会成员3至5人作出,需要听证得则由救助委员会全体成员决定;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得救助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救助数额超过10万元得应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得国家救助委员会决定.另外,关于社会妨碍非常大、涉及救助人员非常多、救助数额非常高得特大型案件(比如石家庄棉纺厂爆炸案)得救助能够由国家救助委员会直截了当管辖.五救助程序救助程序是指被害人取得犯罪损害补偿应当履行得手续及救助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应该遵循得方式、方法和步骤.为幸免刑事被害人在申请补偿过程中再度被害,必须建立方便、快捷得救助程序,使符合条件得刑事被害人能够及时、迅速地得到公平合理得救助.救助程序一般包括启动、调查、听证和裁决、执行、救济等几个时期.1、救助得启动救助得启动以适合条件得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交救助申请表为标志,救助得启动应包含以下内容:(1)救助权得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权得实现,法律应当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得告知义务,即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申请司法救助得权利,负有告知义务得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得,被害人得申请期限能够适当延长.另外,对被害人进行援助得服务机构也应当负有一定得告知义务.告知得内容应当包括救助得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应当提供得材料、申请提交得机构、补偿得救济等.在告知时,告知义务机关应该重点告知申请应该符合得前提条件.(2)申请得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二年内无法侦破得引起人身重大损害后果或者死亡得刑事案件.b、检察机关作出得生效不起诉得引起人身重大损害后果或者死亡得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作出得生效无罪判决得引起人身重大损害后果或者死亡得刑事案件.d、人民法院作出得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财产得引起人身重大损害后果或者死亡得刑事案件.(3)提起申请得期限.对提出救助得期限,国外有不同得规定.美国各州对报案时刻得要求从1天到3个月不等,一般为3天,若超过时限,则不予受理.日本对被害人得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明白犯罪被害之日起2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7年以内提出.法国要求补偿金得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得,1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做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得人能够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同意其请求.具体到我国,申请期限能够分两种情况设定:一是对被告人或其责任人单独或附带提起过民事诉讼得,自执行终结裁定生效之日起1年;二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下落不明或死亡而无法行使请求权得,能够在明白或应当明白犯罪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出,但最长不超过5年,逾期则不予受理;但超过申请期限得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得,有关机关能够受理.(4)申请人提出申请得途径和应提交得材料.一般而言,申请人应当直截了当向有管辖权得救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援助机构或者服务机关提出申请得,这些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转交有管辖权得救助委员会.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救助申请表通常能够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或被害人援助和服务机构获得,或者直截了当通过救助机构获得;申请人书写有困难得,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申请表得内容询咨询申请人并代为书写.救助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得差不多情况、职业状况、月收入水平、有无扶养人、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得差不多情况、被害人与加害人得关系、被害得程度、有无后遗症及其种类、差不多和将要发生得治疗费用、被害人有无过错、损害赔偿情况、有无加入保险、目前生活状况等.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应证据,如个人身份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被害人医疗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书、医疗建议书、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得生活困难证明、刑事判决书附加执行终结裁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证明,撤销案件决定书附加犯罪嫌疑人死亡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当签名或盖章.2、救助调查救助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需指派一名或数名委员会成员单独或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救助调查要紧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还能够派专人或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进行调查、询咨询,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能够要求被害人同意检查、复验.被害人拒不合作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得,救助委员会能够驳回申请.调查得内容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两个方面:(1)救助得程序性事实包括:a、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b、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时效得规定;c、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救助得范围,申请是否属于受理得救助委员会管辖;d、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表得内容和所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2)救助得实体性事实包括:a、被害人得性不、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得有无及差不多情况;b、加害者得性不、年龄、职业及收入、受养人得有无及差不多情况;c、被害情况:包括原有得健康状况、被害得程度、已造成得物质损失及远期妨碍、后遗症得有无及种类、治疗费得数额、被害者与加害者得关系、被害者责任得有无及程度,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得合作情况等;d、被害后得妨碍:包括由该犯罪被害引起得被害者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庭成员生活变化等;e、损害赔偿得状况:被害人是否受领过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紧急补偿金得受领额及方式,是否参加保险,是否同意过社会捐助等;f、犯罪得性质:国外对犯罪性质得要求一般限于严峻暴力犯罪,基于对人得生命价值得尊重,我国对犯罪性质限定不能太严,只要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得犯罪都应该包括在内,但财产犯罪一般应排除在外,除非财产犯罪造成了被害人一辈子活极端困难;g、救助委员会认为需要查明得其他事实.3、听证和裁决救助委员会在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救助得决定,关于符合听证条件得,救助委员会应申请人得申请进行凉爽听证.(1)听证.为确保司法救助得客观公正,5000元以上得救助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救助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得权利.救助申请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得,救助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救助委员会应当于进行凉爽听证得7日前将凉快听证得时刻、地点通知救助申请人.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凉爽.救助委员会应当指定调查该申请得工作人员以外得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要紧围绕救助得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得内容展开,主持人应听取各方得陈述意见,审查各方提出得事实、证据并组织各方进行辩论与质证,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救助委员会应当依照听证笔录作出公平合理得补偿决定.(2)裁决.救助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或听证程序结束后10日内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得决定,决定支付得,必须同时决定支付得具体金额.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遭受得损失、救助对象得生活状况、被害人过错程度、被告人得犯罪事实及经济赔偿能力、当地得生活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关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残或者未成年人得,国家应依照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而不必考虑其责任大小.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取得受领救助金得权利,此权利得时效期限可定为6个月,同时不得转让.4、救助决定得执行关于救助委员会作出得救助决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付救助金,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执行救助决定要紧是指基金治理部门依照救助决定发放救助金,这涉及支付方式、先行支付、支付救助金三个方面.(1)支付方式.各国救助金得支付方式归结起来要紧有三种: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部分支付;有些国家为防止被害人躲避付账,救助机构直截了当把救助金付给救助被害人得主体(比如医院).具体到我国,除残疾赔偿金能够分期支付外其他费用应坚持一次性补偿原则,丧葬费等其它费用能够直截了当付给申请人,必要时,医疗费救助金能够直截了当支付给医院.(2)先行支付.救助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因无法查获加害人或者被害人得损害程度一时无法确定而不能迅速作出是否支付救助金及其具体金额得决定时,假如被害人得生活状况已因其受害而极度恶化或被害人急需抢救而需治疗费用时,救助委员会有权在审查核实后作出支付紧急救助金得决定,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数次临时支付得方式先行支付.此后,假如救助委员会作出正式救助决定,则按照多退少补得原则进行支付或退回.(3)救助金得支付.救助委员会作出救助决定书后应该在10日内抄送基金治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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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遗腹子该不该获得司法救济
将为人父的秦富军被违章小客车撞死,妻子腹中婴儿出世后面对的只是父亲的遗像。
死者家属将客车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索赔费用中包含遗腹子的抚养费。
江苏省这起少见的交通事故索赔案经历一审、二审的漫长过程,引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遗腹子出生后,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立案后,遗腹子追加为原告:上海万泉公司的司机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距离,与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秦富军等4人当场死亡。
江苏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宁沪苏州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万泉公司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秦富军的父亲秦惠其、母亲堵玉芳、妻子吴亚娟于2000年3月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万泉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146246元。
案件受理后,吴亚娟生下死者秦富军的儿子秦振华,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原告。
吴亚娟以秦振华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上海万泉公司增加赔偿秦振华的抚育费19808元。
经历两审,一致判赔:苏州市平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秦振华在事故发生时,虽尚未出生,但应视为死者秦富军生前实际抚养的人。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75396.65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9808元。
被告上海万泉公司不服,以原告秦振华不是秦富军生前实际抚
养的人,原审判决本公司赔偿其19808元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始终伴随这样的争论: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一种观点是:原告秦振华在秦富军死亡时尚未出生,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原告秦振华虽然在损害发生时尚未出生,但民法对其权利的保护理应向前延及至受孕后出生前,使其在实际出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据透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已讨论通过了该案例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参照。
省高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戚庚生对此判例作了精辟的法理分析,他分析说,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民法理论有一个原理叫“延伸保护”,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即有救济”的民事裁判原则。
戚法官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反对者以此作为不赔理由,是对“生前”和“实际”的片面理解,事实上,只要是实际应由其承担合法抚养义务的人,均有权提出抚养费用方面的赔偿请求。
遗腹子要求索赔,这样的案例在全省很少见,原因是受害者家属没有意识到遗腹子也有这样的权利。
这起案件的审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审判摹本,司法意义远远超过19808元的赔偿。
专家认为,这体现了司法对遗腹子出生后应有权利的重视和有效救济,中国应用法学研
究所研究员杨洪逵对此案例的评价是,它以权利延伸保护的民法理论为基础,论述了为什么要对活着出生的遗腹子予以保护的理由,较好地解决了此种问题如何处理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