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一环。
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为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帮助。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机制出发,对其进行探讨。
一、刑事法律机制未成年人有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刑事法律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则依照刑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责任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划分为刑事责任和特殊处理两种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犯罪情节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分别采用教育、矫治、禁止和惩罚等手段。
二、民事法律机制在民事法律机制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方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年龄,明确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早婚。
此外,继承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的特殊规定,以避免未成年人因财产继承而受到不当侵害。
劳动法则规定,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劳动,同时对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劳动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三、司法救助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立,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机构通过法律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代理、调解等法律服务。
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构也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有序引导其健康成长。
四、教育法律机制教育法律机制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并推动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关系到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取得长足进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全面履行办案机关的司法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建立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初探

建立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初探作者:施姗姗严明山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8期【摘要】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以构建与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相配套的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为目标,概述了对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现实意见,剖析了我国当前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和路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一、建立全社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救助体制的依据(一)现实依据统计显示,我国有3.67亿未成年人,每年有9万名左右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具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定型,很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对这些人如果能够及时进行心理矫治和经济救助,就可以促使他们尽快走出昔日犯罪的阴霾,早日重新做人。
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成大幅上升趋势,除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
有些未成年被害人为此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甚至在社会偏见的舆论下,无法走出阴影,或辍学或轻生。
(二)法律政策依据纵观以往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刑法修正法(八)》从立法上明确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一原则,规定了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面,最高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缴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金等。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经济困难,使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生活困境,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得到完善,救助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
2. 司法救助资金逐步增加: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为更多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日益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问题1. 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司法救助法律,司法救助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3. 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目前,司法救助对象主要限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侵权被侵权人等,而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尚未纳入救助范围。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建设探究摘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近年来,国家官方网站以及媒体公布了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恶劣案件,性侵害严重妨碍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多角度出发,完善救助制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专门救助机构,除被害补偿外,还应提供心理救助、医疗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
关键词:性侵犯罪; 未成年人; 被害救助;Abstract:Minors are immature in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poor in self-protection,and vulnerable to criminal acts.In recent years,the national official website and media have reported a large number of bad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hich seriously hindered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victimsherefore,while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of sexual assault on minors,we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economic loss,physical injury and psychological trauma suffered by the victims,improve the relief system,and establish a specialized relief agency which is l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multiple relief methods such as victim compensation,psychological assistance,medical services and legal aid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relief.Keyword:sexual assault; minors; victim assistance;0、引言据"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统计,2018媒体公开报道了317起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受害儿童超过750人,此数据仅为该年度公开报道的案例,实际发生的性侵儿童案例数量要远高于这一数字。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 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 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试行)
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
01 简述
03 细则解读
目录
02 工作细则 04 相关报道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3 次会议通过。该《细则》分总则、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工作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 章40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 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 代位进行民事赔偿。也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 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 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 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 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 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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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之司法救助制度摘要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然而,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一次次被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需要,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本文以构建和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为目标,剖析了我国当前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谨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概述
司法救助在罗马法中称之为“穷人规则”(pool person rules)。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追溯到3600多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二战”后,英国刑罚改革运动家m·弗莱提出建立犯罪被害人赔偿制度,后新西兰在1964年1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随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先后作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
目前,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由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足够的救济能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难以通过自身来获得司法救济。
在刑事案件中,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与心理都还处于青春发育期,极易波动与不稳定,所以加害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除了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主要表现为长期的恐惧、焦虑、抑郁等感受,长此以往,会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
尽管大多数犯罪加害人被绳之以法,看起来似乎正义已得到伸张,但站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伸张的正义却只是“表面的正义”。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比之成年被害人更需要司法机关的司法救助。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执行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司法救助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当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能够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应当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的保障。
从法理学的角度上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法律
实质正义的需要。
此外,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保障人权、维护民主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均衡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以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标。
三、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尚不完善。
目前,国家立法部门尚未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立法,这导致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缺乏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基本无法可依。
于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在提起、对象、内容、标准、以及资金来源、管理、审批、发放、监督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应当承担救助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在救与不救、救谁、怎样救、救多少等问题上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得不到救助或者救助标准过低等问题而起不到救助作用,丧失了司法救助工作应起的作用。
(二)救助方式单一。
司法救助方式,即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所采取的方式。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大多仅为经济资助,以帮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然而,不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不同,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可用钱解决的,也有用钱不能解决的。
可见,不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遇困难的多样性,客观上需要救助方式的多样化。
(三)资金来源匮乏。
司法救助资金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若司法救助资金匮乏,则很难发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
目前,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匮乏长期困绕着刑事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一是国家没有专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来源缺乏通畅渠道;二是当前救助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
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意见》虽明确规定救助资金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但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支持程度不同,拨付与否、拨付多少由政府部门决定,缺失强制性规定,随意性空间大。
(四)各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足。
要使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衔接与紧密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与地区,对其公检法开展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并没有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相应实施细则,造成了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情况。
而且,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救助绝不是仅仅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努力可以实现的,此外,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但目前,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协调衔接能力不足,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各自为战的局面,起不到司法救助应有的作用。
四、探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对策与路径
(一)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成文法。
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以成文法形式规定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详细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互衔接,确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成为有法可依的制度,真正达到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拓展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以多样化:中央和各地地方政府应当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如下来源:(1)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2)加害人监狱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3)加害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4)社会捐赠等。
但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为宜,以保证对司法救助基金的投入。
(三)实行联动的多元化司法救助机制
(1)应当加强公检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能力。
可以成立一个协调机构,将公、检、法以及财政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情况进行统一协调。
(2)除了现行的以资金形式救助,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
方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等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