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价值初探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的 必要 性 20 0 4年 以来 ,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 度 逐渐 在各地 探 索并 实践 。 1 实施 刑事 被 害人救 助 制度 是保 障人 权 需要 。我 国宪 法规 2 0 . 0 6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在全 国 l 0个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 展 了刑 事被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度 , 指刑事 案件 的被 害人 因遭受 犯罪 行 是
生活 的压 力 虽 然短 期 内 可以有 一定 的缓解 , 但很 快 又会 再次 出
为 侵害 , 无 法从 被告 人处 获 得损 害赔 偿 、 自己和其 供养 的近 现 。而此 时被 害 人 已不符 合救 助 条件 , 而 使 怨恨 的情 绪会逐 渐 复萌 , 亲属生 活 陷入严 重 困境时 , 由国家通 过一 定的法 律程 序给 予其 一 社 会 又会 增J 新 的不 稳定 因 素 。 J u 定物 质救 助 的制 度 。 三 、 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 度的 可行 ・ 检 } 生
爱、 满活 力 、 充 安定 有序 、 与 自然和 喈相 处 。 人 由此 可 见 司法和 谐 救助 的相 关 法 律 。国 际社 会也 越来 越 重视 关 于刑 事 被害 人 的救 是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助 。欧 洲理 事会 和 联 合 国大会 也先 后 通过 发 表 公约 和宣 言 的方 4 实 施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也 是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 信 力需 式规 范 了对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制 度 。重 视列 刑 事被 害人 权益 的保 . 要 。对 被 害人进 行 救助 ,使刑 事案 件 的被 害人 基 本生 活 得 以保 障 , 而逐 步 弥补 因不 破 、 从 不捕 、 诉、 能执 行带 给被 害人 的经 不 不 济损 失 , 以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信 力 。 得 护 已成 为世 界 各国 立法 的 发展 趋势 。而我 国作为 联合 国 的常任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摘要]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
近年来,各地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作出了有益探索,有效地缓解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操作均不相同。
文章试图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价值、救助的范围、条件、标准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想法和建议,以期有利于顺利推行该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中国特色;程序设计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36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二战以后,英国、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充分,反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相对薄弱,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涵义和价值(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通过法律途径或其它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依据法律程序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费用的一种制度。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实现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体现政府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将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出,是建立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2.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调查,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的损害没法得到赔偿和补偿。
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施无疑提高公众的信赖性预期,激发起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热情。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57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及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应联合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救助的具体案情以剧集或者检察官说法等方式在媒体上进行报道,从而更形象贴切地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政策。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及时将救助节点前移,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控申业务部门。
控申业务部门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控申业务部门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生活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通报共享平台建设。
三、结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惠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对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更是检察机光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1]任孔全,曲海舰,黄启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分析[J].人民检察,2014,(03).[2]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作者:周朝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得到救助。
[2]3、救助方式过于单一,救助金额相对有限。
当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采用一次性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发放救助款的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直接简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譬如救助金额相对有限,最多不超过5万元,这笔金额无法从根本上解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境。
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仅仅在经济上,还包括心理、精神等,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伤害。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分析作者:刘颖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2期摘要:法的价值和立法活动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由一定意义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些价值需要服务。
由此可见,分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对于构建该项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正义的实现、人权的保障和效益的追求方面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以期对建立这项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05-02“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
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意义的价值指导下的国家行为。
这一行为的动因、意图、目标都无不由一定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一价值需要服务。
”[1]可见法的价值的重要性以及法的价值和立法活动之间的关系。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由一定意义的价值需要所决定,并为这些价值需要服务。
一、正义的实现正义作为法律价值之一,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他认为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就如同不真实的理论一样,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都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真理和正义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是决不妥协的。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正义这一问题做了全面深入地研究。
因关系视角的不同,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其中特殊正义以平等为原则,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物质领域。
它包括以下三种正义:第一,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如何配置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分配的标准是社会成员各自的价值,社会成员依据自身的血统、财富、地位、品德、才能、绩效等各种因素的总和来确定各自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是才是公正的。
”[2]94分配正义强调因人而异地进行分配,遵守“比例平等”原则,要求平等的人应当受到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当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一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初探

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初探[摘要]当前我国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在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刑事诉讼目的顺利实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该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亟要进一步的完善,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救济制度;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法律规定了不起诉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刑事不起诉救济,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案件当事人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寻求救济。
为健全和完善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此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但现行不起诉救济途径在设计上仍明显存在缺陷。
本文试对此作几点分析。
一、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缺陷(一)被害人自诉权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制约“过火”按照《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实质上代替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权,这既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相矛盾,又与公诉案件的司法工作规律相违背。
一方面,从诉讼理论上看,公诉转为自诉的设置,实质上是将一部分公诉案件分割给了适用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
这不符合现代诉讼理论。
如果允许被害人以自诉的方式否定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否定,是对其不起诉决定稳定性和终止诉讼权威p(二)相对被不起诉人因害怕面临被提起公诉的新威胁而不敢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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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价值初探2010年1月1日起,一部旨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施行。
这一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其理论价值更胜于实践意义,它不仅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而且有效地实现了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救济,有力地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标签:刑事被害人;救助;价值谈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早在1963年,新西兰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
随后,英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先后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法律,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
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救助的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
但在实践中,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在全国首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了全国历史的先河。
随后北京、河南、山东青岛、江苏无锡等地也先后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2008年年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级法院。
2009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施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化。
2010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施行。
这一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由此,正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规范化的跨越。
〔1〕《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由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区司法实践需要制定的,共19条内容,对立法宗旨、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救助的申请、审查、审批的程序,救助的原则、标准以及救助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从其内容看,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实践意义不言而喻。
正如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瑞文表示,该条例的制定“符合宁夏司法实践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既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刑事被害人的关心,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笔者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其理论价值更胜于实践意义。
单从理论层面上讲,具有以下价值:一、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宪法是规定国家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规定应在法律法规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也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宪法依据。
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包括对被害人、证人等人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尽管人权的内容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人权在当代的含义仍然没有在学者之间取得一致的意见。
但从本意上讲,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
”在任何社会,生存权都是最基本的人权。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三种:(1)应有权利。
就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事实上,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2)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3)实有权利。
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相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而人权保障就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手段,促使人权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法律规范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的同时,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更是造成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第二次伤害。
这种现象有悖于《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和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对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基本人权的切实保障。
二、有效地实现了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救济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刑事案件中遭受经济损害的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其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这种立法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被害人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法律判决成为“空判”,“法律白条”大量出现,被害人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难。
“无救济即无权利”是对权利保障精义的提炼,不管这一古老的法谚是针对人身、民主权利,还是针对财产权利而言,其基本含义是指当社会成员就各自的“应得”、“应有”发生争执,或当法定的资格、利益、权能或主张遭到否定时,能够诉诸裁判,获得救济。
〔2〕也就是说权利保障就是权利救济,是权利享有这一事实的自身逻辑产物或延伸产物。
这一命题无论是自规范出发赋予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是自事实出发进行权利保障的英美国家都予以承认,因为他们都未忽视公民的利益和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后自然享有救济的权利。
权利得不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也就不成为权利。
〔3〕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以联合国文件的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罪行受害人的基本原则。
其中有关罪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规定至少可以为被害人救济权的内容确定大致框架。
《宣言》第四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
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并为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第五条:“必要时应设立和加强司法和行政机构,使受害人能迅速、公平、省钱、方便地从正规和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
” 由于主体、文化、法律价值的多元化,《宣言》作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规范,规定的内容极富弹性,但“承认法律的多元不能以此否定公理的一元性,承认基本原则的延展性(弹性)不能以此否认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4〕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措施。
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
也就是说,当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经济救助,是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救济。
三、有力地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法的首要价值,而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5〕长期以来,“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违反国家法的行为,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针对国家的损害,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主要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因此,刑罚是犯罪人为其犯罪所应当承受的负担或付出的代价。
一旦犯罪出现,国家将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课以惩罚,一旦服刑结束,犯罪人则得以回归社会。
”〔6〕这种“国家——犯罪人”的二元结构模式,忽视了被害人,有失公平正义之嫌。
事实上,任何一种犯罪都侵害了两种利益,一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从利益的内容上看,被害人个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不仅具有根本上的协调一致性,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是相互交叉的。
〔7〕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或国家利益之间这种内在统一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三种利益可以相互代替。
事实上,国家利益并不能全部包容个人利益。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犯罪出现以后,除了存在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外,还存在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关注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和政府,必须直面被害人因为犯罪而遭受的无法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应予以弥补而又得不到补偿救助的空白而导致他们无助与孤独的现状,因为这不仅是国家应尽的责任,而且在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视野下,被害人是不容忽略的,只有国家和政府给予被害人以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组成部分。
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
”〔8〕“然而,很明显,仅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
推行正义的善意,还必须通过旨在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来加以实施。
”〔9〕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无不考虑到法之公平正义的追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力地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法律,不应该仅仅是强势者的工具,它理应是所有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剑。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实现对所有刑事被害人的全面救助。
〔参考文献〕〔1〕袁定波.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从无到有已步入制度化轨道〔N〕.法制日报,2010-01-11.〔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9.〔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0.〔4〕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9.〔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6〕夏立安,冯新林.论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发展——一种整合法律观下的解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87.〔7〕李吉宝.社会的法律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28〔8〕〔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