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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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的 部 分权 利 形 成 一 个 组 织 即 国家 , 国家 通 过 比私 人 更 强 大 的
定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需 要 。“ 罪 无 疑 是 和 平 时 期 一 种最 为 激 构 犯 烈 社 会 冲突 , 些 犯 罪一 旦 发 生 , 罪 者 和 被 害人 便 处 于 尖 锐 有 犯 的对 立 状 态 。这 个 时 期 社 会 迫 切 需要 有 一 种力 量 能 使这 种 对 立状态尽快缓解下来 , 否则 就 容 易 造 成 冲 突 的 升 级 … … ” 害 被 人 的 权 利 被 犯 罪 侵 害 , 受 了极 大 的 痛 苦 , 害 人 与 犯 罪 人 之 遭 被 间 就形 成 了尖 锐 的 矛盾 。这 个矛 盾 在 古 代 社 会 是 由 双 方 自己 解 决 的 , 如 说 血 亲 复 仇 。 个 时 代 被 害 人 的权 利 被 称 为 “ 比 那 黄 金 时 代 的 被 害人 权 利 ” 。后 来 国家 垄 断 了解 决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刑 事犯 罪受 害人 补 偿 制 度 , 指 国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对 因 是 遭 受 犯 罪 损 害又 无 法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讼 获得 赔 偿 的被 害 人 及其 家 属 , 通过 法 律 程 序 给 予 一 定 的经 济 补 偿 , 被 害方 利 使 益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以 恢 复 的 制度 。该 制 度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公 元 前 10 70年 左 右 的 《 漠 拉 比法 典 》 当 时 规定 : 能 捕 获 犯 汉 。 未 罪 的被 害 人 的 . 当地 政 府 应 当补 偿 抢 劫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谋 杀 案 件 中 . 府 从 国库 中付 给 被 害 人 的 继 承 人 一 定 数 在 政 额 的补 偿 。 近 代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由 英 国法 学 家 边 沁 倡 导 . 除 了 对 补 偿 做 了 比较 详 尽 的 分 析 之 外 , 还 提 出 了 一 种 公 费 辅 他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 ) 立 实 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确 的原则、 内容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成立,所以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速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成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其迫切和必要。

一、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冲击犯法的责任,若是被害人蒙受犯法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补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补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办法对被害人及其家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成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法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蒙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切,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踊跃的作用。

第三、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法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该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一路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可以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踊跃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法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成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成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期趋势。

笔者以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踊跃推动、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是现代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顺应国际潮流,结合我国犯罪和刑事被害人的实际。

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又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The criminal victim's right and the relief are the moder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construction important content, complie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idal current, unifies our country crime and the criminal victim's reality. Establishes our country's criminal victim's country compensatory regime, is not only constructs the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 the need, also conforms to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s national policy.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必要性可行性Key word:victims of crimes the expiation national necessity feasibility刑事被害人,也称犯罪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其财产被故意占有或毁坏的人。

如果犯罪导致该人死亡,那么其直系亲属也可视为犯罪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含义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又得不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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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助制度
作者:万慧朱彦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
[摘要]我国立法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刑事破案率、犯罪分子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使得被害人获赔难以实现的现象普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而建立和完善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附带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41-01
2007年年初,青岛某大学大二学生冯晓芳因感情问题被一个叫周琨杰的男青年伤害致死,冯晓芳的两个同学也因上前劝阻而受重伤。

2007年5月青岛市中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周琨杰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了刑事责任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冯晓芳父母31万元以及受伤的两位同学每人各2万元。

最终被告人赔了三个家庭共2.4万元,因为周琨杰及其父母根本没有能力负担这笔赔偿……这一切使得冯晓芳父母生活更难,女儿去世、女儿因读大学而借的债无法偿还,儿子也辍学。

青岛市中院从2004年底形成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冯晓芳父母进行了补助。

这一救助制度是针对青岛中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如果加害者无力赔偿,而受害者又身陷困境,可向法院申请救助,救助金是1万至3万。

青岛中院补助冯晓芳父母2万元,受重伤的同学每人1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的实际困难。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的概述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是指对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由国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200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由于多数犯罪人都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去进行犯罪,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在裁判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这就极大地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裁判的结果得不到执行,裁判书成为一纸空文,更严重的是人民群众会对司法权威失去信心,进而转为自行解决问题,有可能会造成新的犯罪。

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功能
(一)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被害人整体数量庞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刑事法律在对被害人利益进行刑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救助,建立被害人补助制度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一个最为直接有效的保护,是符合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理念。

(二)国家补助能够最有效地救济刑事被害人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补助的途径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政救济、司法救济,但三者均因本身存有缺陷而难以担当刑事被害人救济的重任。

国家补助具有较强的救济力和现实可能性,一旦国家补助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制度,那么被害人的救济就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三)有利于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
建立国家补助制度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受到充分的保护,使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能得到补助,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被害人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构建
在2008年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特别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做好对涉诉老人、父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群体、受灾事故影响群体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一)救助对象及其救助范围
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

鉴于日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必须对国家补助的对象予以限制,应以补助能解决被害人之迫切需要为条件。

(二)救助机构的设置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应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救助委员会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

笔者认为由办案机关(法院)组成救助机构比较合适。

因为办案机关对案件熟悉,对被害人受伤害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救助和救助程度非常了解,所以由办案机关救助有利于保障救助的效果最大化,也有利于节约国家成本。

(三)救助的程序构建
救助的程序,一是救助事项的告知程序,相当多被害人对救助情况不了解,对救助程序更不了解,因此在立法完善中规定法院办案人员应主动告知的程序。

二是申请程序,申请救助是
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尊重资源,充分尊重被害人资源,不能由办案机关主动提出,即实行“不告不理”。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给予一定补助和抚慰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同时还可以解决被害人申诉、上访难的问题。

因此既有力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孙洪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2]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
告./sfdc/t20090107_21264.htm.
[3]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助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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