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司法救助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制度之一。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司法救助既是检察机关职能拓展和服务社会的迫切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发挥社会职能力量的重要体现。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将从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特点、执行现状等方面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对策,以期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有效地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执行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司法救助制度概述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司法救助是指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的过程。
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而设计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的必要性。
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2)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如发现自己存在救助需要时,应根据自愿的原则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强制性的。
(3)综合的服务。
司法救助应当是综合的服务,不仅限于经济上的救助,还包括法律和心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4)有限的范围和性质。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容和执行对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本质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经济和社会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执行现状在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法律救助:(一)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代理诉讼的;(三)其他实行法律救助的情形。
"同时,《细则》明确规定: "法律救助应拓宽范围,注重服务质量,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司法救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也得到了提升。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服务单位之一,也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救助情况的调研报告司法救助情况调研报告一、研究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当前司法救助的情况,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效果,以便为提升司法救助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和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
2. 通过采访示范区的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了解司法救助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和问题。
3. 收集和分析最近两年的司法救助案例,对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和统计。
三、调研结果:1. 救助对象:根据调查结果,司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弱势群体、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以及其他特殊群体。
在这些救助对象中,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占比最高,达到70%以上。
2. 救助方式:司法救助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审判辅助和专门救助制度来实施。
法律援助是最常用的救助方式,包括免除或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代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审判辅助主要通过法官主动调查、询问当事人或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来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门救助制度则针对特殊群体,例如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可以申请提供住宿和生活补助。
3. 救助效果:通过调查和案例分析发现,司法救助工作在改善贫弱群体的访诉环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免除或减免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案件的受理率。
提供律师代理和法律咨询服务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审判辅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对于无固定住所的流浪者等特殊群体,专门救助制度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改善了生活质量。
四、调研成果:1. 问题意识:根据调研结果,可以看出司法救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救助对象中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比例较高,说明当前的诉讼费用应该进一步减少或免除,以确保贫弱群体的访诉权益。
其次,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包括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援助范围等。
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

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政法委司法救助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压力,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司法救助工作的不完善。
因此,政法委决定进行对司法救助的调研,以便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为了掌握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况,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访谈和问卷调查。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的结果:1.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识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司法救助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存在对于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
这导致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推进不力,影响了救助对象的权益。
2. 司法救助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法委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级政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责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导致司法救助工作效率低下,协作不畅。
3. 司法救助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司法救助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有限,导致了其专业素养的不足。
在处理案件时,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了救助工作的质量。
4. 司法救助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司法救助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对案件的登记和审查程序不够严格等。
这导致了救助工作的不公正和不规范。
四、改进建议基于以上的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改进的建议:1.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2. 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
政法委应当督促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职责,并加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司法救助程序。
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司法救助程序的制定和审查,确保其规范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实践VS理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路径选择

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 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 对因 犯罪 行为导致 生活确 有 困难 的被害人 及 其 亲属提 供适 当的 经济 资助 , 努力 使被 害 人 的损失 减少 到 最 低 限度 , 化解矛盾 , 促进 和谐 。20 07年 1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20 月 《 07年 刑 事 申诉 检察 工 作要 点》中提 出 :有 条件 的地 方可 以试 点建立 刑事被 害人补偿 机制 。 与此 同时 , “ ” 中国法 学会 、 高人 民法 院等单位 最
度 , 因受犯 罪侵 害而 陷入生 活 困境 的受害 群众 , 对 实行 国家 救助 , 研究 制 定人 民法 院救助 细则 , 合有 配 关 机关 推进 国家赔 偿制 度完 善 , 范 赔偿 程 序 , 强赔 偿 执行 , 加 赔 偿 实效 ; 善执 行 救 济 程序 , 规 加 增 完 建 立 执行 救助基 金 。在此 影 响之下 , 苏省 无 锡市 检 察 院对 近 三年 来 其 受理 的侵犯 财 产 和人 身 犯罪 的 江 案 例进 行 了详 细 的分析 与统计 , 为 “ 认 由于 被 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法 律 制 度 没有 得 到平 衡发 展 , 其是 对 尤 陷入 经济 困境 的被 害人 缺乏 必要 的救助 制度 , 因此 迫切 需要 建立 一种 对 特定 对象 的救助 体制 , 助特 帮 困被 害人解决 燃眉 之急 。[] ”2 因而 , 建议 无锡 市人 大 常委会 把《 无锡 市刑 事被 害人 特 困救 助条 例》 列入 20 2 1 0 8— 0 2年 的立 法规 划草 案 。对 此 , 锡 市人 大常 委会 经过 约 两年 的探 索 之后 , 2 0 无 于 0 9年 4月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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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作者:何建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监管乡村振兴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努力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突出救助实效,切实强化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1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711人,发放救助金659.1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111人。
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位居全省前列。
一、完善救助金发放流程及标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属性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基本原则,公正、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但是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救助金发放周期长且发放标准较为随意问题突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实践,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统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有效破解实践难题,努力为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助。
(一)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最新-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精品

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1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饶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
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
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县公安局从2019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19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初探

人都 能平等 得到 赔偿金 , 确保 被 害人 的基 本 生活是 该制度 设计 中的 重要 问题 。
关键词 : 事被 害人 ; 刑 国家救 助 ; 道 价值 人
建立 刑事 被害人救助 制度 , 我 国既 非是一种 凭空的理 在
达, 用以概括 “ 针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证人 而采取 的各种 论想象 , 也并非是一种毫无根 据的制度创造。放眼世界 , 这种 救助措施的总称。 有的将对被害人的 国家救助 与社会 救助 区 以公 共基金向未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 的刑事受害人支付金 ”
救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
刑事被害人 的国家救助制度是指被 害人在受 到犯 罪行 为
关 于此制度 的名称 , 到底 是“ 补偿 ” 还是“ 济” “ 救 、 救助” 或 的侵害却 由于各种原 因而无法从犯罪人 或其他途径获 得赔偿 依法 由国家设立 的专项 资金给 予其 一定物质 帮助的一种 “ 援助”在 我国不 同学者 的著作 中有 不 同表述。有学 者在其 时 , ,
“ 救助” 一词更 具合 理性。救 助包含 救济 和帮 助的性 质 , 正 人遭受经济损失 的, 真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
造成被害人损害的是刑事被告 人 , 政府 对被 害人 的救济是 辅 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 济损 失。 在 实际执 行 中, ” 被告人及 其家 助性的 , 其有助于帮助被害人 渡过生活难关 , 恢复被损 害的社 属 本 身 就 因陷 人 刑 事 审判 而耗 费 了 大 量 的精 力 和 金 钱 , 加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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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救 助 制 度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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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在这个课题的指引下,就如何结合汝州实际,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我们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通过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施救助实践情况的调研,通过对部分刑事被害人走访座谈,整理出一个调研报告,现汇报如下:
一、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
我们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调研得到的案件相关数据是:2007年至2009年汝州市公安局统计共立伤害案件745起(其中轻伤害案件663起,重伤害案件82起),破获660起,轻伤害案件调解率占80%以上,即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解的刑事案件132起和没有侦破85起刑事案件加起来共计217起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三年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 545 件 657 人。
其中42 %的案件,即229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年(2007-2009)来共有94件人身伤害案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涉及赔偿金额212.1万元。
对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
各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如市法院起草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请示》,院领导多次向市领导反映,与有关部门协调,2009年1--9月,共拨付救助资金11.5万元,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2010年1--10月,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2起。
经调研分析我们看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被终止(案件无法侦破、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和存疑判无罪等),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2.由于刑事诉讼进程较长,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判决形式明确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主动支付被害人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且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 3.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二、我市刑事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原因
1.救助工作“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应该对部分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办法,这块立法的空白导致很多地区和部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局限于个案救助、随机救助,缺乏规范性,但是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已经完全可以建立一部全国性的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案,使该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开展。
2.救助资金无保障。
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倡议犯罪嫌疑
人亲友代偿,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
3.救助范围和标准不明确。
应明确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医疗困境,急需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但因为现实原因无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特困刑事被害人”。
就我市的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弥补,途径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来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十分明显,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出现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出现:侦查阶段(公安局刑警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起诉科),案件破获,被告人确定,但被告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被告人无财产,其近亲属也不愿意代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
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急需救治,其本人或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或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造成被害人死亡后,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例子屡见不鲜。
三、建立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深层次意义
1.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
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起诉判刑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有发生。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民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2.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处于生活困境的被害方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方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方“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增强被害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
同时,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并非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蕴涵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心理,化解矛盾纠
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构想
1.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下设救助办公室、审核室、财务室等相关科室。
2.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辖区各保险公司从每年免交的税收中负担一部分;职务犯罪,情节轻微,判处缓刑所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其他刑事犯罪的罚金属市财政收取的部分;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主体的罚金;社会各界捐助等,这些资金直接由市政法委管理。
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体系,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纪检、或人大审计监督检查。
3.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
补充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
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
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
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4.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
既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也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补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5.界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
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确定三个救助等级:困难的,在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救助;比较困难的,在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救助;特别困难的,在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之间救助。
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6.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1)救助申请的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并填写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表。
(2)救助申请的审核:承办单位对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市政法委救助审核室进行二次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提请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是否实施司法救助。
(3)救助金的发放:决定实施司法救助的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下发救助金发放通知单,由申请人持
身份证或户口本、发放通知单到市政法委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财务室领取救助金。
(4)救助材料归档:救助金发放后,由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将涉案材料归档保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确实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市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此项工作,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