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一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刑事被害人 由于权益遭 到犯罪 分 子的侵 害 , 到合理赔 得
偿 原 本 就 是 刑 事 立 法 、 法 制 度 的基 础 。可 是 , 现 实 生 活 司 在
[ 摘 要] 由于刑事案件 的特殊性质 , 加之现实条件 的限制 , 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之后无 法获得救济 的情形普遍存 在。本文选择在
这个问题上展开论述 , 从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的渊源 、 历史发展 , 以及与其他国家 的立 法状况 的比较 出发 , 论述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法活动不可或 缺的标 准之 一。刑事 法律 对犯 罪分子 的惩 罚
失之物 。倘若生命被 害时 , 公社与长 老应赔偿 其亲族银 一名
那 。 ”
这是公元前 10 70年左右《 汉谟 拉 比法典 》 于受害者 获 关 得补偿的规定 , 也是 对 刑事 被 害人 进行 国家补 偿 的最 早 法
律。
“ 如果强盗不能捕到 , 被劫者应于神 前发誓 , 明其 所有 指 失物 , 则盗贼发生地 点或其 周 围之公 社及 长老 , 应赔 偿其 所
救 的组成部分 , 是对 被害 人人权 的保 障。人权 保 障 , 当 更 是 今社会刑事法律政 策 的核心 价值 之一 , 进行刑 事立 法 、 是 司
第1 6卷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工 会 论 坛
Tr d iI ’rfb n a e UnO l i u e S t
V0 . 6 No 1 11 .
Jn 2 0 a . 01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page](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理论上此制度指 当被害人受 到犯 罪行 为侵害 而无 法 获得赔偿时 , 法由 国家设立 的专项 基金 给予 一定物 质 依
帮助 , 以帮助被 害人 及其家属缓解被害状态 , 并早 1恢 复 3 正常生活 的一种社会保 护制度 。
第 1 1卷
第1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 XIUNI I VER I Y ST
V0 . 1 NO 1 11 . 1 NO 2 1 V. 0 1
21 0 1年 1 1月
文 章 编 号 :6 2— 7 8 2 1 ) 1 0 5 2 17 6 5 (0 1 1 — 0 6—
通 过 剥夺 犯 罪 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从 而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以
外 , 具 有预 防受 害人 及其 家属 犯罪 的特 殊预 防功 能 。 还
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恶性 人 身伤 害案件 , 纯对犯 罪人施 单
第一, 有限补偿原则 。首先 , 受补偿 的主体范 围限于 被 害人 ( 被害人死亡 , 由其 近亲属代 为受偿 ) 其 次 , 可 ; 可
一
我 国已有很 多 地方 法 院 内部 实施 了被害 人救 助 制 度, 为建立国家补偿制 度积 累 了实 践经验 。如湖南 长沙
市开福 区人 民法 院在 司法 机关 内部 实施 司法救 济金 制
度 , 院设立 司法 救济 中心 和专 门账 户 , 该 通过 区政府 财 政、 民政部门专项拨款 、 自愿捐助 等渠道 筹集救 助资金 ; 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和北京 市民政局联 合签发 了《 于 关 解决执行难案件 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 问题 的意见》, 由于 被执行人服刑 、 下岗等原因而拿不到钱 的 , 以通过法 院 可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按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在因犯罪人未归案或者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而使被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以及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却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的情形下,由国家向被害人发放相当数额的金钱或物质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即国家在公民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除必须追究犯罪人的刑责外,还必须在被害人没有实质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时,为被害人提供物质补偿,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促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失。
其二,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及时履行。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方式不足。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不可否认,社会援助在克服被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缺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的弊端(一)导致私下“和解,放纵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大原则:救济原则和有限原则。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20XX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其中,大量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
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7件,被害人获得赔偿69件,赔偿率为%;20XX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3件,被害人获得赔偿80件,赔偿率为%。
这种情况使那些因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身心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失衡。
被害人由此就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诸多超出法律的要求,甚至纠缠上访、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严重干扰了案件正常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影响了社会安定。
在哈尔滨市,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缠诉、上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因没有实际获得赔偿的占90%以上。
被害人或其亲属过激的言行、失衡的心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完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
自新西兰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社会福利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此项制度。
其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责任论。
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
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
(二)社会契约论。
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
会契约,保护刑事被害人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义务,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政府负赔偿责任。
(三)社会福利论。
刑事被害人是社会亟待帮助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履行保护被害者的职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悲惨境遇。
(四)政治利益论。
保护刑事被害人是争取民众支持,使民众与政府同心协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体现社会公平,赢得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与拥护。
(五)社会防卫论。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及向心力,使之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社会防卫能力将得以巩固。
(六)司法改革论。
现行司法制度忽略了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应有的地位,造成司法制度不公平现象,应着力于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使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权益均衡,以实现司法程序中社会正义原则。
总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原则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
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有救助性质补偿,后者是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而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国家不存在过错。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
1.救济原则。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主要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而存在。
加害行为发生伴随着行为人赔偿责任的产生,而绝非加害结果一旦发生,被害人便先向国家要求补偿。
实际上,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国家在被害人确实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进行的救助。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被害人寻求赔偿提供了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条途径。
虽然该项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被害人正当权益在很多情形下无法得到保障,但执法机关不能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时打折扣,而主要应着力于完善操作程序。
2.有限原则。
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救济属性所决定,该制度只能适用于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不是对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进行国家补偿。
有的生活富裕不需补偿,有的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已经获得了赔偿,国家就可以不再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国情,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对被害人救济的法律补充,类似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因此必须实行有限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被害人方获得补偿的范围,对补偿的额度亦应有限定性规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补偿对象。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侵犯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
目前,在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中,在补偿对象方面各有不同,但相对一致的是:由于暴力犯罪而遭受身体或者心理伤害的被害人;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增加开支的人。
结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偿对象应严格限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
这里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必须是犯罪加害人尚未确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远远不能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不补偿不足以维持被害人及受养人生活的。
同时,补偿制度中应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比如亲属之间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责任的暴力犯罪、相互侵害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不及时报案或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