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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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研究作者:陈嘉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下的被害人赔偿可从被定罪人和信托基金两类渠道获得,但由于被定罪人的罚金和资产收益等的没收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故获得救济唯一现实路径是接受来自信托基金自愿捐款的援助。

信托基金理事会应对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造成明显不公平分配以及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的捐款予以拒绝。

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受害人群体的大量存在,集体赔偿机制成为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国际刑事法院;信托基金;自愿捐款;集体赔偿中图分类号: D99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4-0032-06为了和“恢复性司法”目标保持一致,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对被害人作了扩张解释,在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 如自愿捐款机制下,无论犯罪人是否被起诉,只要其实施了法院管辖内的犯罪行为,相关被害人及家属都可获得援助。

该项基金的建立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即赔偿制度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且被用来衡量和谐社会是否得以恢复的基本准则以及和平是否持久、稳固的必要条件[1]。

与主要围绕审判和惩处来体现传统意义理念的“报应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通过设立真相调查委员会,体现赎罪悔过的象征性姿态,或促使被害人和罪犯间达成谅解等方式重构社会,其更注重如何使被害人和社区共同得到康复[2]。

每位被害人都迫切希望获得完全充分的现金赔偿,但事实上,持续不断的大规模国际犯罪使得希望化为泡影。

因此,根据信托基金对“报应性司法”补充性的本质及“恢复性司法”的社区整体性及被害人群体性特征,笔者以为,应考虑适用集体赔偿的方式来满足更广泛的被害人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信托基金能合理控制好潜在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向其广泛宣传通过集体赔偿获取稀缺资源的运作程序,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某种损失或不平等而给予一
方或双方一定的补偿。

在国内外,补偿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环境保护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许多研究探讨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补偿机制,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的研究也涉及到消费者获得补偿的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补偿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
易等领域。

在刑事司法方面,一些国家对刑期过长或错误判决的被
告提供了赔偿机制。

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侵权行为对知
识产权持有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补偿
机制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研究现状的启示
国内外补偿研究的现状表明,补偿是一个广泛关注的议题,涉及到各个领域。

在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

这些研究对于完善补偿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档总结了国内外补偿研究的主要领域和研究方法。

通过对这些研究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补偿的概念和应用。

这些研究对于提出合理的补偿机制、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比较

建立刑事被害人 救 助制 度的 目标之 一是 恢 复被 害人 的受损利益 , 帮助被 害人脱离 身心 困境 。理论上救助 对象
应是所有受到犯罪行为侵 害的被害人 , 但 对象过 于宽泛会 因 国家财政困难而无 法有效 实施 , 救助范 围过小 又难 以发 挥救助制度 的作 用 。笔 者拟从 犯 罪行 为 、 犯罪 状态 、 犯罪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2 0
基 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刑事被 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 1 0 C 0 8 9 6 ) 作者简介 : 申小红 ( 1 9 7 0 一) , 女, 湖南邵阳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引注的域外刑事被害人补偿 立法资料 , 除了我 国台湾地 区、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日 本、 韩 国的资料来源 于正义 网, 其余 国家和 地 区如 : 英 国、 美 国、 法 国、 德国 、 奥地利 、 比利时 、 荷 兰、 丹麦 、 芬兰 、 冰岛 、 葡萄牙 、 西班牙、 卢森堡等立法文件的英译本均参 阅陈彬 、 李 昌林等
事被害人或者刑 事被 害人 因遭 受严 重暴 力犯 罪侵 害 已经 死亡 , 与其共 同生 活或 者依靠 其 收入作 为重 要生 活来 源 , 无法通过诉讼及 时获得 赔偿 , 生活 困难 的近 亲属②。我 国 首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地方性法 规《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刑
据联合 国 1 9 8 5年颁 布的《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 者取得公理 的基本原 则宣言 》 ( 以下简称 《 宣言》 ) , 被 害人 是指个人或整 体受 到伤 害包 括身 心损 伤 、 感情 痛苦 、 经济 损失或基本权 利 的重大 损 害的人 。按受 损害 的原 因 与程
著《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9 . ) ② h t t p : / / w w w . h n . j c y . g o v . c n / s c q s / s c l f j x / 2 0 1 2 / c o n t e n t _ 3 0 9 4 5 . h t m l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 访问时间 : 2 0 1 3 . 4 )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按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在因犯罪人未归案或者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而使被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以及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却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的情形下,由国家向被害人发放相当数额的金钱或物质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即国家在公民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除必须追究犯罪人的刑责外,还必须在被害人没有实质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时,为被害人提供物质补偿,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促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失。

其二,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及时履行。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方式不足。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不可否认,社会援助在克服被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缺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的弊端(一)导致私下“和解,放纵犯罪。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

B s we) et d 职责 , o 给予 被害人 适 当 的补 偿 , 以矫 正被 破坏 的正义 , 复被 害 人 失 衡 的 心理 , 其 恢 复与 平 使 其 他社 会成 员平 等 的经 济 和社会 地位 , 更不 至于 因 受 害而 陷 入贫 困潦 倒 的境 地 。所谓 刑 事 被 害 人补 偿 制度 ( r n l nui o e st n , C i a Ijr s mp nai ) 是指 国家 mi eC o 对 一定 范 围内 因受 犯罪 侵 害 而 遭 受损 害 的且 又 无 法通过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 的被害人 及 其家 属 , 过 法律程序 给 予一定 的物质弥 补 的方 通 式 。这 一 制度有 助 于保 障 被害人 的权 益 , 护社会 维 安全 , 提高 民众 对 司 法 的信 赖 。 1 6 9 4年新 西 兰颁 布了《 刑事损害补偿法》率先创立了刑事被害人补 , 偿 制 度 , 目前 国外 主 要 有 英 国、 西 兰 、 国 、 新 美 法 国、 日本 、 国、 韩 加拿 大 、 大利 亚 、 尔兰 、 典 、 澳 爱 瑞 芬 兰、 威 、 挪 荷兰等 国建 立 了刑事 被害人 补偿 制度 , 本 文拟从 比较 分析 的视 角来 研 究 外 国刑事 被 害人 补 偿制度 , 对我 国刑 事被 害人补 偿 制度 的本 土建 构 并 提 出 自己的设想 。
Ll n Na
(Z o h iest ,Gu n z o 1 2 5,Gu n d n h  ̄s mi Unvr i y a ghu50 7 a g o g)
[ ]y nl i te y e s fo pnao o r i liisnf encute,h tesi s u t ip n — 吲 B a z g h s m o m estntcmn cm i o i n i t hs fd oth r f d a yn st c i i av t r g o rs e i n e i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障碍分析作者:陈元武李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9期[摘要]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常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其模式各国不同,也存在理论基础上的分歧及理论障碍。

该文从障碍分析入手,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我国最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论障碍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特大凶杀案,促使越来越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向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往往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

通过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杨新海流窜杀人案、宫润伯变态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①。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近5年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作过调研。

结果显示,5年来,有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 ②。

这样的结果既使刑事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也使被害人通过判决获得加害人的赔偿这一法律设计的救济途径受到阻碍,被害人“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 。

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刑事被害人受到损害的人身、财产权还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吗?对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规定有赔偿、国家补偿及附带民事诉讼等几种主要弥补方式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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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美 国 国 会 通 过 《 罪 被 害人 法 》此 后 通 过 18 犯 , 9 8年 和 19 9 8年 对 《 罪 被 害 人 法 》 两 次 修 订 , 大 了被 害 人 补 偿 的 范 犯 的 扩 围 , 高 了被 害人 获得 补 偿 的 比率 。 提
1补 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失。 2补 偿 金 来 源 及补 偿 机 构 .

英 美 法 系 主 要 国家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一 英
英 国在 16 9 4年 颁 布 《 事 伤 害 补 偿 计 划 》 后 , 在 19 刑 之 又 95 年 制 定 了《 事 伤 害补 偿 法 》对 《 事 伤 害 补偿 计 划 》 内 容做 了 刑 , 刑 的 部 分 修 订 , 进 一 步 提 升 了其 法 律地 位 。2 0 年 4月 , 国对 该 并 O1 英 计 划 再 次 进 行 了修 订 , 布 了 《 事 伤 害补 偿 计 划 2 0 )明确 了 颁 刑 0 1, )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标 准 。
范 围 方 面 我 国 现 阶 段 最 好 只 是 停 留在 医 疗 费 和 生 活 费 上 面 , 不
各 州 的补 偿 对 象 有 很 大 限制 , 般 只 限 于 无 辜 的 、 到严 重 一 受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 括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导 致 的 身 体 伤 害 或 死 亡 , 包
研 究 ,0 7() 20, . 2
【 赵 国玲 已 被 害 人 补 偿 : 际最 新 动 态 与 国 内制 度 构 建 2 ] 罪 国
Ⅱ. 民检 察,06(7 】 人 20, ) 1
( 辑: 编 WYQ )
《 力 犯 罪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该 法 案 与《 邦 战 争 年 金 法 》 同 构 暴 , 联 共
( ) 于补 偿 审议 的 机 关 三 关

般 都 是 设 置 了专 门 机构 来 进 行 管 理 , 有 设 在 法 院 、 察 也 检
( ) 于 补 偿 范 围 四 关
( ) 国 的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 制 度 二 美
机 关 、 安 机关 、 会 保 险 福 利 部 门 。 公 社
案 件 中 所判 处 的罚 金 收入 。各 州 的 补偿 经 费 除 了 联邦 补 助 4 % 0 外 , 他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州 政 府 税 收 、 款 、 释后 工 作 收 入 、 狱 其 罚 假 监 作 业成 品所 得 、 犯 罪 人 出售 有 关 犯 罪 情 节 及 犯 罪 动 机 等 文 字 或 影 片之 所 得 及 保 释 金 等 。
而 在 联 邦 政 府 的制 度 下 却 将 范 围扩 大 到 酒 后 驾 车 肇 事 及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对 于 财 产犯 罪 的被 害 人 , 家 一律 不 予 补 偿 。对 于对 自 国
己被 害 负 有 责 任 的被 害 人 , 国家 可 以根 据 被 害人 责 任 的 大小 不
予 补 偿 或 减 少 补 偿 。补 偿 对 象 原 则 上 以 向 司法 机 关 报 案 并 与 之 充 分 合 作 的 被 害人 为 限 。
2 弄 偿 金 来 源及 补 偿 机 构 .
在 补偿 金 经 费来 源 方 面 , 财 政 内部 设 立 了一 个 特别 基 金 , 在 由美 国 司 法 部 长 进 行 管 理 和 主 持 。特 别 基 金 一 般 都 是 联 邦 犯 罪
般 限于 医疗 费 、 葬费 、 养 费及 生 活 费 。 殡 抚
四 、 束 语 结
结 合 我 国 的现 实 情 况 , 这 些 先 行 者 先 进 经 验 的借 鉴 , 利 有 有 于 制 定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刑 事 被 害人 国家 补偿 制 度 ,作 者 认 为 以 上 四点 都 是 我 国可 以借 鉴 的 。特 别 是 在 补偿 对 象 方 面 一 定 要 有 明确 的 限 制 。 国对 财 产 损 失 的 国家 补 偿 应 该 基 本 上 排 除 , 我 因为 财 产 关 系 一 向很 复 杂 而 且 不 容 易弄 清 事 实 真 相 ,现 阶 段 与 其 浪 费 精 力 在 财 产 关 系 上 , 如 集 中全 部 力 量 在 暴 力 犯 罪 上 ; 用 设 不 不 置 专 门 机 构 来 进 行 管 理 ,现 阶段 我 国 的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补 偿 制 度提 供 客 观 现 实的 依 据 。 关 键 词 : 事 被 害人 ; 家补 偿 制 度 ; 刑 国 比较
16 9 3年 新 西 兰 颁 布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 事 被 害 补 偿 法 》 刑 , 之 后 , 国 、 国 、 国 、 大 利 亚 、 拿 大 、 国 等 国 陆 续 通 过 英 美 法 澳 加 德 立 法 建 立 了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 但 由 于 各 国 法 律 存 在 的 社 会 基 础 不 同 , 济 发 展 阶 段 不 同 , 民生 活 水 平 不 同 , 国 被 经 居 各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不 同 ,进 而 在 制 定 补 偿 制 度 时 在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害 人 主 观 上 的 故 意 与 过 失 、 请 人 经 济 条 被 申 件 、 律 效 力 的适 用 范 围 、 偿 的 范 围 、 准 等 方 面 做 了 不 同 法 补 标
( ) 补偿 条件 方 面 二 在
补 偿 的主 要 对 象 是 被 刑 事 犯 罪 侵 害 的被 害 人 以及 对 被 害人 有 义 务 或 者 是 由被 害 人 扶 养 的人 。 当刑 事 被 害 人 本 人 为 被 补 偿 对 象 时 ,英 国 的补 偿 范 围包 括 因被 害 人 伤 害 而 发 生 的实 际且 合 理 的 费 用 、因 被 害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受 到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因 被 害 人 伤 害 而 发 生 的 其 他 财 产 上 的损 失 及 法 庭 认 为 合 理 的 其 他 费 用 , 精 神 上 的 损 害也 包 含 在 内 。 而
三、 两大 法 系 比较 得 到 的 启 示
通 过 对 各 国刑 事 被 害 人 国家 补 偿 制 度 的 比较 ,不 难 发 现 它 们 在 许 多 地 方 有 着共 同之 处 : ( ) 补偿 对 象 方 面 一 在 通 常 限 于 暴 力 犯 罪 的被 害 人 ,许 多 国家 将 过 失 犯 罪 和 财 产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特 别 是 财 产 犯 罪 的被 害人 由于 事 实很 难 辨 清 , 而且 很 可 能 出 现诈 骗 情 况 , 本 上 被 补 偿 制 基 度 排 除 。被 害人 往 往 限于 死 亡 者 的 遗 属 以 及重 伤者 本 人 。
度还处于幼年阶段 , 不需 要 专 门 机 构来 统 一 管 理 , 否则 只会 盲 目 加 大 政 府 的 预 算 开 支 , 是应 该利 用 现 有 的 机 关 来 进 行 管 理 , 而 例 如 检 察 院 这 样 注 重 监 督 和 检 查 的机 构 是 很 好 的选 择 ;在 补 偿 的
嵇论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
口李 晓红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 着被 害人 学 的产 生 和 发展 , 多 国家 都 实行 了 对特 定 犯 罪被 害人 予 以补 偿 的 制度 。 国 目前 还 没 有 建 立被 害人 国 家补 随 许 我
偿制度 , 对被 害人 的救 助 力度 很 有 限 。 文 运 用 比较 分析 法 , 几 个主 要 国 家的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进 行 比较 , 而得 出 启 示 , 该 对 从 为
的规定 。

成 了德 国犯 罪 被 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法 律 基 础 。
1 偿 对 象及 范 围 . 补
补 偿 对 象必 须 是 受 犯 罪 侵 害 的 被 害 人 ,在 被 害 人 死 亡 的情 况 下其 遗 嘱 继 承 人 ,并 且 必 须 具 有 德 国 国籍 或 欧 盟 成 员 国 的公 民 。除 非 被 害 人 所 属 国 和 德 国有 互 惠协 议 , 可 以 申请 补 偿 。被 才 害人 有 较 大 责任 的不 得 申请 补 偿 。 此外 过 失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排 除 在 补 偿 之 外 。德 国 的 国家 补 偿 只 限 于人 身 损 害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1补偿 对 象 及 范 围 .
联 邦 负 责 全 部 实 物 补 偿 , 金 补偿 经 费 由 联 邦 负 担 4 % , 现 0 各 邦 负 担 6 %。德 国暴 力 犯 罪 被 害人 补偿 法 由 联 邦 劳 工 及 社 会 福 0 利 部 起 草 并 从 事 解 释 工 作 ,实 际工 作 则 由各 邦 的 地 区 补 偿 局 负 责执行 。
二 、 陆 法 系 主 要 国 家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大 德 国 的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 德 国在 17 9 6年 通 过 了
益过于求大。
参考文献 :
[ 孙 谦 . 建 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之 思 考 【. 学 1 】 构 I法 ]
2 偿 金 来 源及 补 偿 机 构
补 偿 经 费 来 自于 政 府 的 预 算 。 在 英 国 刑 事 被 害 补 偿 机 构 为 刑 事 被 害 补 偿 局 , 负 责 补 偿 申请 案 件 的 审 核 及 补 偿 金 的 核
发。
大 多要 求 针对 加 害人 不 明或 无 经济 能力 赔 偿 者 ,或 生活 困难 者 , 有 限定 只有 因犯 罪被 害死 亡或 受重 伤 才可 申请 补偿 的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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