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理论探微

[ 关键词 ] 刑事被害人 ; 国家补偿 ; 保障 人权 [ 中图分类号] F72 D 1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04 11( 0 )3 00 — 6 1 — 702 60 — 45 0 0 0
所谓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是指 当刑事被害人 ( 或其遗孀) 无法通过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如法国 、
德 国 ) 者在 源起 于刑 事案件 的 民事 诉讼 ( 或 如美 国 、 国) 英 中取 得赔 偿或 赔偿 不 足时 , 由有关 国家机 关依 法
裁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刑事损害援助 的法律制度 。目前 , 在部分西方 国家乃至我 国香港 、 台湾地 区已经建 立了比较完善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 或地方政府) 补偿制度 。该制度在伸张社会正义 、 实现社会公 平 、 维护 社会 稳定 等方 面正 发挥 着 日益重 要 的“ 减震 器 ” “ 压 阀” 用 。刑 事 被害 人 国家 补偿理 论 研究 及其 立 法 、稳 作 实践 无 疑是 刑事 被 害人 学 领域 所取 得 的重 要成 果 , 昭示 着世 界 范 围 内的刑事 诉讼 理 念开 始 朝着 人 权保 护 的公平性 、 全面性 、 均衡性 目标转变。在我 国, 伴随着居高不下的犯罪率 , 刑事被害人群体 日 趋庞大 , 这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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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 3期
著名哲学家 、 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杰里米 - 边沁认为 :假如罪犯 没有财产 , “ 被害人就不能得 到补偿?回 答是 否定 的 。补偿 总是 如 同惩罚 一样 必要 。因为补 偿是 公 益 的 目的之一 , 系 着社 会 安 宁 。这 种 公 费补 维 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 , 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 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 比, 对每个捐献者而 言, 实在微不足道。 因此, ” 社会不应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 有责任保护他们 的 社会应当补偿他们的损失。 国家责任论符合公 民权利 、 义务统一性原理。一般来说 , 公民应 当履行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 保守 国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 国家 责任 说 的质 疑 主要 在 于 以 下二 点 : 一 。 旦 其 一
采 取 国家 责任 说 。 应 该对 所 有 的 被 害人 进 行 补偿 。但 绝 则
为侵害之前 。 民不需要 国家保障就可以正常生活 。 公 国家 大 多数 国家 都对 补 偿 对 象进 行 了如 “ 力 犯 罪 ” “ 济 困 暴 、经
被 害人 就 不应 补 偿 。 样 做 有违 社 会正 义 。 这 社 会保 险说 认 为 补偿 是 由公 民全 体 承 担 的 。公 民 纳 税 即 为缴 纳 保 险 费 , 么 未 成年 人 、 浪 者 或 者非 本 国 居 那 流 民 等未 纳 税 者 因 为未 向 国家 缴 纳税 款 就 被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 不过 各 国补 偿 制度 的实 际却 并 非 如 此 。况 且 在 实 践 中 . 多 补偿 金 是 产 生 于罪 犯 的 罚 金 、 犯 服刑 期 间 的 许 罪
文章编号 :6 2 3 0 (0 1 1— 9 O 17 — 3 9 2 1 )2 9 一 3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其 实 是 一 个 被 害 人权 利 与 国家 击 能 力 。天灾 人 祸 来 临 时 ,依 然 能 够保 证 人们 的稳 定生 权 力 的 关 系 问题 。其 理 论 基础 的探 讨 . 为 了明确 国家 为 是 个 人 “ 单 ” 合 理 性 所 在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理 论 基 买 的 础 的 确 立 。 设 计 这 项 制 度 的 基础 ,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用 是 也 活 。社 会保 险说 强调 被 害 人风 险 分散 的保 险 法则 。 为对 认
美的。
威 即国家 。 “ 从 自然状 态 ” 入 到 “ 会 状 态 ”并 在 国家 管 进 社 。 理 下 获 得 更 多 福 祉 。 据 上 述 原 理 , 们 可 以构 建 出被 害 根 我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探究

作 者 简 介 : 文 蕙 ( 98 ) 女 , 董 1 7 一 , 重庆 人 , 南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南 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生 , 要 从 事 中 国 刑 法 学 研 华 西 主
究。
目前 , 国 的理论 界 和 实 务 界 正强 烈 呼 吁 要建 我 立 犯罪 被害人 国家补 偿 制度 , 有关 本 制 度 的 理论 但
如果 摒 弃 了对 身处 其 中 的社 会 现 状 的现 实 考 察 , 害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 建构 是 无 法 满足 理 被
论 上 的 自洽 性 的 , 是 不 可 能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的 。 而 也 我们 今天所 处 的现代 工 业社 会 则 是 名 副其 实 的 “ 风 险社会 ” 。在 风 险 社 会 中 , 犯 罪 危 险 及 其 内容 与 方 被 式 亦 随 着 物 质 生 活 的 丰 富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在 发 生 变 化 , 时 , 代 社 会 中 人 与 人 之 间 、 与 社 会 之 间 同 现 人
是 由社会性 的保 险 机 构来 充 当保 险人 呢?“ 会 保 社
险说 ” 法 回答 这些 问题 。 无
务 为公 民提供保 护 , 害 人 的 存 在说 明 国家 未 能保 被
护 其 公 民 免 遭 犯 罪 的 侵 害 ”】。按 此 学 说 , 制 度 的 Ⅲ ] 该 称谓 就应 是“ 罪被 害 人 国 家赔 偿 制度 ” 不 是 “ 犯 而 补
以补 偿 , 谓 “ 险 说 ”1。该 的学 说 有 “ 国家 责 任 说 ” 社 会 福 利 说 ” “ 和 “ 会保 险说 ” 但 每一 种 学 说 都有 无 法 自圆其 说 的 社 ,
矛盾。
会保 险 的受 益 以 已经缴 纳 保 险 费 为前 提 , 与被 害 这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
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
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
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 ,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或救 助 , 世 时至今天 , 该制度正呈现着一种世 界性发展趋势 。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 是指对 因遭受犯 罪侵 害而又 由于 种种原因不能从加 害方得 到损害赔偿 的被 害方 , 由国家给予 定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利益在 一定程 度上得 以恢 复的救 使 济方式。 …关于建立该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 中外 学界 有不 同 的
犯罪的权利让 渡给 国家 , 国家 就有责任 保护好公 民的人 身财 产安全。 当被害人无 辜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时 , 国家就有 责任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并尽力使被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
状 态。
( ) 会福利说 二 社
该说认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是一 种社会福 利 , 被 害人在遭 受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活 陷于 困难 , 生 国家基 于帮 助
浅析 构建 我 国刑 事被 害 / 国家补偿 制 度 \
罗嘉欣
( 东商学 院, 广 广东 广州 5 o2 )  ̄ 3o
[ 摘 要】 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影响下,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 司法模式强调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何控制犯罪、 维护 国家利益、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然而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 在人 身、 财产和精神 上受到损 害后 , 有意无 意地忽略 了, 却被 其在刑 事诉讼 中往往 只 能充 当“ 方证人 ” 附 带民 事诉讼 的原告 。 控 或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被害人权利所引发的一 系 列社会 问题逐渐显现, 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2 1 年第 1 期 01 1 (第 l 3卷第 l 期 ) 1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理论上此制度指 当被害人受 到犯 罪行 为侵害 而无 法 获得赔偿时 , 法由 国家设立 的专项 基金 给予 一定物 质 依
帮助 , 以帮助被 害人 及其家属缓解被害状态 , 并早 1恢 复 3 正常生活 的一种社会保 护制度 。
第 1 1卷
第1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 XIUNI I VER I Y ST
V0 . 1 NO 1 11 . 1 NO 2 1 V. 0 1
21 0 1年 1 1月
文 章 编 号 :6 2— 7 8 2 1 ) 1 0 5 2 17 6 5 (0 1 1 — 0 6—
通 过 剥夺 犯 罪 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从 而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以
外 , 具 有预 防受 害人 及其 家属 犯罪 的特 殊预 防功 能 。 还
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恶性 人 身伤 害案件 , 纯对犯 罪人施 单
第一, 有限补偿原则 。首先 , 受补偿 的主体范 围限于 被 害人 ( 被害人死亡 , 由其 近亲属代 为受偿 ) 其 次 , 可 ; 可
一
我 国已有很 多 地方 法 院 内部 实施 了被害 人救 助 制 度, 为建立国家补偿制 度积 累 了实 践经验 。如湖南 长沙
市开福 区人 民法 院在 司法 机关 内部 实施 司法救 济金 制
度 , 院设立 司法 救济 中心 和专 门账 户 , 该 通过 区政府 财 政、 民政部门专项拨款 、 自愿捐助 等渠道 筹集救 助资金 ; 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和北京 市民政局联 合签发 了《 于 关 解决执行难案件 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 问题 的意见》, 由于 被执行人服刑 、 下岗等原因而拿不到钱 的 , 以通过法 院 可
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路径探究

然既包括刑法犯罪主体资格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也包 括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 的刑事不法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被害人。
鉴 于此 , 2 0 0 5年 1 2月 中央 政法 委 员会发布 《 关于切 实解 决 人 民法 院执 行难 问题 的通 知》 , 在该通 知中“ 各地 可积 极探 索建立
新 西兰 在 1 9 6 3年颁 布 了世 界上 第 一部 被害 人补 偿 法 。之 特 困群体 案件执 行 的救 助基金 , 对于双 方当事人 均为特 困群体 的 后, 包 括德 国、 日本 、 英 国、 美 国在 内的许 多 国家对 被害人 补偿 问 案件 , 如刑 事 附带 民事赔偿 、 按一 定程序 给予 申请执 行人适 当救 题 在立法 上进 行 了规定 , 我 国香港 地 区 、 台湾 地区 也相 继建立 了 助, 解 决其 生活 困难 ,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 ” 山东 淄博市政 法委 , 中 被 害人救 助 、 补 偿制度 。虽 然 , 刑事 被害 人 国家补偿 制度 进入 了 级人 民法 院在 2 0 0 4 年 出台 了 《 关 于建立 犯罪 被害人 经济 困难救 。珠 海 市在 2 0 0 7年 由市检 察院起 草并 最终 法律 领域 ,但 是各 国对 刑事被 害 人 国家补 偿的 界定 是不尽 相 同 助制 度 的实施 意 见》 的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 偿是 指在 刑事 被害 人未 能获得 或难 以获 通过 了《 关 于对部 分刑事被 害人 实施经济 救助 的若干规定》 , 其后 得赔 偿的情 况下 , 由国家或具 有行政 主权之 地区政 府基 于法律规 在 山东省 、 江 西 省、 福州 市 、 无锡 市 、 青 岛市等 省市开 展了形 式多 定 的替偿 , 以给付刑事 被害人 或其他 法定权 利人一 定额度 的补偿 样 的被 害人 救济 工 作。 费用 的形 式 , 弥补其 因刑事 犯罪所 遭致 的经 济损 失 。 构建刑 事被 比较 各个 省市 救助办法 或 规定 , 显 而易 见, 各个 省市在 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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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一)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机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概念发展、法理基础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
昆明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
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
’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
”1因此,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八十一万的赔偿请求无可避免的将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可能兑现的法律白条。
这种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生活陷入困顿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而走向报复社会、犯罪的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同时,这种法律白条的出现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实现。
因此,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可能
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进行救助呢?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弥补和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一)刑事损害弥补的方式:
刑事损害弥补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冤狱赔偿,即国家司机对于宣告无罪而一度被扣留、逮捕、受到刑事处理者的赔偿;第二种是犯罪人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三种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部分的补偿;第四是社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补偿。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的第三种方式。
(二)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念的争议:
虽然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探讨已近一个世纪,而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也已有四十多年,但学界对其的理解仍存在明显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
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或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的法律制度。
2
2、被害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3
3、犯罪补偿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没
有抓获犯罪人或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而由国家对被害人予以一定数量金钱或物质的行为,其法理基础主要源于建立在国家与公民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基础上的国家责任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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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补偿乃是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如直接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能够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一部财产或非财产之损失之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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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补偿是指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金钱来源来自国家预算或所成立基金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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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被害者补偿制度,是指对犯罪的被害者,用公费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4
7、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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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谓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为了补偿犯罪被害人,而以公共基金的方式支付金钱的制度,又称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
6
9、所谓犯罪被害的补偿立法,主要指对那些受犯罪侵害而遭到物质或精神损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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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基本上是赞成第七种意见的,但这个定义也并非完成正确,应该将
“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修改为间接被害人。
即,国家补偿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间接被害人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发展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漠拉比法典。
但是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边沁,经过加罗法诺,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主张,墨西哥在1929年、古巴在1936年曾尝试过这种制度,但均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
8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雅明.门德尔松倡导应予被害人以适当的补偿,并认为如果被害人未能从加害者那里获得赔偿,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
91957年,被尊为犯罪补偿制度之母的英国大法官玛格丽.弗瑞(MargeryFrey)女士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的建议,得到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及英国本土的重视。
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196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64年英国也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
10此后被害人补偿制度从英语圈国家发展到其他国家,到20世纪70年代,又为瑞典、西德、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并得到了这之间的各种国际会议的支持,有的人甚至称这一时期为“被害人的时代”。
日本以“街头魔鬼”事件为由,于1980年颁行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成为亚洲国家中最早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国家。
11被害人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各国和地区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产生年代表12
年份国家和地区
1963新西兰
1964英国
1965加利福尼亚(美)
1966纽约州(美)、萨克奇万省(加)
1967北爱尔兰(英)、夏威夷(美)、马萨诸塞州(美)、马里兰州(美)、新南威尔士州(澳)
1968内华达州(美)、昆士兰州(澳)、南澳大利亚州(澳)、纽芬兰省(加)
1969西澳大利亚州(澳)、艾伯塔省(加)、曼尼托巴省(加)
1970瑞典、新泽西州(美)、安大略省(加)、新布伦瑞克省(加)1971奥地利、路易斯安那州(美)、罗得岛(美)、维多利亚州(澳)、魁北克省(加)、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
1972阿拉斯加州(美)、伊利诺斯州(美)、印地安那州(美)
1973芬兰、明尼苏达州(美)、华盛顿州(美)
1974俄亥俄州(美)、北达科塔州(美)
1975西德、荷兰、弗吉尼亚州(美)、威斯康星州(美)、肯塔基州(美)、宾西法尼亚州(美)
1976法国
1980日本
1986韩国
1990南达科塔州(美)1991因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