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一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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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谫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国 家 的 性 质 决 定 着 国 家 的 职 能 ,决 定 着 国 家 的 政 治 、 律 制 度 , 家 的职 能 体现 国家 的性 质 , 家 法 国 国 的 性 质 和 职 能 需 要 国 家 的 政 治 、 法 律 制 度 来 维 护 和
巩 固。
展 , 为 国 家 积 蓄 了 庞 大 的 财 政 收 入 。经 济 实 力 的 全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a l. fPoie Ofc r o ra o An u Vo a i l on Col q o l f e s e e c i
谫 建 我 j 被 人 家卜刮 可 性 必 性 论 立 国I 害 国 本 皮 行 和 要 f J 事 偿
现 实 意义 。
一
司 法 实 践 中 . 如 故 意 杀 人 、 衅 滋 事 、 意 伤 诸 寻 故 害 、 劫 等 伤 及 到 身 体 的 犯 罪 , 多 情 况 下 被 告 人 及 抢 很 相 关 人 员 无 力 或 不 愿 意 赔 偿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损 失 。 例 如 .0 4年 云 南 大 学 马 加 爵 故 意 杀 人 案 的 四名 被 害 20 人 家 属 因 被 告 人 马 加 爵 没 有 赔 偿 能 力 均 未 得 到 赔 偿 ;0 8年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颍 东 区 张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 20 被 害 人 致 残 。 被 告 人 家 庭 贫 困 . 事 被 害 人 各 项 损 因 刑 失 都 未 得 到 赔 偿 , 只 得 四 处 举 债 ,生 活 贫 困 潦 倒 ; 21 0 1年 8月 份 . 安 徽 省 颍 上 县 陈 某 等 寻 衅 滋 事 一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国家为什么要补偿犯罪被害人

国家为什么要补偿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在西方国家一直是争论不休,主要存在社会契约/保护失败理论、风险共担/社会保险理论、社会福利/道义责任理论、政治动机或政治工具理论等四种学说。
归纳并梳理这些观点对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被害人;国家补偿;理论基础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时,由国家依法给予其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司法保护制度。
它是与犯罪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完全不同而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补偿性责任。
自1964年新西兰第一个在法律上确立对犯罪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伊始,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都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但时至今日,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具体理论基础的论争一直并未结束。
每一种理论基础都将会对补偿制度的内容及其目标模式产生巨大影响。
归纳并梳理这些观点对于我们认识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本质和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被害人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理论或学说:一、社会契约/保护失败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公民免于犯罪的侵害。
认为依据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国家独占防卫力量,有权禁止公民在遭遇犯罪侵害时寻求私力救济;相应地,国家则负有预防犯罪使人民免于犯罪侵害的义务。
对于国家未尽预防犯罪之责任而保护失败时,国家即违背了其义务。
犯罪对被害人的损害,国家理应负补偿责任,被害人则享有要求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权利。
早期英国的社会改革家Margery Fry,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即认为国家有责任补偿被害人。
[1]社会契约/保护失败理论自其产生就受到质疑。
批评者认为,第一,“社会契约理论颠倒了责任与是非,因为是罪犯,而不是国家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将犯罪的责任归于国家实为杜撰和虚构,完全忽视了犯罪者的个人意愿”。
[3]“而且,国家或政府可以消灭所有的暴力犯罪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企图让国家在其能力之外消灭所有的犯罪将会导致国家警察权力的压迫和肆虐,进而侵害到所有公民的自由。
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再思考

么因 自己被害致伤致残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而 无法承担, 要么因失 去劳动力而丧失抚 养全家老 小 的能力 , 么 因被 害 死 亡 留下 无人 抚 养 的老 小 要 孤 苦无依 。按 照 我 国现 存 的 刑事 法 律 规 定 , 果 如 被 害人 的家属 无 法 从 犯 罪 人 那 里得 到 赔 偿 的话 ,
2 1 年 4月 00 第2 4卷 第 2期
山东工商学 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n tue o sn s n e h oo y o r l h n o gI si t fBu ie sa dT c n lg n o t
Ap .2 1 r 00
V0 . 4 No 2 12 .
性的和人性化 的司法制度, 来弥补犯罪人赔偿能 力 的不足 , 实救 济被 害人及其 家属? 切
一
的后果又斩断了补偿期 限的后延性 , 实际的补 使 偿更 难 以全 额 实 现 。我 国还 曾一 度 规 定 , j 为保
证犯 罪人 出狱后 不 致 因生 活 困难 而 再 犯 罪 , 院 法
就 只能独 自承 受 刑 事 犯 罪 的 恶果 , 显 然 是 有 悖 这 公平 正义 的。在 这 种 情形 下 , 不 能建 立 一 种 理 能
较大 ; 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 , 经济上的偿付能力 相对 较 弱 ; 三是 多 数 犯 罪 人 要 服 徒 刑 。补偿 数 额
与犯 罪人 偿付 能力之 间 的矛 盾决 定 了刑 事 被 害 补 偿 实现 的相 对 困难 , 多数 犯 罪 人 服较 长 时 间 徒 刑
偿只能 以服徒刑 的犯 罪人服刑 前个人 的财产 支 付, 不足清偿的, 被害人就只能 自认倒霉 。无法
从罪 犯那里 得 到赔 偿 , 破人 亡 的 被 害人 家属 、 家 生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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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按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在因犯罪人未归案或者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而使被害人无法取得赔偿;以及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却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的情形下,由国家向被害人发放相当数额的金钱或物质的行为。
这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即国家在公民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除必须追究犯罪人的刑责外,还必须在被害人没有实质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时,为被害人提供物质补偿,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促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现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失。
其二,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及时履行。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方式不足。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不可否认,社会援助在克服被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缺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缺失的弊端
(一)导致私下“和解,放纵犯罪。
有些被害人通过正常的公诉途径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在控告前与犯罪人私下达成交易,由犯罪行为人给被害人或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就不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揭发。
若国家在被害方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况下,能够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这种私下“和解”放纵犯罪的现象就会减少。
(二)刑事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
多数刑事案件都会附带民事赔偿,赔偿金额有大小之别,其赔偿结果也大相径庭。
虽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量刑时可以对被告的积极赔偿行为进行参考,所以,对于金额不大的民事赔偿而言,被告人会进行积极赔偿,即便金额较大,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被告人也会对
被害人进行赔偿,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获得量刑上的宽大。
但是,对于经济损失巨大的刑事案件来说,被告人根本无力进行充分赔偿。
在一些恶性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其积极进行赔偿也不可能减轻对其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经济条件一般的被告人在民事赔偿方面显得非常消极。
所以,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但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可能在经济上也陷入困境,这种困境甚至会伴其一生,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
四、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体系以犯罪人为中心,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同等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犯罪人
赔偿的。
而现实中,因没有查获犯罪人、犯罪人无力赔偿、判决执行不力等原因,大多数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
对于那些因被害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若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则可能激化其与犯罪人间的矛盾,产生并强化报复心理,甚至萌生对社会的仇视情绪,成为反社会的潜在力量,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国必须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方面为被害人提供经济救济,保障其生活,以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有助于司法正义的维护。
具体意义如下:
(一)基本人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虽然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当犯罪人由于没有赔
偿能力等原因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又面临实际困难无法自身加以解决时,国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补偿。
(二)彰显国家责任。
唯有国家的适时出场,才能扭转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失衡的困局,才能实现国家责任与公民权利的两全;才能化解刑事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仇怨,防止被害人误入歧途,由被害人逆变为犯罪人,演变成一场由人为引发的新的灾难。
(三)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当被害人遭受到犯罪人的侵害后,在其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方式无法得到满足时,将可能促使其产生怨恨心理,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念头。
因此,国家要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防止“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恶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即通过法律和道德等行为对被害人失衡的心理进行调节。
(四)有利于保障和改善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实践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很难得到刑事被告人积极充分的赔偿,从而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在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较长时期内继续承受着犯罪侵害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孙宝民,李环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构想[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
[2]吕莉.略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3]饶爱民,徐晓波.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