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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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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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作者简介 : 郭巧云 , 硕士 , 讲师 , 荆 楚理 工学院思政课 部。研究 方向 : 诉讼法学 0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2 0 1 3丘
报复, 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 不利于社会的 权益的法律。而我国究竟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也还存在着 稳定。同时, 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 争议, 这制约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 遇, 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 稳定和谐。因此, 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 ( 2 ) 补偿对象和范围。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成为世 区关于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不尽相同。如英国规定, 被 访。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 也会破坏社会的 界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 各国或各地 的怨恨, 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 害人、 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及其他受害人扶养的人为 给予物质弥补, 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 这样, 社 受助对象, 补偿范围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引起 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
构 建正相 契合 。重刑 轻民思想、 资金供 给的有限、 实际操作 的困难等 因素制约我 国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构 建, 只有针对 以上 因素进行破 解 , 才能尽快建 立适合我 国国情的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 和谐社会 ; 以人为本 ; 公 平正义
是相契合的。

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
2 . 公平正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 而司法公正
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 口, 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的 部 分权 利 形 成 一 个 组 织 即 国家 , 国家 通 过 比私 人 更 强 大 的
定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需 要 。“ 罪 无 疑 是 和 平 时 期 一 种最 为 激 构 犯 烈 社 会 冲突 , 些 犯 罪一 旦 发 生 , 罪 者 和 被 害人 便 处 于 尖 锐 有 犯 的对 立 状 态 。这 个 时 期 社 会 迫 切 需要 有 一 种力 量 能 使这 种 对 立状态尽快缓解下来 , 否则 就 容 易 造 成 冲 突 的 升 级 … … ” 害 被 人 的 权 利 被 犯 罪 侵 害 , 受 了极 大 的 痛 苦 , 害 人 与 犯 罪 人 之 遭 被 间 就形 成 了尖 锐 的 矛盾 。这 个矛 盾 在 古 代 社 会 是 由 双 方 自己 解 决 的 , 如 说 血 亲 复 仇 。 个 时 代 被 害 人 的权 利 被 称 为 “ 比 那 黄 金 时 代 的 被 害人 权 利 ” 。后 来 国家 垄 断 了解 决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刑 事犯 罪受 害人 补 偿 制 度 , 指 国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对 因 是 遭 受 犯 罪 损 害又 无 法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讼 获得 赔 偿 的被 害 人 及其 家 属 , 通过 法 律 程 序 给 予 一 定 的经 济 补 偿 , 被 害方 利 使 益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以 恢 复 的 制度 。该 制 度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公 元 前 10 70年 左 右 的 《 漠 拉 比法 典 》 当 时 规定 : 能 捕 获 犯 汉 。 未 罪 的被 害 人 的 . 当地 政 府 应 当补 偿 抢 劫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谋 杀 案 件 中 . 府 从 国库 中付 给 被 害 人 的 继 承 人 一 定 数 在 政 额 的补 偿 。 近 代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由 英 国法 学 家 边 沁 倡 导 . 除 了 对 补 偿 做 了 比较 详 尽 的 分 析 之 外 , 还 提 出 了 一 种 公 费 辅 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过程 巾 , 可忽 视对刑 事被 害 人这 一 弱势 群 { 不 奉的关 怀 。
( ) 化 政 府 责 任 , 制 规 范 补 偻 二 强 羞
抑 制 犯 罪 和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仝 足 国 家 的 责 任 , 民 依 法 履 行 了 对 围 家 的 义 务 , 时 也 就 取 得 了 公 同 受 围 家 保 护 的 权 利 。 既 然 国 家 垄 断 了 包 括 追 究 和 制 裁 犯 罪 的 权 力 .那 么 国家 就 应 为 公 民 的 生 活 提 供 安 全 的 环 境 ,就 应 承 担 保 护 和 赔 偿 被 害 人 的 义 务 。 犯 罪 侵 害 “ 的 发 生 总 是 与 国家 机 构 r 某 些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不 高 有 } 1
维普资讯

法 学 论 坛
稔 圆剥 事溅 蜜 圆
口 张 丽 明
( 福建龙岩学 院 经管学院 ,福建 龙岩
德 制魔 哟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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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 法治水平 。
刑 事 被 害 人 围 家 补 偿 制 度 .足 指 当 刑 事 被 害 人 不
阶 段 的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巾 ,许 多 被 害 人 并 没 有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获 得 应 有 的赔 偿 。 当 被 告 人 无 力 赔 偿 或 赔 偿 极 度 不 足 时 , ! 在 身 一 遭 受 痛 苦 的 同 时 . 要 被 葺人 1 2 , 还 独 自承 受 着 生 活 上 的 贫 困 和 煎 熬 . f ~ 部 分 被 害 人 当
得 以 弥 补 。 罪 人 被 迫 究 刑 事 责 任 ,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犯 刑
使 得 被 害 人 部 分 地 获 得 经 济 赔 偿 . 对 被 害 人 的 刑 事 保 护 多 少 慰 帮 着 一 颗 颗 受 伤 的 心 灵 。 遗 憾 的 是 在 我 围 观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 ,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或救 助 , 世 时至今天 , 该制度正呈现着一种世 界性发展趋势 。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 是指对 因遭受犯 罪侵 害而又 由于 种种原因不能从加 害方得 到损害赔偿 的被 害方 , 由国家给予 定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利益在 一定程 度上得 以恢 复的救 使 济方式。 …关于建立该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 中外 学界 有不 同 的
犯罪的权利让 渡给 国家 , 国家 就有责任 保护好公 民的人 身财 产安全。 当被害人无 辜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时 , 国家就有 责任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并尽力使被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
状 态。
( ) 会福利说 二 社
该说认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是一 种社会福 利 , 被 害人在遭 受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活 陷于 困难 , 生 国家基 于帮 助
浅析 构建 我 国刑 事被 害 / 国家补偿 制 度 \
罗嘉欣
( 东商学 院, 广 广东 广州 5 o2 )  ̄ 3o
[ 摘 要】 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影响下,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 司法模式强调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何控制犯罪、 维护 国家利益、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然而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 在人 身、 财产和精神 上受到损 害后 , 有意无 意地忽略 了, 却被 其在刑 事诉讼 中往往 只 能充 当“ 方证人 ” 附 带民 事诉讼 的原告 。 控 或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被害人权利所引发的一 系 列社会 问题逐渐显现, 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2 1 年第 1 期 01 1 (第 l 3卷第 l 期 ) 1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 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救助, 大致包括通 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 社会援助方式 以及民政救助这三种方法 。 这些救助方式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 加上我国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制度 , 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助。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的缺陷 一) 在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一般都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由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自身缺 陷, 使得实际获得赔偿的却很少 。 1赔 偿 范 围 过于 狭 窄 . ‘ 民法通则》 1 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 2 的合法性, 但在刑事领域 , 法律0 却排 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 仅限 于对“ 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不仅 仅造成了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相互矛盾 , 给司法 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而且过 于狭窄的赔偿范围, 使得受害人的 权益得不到有效、 充分的救济, 加剧 了社会矛盾。 2 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常会落空 . 其一, 我国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刑事诉讼一并进行 , 使得被告 人的刑事罪名是否成立决定了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刑事罪名 不成立, 即使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构成 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所附带的 民事诉讼请求也会因刑事罪名不成立而被驳回。 其二, 国法律规定 我 的民事案件中所要达到的举证标准 比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要低 , 味的要求被害人在举证时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 并不符合法律的 精神和要求 。 最后 , 被害人的权益也可 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 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或犯罪嫌疑人没有捉拿归案 等原因, 使多数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或足额 的赔偿 。 ( ) 事 被 害人 社 会 援助 方式 的缺 陷 二 刑 我 国至今 尚未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的权益救济 主要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 。主要有社会团体 的救助和 民政救济。不 可否认, 其在解决被 害人实际困难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 自 身存在的缺陷, 使得被害人 的合法权益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可能得不到 有效的救助。 近年来, 生了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在作案后畏 发 罪潜逃 的情况, 致使众多的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 法得到保障。 在我 国, 当犯罪行为使妇女、 残疾人等特定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伤 害时, 妇联、 残联等社会团体会给予他们帮助, 而对上述群体外的被害 人, 就不存在专门的组织对他们进行援助。 即使那些有幸由于社会的 关注而得到了社会援助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也只是极个别 的实例 , 而且援助行为没有法律上 的依据 , 是否受援、 援至何种程度, 均有很大 的 或然 性 。 在 民政救济方面,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无法得到被告人 的赔 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时, 可以从地方政府 的民政部 门获得适当 的救济, 但由于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实施过程中救济标准无法统一以 及资金等方面的原因, 其发挥的作用十分有 限。 因此迫切需要我国构 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 保障受害人权益 的及时、 有效 、 充分得 到救济 。 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价值分析 ( ) 一 有利于保障刑 事被害 ^^权 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 理应是人权保障基本的一方面 。 对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应当包括, 在其遭受犯罪侵害之后获得犯罪损

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略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今后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物质环境。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试图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2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受“犯罪本位”的理念支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护,而刑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尚未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使被害人成为了“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种种案例都表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一现象的出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由此而产生的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

因此采取一系列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一剂良方。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述(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学界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概念各有不同,但论说较为一致,分歧不大。

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由国家或特定公益基金对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受害者给与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一般适用于被害人受害深重,无法通过确定加害者或者加害者无力赔偿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之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有关犯罪被害人之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称为犯罪被害人之补偿制度。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确切,因为后者表述更加完备,更具有全面性,能够体现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动态化过程。

(二)法律特征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如下:1、补偿主体特定性。

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及破解之策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及破解之策
率不 到 4 %, 0 尚有近 10万 起案件 没有 被侦 破 。这意 味着 超过 一半 的刑 事被 害人及 被 害人 亲属连 提起 3 赔偿 的机会都 没有 。其 次 , 即便案 件 侦破 , 如果犯 罪人 缺乏 足够 赔偿 能力 , 附带 民事诉讼 也会 因无 法得
到执行而成为一纸“ 法律 白条” 保守估算 , 。 如果在我 国全国范围内实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每年
我国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及破解之策
15 0
大约需要 20 0 亿元的巨额支出。 换言之 , 在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所需资金量大 , 口也会 缺 很大。因此 , 资金供给有 限而需求无 限的矛盾必然会成为我 国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经济障
碍。
( ) 三 相关主体间利益难 以协调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法规草案 , 主要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起
响 。尽 管我 国有 一部 分公 民认 识水 平有 了提 高 , 还有 相 当一部 分人包 括许 多学 者 以及有 权参 与立法 但
的人, 存在观念上的障碍。他们仍然认为, 我国刑事制度 的设计应当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为中心, 即使有人提出要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 , 但更多的是关注诉讼权利 , 而忽视 了实体权利的实 现。 观念的更新是个渐进过程 , 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 重刑轻民思想是建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制约 我国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构 建 的几个关键 因素
( ) 一 重刑轻 民思 想 的转变 是个 渐进 的过程 。重 刑轻 民就 是指 重视 刑事 案件 的审判 , 视 民事 案件 轻
的审判 ; 重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重刑轻 民思想对刑事立法的消极影响体 现为, 前的刑事法律制度设计 , 目 和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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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1期2013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3Vol.10No.1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就是社会稳定。

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公诉人和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必须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这些利益和矛盾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妥善调整和正确处理的利益和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考虑到我国被害人群体的巨大以及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潜在可能性,这些利益和矛盾还可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受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都是非常可能发生的。

被害人学研究表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可以发生角色转换的。

“特别是当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就更容易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当被害人转换为犯罪者时,其犯罪时的预谋性、目的性和残忍性就会更强。

”[1]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有着公平规则的社会,必须解决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充分这个问题,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以求长治久安。

2.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作为刑事诉讼法现代目标之一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正是在这种趋势的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不仅扩大和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且也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其规定为当事人,提高了其诉讼地位,这无疑是一巨大进步。

“人权既给予犯罪人,也应平等地给予被害人。

”[2]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司法仍是较注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被害人的利益实质上被严重忽略。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赋予其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免费辩护律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学习、就业培训机会等。

但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形比比皆是,虽然是当事人,但没有上诉权,没有最后陈述权,没有被告知法庭开庭审理的权利;其食宿、教育、就业完全靠自己奋斗去争取。

此外,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

但此时国家在对待被害人方面,却是失职和缺位的。

正义应该是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他旨在维系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适当平衡。

[3]3.完善法制的需要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必定是以完善健全的法制为前提的。

同时,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更要平衡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又比较欠缺,如救济途径简单、受传统刑事司法思想的影响和救济范围狭小等。

因此,完善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是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早日制定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填补我国救济制度长期存在的空白,并且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欲求无门的急迫问题,也为更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突破口刑法现代化是刑法不是单纯惩罚犯罪来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而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刑罚,目的是使其以后不再犯罪了,与此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在被害人的配合下对其进行感化教育。

在我们国家这种人文传统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容易被接受,相比之下,比接受取消死刑容易得多,很可能是走向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突破口。

看一部刑法的品格是什么,就是看它是惩罚性刑法还是教育性刑法。

翻开刑法典,看看刑罚条款,如果只有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而没有其它刑种的话,那它就是传统的、典型的惩罚性刑法。

相反,西方很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对具体的犯罪人采取适合他的刑罚措施,要比固定的惩罚好得多。

事实上,刑罚措施的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刑事政策有一个转型的问题。

减少死刑和轻刑化既是趋势,又使司法机关面临极大压力,如果能把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建立起来,对解决这些问题是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打击”和“保护”的刑事政策不平衡,重打击轻保护;二是理论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深入、不全面;三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伍年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东莞523320)摘要: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约30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对该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有益探讨和尝试。

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现实面前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构建是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够雄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理论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我国的宪法。

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法必须依其而制定,所以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体现这一理念,而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当数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近年来国内诉讼法界已开始注意到平衡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并开始重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犯罪学界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就有人呼吁仿效西方国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认为“刑事被害人享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全、完全的表现”。

[7]2.物质保障国家补偿是以国家向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而补偿经费的来源与落实成为建立此制度的关键因素。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向前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已大大增强,财政收入一直处于增长态势。

例如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2.6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4%。

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比上年又增加了5232亿元。

这种财力证明我国有能力和条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因为据专家统计,“如将人均补偿金推算为2万元,再按100万个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计算,保守估计,这笔补偿金的年均支出大约200亿元。

”[8]而且其补偿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只对因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被害人遗属实行补偿,且是在其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救济、经济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的。

况且补偿标准也是可以控制的,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

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国现在的财力强大。

3.舆论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现有法律对被害人保护的不足,且民众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社会上每次涉及伤亡人员较多或性质较为恶劣的事件时,都带来了不小的社会震荡,处理不当就会留下巨大的社会隐患,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被害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予以补偿,解决其生活困难,一般民众心理都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平息公众愤激情绪,政府应该依法处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问题。

4.实践条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有益尝试,为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例如,2004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设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共对28个案件的36名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实施了救助,社会反映良好;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实施经济困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经济困难救助金的来源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进行了规范。

再如,乌鲁木齐市政府对1999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石家庄市政府对2000年石家庄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等。

这些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稳定了社会情绪,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设想概括上述分析,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构建:(一)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1.立法模式从国外立法看,有些国家制定了单独的补偿法,如日本《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有些则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原则性规定,并另行制定单行法、条例加以详细规定,如法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第14编中,即对请求补偿金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关于补偿金决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

从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建议,在我国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对其补偿对象、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程序等问题作全面性规定,同时在刑事诉讼中作出原则性规定。

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因为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保护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如果将被害人补偿的所有规定都纳入刑事诉讼法,会破坏刑事诉讼立法的结构。

2.基本原则原则对一项制度起着指导作用,补充的原则也体现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所蕴涵的思想。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及国际立法经验应当确立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即依法补偿原则,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虽然带有一定的救济性,但也不是“阳光普照”式的公共救济。

国家必须对被害人补偿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补偿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补偿机构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时,要严格依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2)效率原则。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谚语:“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9]波斯纳也曾宣称“公正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10]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通常处于经济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同时,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被害,国家补偿应该在被害人提出申请后及时、迅速进行,不得无故拖延。

(3)有限补偿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必须穷尽其他赔偿如犯罪人赔偿、社会保险等后才能提起国家补偿,且其只有在条件符合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

对被害人的补偿也不是全额补偿,仅仅是部分补偿。

补偿金的确定要区别不同情况,以彰显公平合理之本色。

(二)主要内容1.补偿对象与补偿条件(1)补偿对象。

综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被害人补偿的对象应当包括两种:一是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的被害人本人;二是死亡被害人的遗属和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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