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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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犯罪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对被害人因归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损失进行的国家赔偿。

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问题根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使其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调查法、案例法等研究方法。

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该制度现状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研究内容和步骤1. 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实施情况,了解现状2. 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其根源3. 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看法和评价4.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5. 基于前期研究结果,提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方案五、论文结构本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是研究方法;第三部分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实施情况;第四部分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第五部分是总结和展望。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赡养 的人 。此 外 , 见义 勇为 或 因协助 执法 官 员执法受 到伤 事 诉讼 法》 的决定 , 此 次对 我 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修改涉 及 范围较 抚养 、
1 . 德 国 。德 国于 1 9 7 6年通 过 了 《 暴力 犯罪被 害人 补偿法 》 , 根据 相关 规定 , 国家补 偿 的对象 有两 类 : 一 是遭受 暴 力犯罪侵 害
{ I } J 占缸 金
2 0 1 4・4 ( 上) ◆ 法 制 园地
刑事被害 人国家补偿 制度适用对 象研究
刘 钰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我 NA . 权保 护 力度 的加强 和刑 法现代 化 改革的 不 断推 进 , 建立一 套适 合我 国国情 的刑 事被 害人 国 家 补偿 制度 已经 成 为理论 界和 实务部 门的共识 。本文 旨在从 基本 概念 着手 ,在时 其他 国家和 地 区相关制 度进 行 分析 比较 的 基础 上 , 结合 我 国具体 国情 , 提 出关 于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适 用对 象的具体 构想 , 以期 对推 动我 国该 项制 度 的设 立有
西兰建 立 以来 , 截至 目前 , 英、 美、 法、 日本 、 韩 国等世界上 4 O 多 个 国家补偿 制度 已经成 为 当今 国际社会 司法领 域 的一 个发 展趋势 。
2 . 美 国。 美 国的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被 称 为“ 犯罪被 害 制度 由各个 州分 别独 立制 定和 实施 。美 国各 州对 补偿 对象 的规 定基本 一致 , 主要 是受 到暴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侵 害的被 害人和 死亡被 害人所 害 的人 也可 以成为 申请 补偿 的对象 。
暴力 犯罪 和特 定财 产犯 罪 的被害 人 。无 论犯 罪发 生在境 内或 境 外, 本 国公 民在符 合条件 的情 况 下均 有资格 申请 国家 补偿 , 如 果 犯罪发 生在法 国境 内, 欧盟成 员 国的公 民抑或 是在法 国具有 合法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犯罪严重程 度和被害人损失 情况确定
简化申请程序: 减少繁琐的申请 手续,提高效率
加强宣传普及: 提高公众对国家 补偿制度的认知 和理解
国际经验借鉴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发
展历程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问
题和挑战
各国犯罪被害人国 家补偿制度的特点
和优势
国际上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完 善建议和经验借鉴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建议
06
存在的问题
补偿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 的规定和标准
补偿范围有限,仅针对特定 类型的犯罪被害人
补偿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不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补偿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难以保证补偿制度的公正性
和有效性
完善建议
扩大补偿范围: 包括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等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源和发展
起源:19世纪 末,欧洲国家 开始实行国家 补偿制度
发展:20世纪 初,美国、日 本等国家相继 建立国家补偿 制度
现状:全球范 围内,国家补 偿制度已成为 一种普遍的法 律制度
发展趋势:国 家补偿制度的 范围和标准在 不断扩大和提 高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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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条件的限制
犯罪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
犯罪行为必须造 成被害人的物质 损失或精神损害
犯罪行为必须发 生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
犯罪行为必须经 过法定程序确认
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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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的分类
直接补偿:直接 给予被害人经济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摘要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本文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补偿程序几个方面对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程序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主要由犯罪人承担,而刑事犯罪一般涉及暴力伤亡,赔偿数额较大,而犯罪人的存在形式又以个人居多,普遍不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样许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即使被害人在法律上明确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但这一被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如今在我国却并未真正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又不能寻求国家的庇护和补偿时,他往往会滋生对犯罪人的极端仇恨和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由此而滋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安情绪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在加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设立国家补偿机制。

根据这一原则,补偿受害者,已不单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义务。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正义、社会公正、人道主义等原则。
0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文梳理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分析了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
0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效果
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
的积极效果,包括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增
社会福利理论
社会福利理论认为,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 害人因遭受伤害而陷入困境,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给予其必要的补偿,以体现社会福利的公 正和平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
03
实践与探索
国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01 英国
英国是最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 之一。在英国,刑事被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 经济损失等补偿,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提高补偿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害人 的实际需求。
简化申请程序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简化申请流程,降低申请门槛,使被害 人及其家属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补偿。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未来发展
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除了国家层面的补偿,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补偿机制,如 企业捐助、公益基金等,形成多元化的补偿体系。
研究背景和意义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犯罪受 害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理论基 础、实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建 立该项制度提供参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取向研究(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取向研究(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价值取向研究(一)摘要:正当性是制度赖以发挥积极社会效用的基础,科学确定价值取向是制度赢得正当性评价的前提。

确定价值取向,需要综合衡量制度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

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独特的内涵,它不仅需要合乎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而且也需要保持与环境的协调,实现内部利益关系的和谐。

我国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当充分体现“调谐国家与国民关系”、“均衡刑事相对人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价值需求。

关键词:被害人救助;价值取向;人权保障;和谐社会Abstract: Nopositivesocialfunctioncanbeperformedbyaninstitutionwhoseexistenceis notjustified.Thevaluesscientificallyattachedtotheinstitutionhaveprovedapr econditionforittobebetterappreciated.Whileweighingthevalues,theinterest sofallstakeholdersshouldbetakenintoaccount.Thevaluesofstateindemnityfo rcriminalvictimshaveuniqueconnotationwhichneednotonlytobeconsistent withtheobjectofcriminaljustice,butalsocoordinatewithenvironmentsoastor ealizeharmonizationoftheinternalrelationsoftheinterests.InChina,stateinde mnityforvictims,inparticular,shouldmeettheneedsof“harmonizingtherelati onshipbetweenthegovernmentandthenationals,”“balancingtheprotectiono fhumanrightsoftheaccusedandthevictims,”and“acceleratingtheconstructio nof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KeyWords:remedyforvictims;valuechoice;protectionofhumanrights;harmo nioussociety国家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态度,标志着国家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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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设计杨金顺*自1996年以来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朝着维护被告人权益、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方向迈进,但这种诉讼模式仍然是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是“被司法遗忘的角落”。

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得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命题进入了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的视野,其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环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标志着这项制度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但笔者认为,要求承担司法职责的法院、检察院承担救助者的角色,绝非长久之计,制定一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由国家承担救助责任,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化、程序化,才是明智的选择。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及立法选择(一)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现状罪刑责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承担,但是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无力赔偿,因此,相当比例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后,面临的是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该院5年来有2300余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有80%以上的赔偿无法执行①。

较为典型案例还有北京艾绪强劫杀的哥并驾车杀人案、广州南方医院博导卿三华被抢劫杀害案、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等等。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刑事司法的轻刑化与被害人补偿制度有着最直接的关系②。

随着我国“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深入实行,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死刑数量近年大幅下降。

这一刑事政策的实施与民众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被害人家属难以*作者单位:省院公诉三处。

接受杀人不能偿命、经济损失不能补偿的现实。

心理的失衡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有的强烈要求法院改判死刑,甚至威胁炸掉法院审判大楼,有的不断到各部门上访要求执行民事赔偿的判项。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37.38%。

更有甚者,有些被害人或其家属采取了极端手段“以暴制暴”,2007年媒体热报的“韩浪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韩浪的儿子被同村张某的儿子小强(未成年人)杀害,小强被劳教,法院判张某夫妇赔偿韩浪15万多元,因张家经济状况欠佳等原因无法执行,韩浪难以释怀,决定采取报复行动,用浓硫酸泼向张某的大女儿造成其重伤,韩浪因此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赔偿张某36万元。

这个案件只是形形色色同类案件的缩影,凸现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紧迫性,也让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们开始反思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缺失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我国相关法律基本没有规定国家补偿制度。

《宪法》第41条虽然规定有国家补偿的内容,但只涉及征收和征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34条、37条规定了对确有困难的被告人进行司法救助,却独独遗忘了为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为弥补立法漏洞也出台了不少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而没有将刑事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

最需要和渴求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被法律和制度忽略了。

令人欣慰的是,众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们开始致力于这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检、法两院也已经就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合力破题,各司其职,在审判、检察环节纷纷出台规定,并真正开始在实践中试行。

2004年2月,山东淄博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济制度的实施意见》,对遭受伤害的刑事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经济支持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在全国首开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先河;2004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步其后尘试行刑事被害人救助。

随后,全国有10个省的法院系统开展了试点工作,2006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多万元。

2006年,有部分检察院如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也在试点实行建立检察救助工作。

2007年,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正式写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

广东省检察院也决定在珠海等地开展试点工作。

法检两院在司法层面所作的努力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中特别提出了18件建议项目,其中就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一项法律的出台,既要有理论支持,也要有实践积累,司法机关的尝试和探索对于这项制度的立法无疑是极有意义的。

(三)立法模式选择刑事被害人制度是采取单行立法,还是由司法机关依据司法解释各行其路,抑或在刑事诉讼法或者国家赔偿法中增加章节加以规定,目前还有颇多争议。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靠法、检两院各自为政不是长久之计。

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司法保护、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三方面,政府救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补偿,很多观点往往混淆了司法保护和政府救济的概念,把司法救助制度等同于国家补偿制度。

其实不然,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上诉权、知情权、委托代理人、在法庭的质询权、辩论权、申诉权等等,才是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存危机问题,应由国家和政府承担,而不应希翼靠司法救助来替代。

有学者建议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将这项制度纳入,但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制度不仅涉及程序内容,还包括实体问题,而且还涉及行政事务如财政拨款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占用较大篇幅进行规定是不现实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法部门法范畴。

有学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引入此制度,笔者认为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国家赔偿是建立在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而补偿是建立在国家救助和维护公平正义职责的基础上。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赔偿以过错为基础,补偿是一个更为中性的概念。

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③从国外立法模式看,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制定单行法的模式,新西兰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后,随后日本的《犯罪被害人抚恤金给付法》、瑞典的《刑事损害赔偿法》、韩国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德国的《暴力行为被害人赔偿法》、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等等单行法先后颁行,名称不同,调整的内容也有所不同,除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外,有些还规定了被害人法律援助、被害人损失赔偿以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真正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根本办法在于走立法之路。

法院、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实践只是为将来立法所作的探索,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和法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或者是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才是解决被害人权益国家救助的最佳选择。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体设计(一)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资金来源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

参考各国立法,韩国主要来自法务部,日本来自警察机构,美国主要来自对罪犯收缴的罚金和国家税收,有些国家则向那些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征收“被害人罚金附加税”,即使该罪犯实施的没有被害人的犯罪。

从以上各国做法可以看出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的主张不外乎以下四种:一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二是罚没收入,来源是被刑事追诉的罪犯的个人财产和罚金或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款;三是监狱或劳教场所人员的劳动收入;四是设立专项账户接受社会捐助资金。

笔者分析以上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罚金、罚没款还是犯罪人员的劳动所得,均需上缴国家财政,由国家财政统筹安排,概而言之,资金来源只有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资两种,而社会捐助毕竟是一个变数,无法保证资金充足,因此,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较为固定的财政拨款。

要真正解决资金问题,必须将这笔资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中央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提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金下拨,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财政收支情况预留资金,专门用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金。

资金问题关键在于落实。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该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10亿元之巨④。

解决如此巨额的赔偿资金,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尚且是个难题,而对于解决检法经费都有困难的西部等一些省份、基层而言更加困难。

但笔者认为,困难是暂时的,其他国家也面临同样问题,只要有了制度要求和法律规定,资金问题就能逐步得到落实。

况且国家补偿仅是对被害人损失进行救济的一种补充,只有少数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害人能受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每年9.6%的GDP增长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资金问题不应成为阻碍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瓶颈。

(二)补偿的对象大部分国家都把补偿的对象限制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也有些国家把所有犯罪的被害人纳入补偿范围,如加拿大;有些国家如日本则把家庭暴力犯罪排除在补偿范围外。

笔者认为,纯财产犯罪的被害人不应包括在救助范围内,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应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刑事案件中因暴力行为导致人身重大伤害的被害人。

关于被害人的范围,目前有较大争议。

大部分观点认为补偿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被害人,认为只有因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能成为补偿对象,笔者认为,确定被救助对象,应从最广泛的角度考虑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虽然被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因伤害、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型犯罪所致,但不宜仅限于暴力犯罪行为,有些不构成犯罪的暴力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应成为国家补偿的规定,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暴力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不能被排除在国家救助的门槛外。

有些非暴力行为、过失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被害人也应获得国家救助,如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

还有一种刑事案件中因正当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也应包括在救助范围内,如在刑事案件发生时见义勇为因误解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误伤的,虽然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但确是因刑事案件的侦破等导致的人身损害,目前虽然全国很多地方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但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补偿标准不一。

对于此类受害人,则不应以重伤作为补偿标准,不论伤害程度均应得到国家救助,此为弘扬社会正气、彰显公平正义之需。

二是因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主要是指被害人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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