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难以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最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可以实现与国际法接轨,又可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责任2005年9月11日,河南农民艾绪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
法院判决艾绪强赔偿死者和家属共计100多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于没有任何可以执行财产的艾绪强来说,这笔赔偿款也只是一组无法兑现的数字。
被劫杀司机的妻子在得知艾绪强被执行死刑时第一反应就是“他一死,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了”。
而艾绪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能拿出一分钱来给生者一丝告慰。
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都在400万起以上,这些典型案例的受害人不在少数,深刻地向世人表明了,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形式是多么的紧迫。
因此,倡导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且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补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的被害人赔偿途径之不足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赔偿途径的不足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调的仅仅是物质损失,没有提及精神损失。
其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门槛高。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狭窄。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滞后。
以“刑事责任为中心”案件审理的附带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赔偿的附带性。
其四,在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缺乏救济。
由于犯罪人赔偿得不到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一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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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论文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心理,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在繁华的北京王府井大街上,劫杀出租车司机,并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一手制造了“王府井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刑事案件。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艾绪强当庭表示:愿意赔,但没钱赔给受害人,希望国家能够出钱帮自己赔偿。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议案。
使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摆上了立法的重要议程。
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在2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即每年有100多万被害人因为案件未审理终结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有些已审结的刑事案件,法院虽判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现,其中一些受害人家庭因失去收入主要来源的支撑,生洗已到困苦不堪的境地,有的则不断申诉、上访无法回归生活常态。
这种情况已严重伤害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意义也产生了怀疑,甚至一些受害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仇视,反社会心里在冷漠中悄悄增长。
在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浅析。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刑事犯罪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提升刑事司法实践效果。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收到犯罪赔偿请求的时限;2.谁可以请求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4.赔偿程序等。
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特点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民主和法制和谐社会下,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建设,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民主和法制。
为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该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增加民主听证和公开一审等方式,使得补偿制度更加公开和透明。
2.科学合理,便于执行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应该注重科学合理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以及对赔偿程序的规定等,使得补偿制度更加规范和便于执行。
3.多元化的资源理念和谐社会视资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该具有多元化的资源理念。
既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形成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补偿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在于: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害了刑事被害人的财产和非财产利益,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在刑事犯罪的阴霾下依然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和处理。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新刑诉法的实施并未给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带来更多的福音,相反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新刑诉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排除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外,限制了被害人寻求救济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依然有限。
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借助公权力的力量和仁爱补救被害人的权利,维系社会公平正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起步较晚,虽然不断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众多问题,例如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实施程序不完善,补偿范围有限,偏重于紧急救助轻公平补偿,缺少良性监督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完善,也阻碍了人权保护时事业的发展。
随着人权保障的不断发展和刑事法律的日益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及时有效的救济被害人的情况下,我国刑事法律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的、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当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害又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及时有效救助时,由国家及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修复被害人已遭到损害的权益,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以兼顾紧急救助和公平补偿为原则。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可编辑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论文标题】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来源】《《法学家》》【论文期号】201X05【论文页号】87~90【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论文作者】郭云忠【作者简介】郭云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诉讼法硕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刑事法除了保护社会利益外,还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6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很明确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显不够。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法国,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身体上遭受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1997年1月5日第77—5号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条3规定:“凡具有一种犯罪的具体性质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使人遭受伤害,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取得补偿金……。
”(注: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后来,对此编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受害人受到犯罪引起的身体损害,或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受到物质损害的受害人,为获得实际的充分赔偿而提起救济申请,要求具备多项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涉及产生损害的根源与性质,另一些则涉及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行为表现、受害人受到这一损害之后的经济状况。
在美国,从各州情况来看,国家补偿只适用于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了财产,国家也不予补偿。
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
被害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并提供证实暴力犯罪确实发生和自己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
浅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摘要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本文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补偿程序几个方面对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程序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主要由犯罪人承担,而刑事犯罪一般涉及暴力伤亡,赔偿数额较大,而犯罪人的存在形式又以个人居多,普遍不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样许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即使被害人在法律上明确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但这一被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如今在我国却并未真正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又不能寻求国家的庇护和补偿时,他往往会滋生对犯罪人的极端仇恨和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由此而滋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安情绪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在加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设立国家补偿机制。
根据这一原则,补偿受害者,已不单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义务。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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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论文标题】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来源】《《法学家》》【论文期号】200005【论文页号】87~90【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论文作者】郭云忠【作者简介】郭云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诉讼法硕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刑事法除了保护社会利益外,还应当注重对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6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很明确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显不够。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法国,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身体上遭受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1997年1月5日第77—5号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条3规定:“凡具有一种犯罪的具体性质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使人遭受伤害,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取得补偿金……。
”(注: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后来,对此编又进行了几次修改。
受害人受到犯罪引起的身体损害,或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受到物质损害的受害人,为获得实际的充分赔偿而提起救济申请,要求具备多项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涉及产生损害的根源与性质,另一些则涉及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行为表现、受害人受到这一损害之后的经济状况。
在美国,从各州情况来看,国家补偿只适用于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了财产,国家也不予补偿。
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
被害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并提供证实暴力犯罪确实发生和自己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
国家补偿可以在罪犯被捕和定罪之前进行。
国家补偿制度禁止双重补偿。
对于外来旅游者,大多数州都规定同样适用国家补偿制度。
在日本,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具有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或抚养与被抚养的亲属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或减额补偿。
在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1978年第4号法律)对发生在瑞典的犯罪或生活在瑞典的被害人均适用。
自1994年7月1日起,瑞典已设立支持被害人基金。
(注:(瑞典)博·斯文松着、程味秋译:《瑞典刑事司法制度》,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页。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评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远古时期出现之后,消失了数千年到20世纪又再度复活,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其倡导者和拥护者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一)社会保险说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
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
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
该说通过分析国家补偿制度的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种意外事故,并从损失风险的社会分担等角度,把社会保险做广义的理解,认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和启发意义的。
但是,该说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负有很大责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国家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给予补偿,以及对于那些没有向本国纳税的外国旅游者,在本国受到犯罪损失时,本国政府为什么仍给予补偿等情况。
(二)公共援助说公共援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
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
出于人道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
但是,因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所以允许对补偿规定条件和设置限额。
该说着眼于国家补偿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予以援助这一点而言,无疑是看到了国家补偿制度的一个方面,但据此就概括为公共援助,难免以偏概全。
此外,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国克鲁泡特金在19世纪末提出的“互助论”的影响,(注:(俄)克鲁泡特金着、李平沤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6—77页。
)只不过是公共援助说把互助论者提倡的无政府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援助换成了国家援助。
(三)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
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
如果国家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这一“社会契约”,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说主要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如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注:(法)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3页。
)洛克则解释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
(注:(英)洛克着、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该说认识到国家对于保护其公民在受犯罪侵害者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和义务,比较符合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潮流,发现了国家补偿制度背后的主要理论依据,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但是,首先,该说没有看到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缺陷,没有注意到国家补偿制度的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等方面。
其次,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犯罪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模糊。
有人甚至提出“犯罪因素星群论”,认为犯罪因素多如天上的“星星”,而这些星星组成天体中的某一星系或星群,在这些“星星”的交互作用下,犯罪行为才得以产生。
因此,他们都强调应综合地研究犯罪原因,即考虑罪犯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也考虑社会方面的因素,并注意研究周围环境在犯罪过程中的影响。
(注:本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186页。
)因此,认为国家应当对所有犯罪负责是欠妥的。
上述分析表明,历史上的几种学说都是这一制度的某一方面的理论依据。
我们相信,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还会有一些新的理论被提出来。
就目前而言,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似乎是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结合公共援助、社会保险,平衡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等多种理念的综合,各种理念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论(一)从直接目的来看,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但这里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不同于刑事诉讼中通常所说的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
后者是指美国学者帕尔提出的将刑事程序的价值取向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中的诉讼目的,强调追求高效率地揭露和惩罚犯罪而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当程序模式的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注:宋英辉着:《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的保障人权是指保障刑事受害人的人权,控制犯罪是指通过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和鼓励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合作与犯罪作斗争等途径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人类对刑事受害人、犯罪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并且始终是同时犯罪本质和人权观念的认识紧密相联的。
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应对这三者利益进行保护,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试图用一方代替另一方的利益。
(二)从根本目的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社会秩序,即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
(注:参见(美)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刑事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而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
英国着名学者哈耶克在谈到秩序时说,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
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
(注:(英)哈耶克着、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通过上述对正义与秩序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人们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有多少种不同的认识和多大的争论,但至少有一点共识,那就是其于社会正义的考虑。
即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
同时,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才会避免引起他们对罪犯及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情绪,从而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最终达到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此外,社会正义是内容,社会秩序是形式,当我们强调维护社会秩序时,不应忽视其内容是否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