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 国家 责任 说 的质 疑 主要 在 于 以 下二 点 : 一 。 旦 其 一
采 取 国家 责任 说 。 应 该对 所 有 的 被 害人 进 行 补偿 。但 绝 则
为侵害之前 。 民不需要 国家保障就可以正常生活 。 公 国家 大 多数 国家 都对 补 偿 对 象进 行 了如 “ 力 犯 罪 ” “ 济 困 暴 、经
被 害人 就 不应 补 偿 。 样 做 有违 社 会正 义 。 这 社 会保 险说 认 为 补偿 是 由公 民全 体 承 担 的 。公 民 纳 税 即 为缴 纳 保 险 费 , 么 未 成年 人 、 浪 者 或 者非 本 国 居 那 流 民 等未 纳 税 者 因 为未 向 国家 缴 纳税 款 就 被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 不过 各 国补 偿 制度 的实 际却 并 非 如 此 。况 且 在 实 践 中 . 多 补偿 金 是 产 生 于罪 犯 的 罚 金 、 犯 服刑 期 间 的 许 罪
文章编号 :6 2 3 0 (0 1 1— 9 O 17 — 3 9 2 1 )2 9 一 3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其 实 是 一 个 被 害 人权 利 与 国家 击 能 力 。天灾 人 祸 来 临 时 ,依 然 能 够保 证 人们 的稳 定生 权 力 的 关 系 问题 。其 理 论 基础 的探 讨 . 为 了明确 国家 为 是 个 人 “ 单 ” 合 理 性 所 在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理 论 基 买 的 础 的 确 立 。 设 计 这 项 制 度 的 基础 ,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用 是 也 活 。社 会保 险说 强调 被 害 人风 险 分散 的保 险 法则 。 为对 认
美的。
威 即国家 。 “ 从 自然状 态 ” 入 到 “ 会 状 态 ”并 在 国家 管 进 社 。 理 下 获 得 更 多 福 祉 。 据 上 述 原 理 , 们 可 以构 建 出被 害 根 我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

21 0 0年 8月 ( ) 中
{ 簪金 I6 ▲ } I j
构 建 我 国刑事被 害 掀 助制度 的 思考
廖道明
摘 要
李 学裕
陈 永林
目前, 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许 导致家庭陷入困境,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 立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是 当前 司法 改革的一 个热点 问题 , 多地 方开展 了刑 事被 害人救助试 点 工作 , 这方 面进行 了有 许 在 益的探索, 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助救制度 已成为大势所趋。
关键 词 刑事诉 讼 被 害人 救 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 1)80 60 1 0 -5 22 00 .4
由于我国刑事 被害人 的权利保 障体系还 不够健全 , 导致在 司 1 赔偿 为主 、 助 为辅 的原则 。 事被害人 救助 只能在 刑事 . 救 刑 法 实践 中刑 事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得 不到切实保 障, 被害人 及其家 损 害赔偿 不能实现 或预期 的赔偿极度 不足的情 况下才能够 提起 , 庭 生活 陷入 困境 或精 神痛 苦, 己成 为诱 发各种 矛盾 的社会 问题 。 对 于 已经得 到 了损害 赔偿 的, 不再 适用 国家救助 补偿 。 . 将 刑事被害人 救助列 入立法 日程 , 立全国统一 的刑事被 害人助 建 2 救助 与损害 相适应 的原 则。 国家向被害 人提供 的救助 必 . 救 制度 已是大势 所趋 。 须 与其遭 受的刑事损 害事实 相适 应 , 在立 法时根据 受损程度 的大 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的必 要性分 析 小 确定救 助标 准 。 样既 充分体 现 了尊 重人 的生命, 危 困者 予 这 给 建立 完善统一 的刑事被 害人救助 制度非常 必要 , 主要表 现在 以帮助 的人道 主义 原则 , 又具 有鲜 明的公 正性和 公平性 。 以下几方 面 : 3 及时 、 急原 则 。及 时、 急应 当是刑事 犯罪被 害人救 助 . 救 救 1 建立刑 事被 害人救 助制度 是保 障和改 善 民生 的需要 。在 制度 最重 要 的原则 , 事被害 人在受 到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 刑 往往 经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创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新思考

破碎 的心 灵 可能再 次受 伤 , 极有 可 能演 化为 另一 并 场 悲剧 ( 自杀 、 凶报复 等 ) 行 。 3 .被 害 人 对 自己 被 害 不 承 担 责 任 或 承 担 次
维普资讯
20 年 第 3 06 期
曲 涛 :创 建 刑 事被 害人 国 家补 偿 制 度 的 新 思 考
来 源情况 给予 补偿 , 不应 考虑 其 责任 大小 。 而
4 .被 害人 必 须 及 时 报 案 , 且 积 极 配 合 公 安 并
被 害人 都受 到 了不 同程 度 的 伤 害 , 要 获得 抚 慰 , 需 但 是, 国家 由于财 力 有 限 , 不可 能 对 所 有刑 事被 害 人 进 行补偿 。这 即使 在 当今发 达 国家也 无法做 到 。 因此 , 国刑事 被害 人 国家补偿 的适 用 对象应 当 限 我 定 为: 因遭 受严 重 暴 力犯 罪 而 失 去生 命 、 残 以及 致
害 的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效赔偿 。 了能 够最 大 限度 地 帮助被 害人 尽快恢 复 为 正 常的生 活状态 , 轻被 害人对 罪犯 乃 至整个社 会 减 愤 懑难 耐 的情 绪 , 防止 出现 “ 逆 变 ” 象 和 犯 罪 恶 现
具体 而言 , 国家 补偿对 象应 当同时 具备 四个 条
一
的途 径包 括罪 犯 的赔 偿 、 社会 保险 、 社会 捐 助等 。 如
果 就此摆 脱 了生 活 困境 , 者 基本 可 以维 持生 计 , 或 则被 害人 就不 能 申请 国家补偿 。 2 .被 害人 遭受 严重 暴力 并 因此 造 成重 大人 身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符合当今人权至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建立建立该制度的意义就更为凸显。
实践中由于犯罪人逃逸或其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判决就难以得到执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这已成为各国的广泛共识和普遍的立法实践,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标签:刑事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理论根据;制度构想1 刑事被害人的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涵义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范围内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的法律制度。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随着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理论各种学说,如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其中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和补偿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义务,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为了使自己能更美好,更安定地生活,每个人通过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一个组织即国家,国家通过权力和力量保障和卫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样就在市民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间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去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国家没有履行到保护义务时,而被害人有无法从侵害处获得任何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害给予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以恢复被破坏的平等,显然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国家作为社会守护人理应担当的一种道义责任,体现着国家对其公民的人道主义关怀。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 ,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或救 助 , 世 时至今天 , 该制度正呈现着一种世 界性发展趋势 。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 是指对 因遭受犯 罪侵 害而又 由于 种种原因不能从加 害方得 到损害赔偿 的被 害方 , 由国家给予 定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利益在 一定程 度上得 以恢 复的救 使 济方式。 …关于建立该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 中外 学界 有不 同 的
犯罪的权利让 渡给 国家 , 国家 就有责任 保护好公 民的人 身财 产安全。 当被害人无 辜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时 , 国家就有 责任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并尽力使被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
状 态。
( ) 会福利说 二 社
该说认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是一 种社会福 利 , 被 害人在遭 受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活 陷于 困难 , 生 国家基 于帮 助
浅析 构建 我 国刑 事被 害 / 国家补偿 制 度 \
罗嘉欣
( 东商学 院, 广 广东 广州 5 o2 )  ̄ 3o
[ 摘 要】 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影响下,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 司法模式强调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何控制犯罪、 维护 国家利益、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然而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 在人 身、 财产和精神 上受到损 害后 , 有意无 意地忽略 了, 却被 其在刑 事诉讼 中往往 只 能充 当“ 方证人 ” 附 带民 事诉讼 的原告 。 控 或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被害人权利所引发的一 系 列社会 问题逐渐显现, 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2 1 年第 1 期 01 1 (第 l 3卷第 l 期 ) 1
刑事被害国家补偿再思考

么因 自己被害致伤致残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而 无法承担, 要么因失 去劳动力而丧失抚 养全家老 小 的能力 , 么 因被 害 死 亡 留下 无人 抚 养 的老 小 要 孤 苦无依 。按 照 我 国现 存 的 刑事 法 律 规 定 , 果 如 被 害人 的家属 无 法 从 犯 罪 人 那 里得 到 赔 偿 的话 ,
2 1 年 4月 00 第2 4卷 第 2期
山东工商学 院学报
J u a fS a d n n tue o sn s n e h oo y o r l h n o gI si t fBu ie sa dT c n lg n o t
Ap .2 1 r 00
V0 . 4 No 2 12 .
性的和人性化 的司法制度, 来弥补犯罪人赔偿能 力 的不足 , 实救 济被 害人及其 家属? 切
一
的后果又斩断了补偿期 限的后延性 , 实际的补 使 偿更 难 以全 额 实 现 。我 国还 曾一 度 规 定 , j 为保
证犯 罪人 出狱后 不 致 因生 活 困难 而 再 犯 罪 , 院 法
就 只能独 自承 受 刑 事 犯 罪 的 恶果 , 显 然 是 有 悖 这 公平 正义 的。在 这 种 情形 下 , 不 能建 立 一 种 理 能
较大 ; 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 , 经济上的偿付能力 相对 较 弱 ; 三是 多 数 犯 罪 人 要 服 徒 刑 。补偿 数 额
与犯 罪人 偿付 能力之 间 的矛 盾决 定 了刑 事 被 害 补 偿 实现 的相 对 困难 , 多数 犯 罪 人 服较 长 时 间 徒 刑
偿只能 以服徒刑 的犯 罪人服刑 前个人 的财产 支 付, 不足清偿的, 被害人就只能 自认倒霉 。无法
从罪 犯那里 得 到赔 偿 , 破人 亡 的 被 害人 家属 、 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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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
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
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
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主要表现在:(一)立法与理论上的缺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法律所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纳入同一诉讼轨道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行法律上的冲突。
1.赔偿范围上的法律冲突。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给予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此规定。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却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规定截然不同。
2.诉讼时效上的法律冲突。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的追诉期限最低为五年,从犯罪之日起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四种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时效上到底是适用《刑法》还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莫衷一是。
3.证据认证标准上的法律冲突。
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证标准仅要求某种占优势的即可满足最基本的认证标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据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而刑事案件对于证据证明标准明确规定要“确实、充分”。
上述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认证标准上的差异。
刑民同诉,使得法官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使用了同一标准,无疑不利法官审理,还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1.法律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仅用了两条规定。
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过占了19条规定。
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很难把握,随意性大,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都可能出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难以体现。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赔偿态度好坏、赔偿数额多少成为法官对其量刑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
如被告人或其亲属能在刑事判决做出前筹集足够的赔偿金,则往往被视为有悔罪表现,可能会适用缓刑。
这种“以赔代刑”、“以罚代刑”的做法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吸收,强化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会牺牲国家的刑罚权,也无法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还消解法律在当事人心中的神圣感。
另外,被告人赔偿比例低。
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变成法律“白条”,被害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心灵也无法得到慰藉。
正如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所说:“即使被告人并不属于无赔偿能力者,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所做的损害赔偿判决无异于是个嘲弄。
”二、我国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建立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这为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为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保障围绕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问题,学者们作了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理论探讨。
对于刑事司法制度,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兼顾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三方利益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被害人遭受严重犯罪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时,学者们提出国家应该承担起救助的责任,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三)有些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在补偿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所作的尝试为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淄博中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实施经济困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经济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
山东省苍山县检察院对刑事被害人专门设置了一个“救济程序”等,这些对被害人的补偿救助实践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一)适用对象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对象的类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有刑事被害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需要获得抚慰,但根据其受害的程度和附带民事调解率来看,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基本上可以达成调解,对被害人的损失实现赔偿。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这方面的规定看: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能达成刑事和解的,则有可能不作犯罪论处。
而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力和国情来看,对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进行补偿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再者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救急、抚慰而非赔偿,更不是惩罚。
国家对于暴力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更多的是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
因此将国家补偿的对象要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应限为被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即主要是指那些因杀人、强奸、抢劫、重伤等暴力性犯罪和其他性质的犯罪中实施暴力行为而使被害人死亡或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2.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对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国家补偿法应该给予补偿。
但对过失犯罪的被害人是否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从补偿立法的目的看,是为了使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摆脱因犯罪行为而陷入的困境。
有些过失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样是非常严重的,如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往往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严重损害,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外,就显失公平。
补偿法体现的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人权的重视,关注的重点是被害人的生存状态,重在犯罪的结果,因此只要出现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损害或死亡的结果,而不论罪犯的主观恶意如何,都应当纳入补偿对象之内。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操作,可以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国家的救助,这也是符合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价值要求的。
3.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补偿。
对于财产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应当列入补偿范围,就理论上言,“不论被害人所受之灾害为身体的死伤,抑或财产的损失,均应得为补偿之对象。
”而且在刑事犯罪中,绝大多数是财产犯罪,严重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同样不能被国家和社会所忽视。
然而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列入国家补偿对象之中。
第一,财产犯罪的被害人较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其损失相对较轻,没有过多的人身伤害,而且遭受财产犯罪的被害人一般不会影响被害人维持以后的生活,其损失要比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小得多。
第二,因财产犯罪产生的侵害,通常能够得到恢复,受侵害的财物,即使不能恢复原状,也可以其他方式得以补偿,追回的可能性较高。
第三,财产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易掌握,让人容易弄虚作假,被害人可能伪造不确实的报告来获得国家补偿,在诉讼过程中不好把握。
第四,财产犯罪发案率高,占刑事案件的近半数以上,涉案金额庞大。
因而我国目前更应只将重点投向因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比较实际。
4.国家补偿的申请人。
可以申请成为国家补偿对象的不应该仅限于被害人本人,具体可分两点考虑:第一,被害人死亡的,他的遗属可以请求支付补偿金,申请顺序可参考《继承法》,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
但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中申请抚养费用补偿金的,应当以依赖被害人抚养维持生活者为限。
第二,被害人重伤的,申请顺序为本人。
被害人因重伤无法申请补偿金时,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可代为申请。
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时还有一种特例,即那些刑事犯罪已经发生却未能得到侦破的暴力犯罪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应列为国家补偿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