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风险告知书(刑事)

风险告知书(刑事)风险告知书(刑事)引言概述:风险告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相关方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风险告知书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匡助相关方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刑事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和作用。
一、告知被告的权利和义务1.1 告知被告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有权了解案件的发展和相关证据,有权礼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以及在判决不公正时有权提起申诉等。
1.2 告知被告的义务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出庭应诉等。
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履行出庭应诉的义务等。
1.3 告知被告的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还应明确告知被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如刑罚、罚款、刑事记录等。
被告应清晰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告知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2.1 告知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权、申请保护措施的权利等。
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发展和相关证据,有权申请保护措施,以及在判决不公正时有权提起上诉等。
2.2 告知被害人的义务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定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
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2.3 告知被害人的法律保护风险告知书还应明确告知被害人可能获得的法律保护,如赔偿、精神伤害安抚金等。
被害人应清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案件中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告知证人的权利证人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定的权利,如知情权、申请保护措施的权利等。
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证人有权了解案件的发展和相关证据,有权申请保护措施,以及在判决不公正时有权提起上诉等。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保护

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保护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律逐步建立了受害人保护的制度。
本文将探讨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保护措施,并分析其目的和实施情况。
一、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保护目的受害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具体而言,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保护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审判:作为犯罪案件的直接受害人,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庭应当尊重并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发言权。
2. 安全保障: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来自犯罪分子的报复风险。
因此,受害人的安全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警方和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经济赔偿: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可能还会引发财产损失。
受害人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被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帮助其恢复受损的权益。
4. 心理支持: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害。
为了帮助受害人克服心理创伤,受害人保护制度应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被害人权益刑事案件中的保护措施为了实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中。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1. 受害人陈述:受害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被害经过,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法庭应当充分尊重受害人的陈述,并将其作为裁决的重要参考。
2. 身份保密:在一些敏感案件中,特别是性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份需要得到保密。
法庭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受害人的身份不被公开披露。
3. 赔偿保障:被害人有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分子要求经济赔偿。
法庭应当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 保护措施:对于受到报复威胁的受害人,司法机关应当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比如提供身份保护、安全住所和警卫等。
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

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重视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
展示我国诉讼文明发展成果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增加也在立法上有所体现。
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有颇多论述和评价。
但针对复杂的诉讼实践,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某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阐明和厘定。
在此不揣冒昧,略作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界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但对被害人概念本身并没有从立法上定义。
只有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关系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才会落到实处。
理论界对被害人的定义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法人;有的认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组织、团体、单位、个人。
从主体看,多数学者主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被害人,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仅限于自然人。
此外,还有人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国家。
笔者认为,除自然人外,刑事被害人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则不在其中。
在我国,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利益不等于国家整体利益,即使是机关法人也具有其局部利益,专门的公诉机关不一定能反映其利益要求,因而,法人的利益与自然人的权利应能获得同等保护。
作为被害人,法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
其他组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当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也需要给予法律保护。
所以,赋予其他组织被害人的资格属情理之中。
其他组织成为被害人后,诉讼权利由其负责人代为行使。
必须指出,如果国家也可成为个案的被害人,主体就显得过于宽泛。
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集合体的政治概念而无法具体化,可以说,任何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
其中,受害人权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受害人权益的定义和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单位。
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尊重原则、维护原则和救济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待受害人要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平等,不得歧视或不平等对待。
尊重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得对受害人进行二次伤害或者侵害。
维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相关法律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合法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救济原则是指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的救济措施,包括赔偿、安置等。
二、受害人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
1. 诉权保护受害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诉讼,揭发犯罪事实并主张权益。
相关法律机关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得拒绝受理或者敷衍塞责。
2. 保护措施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人可能受到报复或者其他危害,法院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居住安全等。
3. 参与诉讼权受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和意见。
4. 获取信息权受害人有权获取与自身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被害人陈述、证据、辩护意见等。
法院和其他相关机关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5. 赔偿权如果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 救助和安置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救助和安置。
相关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安置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7. 申诉和监督权受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满意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权申请上诉或者向监察机关申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一直强调的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对于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并不重视。
在法律规定上,刑事被害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作证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一、知情权
1、立案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据此,如果群众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侵害,向公检法机关报案以后,公检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报案人或者控告人有权知道不立案的理由,且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另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
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赋予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知情权,《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对案件有知情权,如果案件被撤销了,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的受害人。
另外,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被害人对其也有知情权,如果认为鉴定意见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3、审查起诉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应当将不起诉的结果告诉受害人,被害人有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权利,也可以不经过检察院,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自诉。
4、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有对于判决结果的知情权。
我国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方面,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有不少需改进的地方。
比如在立法方面,立法对被害人的告知事项强调的是对结果的告知,而不是事先告知;在实践方面司法机关并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因为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救济途径加以规范,导致在实践中执行不力,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参与权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
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
3、作证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被害人陈述是一项证据的种类。
则可知被害人有作证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受害者,他们不仅仅希望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同事他们也希望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法律事实上也赋予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这一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因为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他们虽然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但是却不直接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的活动中,因此,法律工作者应当尽更大的努力,去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4、有控告的权利。
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诉法修改前,当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时,提起赔偿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单位的民事权利。
虽然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但它并不具有对该部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受害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当受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的权利。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被害的法人、组织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6、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在庭审阶段体现最充分。
平等地参加庭审的被害人,除无权享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外,其他权利均与被告人对等,如发问、辩论、调取新的证据等权利,这也是刑诉法修改后的最大成果,也是控辩式审判方式的
最大优点。
刑诉法第二章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被害人可以控诉被告人的罪行。
在过去的庭审中,被害人没有资格参加公诉案件庭审,丧失在法庭陈述自己意见、控告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权利。
如今,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实际上被害人行使了公诉机关具有的控诉权,从直接受害对象的角度揭露犯罪。
第二,被害人可以对庭审中的证据质证。
第三,被害人可以参与法庭辩论。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如果您身边有人涉及到了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的聘请律师哦,这样才能保证被害人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