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好措施

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好措施1. 受害人保护法受害人保护法是为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对被害人的救助、支持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该法律的核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受害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保护。
法律系统应当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以促进他们的康复和心理健康。
受害人保护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犯罪的再发生。
2. 赔偿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在取得刑事责任之后,通过民事程序提起赔偿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通过政府损害赔偿基金来获得赔偿。
政府损害赔偿基金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经费,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
政府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通过政府的力量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标准的不断提高也是为了让被害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压力,还能够使被害人得到更好的治疗和康复。
3. 应急救援机制应急救援机制是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保护被害人安全和提供支持的一种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分为4个阶段: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和恢复阶段。
应急救援机制的目的是在减轻损伤和伤亡的同时,给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可以弥补政府相关部门的不足,尽可能减少被害人的损伤和伤亡。
此外,政府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的应急救援能力。
4. 立法保障在我国,立法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础。
在人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措施,如刑法、侵权责任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财产权和精神权,从而防止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通过立法保障,政府可以对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追究,并对罪恶行为加以惩处。
同时,立法保护也可以提供对被害人的支持和康复措施,促进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总结被害人保障的好措施,包括受害人保护法、赔偿制度、应急救援机制和立法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而探 讨 了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路 径 , 出 了完 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进 提
保 障机 制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事被 害人 ; 利 保 障机 制 ; 刑 权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 号 : 9 5 3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编 号 :0 66 9 2 1 ) 40 5 - D 1. A 10 — X( 0 0 0 - 00 3 0 6
本 文 所指 刑 事被 害人 权利 , 要包 括刑 事被 害 主 人受 到犯罪侵 害后在 刑事诉讼 过程 中享有 的权 利 以
及 在 消 灭 犯 罪 影 响 过 程 中享 有 的 权 利 。 而 刑 事 被 害
讼 中, 的学者认 为 , 国的被 害人在 坚持公诉 案件 有 我
公诉 指导原则 和尽量 减少其他 诉讼证 据对被害人 作
试论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权 利 保障 机制 的完善
金 鑫 , 唐 锴
( 汉 市 汉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北 武汉 4 0 5 ) 武 湖 3 0 1
摘 要 : 方位 保 障 刑 事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全 既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 价值 和 目的 所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方 面 , 也
检法 司等八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关于 开展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工作 的 若 干 意见 》 要 求在 全 国范 围 内, , 积极 、 稳妥、 有序 地开展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工 作 , 同年年底 ,
已有过半数 的地方在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 导 、 调下 , 协
研 究草拟 了具 体实 施 意见 , 有些 地 方 已经 将部 分 刑 事被 害的经济救 济上 升到 地方 立法 的层 面 。 同时 , 我 国法学 理论界 也开 始有 学者 研究 “ 事被 害人 参 刑 与诉讼活 动 的心理 基础 ” 并 进一 步探 讨保 障刑 事 ②,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刑法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赔偿,刑事司法系统和救济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这一领域的作用。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害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一方,他们的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犯和损害。
因此,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仅是基本的人权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侵权行为的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恰当的赔偿。
这不仅可以弥补他们所承受的损失,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
2. 被害人的尊严和安全:被害人有权得到适当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庇护所和必要的警戒措施,以保障被害人不再次遭受伤害。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或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二、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刑法赋予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害人的告知权:被害人有权知悉他们的权益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途径。
司法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援助,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2. 受害人权益的代理和辅助:如果被害人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性别等原因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提供相应的代理和辅助措施,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通过指派律师、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等方式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三、救济机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除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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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害人的研究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随着诉讼学的发展,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增加了被害人的较多诉讼权利,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不完善.本文旨从现状及问题去分析解决方案.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权利保障对策
一、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现状
我国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是顺应国家潮流所表现出的重大
发展。
具体表现在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新刑诉法对被
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控告权。
对被
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2、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
3、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建议权;
4、对比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5、直接起诉权;
6、参加法庭审理权;
7、申请提出诉讼权;
8、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
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机关申诉的权利;
9、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这是新诉讼法增加的以明确规定被害人该权利的法律依据;10、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这一条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上诉提到的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调整了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时间当中却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有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当做证人来参与诉讼的,更有甚者,有的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毫不知情。
还有例如本来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问题而建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由于被害人无强制取证手段、无相应侦查技术而在实践中名存实亡。
另外还有被害人不服裁判的救济权、被害人补偿权利等将重点论述。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1、被害人不服裁判的救济权问题。
被害人的救济权分为上诉权和申诉权。
关于被害人是否应享有上诉权,持两派观点。
我认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大多从实体方面的实践意义角度所主张,值得支持。
还有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不仅有监督的积极动因,而且作为犯罪事件的亲身经历和利益受判决影响着,最有条件干瘦判决是否公正。
对审判权的监督不仅不会削弱审判权的权威性,而且会增强审判权的内在说服力。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制约法官的恣意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持否定态度者多从被害人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突角度论述。
这就涉及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主要在于保障两审终审制的实现。
受审判权被动性的限制,二审程序的启动有赖于一审程序中的控辩双方,检察机关的抗辩理由限制,实际行使不多。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如果被告人有加刑顾虑,那二审程序的启动将是极为困难的。
这就表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无损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然应
该承认,被害人的上诉权会使被告人难以享受不加刑的好处,不过这不应该成为被害人享有上诉权的障碍。
这是二审程序属于普通程序的性质使然。
普通程序的使命就在于从整体上保障审判的公正,因此,不能为了被告人在普通程序中享有额外的保障而剥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被害人的申诉权。
从已有的研究看,鲜见对被害人的申诉权直接提出异议的。
一般都是从一事不再理原则出发,从宏观方面涉及到申诉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控方在诉讼全过程中总体上占优势地位,人们对国家追诉权对被告人利益的威胁的过分关注,从国外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在申诉权问题上,公正的天平已经向被告人倾斜。
如不能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怎能让法院判决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2、被害人的补偿权利问题。
所谓被害人补偿权,指受犯罪侵害的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者一部、财产或者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权利。
在原始社会,对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处理。
但是,自从国家产生后,对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就逐渐出现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分。
行为人对其行为所负的责任叫刑事责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责任叫民事责任。
对于这种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但是,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经济需要的紧迫性和
诉讼的缓慢性之间的尖锐矛盾,使得他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被害人即使可以稍等时日,但有时因犯罪人逃匿、犯罪人家境贫困、犯罪事实举证不易等因素,他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些情况的存在带来了下列消极后果:第一,被害人因经济陷入困境,其生存受到威胁;第二,被害人违越社会规范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是,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危及社会安全。
第三:在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虽然有义务配合警察或者检察官侦查犯罪,但是被害人的基本需要如果得不到最起码的满足,其履行作证等法定的义务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为避免上述消极后果的扩大,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起该制度。
在我国现状下,增设这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很好的解决在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空有一张“法律白条”这一困境。
由于被告人经济状况一般不理想,被害人实际上几乎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损害赔偿,同时,国家刑事诉讼矫治机构发给受刑人的作业金又微乎其微,影响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能力。
此外,国家虽然有剥夺被告人因为犯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但却无权因此影响被害人的利益。
换言之,国家如果获得罚金收入就是不符合道义的。
一次,国家应该以其所获得的罚金作为补偿被害人的基金。
总之,只有寄希望与国家的补偿制度,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利益才能得到应有的恢复,被扭曲的正义才能得到矫正。
另外,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过窄,仅局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使被害人收到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
补偿。
因此将精神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而目前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
我们通常关注的都是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的种种问题,关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了解甚少。
首先,由于作为基本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予以明确,这就使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存在先天的不足。
人们通常也忽视了刑事被害人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将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
由于被害人法律援助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法院、律师的帮助,还需要侦查机关的帮助。
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界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也会越来越完善。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季卫东著:《法治程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