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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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1 . 1 . 2 美国
在 简易 程序 中 , 为 了保 证 效率 , 各 国均 进行 了有 限度 的调 节。例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只能变更成 为普通程序获得救 济 ; 美国审理轻微罪犯罪程序规定能 以 上诉 、 抗诉进行救济 。 2 . 5 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相对完善 各 国纷纷设立 了相关 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 , 如对律师参与简易 程序的具体程序做 出规定 , 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律师 的帮助下更加
简易程序最早发 源于英 国。在英 国 , 绝大多数 的 日常刑事案 件 由治安法 院的治安法 官按照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 。据相关调查 数据显示 , 在英 国审理 的全部案件 中 , 大约有 9 6 %的案件 由英 国 治安法 院按 照简易程序 审理 。依照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主要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是只能 由治 安法院管辖 的简易罪 ; 二是 同时可 由 刑事法 院和治安法院共 同管辖 的混合罪 ; 三是可以按 简易程序审 理 的可诉罪 ; 四是可以按 正式 程序 审理 的简易罪。
同之处 , 可供我 国借鉴 。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2 . 1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广泛 , 形式多样 在 国外 , 刑事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并不局 限于某一 类型的案
件或者某一个轻 重层 次的案件 , 而是根据 案件 的不 同特 点适 用不 同的简易程 序。例如美 国死 刑案件 以外的案件 都适用于辩诉 交 易程序 ; 意大利 的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于 任何 性质 的案 件 , 而且适 用 于刑事诉 讼的任何阶段 。
清楚地 了解 刑事简 易程 序的宗 旨、 适用 原则和条 件 、 审理方式 以 及所要承担 的后果 , 从而作 出对 自己有利 的选择 。
势, 呈现 出多元化的规范立法模式 。 1 . 1 . 1 英 国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

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

( g 06 Au .20 )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告 人 的简 易 程 序 动 议 权


( 湘潭大学, 南 湘 潭 4 1 0 ) 湖 1 15
[ 摘 要 ]完 整 的被 告 人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应 包括 动 议 权 、同意 或 否 决 权 、 更权 。 在 我 国的 立 法 及 司 法 解 释 变
往易被人们所忽视 。
被告人提 出的建议必须予 以程序性 审查 , 并就审查结果 给出

项确定 的具有法 律效 力的裁决。不服裁决的 , 被告 人可 以
向做出该项裁决 的法 院申请复议 。被告人 的简易 程序 动议
权 不同于被告人的简易程 序选择 权 。前者 是指赋 予被 告人 的主动提议要求适 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 后者则有更广 泛的 内
综观世界各 国和地 区的刑 事立法 , 对于被告人 的简易程
被告人 的简易程序动议权 , 是指在选择案件是否适 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过程 中 , 被告人享有 的提 出适用简易程序 的建 议 的权利 。基 于这项权 利 , 院作 为 中立 的裁 判机 构 , 于 法 对
的范围 内满足被告人 的要求 , 使被 告人 拥有 对选择 程序 的 最终决定权 。综上所述 , 完整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应是被告 人 在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拥 有完全 的 自主决定 权 , 包括 动议权 、 同意或否决权 、 变更权 。但其 中被 告人的简 易程序动议权 往

被 告人 的简易程序动议 权
及其在我 国立法 中的缺 失
我们认 为 , 告人 的程序 选择权 的 意义在 于赋予 被告 被 人在选择 适用普通程序或 简易 程序对其 进行审 判时最 终决 定的权 利。其 内容应 包括 以下几个 方 面: 一是 动议 权 , 即在 案件 进入审判程序之前 , 被告人有提 出要求适用简 易程序进 行审判的权利。二是同意或否决权 , 即当检察 院或法 院提 出 适 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时 , 告人有 权 同意 或者拒绝 。被告 被 人同意的话 , 案件可 以按简 易程序进 行审判 ; 果被告 人拒 如 绝 , 司法机关必须 尊重被告 人 的意 见 , 则 也就是说 被告 人拥 有最终 的否决 权。三是 变更 权 ( 学者 称其 为异 议权 ) 即 有 , 在 审判过 程中 , 如果被告人认为正在运 用的程序会对 自己带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之冷思考

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之冷思考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之冷思考许蔓莉(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应征得被告人同意。

这是我国就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但这一规定的设置对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并不缜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待于重新建构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简易程序;被告人;选择权;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97-03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许蔓莉(8),女,安徽阜阳人,华东政法学院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

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这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及司法理念上的一大进步,顺应了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

但这一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而使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不能顺利实现,其非完整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有待于重构和进一步完善。

一、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诉讼法理审视及其实质内涵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在我国,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试论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试论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李晓丽 (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03 ) 106
试论被告人 程序 的选择权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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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学研 究生 , 主要从事 民事诉讼 、 刑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可以适用简 易程 过被 指控犯罪的但不 必判处 监禁的被 事诉 讼研 究 。 序 审理的 ,应 当征 求人 民检察 院与被 告人 的同意和明确放 弃由地 区法院法
告人、 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 官审判的权利的表示 。
的 司法解释没有规 定。 本文通过 比较 公诉案件还是 自诉案件 ,被 告人 的意 人 、辩护人对 于简易程序的 适用没有
研 究 的 方 法 , 分析 得 出我 国应 当 对这 愿不作为法定的决定 因素 。

否决权 。
权利 予以设 置, 对于人权 的保 障 , 诉
最高法院20 年法发 6 03 号复函对
于公诉 案件适用简 易程 序 ,以人 民检 于检察院 。即人 民法院需要征求 人 民 机关合 作的 自愿 性质的方法 ,例 如由 察 院建 议或者 同意为 条件 ,人 民法院 检察院与被 告人 、辩护人两方的意见 , 律师进行帮助 ” 拥有决定权; 对于自诉案件 , 民法院 但是 , 人 只有人 民检察院同意的 , 简易程 具有适用 简易程序的决 定权 。最 高法 序 才得以适用 。立 法在对双方意见 的 三 赋予被告人适 用简易 程序选 0 Z 0 0Z Z0 ≯口 宣Z 0 ∽ 院的司法解释第23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上采取 了差别对待 ,法院 的 择权的意义


我 国的简易程序适用立法现 后 ,适 用简易程序 审理 。以此规 定分

刑事诉讼法2023新版

刑事诉讼法2023新版

刑事诉讼法2023新版《刑事诉讼法 2023 新版》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 年新版的刑事诉讼法在继承原有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新版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方面有了更明确和有力的规定。

例如,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案件的准确处理。

在证据制度方面,新版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重要调整。

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同时,新增了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这使得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在诉讼程序方面,新版刑事诉讼法优化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设置。

比如,对侦查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更加规范的限制,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另外,新版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明确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新版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新版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给予了特别关注。

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和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在监督机制方面,新版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善了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二、 对简 易程 序 内在价值 的分 析
在当代 , 刑事诉讼程序是紧紧围绕——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对价值 目 标展开的。所谓诉讼公正就是对 国家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高水平的平衡 ,尤其要加强对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在日 益重视 自由和民主的今天 , 对其的追求 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诉讼如果不能公正 , 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
升的情况下 . 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做到最大程度上利用司法资源 , 这对于解决司法资源不足与 日 益众多的犯罪 之 间 的矛 盾 ,无疑 具有 积极 的意义 。从 本 质上说诉 讼公 正 和诉讼 效率 本身 即是 一对 矛盾 ,正是 因为存 在该 矛
盾 , 更好地体 现 出诉讼 价值 。而刑事 简易 程 序的 出现 , 才 将二 者较好 地结 合起来 , 实现 了公正 , 既 又提高 了诉 讼 一 Nhomakorabea、
和辩论 , 就可径直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 这种程序与正式的审判程序相比明显带有简便性和省略性 据统计 资料表明, 在英国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占其全部刑事案件的 9 %, 7 美国则 占到 8 O% 一9%。 0 在大陆 法系国家 , 也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成了多种类型和多种模式的简易程序 。 在德 国, 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具 有重要的地位, 整个刑事案件有一半是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的。 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是案情简单 , 量刑可能较轻 的案件.包括处罚令程序和加快程序 。前者针对某些轻微犯罪检察官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要求发布执行刑罚 的命令 。 后者是无起诉书和开庭决定直接进人法庭审理的诉讼程序 。 在 日 , 本 简易程序被称为“ 略式手续” 即 , 简易法院只对检察官提出的资料进行调查而不经 口头辩论便处 以罚金的程序。同时 ,日 本为了迅速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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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一、简易审案件的范围、特点。

刑事审判简易审程序,是指根据《在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加简便的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指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自诉案件,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毁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是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案件的有:1、不符合简易审条件的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精神病患者;3、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4、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7、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审案件。

适用简易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较普通程序更加简便的作法在如下方面:1、适用简易审案件,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被告人对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控、告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定罪、量刑、赔偿数额等有不同意见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按如下情形处理:(一)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的内容清楚的,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

(二)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讯问被告人;但是控、辩方申请陈述或询问的,审判员应当允许其作简要的补充性陈述或询问。

(三)控方可以简明扼要地向法庭归纳出示证据;辩方也可以出示证据。

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出示有关证据。

(四))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以不再质证,由审判员当庭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且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质证,审判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五)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可以要求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焦点发表简练的意见,不再重复事实和证据的陈述。

辩护人不出庭的,审判员可以向被告人告知有关辩护词的要点,或者将辩护词交给被告人自行辩护。

2、证据移送不同普通程序审的案件,在简易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检察院不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了,而是应将卷宗全部移送。

3、适用简易审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辩护;审判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将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副本、传票、开庭通知书及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告知书送达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上述通知均可以用口头告知、、传真等简便方式,只是应记录在案。

5、适用简易审的自诉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是否准许撤回自诉,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6、证人、鉴定人原则上不出庭。

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而且现实中对证人出庭的权利保障不大规范,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可在庭上概括说明即可,确需出庭的,才要求出庭。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审结。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有不符合简易审条件和范围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制作《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

中止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计算。

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特点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为了提高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简便、快捷便是其显著特点。

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下面提及的这个案例也许过于特殊,但却能使人深省:谢洪武,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一位普通农民。

1974年6月24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此后,谢洪武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

到20XX年10月30日被无罪释放时,谢洪武已经从一个“总是笑眯眯”的健康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垂暮老人。

“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8年?”这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漠视,与司法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们国家要建立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执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

执法不是专制的工具,执法机关应当以平等地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

解读20XX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其中有几条在此不得不提:1、在广州,孙志刚因被公安机关错误收容并被害致死,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出台。

2、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得起官司了。

3、公检法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5种服刑人员可在社会上服刑,接受教育和改造。

5、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

从这些报道中,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威严的司法活动在细微之处多了一份对个人尊严的体恤和权利的尊重,司法文明之风迎面而来。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而且仍在发生着重大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

这些变化使公众对执法水平的期望和评价标准也在不断升高,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载入宪法,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精神和治国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不再只是口号,而是我们执法者必须深思并实际去贯彻的任务,这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乃至挑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诸多诉讼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也就是说,只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才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诉讼过程参与得越充分、越有效,他们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越大,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走过场,这是刑事诉讼公正性所必需的。

其次,受到平等对待是人类本能的一种愿望,司法机关对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保障每一位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使他们的诉讼请求和实体权益受到同等尊重和关注,有助于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产生受到公正对待的印象,他们会认为其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了尊重,他们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主张得到了司法机关合理的考虑和采纳,从而使刑事诉讼被告人与被害人获知并了解,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是轻率的,而是依理依法,经过慎重的分析以后得出的结论。

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恶信服和尊重。

因为刑事诉讼中公正的要求,不仅是确保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切实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样,被告人认同,被害人认同,人民群众也满意,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环境,对社会的稳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作法。

1、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一)首要的是转变执法观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很多执法人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习惯并没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长官意志、官僚意识、特权思想、阶级斗争等思维习惯还一定程度存在,另外,执法环境也有很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较普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执法观仍然较浓厚,重打击,轻保护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盛行,然而,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是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之权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的尊重。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坏人”权利的尊重比对“好人”权利的尊重更能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

因此,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加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公正与效率可能发生冲突,绝不能以效率牺牲公正。

我们为数不少的执法人员有这样的心理倾向: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视为打击犯罪的一种必要的代价。

司法人员中有种观念认为,执法的任务就是抓人、判刑,就是打击犯罪,提到保障权利,就会导致“打击不力”,而且,只要打击了少数人的犯罪,就相应的保护了国家、社会和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一切以打击犯罪为重心;甚至对超期羁押问题,还有人认为有助于查清事实,偶尔可以变通允许。

执法观念的转变成为了一个坚巨任务,同时也日渐迫切。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一种执法观念。

司法人员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求防止先入为主,养成中立、客观的调查习惯,能保证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罚追究,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础。

(二)确保被告人的知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回避权;辩护权;有权对法庭上质证的证据发表意见;庭审中,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最后陈述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上诉权;申诉权等。

简易审虽然较普通程序更加简便,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能被剥夺,只有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的知悉权,才能使被告人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让自己的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使他们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其命运受到法律机关任意摆布的客体,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便会使他们从心理上真诚的接受司法机关所作的决定,承认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改变过去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在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分进行调解。

适用简易审的自诉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是否准许撤回自诉,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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