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保 障相 比 以前 有 了很多 的改善 , 是与 国际上 的标准 相 比仍然 存 安 慰 , 少被 害人所 受 的损失 。 但 减 在 很 多差距 。具 体而 言 , 要体 现在 下面几 个方 面 : 主 ( ) 二 建立 被害人 法律援 助 制度
( ) 害人知 情权 没有 得 到足 够的重 视 一 被 刑事 被害人 是直接遭 受犯 罪行为 侵害 的对象 , 已经 因被告 的 在 我 国, 被害 人知情 权 的保 护仅仅 在刑 诉法 巾加 以规定 , 而 犯 罪行 为而遭受 很多损 失 , 果在此情 况下 还要求 其付 出极大代 如 且 多是 原则 性 的规定 , 不够 全面 具体 。 于许 多被 害人想 要知 悉 价 参与 诉讼 , 对 不利 于被害 人的 恢复 。 由于刑 事诉讼 法 缺乏有 关被 而 且应 当知悉 的 内容, 法律 并没有 做 出规 定 , 且在 司法实 践中 , 而 害 人法律 援助权 的规定 , 导致 实践中往 往忽 视针对 被害人 的法律 司法机 关也 往往 对案 件 的进 展情 况予 以保 密 。被害 人在 立案 阶 援助 , 这对 于维 护被害 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不利 的 , 们应 当建 立针 我
段、 侦查阶 段 、 审查起诉 阶段 、 审判 阶段 以及执行 阶段都 没有获得 对 被害人 的法律 援助 制度 , 根据 不 同的情形 对诉 讼 费、 鉴定 费等 足 够的 知情权 。 实上 , 事 被害 人作 为直接 遭受 犯罪行 为侵 害 的对 费 用予 以减 免 。这 样 既达 到 了政 府和 社会 设立 法律 援 助制 度 的
( 被 害人 的补偿 权得 不到 法律 的保 障 二) 对 因为被 告人 的犯罪 行为而遭 受损 失 , 从而 生活 困难 的被 害
对被 害人 知情权 人给 予必要 的补偿是社 会 文明进步 的重要 标志 , 也是刑 事诉讼 保 们应 当 以刑 事诉讼 的五个 诉讼阶 段为基 本脉络 , 障 人权 的重要 内容 。 目前 , 国还没 有专 门针 对刑事 被害 人 国家 的 内容加 以完 善 。同 时还应 当规 定被 害人 知情 权 的行 使方 式和 我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立 法 的 目的是 维 护社 会 良好 秩 序 , 过法 律 对 通
1 .抗诉 请 求权 的局 限
社会 中各 方 关 系进 行 调 整 使 之 达 到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第2 7卷第 8期 2 1 年 8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A G I E C E SC L E E O R A FS N Q U T A H R O L G
Vo _ 7 No. I2 8 Au u t 01 g s .2 1
诉权 比较起 来 , 害 人 的抗 诉 请 求 权 是 不 完 整 的 。 被
首先 , 害人 及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只能 针 对 一 审 判决 行 被
度 的极 大进步 , 彰 显 了我 国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 。但 也 是对 比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提 升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保护 显得 苍 白。刑事 被 害人本 身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被 侵犯 者 , 于 弱势 地位 , 处 其 权利 如果 没有 得 到 刑 事 诉讼 法 的充 分 保 障 , 人 则
权 保 障 同样 无法 实现 。本 文拟 对 现今 刑事 诉讼 制度 对 被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规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深入 挖
使 抗 诉 申请权 , 一 审裁 定 没 有 抗 诉 请 求 权 ; 次 , 对 其 抗 诉 请求 权 的主 体 仅 限 于被 害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最 后 , 害人抗 诉 请求 权不 能直 接 启动 二审 程序 , 被 是 否 能够 启 动二 审程 序 的开始 还得 取 决于 检察 院 的决 定 。从 本质 上 讲 , 上 诉 权 是 当事 人 当 然 的诉 讼 权 “ 利, 是被 害人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重要 标志 , 可 以任 不 何理 由加 以限制 或剥夺 ” 。而 对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对 … 比的结果 是被 害人 没有 上 诉 权 , 仅有 一 个 不 完 善 的 抗 诉 请求权 。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权 主要 是指被 追诉 人 的权 利, 因此 对犯 罪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的诉讼 因此 , 被害 人上诉 权 的缺 失与其 当事人 的地 位是 不相 符 的。 权 利保 护较 完 善 。 别是 新修 订 的《 特 律师 法》 较大 的扩张 了律 师 , 辩 护人 的权 利 , 而给犯 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 增加 了“ 等 的武装” 从 平 ,
( 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途径有限 四)
我 国刑法 和刑事 诉讼 法都 规定 被害人 有获 得赔偿 的权利 , 但
更 为完 善 的保 护和 救 济被 追 诉人 的权 利 。但作 为 与案 件 处理 结 是在获 得赔偿 的权 利范 围上受 到 限制 。 方面 , 害人只 能就 犯 一 被
果有利 害关系 的被 害人 , 知悉 司法机关 追诉 犯罪进 程 的迫切 程 罪 行 为所导 致 的物 质损 害 要求 赔偿 , 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 偿 。 其 而
起 诉书送 达 给被 害 人 。
三、 刑事被 害 人权 利被 忽视 的 原 因
( ) 统 犯 罪 理 论 的 影 响 一 传
( 被 害人 在庭 审中 的发言权 难 以切 实保 障 二) 在 公诉案 件 审理过 程 , 除了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及 要求 被 害人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在 刑事诉 讼 中 , 被 害 人 往往 是 与犯 罪嫌 疑 人 相 伴 出现的 , 是加 害人 的对 称 。我 国《 刑 事 诉讼 法 》中
使 用 了“ 被 害人 ” 一词 , 但对 于 “ 被 害人 ” 的概 念立 法
De c .. 201 3 Vo 1 . 2 6 N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刑事法学论坛】
刑事被害人 的权 利保护
汪婷 婷
(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检察院 , 北京 1 0 0 0 2 5 )
[ 摘 要] 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是保障公 民人权的重要方面, 也是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 。 我 国刑事被 害人权 益 的保 障应在 加 强 司 法机 关执 法人 员人 权保 护 的观 念 , 完善 刑 事 被 害人 在 诉 讼
中的知 情权 、 委 托代 理 权 、 上 诉权 、 赔偿 请 求 制度 , 加 强被 害人 的控 告 权 , 建 立 刑事 被 害人 援 助 制度
等 方 面建立保 护机 制 。
[ 关键 词 ] 刑 事被 害人 ; 权 利保 护 ; 人权 保 护 [ 中图分 类号 ]D F 4 8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 号]1 6 7 2—1 5 0 0( 2 0 1 3 ) 0 4— 0 0 8 2— 0 3
一
、
刑事 被 害人 的概念 及 其诉讼 权 利
求 其法 定代 理 人在 场 的权利 ; 陈述 意见 权 ; 使用 本 民
( 一) 刑 事被 害人 的概 念
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权 ; 参加法庭 调查 、 法庭辩论 权; 不服一审判决 , 向人 民检察院 申请抗诉权 ; 对生 效判 决 的 申诉 权 ; 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权 。 2 . 自诉 案 件 中刑事 被 害人享 有 的权 利 。对于 自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为被害人 的其他合 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 , 导致
已经受过 犯 罪行 为伤 害 的被 害人 及其 亲属 有可 能继 续 得不 到更公 正 的救 济 。 尽管 19 96年修 订 的刑事 诉 讼 法 把 刑 事 被 害人 列 为 当事 人 , 诉 讼 地 位 较 以 前 有 了很 大 提 高 , 其 然 而 , 事 被害人 享 有 的刑 事 诉 讼 权 利 仍 然不 能与 其 刑
第2 2卷 第 5期 (0 0年 5月) 21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科 学 学报
S I C ENC S J RNAL OF U VE I I S I S OC AL S I E OU NI RS T E N HANXI
V O . 2 No. 12 5
( y2 L ) Ma该 侵 害 行 为 是应 受 刑 法 处 且 罚 的犯罪 行 为 。如 果刑 法 中没有 明确 规定该 侵 害行 为是 犯罪 行为 , 受该 行 为 侵 害 的 被 害人 就 不 是刑 则 事被 害人 。第 二 , 接 遭 受犯 罪行 为 的侵 害 。被 害 直
些利 益 即使被 侵害 , 他也 不是 刑事 被 害人 。 比如 , 某 女青 年 因被侮辱 而 自杀 , 辱 者将构 成侮 辱罪 , 侮 女青 年 的父母 是受 伤害 最 深 的人 , 他们 不 是 刑 事 被 害 但 人, 因为他 们不是 侮 辱行 为 的直接对 象 。第三 , 享有 刑事诉 讼法 赋予 的诉 讼权 利 。依照 刑事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害人 享有控 告 、 被 追诉 、 与诉讼 、 参 提起 刑 事附带 民事赔 偿 、 民事上 诉 等权利 。
讼 的原 告人 和被 告 人 。 首次 从 立 法 上 赋 予 被 害 人 ”
、
刑事被害人 的界定
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
身体权 ;二 ) ( 姓名权 、 肖像权 、 誉权 、 名 障, 是实现公平正义 的一条途径 , 可以保障 权利 , 那么刑事 被害人作 为犯罪 行为 的直 权 、
( 由刑法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涵义 一)
关、 审判机关 因工作 失误而侵 犯 了刑事 被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 出规定时涉及到了 判机关驳 回申请 的决 定 , 事被 害人可 以 害人隐私权 , 刑 从而对 刑事被 害人造成精 神 被害人 , 可在此增加一款规定 , 对刑事被害 向上一级审判机关 申请复核。笔者赞 同建 伤害的 , 当明确规定 由国家给予赔偿 应 人 的涵义予 以明确 。这样 , 刑事诉 讼法 就 立刑事被 害人 申请 司法审查 制度 , 因为该 二、 扩大刑 事被害 人请求 赔偿权 利的 可相应地设计刑事被害人 的诉讼权利和诉 制度既是对立案权 、 公诉权的一种约束 , 也 范 围和途径 讼程序 , 同时有利于在其 他部 门法 、 地方法 是 实现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监督 的一 规 中制定 与刑 事 被害人 权 利保 护相 关 的 个 手段 , 以有 效 保 障 刑事 被 害人 诉 讼 ( ) 一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法定赔偿的 可
的力量保护 自己合法权 益。这 一现 状 , 上诉或 申诉获得在就同一案件复审程序 中 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应
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 审判机关 负有意义地参与机会 。 第 条 “ ”笔者认 为 , 予刑 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1 规定 : 自 赋 在案 件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过程 中对刑事 事 被 害 人 完 整 的 上 诉 权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学 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 利遭受非 法侵 害, 向人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当面或 书面告知 性 、 人 合理性 和现实意 义。既然被告 人对 审 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 神损 害的 , 民法 的义务 , 这是刑事被 害人人权 的尊重 和保 批机关依法作出判决结果享有提起上诉的 院应当依法 予 以受 理 :一 ) 命 权、 ( 生 健康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定: 自然人 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 害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是否得到追诉, 犯罪嫌疑人 , 告人 是否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 被
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 , 民法院应 当依法 予 以受理 : D生命权 、 司法机关 的衡量标准也是 围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展开的。刑 人 ( 健康权、 身体权 ;2 姓 名权、 () 肖像 权、 誉权 、 名 荣誉权 ;3 人格 事司法实践 , () 长期 以来都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关注 。 尊严权 、 人身 自由权 。 反社会利益、 违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 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 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 院起 诉请 求赔偿
经济与法
论刑事 被 害人权 利 的保 护和救济
滕 聪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 定 0 10 ) 70, 其权利的保护问题常常被社会忽视, 本文通过阐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
分析原 因, 最终提 出完善刑事被害人权 利保护的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事被 害人; 刑 诉讼权利; 家赔偿 国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 认为, 犯罪 的本质是侵犯 社会秩序 , 严重反对统 治关系的行
一
、
犯 1 .刑事被害人相较于犯罪嫌疑人 , 权利的不对等性 。我国 为 。 罪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即是 刑 法 所 保 护 的而 为 犯 罪所 侵 犯 的社
刑事诉讼法 , 10 规定, 第 8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 的法 定代理 会 关系 。因此 , 国的刑法 的立法宗 旨即是惩治犯罪 , 我 保护 人 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 裁定的, 有权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 , 民。 图保障现有 的社会秩序 , 力 维护社会稳定 。 刑法过于强调犯 不得 以任何借 口加以剥夺 。而刑事诉讼法, 12条规定, 第 8 被害 罪的社会危 害性 , 却忽视了对个 体权利 的关注 。将惩治犯罪 作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 , 自收到判决书后五 日 为 首要 任 务 ,认 为犯 罪 分 子 得 到 了严 惩 也就 实现 了 公 平 正 义 , 内, 权请求人 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 , 有 检察 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而缺 少对被害人合 理诉求 的关注 以及对被害人在经 受损害后 定代理人 的请求后五 日内, 应当作出是否抗诉 的决 定并 答复 请 身心的平复 工作 。我 国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本质上体现 了职 权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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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内容摘要〙当今的世界,人权保障受到高度的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片关注。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制定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内陆省份也都出台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这些法规、规章制度为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具备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立法的条件。我们应当以国家责任说为理论基础,兼顾其他说的有益之处,从刑事被害人的界定、补偿的项目和标准、刑事被害人补偿程序、不予补偿及减轻补偿的情况、国家追偿、经费的来源、监督体制等七个方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相对比较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被告人、国家责任、补偿、追偿权 引言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某用铁锤将四名同宿舍的同学逐一杀死。在一审期间,四位刑事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要求81万元的民事赔偿。一审判决马某应给予每家两万元的赔偿,但鉴于马 2
某的实际情况,被害人家属最终放弃赔偿请求。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事后,乌鲁木齐市政府一次性发放特殊抚恤金每人20万元、丧葬补助金每人1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伤及到被害人身体的犯罪,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无力或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样以来,被害人损失得不到赔偿,导致被害人生存或正常生活出现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位律师,笔者在执业中时常接触到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被害人最终还是求助无门,处境悲惨。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是,当刑事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刑事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提供资金来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协助刑事被害人摆脱刑事犯罪给其带来的悲惨处境,让其恢复到与其他社会成员较为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进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相关法律依据 从效力等级角度来讲,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应当是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是同一效力层次的。那么,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 3
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就是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33条第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体现的是对刑事被害人生存权利的保障,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宪法》第45条第1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群体当然应享受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也应当发展这种救济形式。从上述的《宪法》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到多处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根据。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即国家责任说 该说认为,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这种责任的具体体现。台湾学者张平吾认为,政府独占防卫,应有保护人民免受攻击及失盗的责任。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到: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一结合形式就是国家。因此,按照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的观点,“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 4
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吧这笔钱追回来。”笔者认为,公民这一方面应当履行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等等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不允许公民时刻携带武器以防备罪犯袭击,因此国家对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有保障的责任。若公民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者,遭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国家就应当为其未尽到保护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者曲涛在其专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国家责任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该说过分强调国家应对犯罪侵害应负的责任,而没有考虑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个案分析。……因此,认为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应当负责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认为从广义上讲,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遇害毕竟不是国家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责任说并不存在这样的缺陷。被害人遭受到损失以后,首先应当向罪犯主张赔偿权利,因为罪犯是直接侵害者,当罪犯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才按照法定程序补偿,国家在这里起到是最终保障作用。当国家补偿被害人损失以后仍然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向罪犯追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国家在这里承担是保障责任,被害人的损失发生后,国家与罪犯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罪犯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国家补偿的程序方能启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5
立法就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国家责任说为理论基础。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实质上就是纳税人拿自己的财产来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纳税人来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买单,这样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的责任,是国家的职能之一,是每个纳税人纳税的应有之意。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税款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对其可以自由支配,当然可以用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从几率上说,作为纳税的公民其本人也有可能刑事被害人,有的纳税人已经成为刑事被害人,国家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对纳税人和非纳税人负同样的责任,成为刑事被害人以后同样应给予补偿。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计构想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 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进行诠释,应当利用辩证和发展的方。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将发生不断的变化。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为刑事被害人进行定义。首先,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即这里的“人”是否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全部主体,还是仅 6
指的是自然人。不管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理论来说,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能因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成为被害人,也就是说这里指的被害人中的“人”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全部主体。然而,根据刑事被害人制度发展的水平和阶段,考虑到当前的社会条件,在目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定义时不应当将被害人中的“人”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全部主体,因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范围的扩大化会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财政负担,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不成熟、国家的财力仍不充足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中的“人”仅限定为为自然人,而不包括其他主体。其次,这里的“刑事”内容指的是什么,就是说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中的犯罪行为包括哪些犯罪行为。最初,犯罪学家、被害人学家只研究暴力型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后来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诸如交通肇事犯罪被害人、性犯罪被害人以及破坏家庭犯罪的被害人。随着法学理论的进步,刑事被害人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能够得到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也会不断扩大。最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损失范围,即刑事被害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获得国家的补偿。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以后,刑事被害人有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国家的补偿,毕竟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然而,国家补偿的水平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国家的财力等等,在现阶段国家的 7
补偿的水平应当只能够维持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也就是说只能补偿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失,至于物质上和精神上大的损失,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水平的进步,刑事被害人的这些损失也会逐步得到补偿。如果把刑事被害人的损失限定在身体方面的话,相对应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暴力性犯罪,极少数是非暴力型犯罪,一些过失致人伤亡的就是费暴力性犯罪。 (二)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我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九条规定,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刑事被害人实际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极其特殊困难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该救助条例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数额是比较少的,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满足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活的,起不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有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主要规定一些补偿项目和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偿数额,还规定了遗属和未成年人如何领取救助,如该法第九条作出规定,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之项目及其最高金额如下:第一、因犯罪被害人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四十万元;第二、因犯罪被害人死亡所支付的殡葬费用,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