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 我 国刑事被害人救助 制度
唐 群 丽
( 5 4 1 1 9 9 广 西桂 林 市 临桂 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临桂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制 度 对被 害 人 受损 害 利 益 的补 救 是 通 过 不 到犯 罪分 民事 诉讼 这 一 途 径来 实现 的, 然 而 当被 害人 不 能 从 被 现 实 中 ,刑 事 案 件 发 生后 ,要 么 是 由 于案 子 长 年 未 破 ,犯 告 人处 获 得 实 际 赔偿 时 ,应该 由法 律 为 其提 供 救 济 途 径 ,但 我 罪 分 子 没 有归 案 ,使 被 害人 无 法 提起 赔 偿 ;要 么 是 案 子 虽 然 破
国现有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建构一种 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但根本无力支付。
新 的 制度 给遭 受 不 幸 的被 害 人 以救 济 , 以安抚 其 精 神 ,安 定 其 这 种 情 况下 ,作 为 国 家 和社 会 ,面 对 被 害 人 无法 完 全 恢 复 的 精 生 活。 神 上 的创 伤 和物 质 上 难 以 弥补 的现 状 ,绝 不 能 熟 视无 睹 ,这 事 关键 词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度 关 法 治 的公 平 正义 与 社会 的稳 定 发 展 。法 律 强 调公 平 正义 ,公 平 正 义 也 应该 作 为 刑 法 的 首要 价 值 。刑 事 被 害 人 是犯 罪 的受 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 内涵及价值取 向 者 ,由于受 犯罪 侵害 ,其身 心 已遭 受很 大痛 苦 ,财 产蒙 受损 失 。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是 指 国 家对 遭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而 又 只有 充 分 关 注 因犯 罪 行 为 导致 生 活 困难 的被 害人 ,给予 其 一 定 没有得到充分赔偿 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 给予其一 的救 助 ,才能 真 正 实 现 正 义 的法 治 。 因此 ,建立 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定物 质救 助 的 制度 。因 被 害人 所 遭 受 的损 害 是 由犯 罪人 的犯 罪 助制 度是 十分 必要 的 。 行 为造 成 的 ,所 以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既不 同于 犯 罪人 对 被 害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的几点 思考 人进 行 的损 害 赔偿 制度 ,也不 同于 国家 赔偿 制 度 ,而是 国家 对 1 . 救 助 基 本 原 则 犯 罪 被 害人 遭 受 的 损 害依 法 给 予 一定 救 助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在 是 公平 原 则 。 以往 刑 事 诉 讼 立法 和理 论 研 究 只 重视 如何 而 今后 应 当赋 予被 害人 以平 等 的权 利 , 这 里 ,救 助 的 主体 是 国家 ;救 助 的对 象 是 被 害人 或 其 近 亲 属 ; 保 障刑事 被 告人 的权 利 , 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 ;救助的原 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使 过 于 向被 告 人倾 斜 的天 平 恢 复平 衡 。对无 法 获 得 被 告 人 足额 生 活 贫 困且 无 法 从 犯罪 分 子 处 获 得应 有 的赔 偿 。对 刑 事被 害人 赔 偿 的被 害人 提 供 国家 补 偿 本 身 就是 贯 彻 公 平原 则 的体 现 。 同 进 行 救 助 ,并 不 是 国家 代 替 犯 罪 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也 不是 作 为 时 ,各 地 区应 在 国 家规 定 的 救 助数 额 的限 额 内 ,根 据 各 自的社 对 犯 罪 行 为承 担 民事赔 偿 义 务 的 责 任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而 是 国 会 发展 情况 向被 害人 提供 救 助金 , 不 应 盲 目攀 比 , 为 了形 式 公平 , 而 牺 牲 实 质公 平 。 二是 赔 偿 为 主 ,补 偿 为 辅 原则 。被 害 人 只 能 家 对特 定范 围 的被 害人 给予 的一 种经 济救 助 。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 ,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 在 刑 事 损 害赔 偿 不 能 实 现或 预 期 的 赔偿 极 度 不 足 ,并 且 用 尽 其 法 律 实 施 活动 时均 要 实 现 的道 德 目标 。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作 它 救 济 手 段 的情 况 下 才 能够 申请 国家救 助 。被 害人 的损 失 主 要 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 ,公平保障和秩序稳定是该制度 的价值取 是 由罪 犯 造 成 的 ,其应 当承 担 首要 的赔 偿 责 任 ,国家 救 助 只 是 向 。首先 ,公 平 保 障被 害人 和 被 告人 的权 利 是 刑事 被 害 人 救 助 种 补充 。三是及 时 救助 原则 。刑事 被 害人受 到犯 罪侵 害 之后 , 制度 建 立 的 首要 价 值 取 向 。现 代 刑 事诉 讼 制 度 在 追求 人 权 保 障 由于 身 心 受 到损 害 或 财 产受 到损 失 ,实 际上 处 于 不利 的社 会 地 的 同 时 。其 天平 偏 向 了被 告 人 ;在 实 践 中 ,虽 然 被告 人 受 到 了 位 ,需 要 国 家及 时 给 予 救 济 ,使 其 尽 快 摆脱 不 利 地 位 。 四是 有 条件 救 助 原 则 。建 立 刑 事被 害 人 救 助 制度 必 须 与 我 国 的社 会 经 惩罚 ,但 是 ,刑 事 被 害 人 的权 利 却 得 不 到应 有 的保 障 。 因此 , 这 不 能不 说 是 现代 刑事 诉 讼 制 度 的一 个 缺 憾 。 因为 ,公 正 的刑 济 发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现 阶段 不是 所 有 的 被 害 人都 能 申请 救 助 ,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57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及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应联合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救助的具体案情以剧集或者检察官说法等方式在媒体上进行报道,从而更形象贴切地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政策。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及时将救助节点前移,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控申业务部门。
控申业务部门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控申业务部门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生活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通报共享平台建设。
三、结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惠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对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更是检察机光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1]任孔全,曲海舰,黄启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分析[J].人民检察,2014,(03).[2]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作者:周朝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得到救助。
[2]3、救助方式过于单一,救助金额相对有限。
当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采用一次性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发放救助款的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直接简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譬如救助金额相对有限,最多不超过5万元,这笔金额无法从根本上解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境。
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仅仅在经济上,还包括心理、精神等,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伤害。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修改定稿)杨 燚* 杨 晓**一、现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不足(一) 司法救助方式单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救助的范围较小、方式单一。
仅仅局限于被害人,并且救助的方式绝大部分采取现金形式,缺乏心理救助、社区帮助等富有时代感的救助形式。
在责任人无任何赔偿能力或者暂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有没有一种及时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刑事被害人实现其合法利益,正是司法救助要考虑的问题。
(二)司法救助发放不及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中间环节较多,发放不及时,影响救助救急的主要功效发挥。
目前,重庆市院、分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都能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报市政法委备案、审批。
但市政法委的审批、财政部门的划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一个案件的救助款要数月才能划到办案单位的账上。
对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来说,繁琐的救助程序无疑会延误救治时机。
(三)缺乏司法救助体系的完整构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具体关于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规定》。
但是,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
①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至于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救助主体、条件、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权威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一)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需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拓宽救助渠道。
即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伤害,确有严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其配偶、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无法从犯罪行为人处获得赔偿,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司法实践中,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告人又没有赔偿能力,往往容易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这时就需要国家给予积极救助。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 上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 上海 2 0 0 1 3 7 )
摘 要 :刑事被 害人是 司法体制改革不容 忽视的群体之一 。本 文从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的相
关概念和理论 渊源入手 ,考察先行 国家v 2 , S z . . 我 国台湾和香港 的有 关经验 ,在分析我 国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在 立法和 实践探 索的基础上 ,突破一 直以来对刑 事救助 的法学视 角局 限,将其放置 于刑 事公共政策 平 台之 上 ,提 出进一步发展 完善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的框 架性 思考 。 关键词 :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 ;救助制度 ;社会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D 6 3 2 . 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7 5 0 ( 2 0 1 5 ) 0 5 — 0 0 8 1 一 ( 0 9 )
2 0 1 5 年1 0 月
上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Oc t . . 201 5
第2 5 卷第 5 期
Vo1 . 2 5 N O. 5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救 助 制 度研 究
际赔偿 时 ,由国家依照一 定 的条件 和程序对被 外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这种观点 以新西 兰为代
害 人加 以补偿 的制 度 。② 联合国 《 为罪行 和滥 表。 用权力 行为受 害者取得为通过社会政 策来 改
明确 ,当无法从 罪犯或其 他来源得 到充分 的补 善和关心 每个社会成 员 的生 活 ,这是整个 社会 偿 时 ,会 员 国应 设法 向下列人等提供 金钱上 的 的一种 责任 ,因此如 果某个社会 成员 因犯 罪被 补偿 : ( a) 遭 受严 重罪 行 造成 的重 大身 体 伤 害而致残 、死亡或贫 困 ,无人供 养时 ,社会 应 害 或身 心健 康损 害 的受 害者 ; ( b)由于这种 给予其适 当的救助或 援助 。这种 观点 以美 国为 受 害 情 况 致使 受 害者 死 亡 或 身心 残 障 ,其 家 代 表 ,美 国 自1 9 6 5 年加利福 尼亚州首先 制定被 属 、特别是受养人 。④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一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推荐文章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论界已开始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摸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
近年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保障问题研究,并努力探寻解决路径。
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仍应顺应世界人权、人道主义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救助对象;机构程序【正文】我国法学界在不断讨论探索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
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济非常困难,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国家救助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发展状况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的过程。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3600多年以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20世纪60年代这一制度重新被关注启用,至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被遗忘的人”的状况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得到重视与提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
实行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实现了从国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到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三元模式的演变,以及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真正实现刑法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诉求。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
这对于彰显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难。
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
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
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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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摘要:
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那么如果没有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所以为了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被拒绝,会引起被害人对罪犯及对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情绪。
他们有的被欺凌,精神极度痛苦;有的受到人身伤害,甚至肢体残废;有的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无法继续生活。
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使得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
但有时这些对于精神上、身体上、物质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或者情绪激动想报复社会,或者意志消沉失去生活的动力。
如果不及时
的给予他们帮助和关怀,很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所以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来看,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遭受了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有的甚至因为犯罪而残疾,他们大多是无辜的受害者,需要得到同情和关怀。
然而刑事诉讼立法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一些人道的禁止性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政府也用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满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却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忽略了。
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
三、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劳动报酬、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案件的申请人,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急需医疗救助费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二)要严格把握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区别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
产权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或者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
经济上给予一定资助。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既不是检察机关给受害人的国家赔偿,也不是对赔偿不足部分的补足,而是在刑事被害人利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弥补时对其实施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属于案外救济。
(三)救助的原则
“救急不救贫”、“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助与损害相适应原则”、“有条件取得救助的原则”即被害人没有重大过错,被害人也未能从其它途径获得相应赔偿的。
只有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才由国家和社会来进行补偿。
不能把缠诉、上访作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根据。
对于已经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规定得到了损害赔偿的,如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各类捐赠等国家不再进行补偿。
但获赔数额与损失额仍有明显差距的,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对于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实施犯罪的被害人,应当不予补偿。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可以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和谐司法,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发展。
正如院检察长佟光喜所说:“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也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保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逐步加以完善。
”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