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浅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保障与完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世界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国际社会也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
我国自2004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
在工作实践中,中央和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
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因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机构不统一,救助对象与条件、范围、标准不一致。
救助程序不完善、救助资金缺乏保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发挥。
因此有必要统一制定被害人救助制度,使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时间走向合法化和规范化,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
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进社会福利为出发点,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
通过整合国家和社会资源,有效衔接被害人救助与其他救济方式。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时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别。
比如,最早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山东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等”原则;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中规定了“救济解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次性救助,公正、便捷、及时”的原则;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中规定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公正公开,救济便捷”等原则。
以上规定中,有的不是被害人救助的特有原则,比如公正公开、便捷原则;有的可以说是被害人救助的目标,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的更像是具体的工作机制。
我们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应当突出其紧急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基于此,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及时救助原则。
救助不等于救助,更不是赔偿。
并非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而是基于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侵害而丧失基本生活条件这一事实,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救济。
它强调临时性和救急性,要求国家提供救助必须迅速及时,以帮助被害人及其亲属暂时渡过难关。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 国家 责任 说 的质 疑 主要 在 于 以 下二 点 : 一 。 旦 其 一
采 取 国家 责任 说 。 应 该对 所 有 的 被 害人 进 行 补偿 。但 绝 则
为侵害之前 。 民不需要 国家保障就可以正常生活 。 公 国家 大 多数 国家 都对 补 偿 对 象进 行 了如 “ 力 犯 罪 ” “ 济 困 暴 、经
被 害人 就 不应 补 偿 。 样 做 有违 社 会正 义 。 这 社 会保 险说 认 为 补偿 是 由公 民全 体 承 担 的 。公 民 纳 税 即 为缴 纳 保 险 费 , 么 未 成年 人 、 浪 者 或 者非 本 国 居 那 流 民 等未 纳 税 者 因 为未 向 国家 缴 纳税 款 就 被 排 除 在 补 偿 范 围之 外 . 不过 各 国补 偿 制度 的实 际却 并 非 如 此 。况 且 在 实 践 中 . 多 补偿 金 是 产 生 于罪 犯 的 罚 金 、 犯 服刑 期 间 的 许 罪
文章编号 :6 2 3 0 (0 1 1— 9 O 17 — 3 9 2 1 )2 9 一 3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补 偿 其 实 是 一 个 被 害 人权 利 与 国家 击 能 力 。天灾 人 祸 来 临 时 ,依 然 能 够保 证 人们 的稳 定生 权 力 的 关 系 问题 。其 理 论 基础 的探 讨 . 为 了明确 国家 为 是 个 人 “ 单 ” 合 理 性 所 在 。刑 事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理 论 基 买 的 础 的 确 立 。 设 计 这 项 制 度 的 基础 ,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用 是 也 活 。社 会保 险说 强调 被 害 人风 险 分散 的保 险 法则 。 为对 认
美的。
威 即国家 。 “ 从 自然状 态 ” 入 到 “ 会 状 态 ”并 在 国家 管 进 社 。 理 下 获 得 更 多 福 祉 。 据 上 述 原 理 , 们 可 以构 建 出被 害 根 我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析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析[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犯罪侵害而不能够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赔偿和救助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一定程序、方式在经济等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临时性、救济性补偿,以使被害人能够暂时摆脱困境的一种制度设计。
被害人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司法关怀,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关注、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工作。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且成效明显。
本文仅结合检察工作特点,从检察环节救助被害人的现状、必要性、建构等方面作一简要探析。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检察机关一、检察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开展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被害人权益保护列入重要日程。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据统计,目前全国十几个省市下属的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先期开展了这项工作。
但是,要真正使这项制度得以推广,还要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量力而行。
因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实施需要的资金部分来源于当地政府,部分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自发集资。
在实施具体救助时应当根据承担能力,设定一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对象不能过多,救助范围不宜过宽。
二是要发挥救助实效,真正解决被害人的最大困难。
由于救助的对象、资金是有限的,因此要把有限的资金给最需要解决困难的人,发挥救助资金的最大效应。
通过救助不仅仅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而且还应当通过这种救助稳定被害人情绪,帮助他们恢复失衡的心理天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全面实践,推进立法进程。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摸索,目前各地法院、检察院也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制定了许多方式方法各不相同的制度规定,也都取得了相应的实际效果,但是该项制度仍然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以期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途径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途径作者:艾昊荣立新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2期摘要:针对如何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事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其本人和其家属生活困难甚至无以为继的现象,浅析如何在我国科学合理地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产生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保障一、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其实应当是刑事诉讼中两个同等阶位的价值目标。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着力于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并这种人权保障的范围理当包括同为诉讼当事人的加害人和被害人。
但目前,我国在对被害人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各种诉讼保障措施不断出台,而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维护却相对薄弱很多,缺乏应有的机制保障,使原本处于弱势的被害人更是雪上加霜,兼之受破案率和被告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微乎其微。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无疑是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一种非常必要和富有意义的探索。
二、构建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途径设想(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主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该定位于“救助”而非“补偿”。
其原因是,“救助”比“补偿”更具现实意义。
在现实中,如果不针对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则有可能使其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失去信心,除了生活无着落外,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有可能走上报复犯罪人或者报复社会的道路。
因此,对这种情形下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救助”有利于恢复其对法律的信心,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
因此,把握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主旨在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有提纲挈领的作用,相当重要。
(二)被救助对象的范围确定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范围应该宽严适当。
首先,因暴力犯罪而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得到救助。
浅析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 ,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刑事 被 害人 国家补 偿制 度或救 助 , 世 时至今天 , 该制度正呈现着一种世 界性发展趋势 。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 是指对 因遭受犯 罪侵 害而又 由于 种种原因不能从加 害方得 到损害赔偿 的被 害方 , 由国家给予 定的经济补偿 , 被害人利益在 一定程 度上得 以恢 复的救 使 济方式。 …关于建立该 制度 的理 论基 础 , 中外 学界 有不 同 的
犯罪的权利让 渡给 国家 , 国家 就有责任 保护好公 民的人 身财 产安全。 当被害人无 辜受到犯罪行 为侵 害时 , 国家就有 责任
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 并尽力使被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
状 态。
( ) 会福利说 二 社
该说认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是一 种社会福 利 , 被 害人在遭 受犯罪行 为侵 害后 , 活 陷于 困难 , 生 国家基 于帮 助
浅析 构建 我 国刑 事被 害 / 国家补偿 制 度 \
罗嘉欣
( 东商学 院, 广 广东 广州 5 o2 )  ̄ 3o
[ 摘 要】 在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影响下,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 司法模式强调国家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何控制犯罪、 维护 国家利益、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然而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 在人 身、 财产和精神 上受到损 害后 , 有意无 意地忽略 了, 却被 其在刑 事诉讼 中往往 只 能充 当“ 方证人 ” 附 带民 事诉讼 的原告 。 控 或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忽视被害人权利所引发的一 系 列社会 问题逐渐显现, 建立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2 1 年第 1 期 01 1 (第 l 3卷第 l 期 ) 1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摘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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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发表时间:
2011-12-08T15:43:17.36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9月上期供稿 作者: 范利萍
[导读] 这种自愿地协助犯罪人赔偿与那种非自愿地被无辜株连是有本质区别的。
范利萍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河南 安阳 455000)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9-0000-01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
不够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
稳定因素。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家负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预防打击犯罪的责任,
如果被害人遭受犯罪侵犯,就意味着国家没有行使好保护职责,一旦出现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赔偿时,国家有责
任采取措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身心受创、财产损失、家庭残缺,沦为弱
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理应为被害人提供福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不幸。这对于彰显
国家关怀,保障人民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社会和谐安宁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在当前社会,刑事犯罪是无法避免的,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人落
难。这种社会的不幸不应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而应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公众共同承担。同时,通过国家补偿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就能
把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发挥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增强社会防卫功能,进一步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以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成为时代趋势。笔者认为,在研究这一问题立法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鉴于全国人大立法尚需时日,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全面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
第二、界定救助对象。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
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
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
(如因放火、爆炸致房屋、财产被毁,入室抢劫造成财产被洗劫一空等)。另外,对于因协助司
法机关追诉犯罪以及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人身伤害的公民,可不以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为前提,只要不能及时获得加害方赔偿
的,可以适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第三、救助要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及时性,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二是适当性,以帮
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存困境为原则。三是公开性,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四是一次性,对被害人
只救助一次,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四、设立救助基金,确定救助机构。救济金可考虑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中西部地区可由中央财政采
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持。长远来看,救助基金应采用开放式、多元化的筹措模式,除财政支持外,还可面向社会吸纳捐
助、发行救助债券、发行救助彩票等,确保救助基金的稳定和增加。
基金管理机构可归口司法行政或者民政、财政部门管理。刑事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向公、检、法提出救助申请;公、检、法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决定,同意救助的,应明确救助的具体金额,并将决定书送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及时发放救助金。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正确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第一、犯罪人的经济赔偿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刑罚是公法上的惩罚,经济赔偿是私法上的救济,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罚就不追究
其应承担的对被害人经济上造成伤害的责任。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就不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不是所有对被害人救助的犯罪人都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犯罪人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后,都给予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恶性案件,即使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也不能考虑给予从轻处
罚。
第三、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数额与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无关。犯罪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是悔罪的表现,当然可以得到从轻的处理。
但从法理上讲,有钱人或穷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不是经济赔偿后就可以买刑。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数额
要切合犯罪人的实际,不能是
“高不可攀”,且要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通过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程序,被害人拿到经济赔偿,
这是司法改革的一种技巧。因而,要轻处经济赔偿及时到位的犯罪人的同时,不能以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后犯罪人有反悔,加重对犯罪
人的处罚。
第四、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要防止“罪及他人”。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人的家人没有经济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经济赔偿能取得
被害人的谅解,而犯罪人本人又没有赔偿能力时,作为家人甚至友人,从亲情友情出发,自愿地给予协助,这应当予以许可。这种自愿地
协助犯罪人赔偿与那种非自愿地被无辜株连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五、只有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才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补偿责任。不能把缠诉、上访作为对被害人实施
救助的根据,以免引起效仿攀比。对于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实施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拒绝补偿,因为这些被害人常常是在犯罪的过程
中被害的。对于已经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规定得到了损害赔偿的,不再进行救助补偿,如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各类捐
赠等。被害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得到了赔偿
,但数额与损失额(尤其是与其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维持正常生活之必需)仍有明显差距的,也可
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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