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刘生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路径探析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路径探析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当审判人员存在某些特定情况时,应当回避,即不得参与审判活动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探析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的缺陷以及改进的路径。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回避理由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的个人利益和行为存在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比如亲属、经济利益等。
现实中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往往不仅限于个人关系,还包括地区关系、政治背景等。
我们应当将回避理由的适用范围扩大,使其能够更好地反映现实情况。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存在程序复杂的问题。
目前,刑事回避理由的认定由审判人员自行判断,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判定标准不一,往往导致不一致的结果。
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明确、统一的刑事回避理由认定标准,减少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存在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监督检查机制也不健全。
我们应当加强对违反回避规定的惩罚,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
我国刑事回避理由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主观意识和不公平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回避理由的认定多少会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我们应当通过完善制度,使刑事回避理由的认定更加客观、公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回避理由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更多的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
建立一套明确、统一的刑事回避理由认定标准,减少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加强对违反回避规定的惩罚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
通过完善制度,使刑事回避理由的认定更加客观、公正,减少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试析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

试析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作者:何贵卿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2年第04期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的建议,让刑事回避制度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其得到完善与发展,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回避制度;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4-01一、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一编第三章,即刑事诉讼法第28条至第31条。
其内容包括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理由、回避的方式等。
概括起来,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避适用对象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六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二)回避理由的规定在我国,回避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四种法定情形。
(三)回避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在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一)立法规定上的完善1、扩大回避的适用对象首先,可吸收司法解释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审判人员及人民陪审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其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执行人员应为回避的适用对象。
再次,增设法院的整体回避。
法院回避的方式可分为三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申请回避;三是指令回避。
2、合理设计回避的理由首先,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适当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其次,对“利害关系”、“其它关系”尽可能作详细的说明或规定,并去除“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一标准。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
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三十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那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的探析

前言“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千年,如今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刑事诉讼利益规避原则,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尚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立法的疏漏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用的发挥,因而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重大意义,鉴于此文章通过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现存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以期达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效果。
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对申请回避权利予以充分重视。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司法程序问题日益突显出重要性的情况下,现行回避制度的重要地位必然受到人们的关注,其立法设计更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缺陷的完善,就必然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完善诉讼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目录摘要 (1)引言 (1)1.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1)1.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对象过宽 (1)1.2.哪些人员属于审判人员,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具体规定 (2)1.3.《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亲属范围过窄 (2)1.4.刑事诉讼法对回避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 (3)1.5.刑事诉讼法没有为当事人申请回避设置程序上的便利条件 (3)2.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现存缺陷的评析 (4)2.1.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实有功能的缺陷分析 (4)2.2.诉讼理念移植缺乏变通 (5)2.3.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中举证责任不明确 (6)3.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7)3.1.回避适用范围的完善 (7)3.2.回避程序的设置应更加便利 (8)3.3.设立无因回避制度 (9)3.3.1.无因回避制度的设立可以弥补举证责任不清的缺陷 (10)3.3.2.无因回避是当事人实现司法民主权利的保障 (11)3.3.3.在我国实行无因回避制度,有利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11)4.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刑事回避制度的探析摘要∶刑事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一种法律原则,用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回避的本质是指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因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具有一定利益关系而在审理案件时退出、让位或者抽离,以避免利益冲突或者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回避的理由通常包括与当事人私人关系过于密切、利益关系存在、参与案件前有偏见等。
同时,回避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仅适用于法官或法庭人员,还包括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等。
其次,回避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回避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或有关人员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决定。
如果回避请求被接受,将由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接替原来的角色进行案件审理。
回避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回避的机制,司法工作将难以独立进行,且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然而,回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时候回避的标准和程序难以明确界定,容易让一些不当的申请乘虚而入,导致刑事诉讼的延误;另一方面,回避的机制也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当事人故意提出回避申请,以争取利益或是拖延时间。
对于回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回避标准和程序的明确性和明确的解释,以确保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正常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完善回避申请的程序,采取合适的审核机制,杜绝滥用回避的现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确保准确地回避适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回避制度经验,了解其他国家在回避制度方面的做法,并加以借鉴和改进。
特别是那些有着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和回避制度的国家,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回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也能提升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

感倾向等原因在案件审理之前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或倾 向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官丧失纠纷解决者应有的中立性 和公正性。“事实 上,人 们 在 赞 美‘包 拯 铁 面 铡 包 勉 ’的 时候,也不要 忘 记‘高 俅 徇 私 审 林 冲 ’的 教 训,因 为 对 司 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 制度]
2. 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理念的 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民众对司法机 关的热切 期 望。司 法 民 主 并 非 是 司 法 权 由 民 众 直 接 掌 握,而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赋予当事人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他们可以依法对法 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以此来增强司 法过程的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另一方面则加强了人民 群众对有关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监督,避免其因审理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滥用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说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法官自身权益的一 种必要保护,从而体现司法民主。
3.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 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得以体现的。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法 官中立的标准有三项: 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为法 官”; 二是“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三 是“纠纷解决者不应该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意见”。[3] 这三项标准中前两项都是和回避制度直接相关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趋 利弊害的心理,这导致他们都希望法官能够偏向自己,从 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地 位平等,法官在做出偏向一方的裁判时必然会招致另一 方的反对,从而会使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降低对司法机 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感。回避制度这一公正程序的设计 安排不仅可以增强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而且能有效消 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疑虑,为当事人获得公正裁 判的机会提供了现实可能,从而有利于树立人们对司法 的信任和信仰,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第七讲 回避制度

二(一)回避的理由(刑诉法定)
♦根据第 根据第192条、第206条,对二审 条 条
法院发回重新的案件, 法院发回重新的案件,原审法院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 时,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原审人员应当回避。 原审人员应当回避。
安机关负责人、 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 当回避的情形之一, 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 行回避, 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 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 们回避。 们回避。”
三(二)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包括检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包括检
三(一)回避的提出(续)
♦《法院解释》第26条规定:“应 法院解释》 条规定: 条规定
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 当回避的人员, 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 应当决定其回避” 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三(一)回避的提出(续)
一(二) 回避制度的意义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有二: ♦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有二:
♦ 第一,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 第一,有利于客观、
件,防止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 防止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 ♦ 第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 第二, 代理的疑虑, 代理的疑虑,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 申诉,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申诉,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回避的提出
♦ 回避的提出有三种方式:自行回避, 回避的提出有三种方式: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 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 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法定 的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 的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不 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对与其本人利害关系密切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参与审理或者不履行仲裁职责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下面将从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的法源、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和仲裁人员。
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审判工作。
而仲裁人员回避制度则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在审判、仲裁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事实关系影响公正的人员,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程序严格,一般分为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情况。
自动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例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知道应当回避情况后,应当立即申请回避,并将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报经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核准。
而申请回避则是指当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在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上级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请求,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对审判程序、裁决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作出的审判或者裁决无效。
对于未回避的行为,一旦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未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总之,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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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专业代码: 030105 作者姓名: 刘生 学 号: ********* 单 位: 法学院 指导教师: ***
2010年5月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安徽财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相应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2010年5月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2010年5月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 目 录 摘 要..............................................1 Abstract.....................................................2
引 言......................................................1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1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 ............................................ 1 (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渊源.... ....................................... 2 (三)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功能 ............................................ 2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历史沿革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中回避 制度的有关规定 ..................................................... 3 三、确立完善回避制度的价值分析 ..................................... 4 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 ...................................... 6 (一)回避人员方面............................................. . . . . .6 (二)回避理由方面 ......................................................... 7 (三)缺乏相应保障机制,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8 (四)没有明确法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 8 (五)缺乏无因回避的规定 ................................................... 8 五、程序化的刑事回避制度设计 .............................................. 8
(一)设立整体回避制度 .................................................. 8 (二)完善回避理由 ...................................................... 9 (三)强化保障措施 ...................................................... 9 (四)明确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10
(五)增设无因回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结束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 谢 .................................................... 1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 摘 要 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源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官的中立,即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必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能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这项要求在诉讼中的体现就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是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时,不得参加该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保证司法人员中立,防止诉讼上的“角色冲突”以及“先入为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回避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较为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很多,因此对其中隐含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加以完善就变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司法公正;整体回避;回避人员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 Abstract Challeng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civil suit , It originates from judicial fairness and the fundamental premise of judicial fairness is judge's neutrality .That must make any person of integrity can not have any rational suspicion to setting up nature among them. This requires challenge system in legal action . Seting up challenge system aims at ensuring that the judiciary personnel is neutral and avoiding upper "role of legal action conflict " and "be prejudiced by first impressions"and protecting litigational rights of the interested party ,It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at the same time. Regulation is comparatively simple although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currently in effect having done out regulation to challenge system, Problem is in progress Discussing and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he law becomie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avoidance system; entirety avoidance system ; Justice of Criminal Judiciary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前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获得一个公正、中立的法庭对其进行审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回避制度,在我国却没有引起法学界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学理上关注不够,实践上探讨很少。今天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不外是程序公正。然而他们却忽视一个基本问题:程序公正作为一个宏观课题,固然应当是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但是,程序公正是由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公正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构成的,离开微观问题和局部的公正,就没有诉讼制度整体上的公正,也就没有程序的公正。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①。
一、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峙,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见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
①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 载《法学》1998年第9期,第42页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 (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渊源 回避制度源于司法公正,在英文中,公正、正义一词为Justice,在诉讼中主要是指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源于“自然正义”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最初含义即“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法官”,早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古老的程序公正标准,就已经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自然正义的第一项要求,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官的中立,即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必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能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这一项要求体现在诉讼当中就是回避制度。 (三)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功能 从回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有关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功能。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历史沿革及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对刑事回避制度的规定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历史沿革
回避制度初显于西汉而成于东汉。为了避免宗室、外戚、宦官等对皇权的干预,首
先在用人上规定明确的限制,开始产生回避制度的萌芽。据《汉书》记载:“宗室子弟无得在公位。”但这时的回避主要是以行政意义上的人事制度出现的,主要是规定官吏回避,到了唐朝才开始出现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 唐朝时期,为了防止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审判官吏的回避制度,称作“换推”制。《唐六典》卷六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①其中“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人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推换。”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凡案件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