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法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您的辩护律师,特向您发出此份《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便您全面了解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要告知您的是,作为被害人,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您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侦查措施的执行情况、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等。
同时,您还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辨认和现场勘查等活动,以及对证人的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此外,您还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非法侵扰和泄露。
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您作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您需要如实提供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提供证人等,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犯罪责任。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妨碍案件的正常处理。
此外,您还应当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您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出庭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告知书并非对您的指导和建议,而是告知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其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此致敬礼!您的辩护律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义务: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受害人知情权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文将从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害人知情权的概念受害人知情权是指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进展、侦查结果、起诉状内容、判决书内容等。
受害人知情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受害人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有限性:受害人知情权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3. 保障性:保障受害人知情权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4. 义务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有义务保障受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三、受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第6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应当依法答复。
自考-刑事诉讼法-简答题-复习重点

23 试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其权利主要是:(1)依法执 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 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 术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 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 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 见。(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 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 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 上诉的权利。(8)有要求公安司 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 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9)拒绝辩 护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1)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 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 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 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主人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 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 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 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 式诉讼的一些方法,辩护人包括 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 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 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 宣读。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作者:刘丕岐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内容。
如何确保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性、公平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确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成为我国现阶段法律完善的首要目标。
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真相,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我国法制化、民主化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针对这些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要明确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必须保证被害人在法律中的地位。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在财产或是身体上的伤害与损失,被害人有权对被告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与思维得到了重大的提高,但其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事件也时有发生。
如何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成为法律工作者下阶段的重要目标。
1 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对于刑事被害人这一概念,学术界目前分为三种分别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自然人所遭受侵害的权利即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侵害的一般仅指财产权利。
按照诉讼程序不同,可以将被害人分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被害人也是当事人,他们拥有控告权、语言文字使用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等其他诉讼权利。
1.控告权。
在刑事诉讼发生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请求。
当被害人向法院或是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时,有关机关要根据控告进行立案处理。
控告权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对其给予应当保护。
2.权申请回避。
当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案件调查人员、审判人员或是与此案件有关者,被害人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请其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二、破案、销案。
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需要撤销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三、采用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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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
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
(五)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陈述。
(六)对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
请复议。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犯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隐匿犯罪证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四、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人身安全。
违法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对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对公安机关操作的四类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八、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违法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九、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依法接受继续盘问、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和检查、勘验、扣押、鉴定、检测等调查措施;
3、依法接受处罚,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