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摘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方依据着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
者所代表 的合法权益 。混合式诉讼模 式下 , 种诉讼 参与人 各 也被赋予 了相应的诉讼地位 。就被 害人而言 , 占主导地位 在 的公诉制度下 , 他们 在很: 赶程度上没有 以起 诉方式启 动诉讼
机关, 对犯罪的控诉 由被害人或者其代表提出。如果被害人
审判机关告发时 , 审判机 关才能启 动审判 程序。此种诉 讼形 式被称为 弹劾制 的诉讼 形式 。在这样 的诉讼形式 下 , 被害人 处于主动 的地位 : 是否 追诉 犯罪 、 追诉 的 内容 等都 可 以 由被 害人 自主决定 。他既可 以选择借助 国家公权力 , 即采 用诉讼
的方式来维护 自己的权 益 , 也可选 择其他 方式 , 比如 与加害
不起诉 , 诉讼便 不会发 生 , 只有 当被害人 就犯 罪行 为 向国家
程序的权利, 法律仅仅赋予了他们诉讼参与人地位。无论是
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国家 , 都建立起 以罪犯为本位 的刑 事 司法制度 。在过分偏重对于犯罪人 人权保护 的理念下 , 被害 人的需要 和权利常常被忽视甚至 是牺 牲 , 整个刑事司 法制度 逐渐 在犯罪本位的价值追求 下失 去平 衡。 二、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 中对于被 害人权利 的保 障 二 战后 , 国际人权 保 障运动广 泛 开展 , 被害人 学研究 蓬 勃兴起 ,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 国刑事司法改 革的重 要 目标。为 了给予被害人现 实有 效且 及时 的保 护 , 方一些 西 经济 发达 国家 和福 利 国家 首先 创设 出了被 害人补 偿 制 度。
议 。
[ 键 词 ] 被 害人 ; 利 ; 护 关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8 62( o )l 02 — 4 0 — 652 6o 一 06 0 0 o
浅析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浅析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摘要]文章浅析我国法律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存在的不足、解决的办法来论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物质救助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民商事案件的受害人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对等的不利地位。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刑法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性规定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制约和限制了被害人依法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刑事被害人作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其特殊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当该被害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去,依法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才能够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死亡,虽然法律上仍然称其为被害人,但因其已经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也就不可能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个别的刑事被害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参加刑事诉讼,如自愿放弃等,也就不能成为成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一定的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重新鉴定的权利。
5.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权力。
6.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
7.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8.申请抗诉的权利。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一)检察阶段1.在审查批捕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基本没有规定,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被害人可能都一无所知。
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不利于被害人维权。
对于侦监部门审查批捕案件时,不能只注意犯罪嫌疑人而忽略被害人,对于不批捕案件,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慎重考虑被害人的要求和利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研究

形成以事前防 范 为主、 事 中 化解 和事 后 补救 为辅 的 预防 机 制。强化企业内部 各部门、 各 岗位 的工作 责任, 建立 由企 业 主要负责人统一负 责、 企业法 律工 作者、 有关 业务 部门 分工 组织、 相互配 合的工作体系。 !" 重视和加强企 业法 律工作 者队 伍建 设。加强 企业 法 律工作者队伍建 设是防 范法 律风险 的组 织保障。 要积 极推 行企业法律顾问制 度建设, 健 全法 律事务 机构, 强 化工 作职 责, 选拔、 培养和充 实一 批高素 质的 专业 法律工 作者。对 具 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 业探 索设立 法律 总顾问 制度 的试 点工 作。切实加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选 聘和使用 管理, 推行和 规范使用 《 企业 法律 顾问 意见 书》 , 提 高法 律顾 问在 合同 管 理、 资产重组、 知识产 权保 护和诉 讼仲 裁等事 务中 的法 律管
[ 收稿日期] &’’/ 0 ’( 0 ’+ [ 一作者] 谢佳芬 ( #*(/ 0 ) , 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重的, 这种负担 往往比其通过诉讼实现 的利益还要 大。是否 能够结案对于被害人 以至 于被告 人来 说都 是重要 的解 脱路 径。诉讼的拖延一方面会造成了诉讼 资源巨大 浪费, 另一方 面, 也 会影响被害人的 权利的 实现, 法 律的 正义信 条也 将失 去信奉者。所以, 被害人 的参与也是对诉讼 经济性价 值追求 的必要形式。 (四) 对人权保障是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指导思想 对人权的保障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不能 局限于对 被告人 权利的保障之上, 对被害人的权利同样 需要予以重 视。受害 人问题正在日益受到重视, 已经成为域外刑 事诉讼立 法的最 [ &] 新发展趋势。 由于对 犯罪人 的惧 怕心 理的存 在, 认为 其将 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现今对被告人 的权利保 障提的 较多, 但 是考虑到被害 人的无 害性, 对 其权利 保障 就容 易被 [ !] 忽视。 无论是公诉领域还是 自诉领域对被害人和被 告人的 权利保障都应该对等, 能够符合对人权基本保障的范畴。 二、 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矛盾冲突与调和 检察机关是公权力在诉讼中的具 体化的机 构, 和 被害人 是一种协力的关 系。国家 公诉机 关是 国家 和社会 公共 利益 的代表, 其不仅站在国家的立场, 也站 在被害人 的立场上, 并 随社会技术不断发展, 凭借侦查机关通过一 些非被害 人能力 所及的 手段, 查获证 实犯罪 的证据, 提起 公诉、 指控 犯罪; 这 是一般刑事犯罪被害人所难以具有的, 也是 单个被害 人无与 能比的, 这实际上也是 对被害 人利 益的 保护, 因此 就指 控犯 罪而言, 刑事犯罪被害 人的权 利保 护不 仅没有 弱势, 实 际上 大大加强。 我们 在肯定 检察机 关在被 害人权利 保护的 有益一 面的 同时, 也需要考虑 其妨害被害人权利保 护的一面。由 于检察 机关同时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 利益, 在很多问 题上会 和单纯追求诉讼解决的被害人形成矛 盾, 建 立在力量 悬殊和 保护不利平台上, 被害 人通 常只能 屈从 于公诉 机关 的意 志, 这经常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甚 至不公。同时, 国家 机关的 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着力于为被 害人利益 着想, 出现公 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抛弃被害人利益的 现象。 要想在公权力和私权利间寻求合 适的平衡 点, 只 有在立 法中细化不同情况下的权力分配体系, 构建 一个微观 明确的 确权体系。首先, 在公 诉案件 中, 我们应 该肯 定公 诉机关 的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理 论 研 讨
浅 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被 害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问题
刘 晓琳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武 30 2
[ 摘 要 ] 本 文针 对新 法 中对被 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的不足之 处进 行 分析 ,并就 加 强被 害人诉 讼 权利 的 法律保 障提 出
实现 和保 障人权 。20 04年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正式 写入 宪法 ,是我 国的人 权发展 史上 的一个 重要 里程碑 。 《 事诉讼 法》 ( 刑 以下 简 称刑 诉 法 )素 有 “ 宪法 ” 小
之称 ,它不 只是一 部单 纯的程 序法 ,而是 与公 民的宪 法基
用 ;或者对 违法 行为所 侵害 的权利 予 以补 偿 ,从 而使 人权 不 受侵 害 ,来实 现对人 权 的保 护 。我 国从 自己的历史 和 国 情 出发 ,对 人权 问题形 成 了 自己的观点 ,并制定 了相 应 的 法律 和政 策 ,试 图通过 建立 和健全 法治 ,通过法 律手 段来
建议 ,以期进 一步 完善刑 事诉讼 中被 害人 人权 保 障机 制 。 [ 关键词 ] 刑 事诉讼 法 ;被 害人 ;诉讼权 利 ;人 权保 障 [ 图分 类号 ]D 0 中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63 (02 1 06 — 3 05— 4 2 2 1 ) 4— 11 0 中被 害人 的权利 形 同虚 设 ,合法 权益 得 不到 保 障 。今 年 3
来 越受 到重视 ,特别 是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权 利保 护得
到 了长 足的进 步 。而与之 相对应 ,被 害人 的诉 讼 地位虽 然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作者:刘润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所注重的大问题,也是实现法治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价值的体现。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评价,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1]“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其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其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
[2]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本文所指被害人是狭义意义上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法系国家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社会的最初的形态的原始社会,存在血族的复仇制度,由被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惩罚的实施者。
在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被害人以原告的地位启动和主导刑事诉讼程序。
到了中世纪,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了对犯罪的镇压,被害人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程度。
但是,各国都仍然严格限制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
通过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一是从总体趋势上看,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是逐步降低的。
从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启动权和主导权到失去,直至主要扮演诉讼过程中的证人角色,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作者:周光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6期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周光艳,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5
在刑事诉讼之中提到的被害人,主要指的是被犯罪人所开展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而遭受最为
直接受害的人,是刑事诉讼之中十分重要的人员构成。就现如今发展实际来分析的话,相较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相
关法律体系也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制度来进行保障,这也促使部分形式诉讼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
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对刑事诉讼被害人合法权利进行研究,希
望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其权利,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之中犯罪人与嫌疑人两者之间的权利平
衡,而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一项工作,本文也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概念以及特征着手进行了
分析,提出了具体的保障建议,希望以此来真正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一) 被害人概念
对于“被害人”这一词汇,我国在被害人学、犯罪学之中有进行明确界定,而且不同界定体
系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研究,本文则主要是对刑事诉讼之中的被
害人进行了分析 [1]。而在这一方面,不同学者的界定也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有学者在研究
过程中有对被害人进行界定,其认为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之中,被害人就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到
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有可能是法人、社会团体亦或者是自然人;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在对
犯罪人进行界定的时候,提到合法权利亦或者利益因为犯罪者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在对
被害人进行研究的时候,从不同角度来进行概念分析意义非常,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以
及公平性。
(二) 被害人特征
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发展情况来分析的话,被害人也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点:(1)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一定要是合法的。犯罪人员在侵害到被害者财产、人身等权利
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这些权利均是合法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法律所保障的权利[2]。
假设被害人自身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是违法的,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2)犯
罪行为的直接性,这一特征主要指的是被害人其在遭受一财产、权益与精神等损失的时候,均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假设我们在这一过程中将间接影响亦或者是间接
的损失也作为犯罪人犯罪行为之中,其责任自然也就会因此而扩大,所以这个时候不能将其称
之为真正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罪责一致这一原则。(3)形式
诉讼参与性,这一点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权利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是真正参与到刑事
诉讼之中的,因为只有是真正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才能获得法律保障。
(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在刑事诉讼之中要想真正有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在发展期间一定要先立足于国际立法
经验进行分析,而且还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设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权利保障明确,
这样才能确保权利保障工作的有序实施。在此期间,相关人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来自定出具有
实践性且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这能进一步提升权利保障实效 [3]。除此之外,在这一过程中
还需要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进行完善,因为虽然就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来看虽然有
涉及到一些制度,可是从整体来分析的话有待完善的地方还是较多,尤其是在落实这一点上更
是存在着问题,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最好是结合实际来完善相关制度与条款,这样才能有
效保障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被人害权利受到侵害。
(二) 进一步强化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
在刑事诉讼中要想实现保障被害人权利这一项任务,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
诉讼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首先,提高思想重视,思想作为行为先导只有提到了思想重视才
能确保工作的落实,随意一定要真正了解被害人上诉权赋予的重要性。一是因为身为被害人,
其与被告人同样都是刑事案件之中的基本当事人,所以自然也应该要享有相等的上诉权利,不
然就无法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二是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之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一些
被害人会因为缺少检查机关支持而出现无处投诉等情况,这个时候部分人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前奏偏锋利用非法手段来实现;三是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的制度上还是不够完善,司
法工作人员部分素质也无法达到要求,所以促使一些案件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为此,在刑事诉讼之中要想真正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一定要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利,借由这
一手段来对各方机关与主体进行约束,让整个司法行为公平性得以保障。其次,除了要提高认
识之后,还需要对上诉制度体系进行完善与优化,这也是确保被害人这一权利的有效落实,从
而避免出现恶意上诉亦或者是无理取闹等情况,所以最好是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为了避
免出现刑事诉讼资源过分浪费的情况,我们就可以在制定期间深入进行调查,对于较为类似的
案件我们可以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亦或者是在上诉期间对主体范围适当进行限制;又或者是借助
于 “抗诉在先,上诉为后”的模式来有效提升上诉效率,从而有效保障被害人权利[4]。
(三) 对被害人救济机制进行完善分析我国众多刑事案件判决结果,我们从中能够发现
很多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官在判决的时候,都会参考被害人所出具的谅解书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从轻处罚,而
在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无法理解,已经犯罪的人为什么还要得到谅解?可是,假设我们对我国刑
事诉讼法形成正确了解的话,我们就能对这一现象形成良好的理解与把握,之所以会如此是因
为在刑事案件之中被害人雖然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可是综合多方面显示因素来进行分析的话,
却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所以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也只是心灵上的慰藉,而部分被害人却
甚至连基础的生活保障都无法得以实现。为此,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以经济补偿获得谅解书的行
为,这一现象经常被大众所不能理解,所以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环境下,我们最好是制
定出一些被害人救助制度,例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就可以为一些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
人,提供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基础的生活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而这一资金的指出则可以在日后
直接问被告人追偿,这样就能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四) 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要想实现保障被害人权利这一项任务,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需要在发展过
程中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这一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必要
性,之所以会如此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符合国际惯例。就目前发展情况来分析
的话,各个国家都有设立这一制度,以英美法等国家为例,其在法律体系之中就有提到在被害
人遭受人身、人格侵害的时候,可以获得一些精神损失赔偿,还有韩国国家也有设立这一制度
体系[5]。其次,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也能够有效实现民
事与形式法律一致性,在我国民法之中就赋予了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若被害人自身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就可以提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这一要求。最
后,构建出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也可以有效缓解被害人与犯罪人
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能借由这一制度体系来确保整个司法工作实践的可操作性。为什么如此
说,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进行完善的时候需要及时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还会结合
实际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们在此期间还需要及时对赔偿范围以及数额进行具
体明确。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相关人员一定要
将其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等同进行保障,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减少被害人所受到
的权利损害。为此,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对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在
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与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
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赵文经.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02,15(3):41-46.
[2]唐文胜.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63-67.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宋建超.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D].郑州大学,2006.
[4]聂小明.论刑事诉讼中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不足
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7(7):53+58.
[5]刘晓琳.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J].中国市场,2012(14):163-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