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0809概念的批判性考察0806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第一章犯罪学概论1.1 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1.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者、受害者、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方面。
1.3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历程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古典犯罪学、正统犯罪学、现代犯罪学等阶段。
1.4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犯罪学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与这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
第二章犯罪现象及其类型2.1 犯罪现象的定义犯罪现象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法行为。
2.2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贩毒、走私等。
2.3 犯罪现象的类型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
2.4 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整体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章犯罪原因及其研究方法3.1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社会及文化环境、个体特征、心理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社会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3.3 个体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个体因素是犯罪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包括个体的性格、人格、家庭背景、同伴影响等,这些因素对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学 犯罪概论

二、犯罪学的功用
(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以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认识犯罪的特性,探索犯罪规
律。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 展和预防的规律,是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思路,也是犯罪学的功用所在。 (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 击面的宽窄,二是打击力度的大小,三是惩治方式的设计,这三个问题无一不与 犯罪的认识有直接关系。 (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 犯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
犯罪学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畅所欲言: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采取预防 措施加以抑制的行为。
与刑法上的犯罪相比: 等同说:主张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即刑法上已经
构成犯罪的行为。 包含说:不仅包括刑法上的犯罪概念,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 交叉说: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不相等同,也不相包容,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以严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 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 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案件告破。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
1.整体法则
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 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 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 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
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从昆明飞到郑州,当晚在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宾馆换装洗 浴后,夜里11点50多分出门乘坐滴滴。买的6日1时37分从郑州到济南的卧铺,要 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后失踪。
犯罪学知识点梳理

引言概述: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原因的学科,旨在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和社会背景,以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方法与手段。
本文旨在梳理犯罪学的知识点,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正文内容:一、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犯罪学的定义及其研究对象2.犯罪学的分类和研究方法3.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和学派观点4.犯罪学的基本概念:犯罪、犯罪者、犯罪动机等5.犯罪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二、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特征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事犯罪、非刑事犯罪等2.犯罪行为的特征: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3.犯罪行为的数量与趋势统计4.犯罪行为的时空分布规律5.犯罪行为的个体差异与群体特征: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三、犯罪的心理机制和原因分析1.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心理动力学理论等2.犯罪心理机制的认知过程和行为表现3.犯罪心理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冲动性、暴力倾向、欺骗手段等4.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家庭环境、教育水平、社会压力等因素的研究5.犯罪的心理评估与治疗: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手段的应用四、犯罪的社会背景与环境因素1.犯罪与社会变革的关系: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2.社会不平等与犯罪现象:贫富差距、社会排斥等问题的探讨3.社会支持与犯罪预防:社会福利、社会网络等的作用分析4.犯罪的空间分布与社会结构:城市犯罪、社区犯罪的研究5.犯罪的文化因素与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价值观的影响分析五、犯罪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1.犯罪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犯罪侦查、犯罪教育等2.犯罪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犯罪预防、社区安全等3.犯罪学的跨学科发展与创新:犯罪科技、犯罪数据分析等4.犯罪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犯罪预防等5.犯罪学的未来发展趋势: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兴领域的研究总结:犯罪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和原因,提供有效的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方法与手段。
犯罪学基础知识

犯罪学基础知识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成因、犯罪类型、犯罪行为规律、犯罪预防与控制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需要对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有所了解,还需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将介绍犯罪学的基础知识,包括犯罪的定义、分类、成因以及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
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罪刑法律关系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违反法律、触犯刑罚、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故意性或过失性、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财产犯罪。
个人犯罪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等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财产犯罪是指以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如偷盗、抢劫等。
此外,犯罪还可以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通常指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寻衅滋事等;中罪则是介于轻罪和重罪之间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重罪是指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
二、犯罪行为的成因犯罪行为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常常受到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1. 个体因素:个体的身体、心理和智力等因素可能影响其犯罪倾向。
例如,一些人具有攻击性强、情绪不稳定、自控力差等特征,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2.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社会文化、家庭教育、社会价值观等,它们对个体的犯罪倾向起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的道德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容忍程度都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3. 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指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例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就业率、教育水平等都会对犯罪率产生影响。
三、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社会环境的变化往往会导致犯罪率的波动。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1.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犯罪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犯罪学自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广义犯罪学:P2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P4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现象:P4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4、犯罪原因:P5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5、犯罪对策:P5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由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6、犯罪组织形式:P84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7、犯罪方式:P84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8、犯罪类型结构:P89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9、犯罪后果:P89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10、犯罪动态:P90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11、犯罪的起伏率:P113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12、犯罪的消长率:P114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13、犯罪的辐射率:P116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14、犯罪人:P117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1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P136是产生犯罪的源泉,它由犯罪人的需要。
欲望和客观环境的诱发及刺激因素等构成。
16、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P138它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运作机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方向相反,具有抑制、约束作用。
17、犯罪条件:P147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8、犯罪诱因:P148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
19、犯罪动力:P156即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司法审查0809的合理限度中0806

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中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在1959年4月25日的一个原则性判决中认为:在有关考试的领域,因为考试涉及专业学科、在教育领域还涉及到教学上的判断,具有不可回转性,事后进行审查缺乏与其他参加人成绩进行比较,所以,对考试决定不能进行内容审查,而只能进行形式审查:1、程序规定是否得到遵守;2、是否考虑了相关的案件事实;3、是否遵守了公认的判断标准;4、是否导致了外行的判断。
但是1991年4月17日的两个判决,对上述的原则提出了修正。
其认为,行政法院能够也必须-必要时借助专家-对专业判断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审判虽然针对具体案件,但对考试事务的其他特殊性而言,仍然是重要的和有能力的。
[13]从联邦行政法院的前后似乎矛盾的判决以及由此确立的判决原则中,我们似乎感到对判断余地理论的适用更加迷惑。
事实上,判断余地的范围在理论上是用模糊而局限的语言进行的抽象界定,即使在理论的层面上也是存在争议的,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这个范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司法审查的强度也相应的变化着。
越来越多的强调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全面的司法审查,并不能解释为司法对行政任意而粗暴的干预,在遇到相应的特殊情况以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将是司法审查的例外。
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官更擅长法律,而对于行政领域的事实的分析和判断将是行政机关的特长,但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也受到了挑战。
法官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法律问题的解决必然以事实问题的澄清作为基础,法官必须理解行政机关的事实判断,在发生疑义时法官可以借助专家的帮助。
如果说,判断余地理论给予我们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将会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有益的指导和借鉴的话,笔者以为。
其至少在行政调控具有优势的专业领域,特别是行政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事实判断,司法的介入程度与干预的方式,要有一个节制而谨慎的态度,没有明确的法律相反规定或相反的证据推翻之,应当更多的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
劳动刑法0809的产生总体上应属于现当代社会的问题0806

劳动刑法的产生总体上应属于现当代社会的问题关键词: 劳动刑法;概念模型;立论基础;社会法内容提要: 劳动刑法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强化对劳动刑法的探究,既是刑法学学科发展的理论任务,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
劳动刑法属于新型刑法学分支学科,其边缘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学科需要相邻学科的学术支持。
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核心命题、基本结构及研究方法等基本能揭示劳动刑法的概念模型。
法治国、社会法、福利国等理论就像三个孪生姐妹,互相支撑,共同促成了劳动刑法的形成与完善,构成了劳动刑法的共生基础。
近代以降,与西方学界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去刑法化"的思想相反,在基本劳动权利的刑法保护方面没有减弱,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加强。
对此,德、日、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交叉刑法学科--劳动刑法。
应当说,"劳动刑法"的提出与发展,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实践中的价值。
劳动刑法研究的兴起带来了刑法学研究的扩容,劳动刑法对传统刑法理论边界的突破意味着刑法由单一思想资源变为多元思想资源,而且劳动刑法自身也遭遇了结构调整的处境。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界对劳动刑法尚缺乏一个系统有效的科学理论模式,所以也一直难以对劳动犯罪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论。
一、劳动刑法的概念模型劳动刑法属于新型刑法学分支学科,其边缘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学科需要相邻学科的学术支持。
正如金融刑法的研究与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的成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劳动刑法的内涵如何,亟需在借鉴"社会保障学"、"劳动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理学的研究立场,从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刑法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和阐释。
至少,就目前的情形看,劳动刑法研究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新的劳动刑法研究取代旧的刑法学研究,而是劳动刑法研究充实和扩充了刑法学研究。
而对劳动刑法的研究,无疑会需要新的方法论,需要理论的创新。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一)关键词:犯罪对象/批判/行为对象/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
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
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
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它却似乎是一个被边缘化的概念,“在以往刑法学研究中,往往并不专门研究犯罪对象,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一些区分。
”1]犯罪对象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造成的。
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理论进行梳理和考察,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2](P92)也有学者表述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P65)两种概念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界定得更精确。
但是,在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在对犯罪对象的含义进行这样一种界定的基础上,传统理论将它作为犯罪客体的一个下位概念进行研究,并认为两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采用这种表述方式。
①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认识的不断深化,原有理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
其一,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存在范围的认识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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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关键词: 犯罪对象/批判/行为对象/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
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
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
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对象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它却似乎是一个被边缘化的概念,“在以往刑法学研究中,往往并不专门研究犯罪对象,只是在论述犯罪客体时,顺便提及并作一些区分。
” [1]犯罪对象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面临的理论困境造成的。
对犯罪对象的概念、理论进行梳理和考察,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传统理论中,一般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2](P92)也有学者表述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P65)两种概念相比较,后者比前者界定得更精确。
但是,在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在对犯罪对象的含义进行这样一种界定的基础上,传统理论将它作为犯罪客体的一个下位概念进行研究,并认为两者之间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其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对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采用这种表述方式。
①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认识的不断深化,原有理论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
其一,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存在范围的认识不能自圆其说。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客体,但并不是任何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或者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P66) 有些犯罪,比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都不存在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
然而,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被认为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的框架之下,本质和现象是不能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的,没有无本质的现象,也没有无现象的本质,因此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应当同时存在,任何犯罪客体都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对象存在。
另外,作为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中至少有“人”这一主体要素的存在,否则便不能称其为社会关系。
在某一具体的犯罪中,即使不存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也会有作为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具体人存在。
传统理论一方面承认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具体人是犯罪对象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并不是所有犯罪中都存在犯罪对象,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
其二,传统理论对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体系性位置的认识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对象是在犯罪客体这一要件之内进行讨论的,这突出地表现在教科书的体例中。
目前,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是将犯罪对象放在犯罪客体这一章内进行论述,并且主要内容就是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而对犯罪对象本身并没有深入的探讨。
这种将犯罪对象作为客体要件内容之一的观点,主要依据还是在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关系。
笔者以为,犯罪构成中的这种体系性安排恰恰正是犯罪对象在刑法理论中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体系中,并不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只是鉴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客体,才对犯罪对象进行简单的论述。
目前,虽然多数学者在坚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仍然认为犯罪对象应当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4]但是,随着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本身的批判和反思,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的内容,如张明楷教授在《犯罪论原理》中就将犯罪对象视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之一, [5](P134-137)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也认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物、信息应当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
[6](P106)其三,传统理论关于犯罪对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受到了质疑。
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包括具体的人或者物,具体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具体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但是,对人和物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人是否包括国家、机关、企业等组织形式?人的身份、状态、行为等是否也可以包括在内?就物而言,物能否将虚拟财产包括在内?道德、法律规范是否也可以认为是物的一种形态而成为犯罪对象?所有这些问题都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
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除了人和物之外,犯罪对象还有两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行为人自身以及国家、集体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以此来解释战时自伤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7](P62-64)还有学者将虚拟之真实存在作为与人、物相并列的犯罪对象的第三种表现形式。
[8]其四,犯罪对象的性质也是传统理论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性,“具体的人或物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表现,或者反映客体受到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犯罪对象。
那些为我国社会和法律严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护的某些人身权利的主体,都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 [9](P126)因此,窝藏罪中的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罪中的毒品等都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但是,如果坚持这种观点,在这些犯罪中确定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就成为一个难题。
在上述两个罪名中,除了犯罪分子、毒品之外,很难再找到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其他的具体人或物。
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犯罪行为所直接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无论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犯罪对象”。
[10]总之,我国传统刑法学中关于犯罪对象的理论观点已经陷入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遭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批判和挑战。
只有对犯罪对象的理论进行系统地考察和反思,才能解决其自身乃至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些难题。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能脱离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犯罪对象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目前犯罪对象理论所遭遇的困境。
笔者以为,犯罪对象理论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具体表现在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的依赖以及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虚置上。
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其中的犯罪客体概念都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
在前苏联,犯罪客体理论的构建具有极其浓厚的政治色彩,“是在对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批判并结合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11](P8)苏联刑法学者认为,“查明犯罪的真正客体对于正确理解和解决许多刑法问题,而首先是对于正确评价刑法的阶级实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个缘故,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家对待犯罪客体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很典型的。
他们或者有意贬低这个问题的意义,或者是由于自己的阶级局限性而不能够揭示犯罪客体的真正涵义。
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一些已经失去了具体的社会政治意义的概念,诸如‘人的自然权利’、‘刑法规范本身’、‘在现实中存在的刑法规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民的中等发展程度的道德感情’等被认为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这种定义不能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及其真正的社会政治含义。
”[12](P92)可以看出,犯罪客体理论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如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等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在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犯罪客体理论直接根源于马克思以及当时苏联政治领导人的著作中。
犯罪客体概念的最早根源是马克思1842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相关表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也就在于实现了不法的意图”。
[13](P168)苏联当时的政治领导人斯大林的论著则是犯罪客体理论产生的直接根源,“在斯大林同志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宝库所作新贡献的天才著作《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中,包括有苏维埃科学一切部门发展、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刑法部门发展的深刻的指导思想。
在苏维埃国家的条件下,犯罪被看做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危害社会行为……”。
[14](P98)由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和就是社会关系,这一表述已经蕴含了犯罪客体概念的雏形。
受这些政治思想的影响,特拉伊宁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进一步明确地指出:“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任何一种侵害行为的客体,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15](P103)这样,在当时两极对立的世界政治形势和思想的影响下,苏联刑法学家构建起了一套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的犯罪客体学说。
苏联刑法学家自己也承认,“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这种提法具有政治上的意义”。
[12](P93)除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之外,犯罪客体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就表现在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12](P93)苏联刑法学家认为,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这种要件,在绝大程度上是能确定这项犯罪的本质和它的社会危害程度的。
[16](P215)可以说,犯罪客体最重要的作用并不在于对犯罪的界定,而是在于它对社会危害性的说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
因此,“在前苏联刑法学中,设定犯罪客体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犯罪构成中突出犯罪的实质特征——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将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而导入到犯罪构成中,就能在犯罪概念和犯罪过程之间找到一个连接的枢纽。
” [11](P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理论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
在这一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学者们概括的它所具有的意义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对此,笔者以为,这几方面都不足以说明犯罪客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
首先,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也不应当是犯罪构成所具有的功能。
犯罪构成的作用在于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不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这种功能是犯罪客体所具有的,“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17](P210)但这并不是其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