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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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2 0 1 3年 9月
上海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g h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S e p.201 3
第3 O卷第 5期
V0 1 . 3 0 No . 5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1 0 0 7 - 6 5 2 2 . 2 0 1 3 . 0 5 . 0 1 1
本 检 摩 审童 会 制 度 改 军 殷 舆名 矛
肖 萍
( 北京 师 范大 学 刑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院 , 北京 1 0 0 8 7 5 )
公诉权的行使也要 尽可 能反 映 民意 , 谋 求其 最适 当性……设 立负责审查不起诉处分 的适
公诉?对这个 问题 , 日本 《 刑 事诉讼法 》 及相
关法律没有 直接 规定 。在 检察 实务 中 , 起 诉 的标准是有 “ 超过合 理怀疑” 的举证 , 也就是 只有在有确凿证 据证 明被 告人 有罪 , 并 有很 大获得有罪判决 的可能性 的情 况下 , 检 察官

1 21 —
上海大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的合理根据 ” , 也 就是说 , 只要 有一 定合理 根
据, 检 察 官确 信被 告 人有 罪 , 就 可 以提 起公 诉, 然后通过双方 当事人 在法庭 上 的质证 揭
当改革检察 官权力 过大 的检察制 度 , 并向 日 本政府提 出 , 建立 检察 官公选 制度 和起诉 陪 审制度 。 E l 本政 府 以不符 合 日本 国情 为 由, 没有建立这 两个制 度 , 而是建 立 了易为 日本 刑 事司法接受 的检察 审查会制度 。

日本司法鉴定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司法鉴定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 6期 ( 总第 7 3期 )
2O O 9年 l报
J un lo h n i do& T ies o r a fS a x i a V Unv ri
No 6 . NO V. 2 o9 0
摘 要 : 日本 司法鉴定制度兼取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色 ,虽然其体 制仍在 不断 完善 中,但对 其机
法 鉴定机构

7 ・ 3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 09年第 6 期
定有关的问题, 要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出庭 的费用由法庭支付。 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 , 可在法庭上提出主张,可以申 请 重新鉴定, 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重新鉴定在程序上有 严格的规定 ,由法院主持,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律师和鉴定 人共同在场时,由主张重新鉴定的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主张 和理由,经各方陈述 自己的意见后,由法庭决定是否重新鉴 定,同时法庭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后也可自行决定进行重 新鉴定,此类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法院负担。重新鉴定的次数 有明确的规定,最多为3 次。 二、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一)加快司法 鉴定立法,确定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司
构设置及管理方 面的研 究学 习,对 我国 当前鉴定制度 的改革 有很 大的借 鉴意义。
关 键 词 : 日本 ; 司法 鉴 定 ;体 制 改 革 ; 启 示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i 0 8 85 (0 9 6 0 7 —0 9 10 - 3 0 20 )0 — 03 2


收 稿 日期 :2 o— c —2 09 r 5 7 作 者 简 介 : 中会 英 (9 3 ) 女 ,河 南 安 阳 人 , 中 国人 民 公 安 大 18 一 , 学 ,20 法 律硕 士 。 O7级

韩国、日本检察制度之概要比较及启示

韩国、日本检察制度之概要比较及启示

两国检察 机关都 实行 “ 事 ( 检 检察 官 ) 一体 ” 的机
制 。每 一 名检 事 ( 察 官 ) 是 单 独 的 官厅 , 检 都 独立 、 受 不
官)作为公益代表 .根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职权及权 限。 根据韩国《 检察厅法》 4条第 1 和 日本《 第 项 检察厅
干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侦查 、 起诉和指挥等检察权。 检
机 关 也 具 有 较 强 的 司法 属 性 。 被称 为 “ 司 法机 关 ” 准 。
但是 检察 厅 法 规 定 的 事务 都 要 有 职能 部 门或 者 专人 行
使。
f ) 国检 察 权 有 诸 多相 同 三 两 在韩 国、 日本 , 察 权 一 般 是 指 检 事 ( 检 日本 称 检 察
应层级 .前三个对应层级分别是 大检察厅对应于大法
院 . 等检 察 厅 对 应 于 高 等 法 院 . 方 检 察 厅 对 应 于地 高 地
方法院和家庭法院。 根据 日本《 检察厅》 法的规定 , 本 日
检察 厅 包 括 最 高 检 察厅 、 等检 察 厅 、 方 检察 厅 和 区 高 地
检察 厅 四类 。最 高 检 察厅 、 高等 检 察 厅 、 方 检 察厅 和 地 区 检 察 厅 在 数 量 、 置 场 所 、 辖 区域 、 务 范 围等 方 设 管 职 面 分别 与 最 高 法 院 、 等 法 院 、 方 法 院 和 家 庭 法 院 、 高 地
产 生 了一些 不 同之 处 笔 者 试 图 通 过对 两 国检 察 制 度
之 间 共 性 和个 性 的研 究 比较 ,寻 求 一些 可 资借 鉴 的有
益启示。

根 据韩 国《 察 厅 法 》 规 定 , 国设 置 大 检 察 厅 、 检 的 韩 高等 检 察厅 、 方 检 察 厅 等 三 个 种 类 , 设 置 地 方 法 院 地 在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审查会制度之比较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审查会制度之比较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与 日本审查会制 度之 比较
文 ◎ 张 霞 ( 应 开 发 区 、 县 检 察 院人 民监 督 员 江 苏宝 应 ) 宝
我 国 设 置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目 的 , 是 为 了对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受 理 侦 查 的 案 件 实 行 监 督 与 制 约 。 该 制 度 与 我 国 的 人 民 陪 审 、 人 民 调 为 检 察 不 起 诉 决 定 不 当 , 应 该 起 诉 的 决 议 必 须 有 8 以上 多 数 赞 同 。 名 四 是 效 力 。 在 决 议 的 效 力 方 面 ,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决 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理 由送 交 做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检 察 官 的 上 级 检 察 官 。 同 时 , 有 申请 者 要 告 之 申 请 人 。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决 议 不 必 然 具 有 使 检 察 官 改 变 原 不 起 诉 处 分 出 纠 正 。 与 日 本 检 察 审 查会 相 比 , 监 督 的 范 围 表 面 看 起 来 广 , 由 于 日本 对 侦 查 活 动 实 行 司法 令 状 主 义 , 对 侵 犯 个 人 重 要 利 益 的 侦 查 措 施 都 要 经 过 司 法 审 查 ,有 司 法 控 制 , 故 没 有 也 不 可 能 对 检 察 官 其 它 侦 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因此 ,人 民监督 员监督 的范 围并没有 日 本 检 察 审 查 会 监 督 范 围宽 。

宪 法 : ( ) 年 满 二 十 三 岁 ; ( )作 风 正 三 四
派 , 坚 持 原 则 , 有 良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较 高 的
政策 、法律 水平 。笔 者认 为这 一规定 是基本 符 合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宗 旨 的 。 但 考 虑 到 人 民 监 督 员 对 具 体 案 件 的 监 督 ,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工作 阅历 ,因此 ,还应 在规 定 中增加一 条 , 要 求 人 民 监 督 员 至 少 应 有 3 5 以 上 的 工 作 — 年

论日本检察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日本检察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E t 本 近代 检察 制 度 的开 端 是 以 明 治 5年 的太 政 官
( 最高 行 政 机关 )制 定 了 日本 司 法 职 务定 制 为标 志 的 。 明 治 6年 明 治 政 府 特 邀 法 国 巴 黎 大 学 教 授 波 阿 索 纳 特 .到 E t 本参 加 民刑 实 体 法 和诉 讼 法 等 的法 典 编 纂 工 作… 波 阿 索纳 特 就 依 当 时 的法 国刑 事诉 讼 法 为 蓝本 ,
制 度带 有 浓 厚 的 欧 陆法 检 察 制 度 的特 点 。
( 二 美 国 对 E l 本 检 察 制 度 的 影 响
权力 。《 日本 刑 事 诉讼 法 》 第 1 9 1 条规定 : “ 检察 官 认 为
必要 时 , 可 以 自行 侦查 犯罪 。 ” 《日本 检 察厅 法 》 第 6条
权. 提 起 公诉 权 . 拥 有 请 求 法 院 正 当 适 用法 律 以及 检 察
官对 于 属 于 法 院权 限 的其 他 事 项 .认 为 职 务上 有 必 要 时. 可 以要 求法 院予 以 通 知或 向其 陈 述 意见 等 权 力 由 此 可知 . 日本 检 察厅 作 为 一 个 行 政 机关 . 在诉 讼 程 序 上 具 有 浓 厚 的 司法 性 . 起 着重 要 的作 用
二、 日本 检 察 制 度 的特 点
法 律 等 多 项 职权 学 界 一 致 认 为 日本 检 察 制 度 起 源 于
法国. 而 后 深 受德 国影 响进 行 改 革 . 二 战后 受 到美 国影
响。


日本 检 察 制 度 的发 展 历 程
( 一) 本质 上 属 于行 政 机 关 . 却 有很 强 的 司法性
罪进行侦查 、 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 、 请 求 法 院正 当适 用

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检察权配置为视角

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检察权配置为视角

而 ,检察权 的配置和运行如何更好地体现刑 事司法的改革和 实现司法改革 的 目的也成 了需要解决 的问题 。

的案件 , 但 在不必要起诉时 ,由检察官裁量作 出不起诉 的决 定 。 日本检察官 的刑事公诉权通常包括起诉权 和不起诉权 两 部分 ,起诉 权如被检察官滥用 ,则会有损刑事诉讼 目的的实 现 。因此 日本设立 了以下措施来保 障检察官不起诉权 的正确 行 使 。在 民事案件方 面 ,检察官 可 以作 为国家公益诉 讼人 , 代表公 共利益提起民事公 益诉 讼。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3 月上 第7 期 总第5 5 3 期
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以检 察权 配置为视 角
李 富昭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 5 0 0 2 5)
( 贵州大学
【 摘 要】 公平和正义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追求的价值 , 检察权在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 日 本检察制度中,无
近十几 年来 ,我 国刑事诉讼 制度处 于不断 的变革之 中 , 检察权 的配置途径 与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其 中既有 立法的 发展与改革 , 也有 时间的探索和创新 ,但是一个 总体 的趋 势 就是 “ 超职权 主义模 式” 向 “ 当事人 主义模式 ”的过渡。进 在刑事方面 , 日本设立 国家追诉 主义起诉 和起诉裁量 主 义原则 ,前 者指一切公诉概 由检察官提起 ,被害人没有起诉 权 ,也称 为起诉 独 占主义 ; 后者指具备犯罪嫌疑 和起诉条件
论 是检 察机关的权力运行还是权力监督 都得 到 了很好 的平衡和 配置 。我 国与 日本 同属 于大陆法 系国家,针 对我国检 察权 配置的 相关问题 ,试 图通过借 鉴 日本检察制度 的相关优势来完善我 国检察权 ,使我 国检察权得到最大功能的发挥, 更好服 务于司法。

日本检警关系研究和借鉴

日本检警关系研究和借鉴
第 2 卷 第 6期 5 2 1年 1 月 00 1
江 苏 警 官学 院学 报
J OUR NAL 0F JANGS P I U OLI F CE COL GE CE OF I R LE
V 12 O 6 o . 5N . N v 2 1 o.00

侦查学研 究 ・
日本检 警 关系研 究 和借 鉴
收稿 日期 :2 1.83 0 00 .0
作者简介:吴 良培 (9 1),男,四』眉 山人 ,汉族,四川警察学 院教授 ,学报副主编,主要研 究侦查学 、警学,四 16 . I I 川 泸州 ,6 6 0 。崔 锡 猛 ( 9 5),男 ,河 南 淮滨 人 ,汉族 ,广 东 商 学 院法 学 院 2 0 400 18 一 0 8级硕 士研 究生 ,广 州 ,
所以日本在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改革中保留了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检警关系优势例如在日本检察官自行侦查刑事案件方面检察官享有调动司法警察职员协助侦查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而在司法警察职员自行侦查刑事案件方面除了将案件的最终处分权以及与公诉之维持密切相关的强制措施请求权赋予检察官外检察官还享有制定用于指示司法警察职员具体侦查工作所必要的一般性准则的权力而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示或指挥的还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惩戒权
系 国家 。 日本也 不例 外 ,其检 警 关系 同样 存在 一 定程 度 的冲 突 。但 日本于 战后 在 原有大 陆法 系模 式 的
基础 上大 规 模吸 收英 美法 系模 式 并对 本 国司法 制度 进 行深 入 改革 ,在 检警 关系 方面 有着 既不 同于 大 陆 法 系 国家 也 不 同于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特 色 ,对我 国检 警 关系 的 调整 具有 重要 的借 鉴意 义 。 日本 检 察机 关及 其职 权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的家庭惩戒制度强调父母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育者,他们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日本,父母可以依法对孩子进行合理的纪律惩戒,比如口头警告、罚款、限制活动等。

这样的制度使得家庭在孩子教育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了孩子素质的全面发展。

这种制度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启示是,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石,家庭惩戒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日本学校内部的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一对一的谈话教育、缓刑、责任教育等。

学校教育惩戒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依法行事,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和虐待。

学校通过对学生进行细致、耐心的个别谈话,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引导他们改正错误并且做出认真悔过的努力。

学校也会对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缓刑处理,通过规定规定期限的反省时间来使学生逐渐改正错误。

对于恶劣行为,学校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责令其参加道德教育、辅导职业教育、禁止参加学校有关活动等。

这种制度的启示是,学校的教育惩戒应该注重引导和教育,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发挥师生互动教育的特点,促进学生的素质提升。

日本的社区协力的惩戒制度强调社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

在日本,社区有义务监督和协助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社区通过巡逻、宣传、指导等方式来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如开展社区教育、举办反暴力教育讲座等。

社区也会与学校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交流学生的违纪行为和犯罪情况,共同制定处罚措施,确保对学生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

这种制度的启示是,社区的力量是教育惩戒制度的重要一环,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学生犯罪行为的关注,积极参与教育惩戒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在我国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家庭惩戒制度,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学习日本学校内部的惩戒制度,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借鉴日本社区协力的惩戒制度,加强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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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李富昭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公平和正义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追求的价值,检察权在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制度中,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还是权力监督都得到了很好的平衡和配置。

我国与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试图通过借鉴日本检察制度的相关优势来完善我国检察权,使我国检察权得到最大功能的发挥,更好服务于司法。

【关键词】检察权;权力监督;配置;公诉权;近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检察权的配置途径与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其中既有立法的发展与改革,也有时间的探索和创新,但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就是“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过渡。

进而,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如何更好地体现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也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探究与溯源:日本检察权的含义、特征(一)含义日本法律体制中的检察权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行政权力,其特殊性又体现在它具有司法权的特征。

在日本,检察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可理解为日本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所具有的特殊的司法权限,即执行日本检察厅法第4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检察事务权限。

如,(1)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公诉,请求裁判所正当适用法律并监督判决的执行;(2)对属于裁判所权限的其他事项,在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向裁判所通知或向裁判所陈述意见;(3)作为公益代表人处理其他法令规定属于自己权限的事务;(4)对人和犯罪进行侦查。

而狭义的日本检察权只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

(二)特征1. 本质特征。

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的特征,从日本检察制度的现代化历程来看,日本的现行检察制度是在从前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国家之诉讼法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特别是导入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法律思想。

在日本,检察权一方面因其具有执行法律的功能,本质上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另一方面因公诉权与审判权同样有司法属性。

2. 功能特征。

日本现行检察权的形成与配置具有实现客观公正、追诉犯罪和发现客观真实的功能。

从检察官的独立行使职权来说,每一个检察官都被看成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对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从检察机构监督来说,检察审查会的成立以及司法部长对检事总长的监督构成了日本检察机构的两大监督机制,这使得检察官在行使检察职权时更多地能够排除外界干扰,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公平。

3. 制度特征。

日本近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仿效职权主义模式的法国法律制度建立起了检察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诞生了现行的检察官和检察厅,开始了现代日本检察制度的新历程。

从此,日本检察制度从以前职权主义模式的法国和德国诉讼基础上,引进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检察权形式上表现为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结合,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结构。

二、考察与剖析:日本检察权的配置(一)检察官公诉权的运行在刑事方面,日本设立国家追诉主义起诉和起诉裁量主义原则,前者指一切公诉概由检察官提起,被害人没有起诉权,也称为起诉独占主义;后者指具备犯罪嫌疑和起诉条件的案件,但在不必要起诉时,由检察官裁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日本检察官的刑事公诉权通常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两部分,起诉权如被检察官滥用,则会有损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因此日本设立了以下措施来保障检察官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在民事案件方面,检察官可以作为国家公益诉讼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检察权的监督制约1. 被害人制约模式。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日本,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启动“准起诉”程序进行制约。

准起诉制度的要旨在于:对于侵犯人权的案件,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决定,犯罪控告人等可以把案件直接交法院审判。

检察官认为被害人提出的请求有理由时,应当提起公诉;认为没有理由时,可以坚持不起诉,并将请求书、案件及证据送交管辖地方法院。

如果法院认为被害人请求违反法令上的方式或者是在请求权消灭后提出,或者请求没有理由时,应当不受理。

2. 检察审查会制度。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检察审查会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检察权而设立的审查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案件的独立机构。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检察审查会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通过被害人或者揭发犯罪人的申请,对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第二,检察审查会无需被害人或揭发犯罪人的申请,可以利用职权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本质在于吸纳民间力量,从机制上监督和制约检察官公诉权的行使,防止检察官因不当的政治考虑或者接受贿赂而滥用公诉权。

3. 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化原则。

在日本,检察官是具有行使检察权权限的政府机关,这是日本检察制度的特色。

检察官的独立也就是说其在执行检察事务方面,不是唯命是从,而是具有自主决定权和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机关,因此检察官被称为“独任制机关”。

但为了防止检察官在运行检察权中的失误,正确地反映国家意志,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发挥检察机能,更好地提高效率又兼顾分工合作。

(三)侦查权的运行日本兼具两大法系的特征,其在侦查权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在日本,检察官的侦查权居于第二位。

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官员拥有一般性指示权与指挥权,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员相互协助。

例如第193 条规定:“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为要求侦查而对司法警察职员进行必要的一般指挥”,“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职员,使其辅助侦查。

”三、考量与整合: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权定位(一)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权性质现代意义的检察权从起源上说是一种公诉权,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等属性的权力。

我国检察权设置的重要特点是复合性、程序性与制衡性,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思想。

在我国当前宪政语境下,检察权是一种与审判权和行政权平行独立存在的国家权力,是独立的、复合性的国家权力,它不应当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权,其科学表述方式应当为检察监督权。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是一种集公诉、监督双重职能的复合式权力组合,法律监督应当从属于检察权的一项职能。

(二)我国检察权的运行1. 运行主体。

检察权运行主体,主要包括检察权的行使者和指向对象。

前者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后者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追诉者及其辩护人,监督关系中的被监督主体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等。

一般来说,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两大决策机构,对推动和保障检察权运行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普通检察官是检察权运行的基础,是推动检察权运行的根本性要素;被监督主体和被追诉者是检察权运行的参与者和间接推动者。

2. 运行程序。

从检察机关控诉权的行使来看,其始终循着“侦查—批捕—起诉”的诉讼流程来运行,其运行的每个环节的职责和定位,刑事诉讼法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就诉讼监督权的行使而言,是一种具有纠错和救济功能的准行政程序。

四、契合与改革: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一)配置的原则1. 权力制约平衡原则。

权力制约平衡是现代司法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得以和谐、有序发展的一个因素。

检察权作为现代法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大小、优劣直接会关系到司法局面的稳定,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对其中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就必不可少,检察权配置的平衡不仅表现在内部监督和制约,而且表现在公检法三机关职权的相互的分工、配合和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在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层面表现出效率与正义的平衡。

“与此同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独有的职务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等权力,又体现了检察权配置在诉讼目的之间的制约和平衡。

”2. 公平正义原则。

“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是进行诉讼活动的最终追求。

在检察权的配置上,无论是其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还是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合作,都应该以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为价值指引。

在现代法之中,检察机关体现着追诉犯罪和法律的功能。

一方面,对公诉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对审判权和侦查权进行监督,是三机关职权运行合理、有序。

3. 注重效率原则。

效率一词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效率的英语原词是efficiency,它体现的是投入的成本与最终产出的关系。

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波斯纳曾经明确指出:公正在法律上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

可见,公正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竞合的,都是诉讼追求的理想目标。

在检察权配置上,不管是对案件的侦查、起诉,还是对其他机关的法律监督,都应该注重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然也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二)配置途径1. 强化检察官个人责任,确立主诉检察官制度。

借鉴“检察官独立”的理论资源,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权的范围及其限制,突出检察官的办案的个人职权和责任,削减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指令权。

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强烈的国家主义(职权主义乃至超职权主义)的因素下,笔者认为在强化检察官个人办案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其法律义务也即是客观义务。

通过客观义务所建立起来的自我约束以及外部制约,约束权力滥用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2. 强化诉讼监督程序。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诉讼只能就越来多没有不受监督权力,也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

针对诉讼监督缺乏程序性规定有效供给的问题,强化诉讼监督的运行程序,适应权力制衡的需要,防止专制和腐败。

缩小自侦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将诉讼监督与整个刑事诉讼机制统一起来,如起诉引导侦查。

建立对自侦权的约束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高内部制约的公信力任何权力的膨胀都会滋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监督的同时,应注重诉讼监督的谦抑性,在行使权力时要保持克制,要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的冲突以及对于公民生活的过度干预。

3. 强化公诉权。

公诉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强化公诉权是保障检察机关权威的手段,也是加强检察权运行的方式。

第一,法律要真正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而且所获得的音像资料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强化侦查手段,增强公诉能力;第二,扩大量刑公诉程序的幅度,将刑事简易程序变成真正的量刑程序,并且公诉人要出庭支持公诉,在公诉中提出量刑建议,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第三,扩大公诉案件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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