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探究
《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量刑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做的刑罚裁量的过程。
传统上,量刑往往是由法官依据法律和犯罪事实独立做出的决定。
然而,近年来,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量刑参与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优化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制度与程序。
二、被害人量刑参与的重要性被害人量刑参与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允许被害人或其代表对犯罪人的刑罚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首先,被害人量刑参与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这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最后,被害人量刑参与还可以为法院提供更多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信息,有助于法院做出更准确的判决。
三、被害人量刑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被害人量刑参与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被害人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出一些简单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对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次,被害人的意见往往受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限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
此外,被害人可能因为心理创伤、恐惧等因素而不愿意参与量刑过程。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加以解决。
四、优化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制度与程序为了优化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制度与程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要规定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其意见能够被充分听取和考虑。
2.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负责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机构,如被害人援助中心或被害人代表团等。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支持等服务,帮助被害人更好地参与量刑过程。
3. 加强培训与教育: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量刑参与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建立心理支持体系: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创伤和恐惧等因素,使他们更愿意参与量刑过程。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深层次的趋势。
本文将聚焦于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不仅涉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关乎对人权、正义和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的深入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被害人概念进行梳理,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
接着,本文将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探讨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在犯罪预防和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二、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在刑法学领域,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对于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节将从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保护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
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被害人援助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实际帮助和支持。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被害人援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标签: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有学者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和狭义上的被害人,广义上,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国家;狭义上,刑事被害人则仅包括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反诉中的反诉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为了论述的清晰,本文讨论的焦点为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被害人的特征包括每个具体被害人的特征,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这是个性与共性的结合。
主要有以下几点:(1)其合法行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2)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可以分为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两种。
(4)刑事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不应该让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即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问题及背景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作出了一定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践困难和理论争议。
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2. 探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3. 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和实践经验;4.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
该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困难提供参考和指导;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吸取营养,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 刑事被害人的定义、地位、权利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3.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证人权利保护、赔偿问题等;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探究其他国家的制度和实践经验;5.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措施。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论和实践问题。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该研究预计能够取得以下成果:1. 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和实践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2. 发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究其成因;3.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4. 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建议。
刑事被害人探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初探【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三种方式。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救助标准不统一,资金来源有限,致使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和救助,出现了司法不公,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和国家司法权威的丧失,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就这三种救助方式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救助构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司法公正救助构想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被认为是一项公权利,即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对犯罪的惩罚权而提起的。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控辩双方的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重视,合法权益被忽视,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如二次伤害、自力救济等。
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向强调被害人权利与犯罪人权利的平衡。
然而,尽管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得到加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不断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范,但是,仅仅通过提高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足以完整地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不足以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与心理上的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有限而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致使许多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很大以及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极度艰难的情形屡见不鲜。
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问题是一个薄弱环节,鉴于此,本文就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实践,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及其内涵为了更好地研究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有必要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刑事被害人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学者们对刑事被害人内涵的理解,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量刑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过程,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评估、犯罪人的改造以及社会公正的维护。
传统的量刑过程中,往往忽视被害人的意见和感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近年来,被害人量刑参与问题逐渐成为刑事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必要性1. 保护被害人权益量刑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2. 促进司法公正被害人的意见反映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看法,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3. 推动犯罪人改造通过听取被害人意见,让犯罪人更深入地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利于其悔过自新,促进其改造。
三、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目前,我国在量刑过程中已经开始关注被害人的意见,如允许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供相关证据等。
然而,这种参与程度仍然有限,被害人的意见往往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2. 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被害人量刑参与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2)司法实践中的忽视:部分司法人员在量刑过程中忽视被害人的意见和感受,导致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实质性作用难以发挥。
(3)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对于被害人量刑参与的认知不足,导致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敢或不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四、完善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被害人在量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相关程序和操作规范,为被害人量刑参与提供法律依据。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关于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提高其重视被害人的意识和能力。
3.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形式,加强社会对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认知度。
4. 建立被害人量刑参与的保障机制建立被害人量刑参与的保障机制,如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被害人意见反馈机制等,确保被害人的意见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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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初探【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三种方式。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救助标准不统一,资金来源有限,致使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和救助,出现了司法不公,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和国家司法权威的丧失,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就这三种救助方式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救助构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司法公正救助构想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被认为是一项公权利,即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对犯罪的惩罚权而提起的。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控辩双方的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重视,合法权益被忽视,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如二次伤害、自力救济等。
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向强调被害人权利与犯罪人权利的平衡。
然而,尽管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得到加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不断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范,但是,仅仅通过提高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足以完整地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不足以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与心理上的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有限而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致使许多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很大以及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极度艰难的情形屡见不鲜。
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问题是一个薄弱环节,鉴于此,本文就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实践,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及其内涵为了更好地研究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有必要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刑事被害人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学者们对刑事被害人内涵的理解,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1】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遭受一定损失或损害的人。
【2】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3】关于刑事被害人内涵的界定,还有很多的表述,但纵观各种表述,主要存在以下分歧,即刑事被害人是否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间接受害人或刑事受害人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也应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笔者认为本文【1】宋世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 页。
【2】陈兴良主编:《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3 页。
【3】张国安主编:《新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 页。
中的刑事被害人仅指自然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犯罪行为【4】侵害的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本身,还包括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和直接受其抚养或赡养的人。
简而言之,明确刑事被害人的定义和内涵,有利于及时有效的救助刑事被害人,防止刑事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或产生复仇的心理。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现状与思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逐年增加,刑事被害人人数也不断扩大,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因此,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变得越来越紧迫。
但是,由于受我国历史、经济、政治等意识形态的影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存在很大的不足或缺失。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的一项特殊权利,目的是为了使刑事被害人基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
但是,这一救助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只能就刑事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才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又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司法实践证明,严重犯罪的加害人家里往往很贫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国家也没有配套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其判决的执行。
据统计,许多被害人在获得了法律的形式正义审判之后,大约有80%以上的刑事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赔偿的。
【5】现实中,严重犯罪者被判刑后,由于罪犯无力赔偿,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成了“法律白条”,沦为“空判”,刑事被害人要不到“救命钱”,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二)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
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对刑事被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严重犯罪侵害并不是国家直接造成的,即并不是国家对被害人实施了直接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承担补偿责任呢?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国家责任。
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当国家因为管理上的过失,未能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未能保障国民免受非法的侵害,国家就负有承担补偿的责任。
2、人道及社会福利说。
人道及社会福利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4】严重犯罪行为是指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不人道或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严重的伤残,致使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被害人直系亲属和直接受其扶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存在严重的社会隐患。
【5】参见曹晶晶、李惠媛:《广东试点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9月10日第1版;田雨:《最高法: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载《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9月15日第3版;宫立新、王春艳:《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21日第3版。
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福利。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身心和财产方面重大伤害与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又往往是司法制度下的弱势群体,基于人道及社会福利的理由,国家有责任对被害人给予适当的救济。
3、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认为,自由社会中犯罪的发生不可避免,因此,人们有必要在平时以保险的方式缴纳一定的税金,一旦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重大损失时,由国家用整体的力量以弥补个人遭受的侵害,使被害人不必独自承担犯罪侵害造成的损失。
4、社会正义说。
社会正义说认为,社会正义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几乎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损害赔偿,究其原因,一是犯罪人实际上的经济能力所限;其二,又由于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进而影响了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能力;其三,现行制度赋予了被告人很多的诉讼权利,而对刑事被害人保护欠周,为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实现司法正义的目标,理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而从整个司法制度体系来看,也只有寄望于国家的补偿制度,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利益才能得到应有的恢复,被扭曲的正义才能得到矫正。
总而言之,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不能空谈理论,而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社会正义说,因为,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忽视刑事被害人利益,而过于重视被告人的利益保护现象。
同时,由于犯罪人的贫穷、诉讼的耗时日以及诉讼成本高昂等原因,致使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另外,我们知道,国家补偿是国家在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一种方式,其目的不是替犯罪人买单,而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国家补偿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资金来源无保障,国家财政拨款毕竟是有限的,面对人数众多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往往不到位或者赔偿数额较少,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不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根本问题,是治标不治本;二是缺乏统一制度约束,立法上有缺陷,规定过于原则,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数额不统一,不确定,救助差距可能造成另一种司法不公。
根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上访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以补偿作为刑事被害人不上访的条件,一闹就补,大闹大补,不闹不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说不上规范与公平。
(三)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亦称社会救济,它是指社会成员运用资金和实物,通过一定机构或专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向遭受严重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计,并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社会救助方式。
总之,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民间团体基于道义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对于缓解刑事被害人的艰难处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社会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善心,社会救助起到的作用也是很小的。
三、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构想(一)概念“没有什么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会像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样导致如此大的怨恨。
”【6】刑事犯罪,不但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造成了刑事被害人生活陷入困【6】参见(美)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版。
境,再加上司法判决执行的不到位,国家和社会救助的缺失,致使刑事被害人的处境雪上加霜,容易导致其对犯罪人及其家属和社会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甚至对国家司法丧失信心,最终削弱法律的规制功能。
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层面来完善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即严重犯罪的案犯自愿捐赠其器官的救助方式。
它的具体含义为严重犯罪的案犯自愿地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医院,医院利用这些人体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由此得到患者给付的费用,医院除去手术等其他一切费用后,把剩下的费用拿来救助刑事被害人。
【7】当然,这种救助方式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上严格的规范监督,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二)法理依据首先,严重犯罪的案犯自愿捐赠其器官的救助方式,这种制度能否实施,首先要明确严重犯罪的案犯是否与其他普通民众一样享有处分自己身体及器官的权利。
笔者认为,严重犯罪的案犯完全有权处分自己的人体器官而不受法律及社会风俗道德的约束。
理由如下:1、死刑除了剥夺罪犯的生命体外,同时还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