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初稿1----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讲解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讲解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2003 年 11 月, 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提到:“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所谓包干制, 指的是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所谓酬金制, 指的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 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 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可见, 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 而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目前,全国市场上主流的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

伴随着物业市场的日趋完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在非住宅物业管理的项目上,逐渐由采用包干制转变为采用酬金制,赢得了业主的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收费难的问题。

但综合来看,包干制与酬金制各有利弊,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一、包干制模式的利弊分析(一包干制模式的优势1 、包干制收费模式易于操作,简单便捷目前, 很多物业管理项目, 尤其是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大多采用包干制。

主要缘于包干制简单易行, 以住宅小区为例, 在包干制的模式下, 业主只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管理管理企业交纳固定费用就可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 而在酬金制下, 大额公共支出需经业委会 (或业主大会或主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业主 (或业主代笔数量较大, 不仅众口难调, 可能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况,而且短期内召集所有业主(或业主代表也非易事,极有可能出现延误现象,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并不划算。

所以,目前大部分的住宅小区还是实行包干制。

初稿1----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初稿1----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

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第一章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概述1.1 研究背景和意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3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由此明确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为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的两种基本模式。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可见,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而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一直以来,有关酬金制和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的争论没有停止。

现实中,我国物业服务的收费模式仍以包干制为主。

伴随着物业服务市场的日趋完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断创新实践,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城市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渐由包干制转变为酬金制,且得到了业主的普遍认可,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行业尚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尚未健全,广大业主的消费习惯和理念还停留在较为低端的层面上,并且国家尚未制订指导包干制和酬金制运作的具体规程,致使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政策指导,在实践中做出有悖于包干制和酬金制立法原意的行为,进一步激化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和谐物业服务环境的构建。

为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找到两种收费模式分别适用的情形,亟需开展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研究,对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的利弊进行深度剖析与比较,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模式,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逐步建立适合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收费模式,推动物业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1.2 研究内容我们将对现行物业管理收费模式现状展开调查和分析,结合酬金制和包干制的原理、性质和特点,对现阶段物业管理收费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着重比较两种收费模式的利弊,试图找到两种收费模式适用的物业及情况,优化指导收费政策的建议意见,并探明未来收费模式的发展方向。

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一、包干制1、包干制的定义: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2、包干制的特点(1)企业在服务与利润夹缝中生存由于才用包干制,企业的收入是固定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只有降低成本。

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减低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

致使业主满意度降低,影响自身声誉。

要想获得高的业主满意度,则会增加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2)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二、酬金制1、酬金制定义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2、酬金制的特点:(1)“酬金制”更加有利地保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酬金制模式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即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

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

这样一来,许多物业公司往往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项目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有可能会被广大业主炒掉。

而“酬金制”下的“酬金”是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的收入。

“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从而避免业主的收入被侵占。

(2)酬金制加大了物业服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大力推动了物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采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某小区时,要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提交详细的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的财务预算。

在预算中明确服务区域内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服务等级标准、维护保养的等级标准等指标和所需的资金,进而预算出每平方米的物业服务费用,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形成书面合同加以实施。

包干制和酬金制最新版

包干制和酬金制最新版

一、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定义及内涵1、包干制,即业主想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这种定价方式的实质是市场定价。

具体到收费形式《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就是指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和亏损都由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的一种计费方式。

这里面要抓住什么呢?要抓住业主交配是交的固定性的收费。

刚才我是一平米交五块钱,或者交两块钱,是固定的,合同上是这么规定的。

问题是每家每户每平米收两块钱,够不够你经营,物业公司自己算帐去,什么叫包干制,就是物业公司来包干,亏了赚了都得包干,但是有一条要求,物业公司得达到合同的要求。

你跟人家定合同了,如果亏了钱,就降低服务标准,这不行,因为你已经包干了,必须要按照合同去执行,赚钱、赔钱都得符合合同的要求……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3、现行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小区一般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

就这两种制度和大家分析一下。

(1)酬金制(高力)。

酬金制一般是西方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物业管理模式,是以社区内居民所选出的居民代表为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业委会),来选聘物业公司。

他们的业委会就像我们的社区政府,有着民众赋予他们的权利,所以,他们的业委会权利是很大的。

选聘物业,物业与业委会是雇佣关系,业委会也就是物业的老板。

物业根据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办事,比如,每天清扫几次,提供业主什么服务等。

如果,物业没有做到合同约定,业委会有权扣钱甚至解约。

所以说,按照西方的管理,酬金制的物业小区,业委会的权利是相当大的。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讲解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讲解

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比较讲解在很多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收费模式成为影响企业盈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酬金制和包干制是常见的收费模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种收费模式进行比较讲解。

1. 酬金制酬金制是一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果来确定薪酬的制度。

在酬金制中,员工的工资是由其工作表现及业绩大小决定的,且与企业所获得的利益息息相关。

从员工角度看,酬金制激发了员工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性,因为表现优异的员工能够获得更多的奖励。

但是,酬金制也具有很多问题。

1.1 优点:1.1.1 激励员工酬金制可以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因为工作表现越好,就能获得越高的报酬。

这将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效力,提升企业绩效。

1.1.2 明确薪酬酬金制明确了员工的薪酬范围,使员工更加清楚自己的工作责任,促进员工与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1.2 缺点:1.2.1 稳定性差员工的薪酬随着工作量和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在月末薪酬会出现不稳定和不确定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员工心理萎靡,产生摆脱酬金制的想法。

1.2.2 长期增长受限酬金制的薪酬增长取决于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像固定薪酬体系一样得到长期的保证,对员工个人发展和未来的收入增长也受到局限。

2. 包干制包干制是指员工为完成某任务而获得的一笔固定报酬金额。

在包干制中,企业对任务数量、周期以及质量等方面进行规定,员工根据任务要求来实现完成工作。

尽管包干制可以确保员工获得一定的薪酬,但与酬金制相比,包干制也存在优缺点。

2.1 优点:2.1.1 有利于稳定包干制的固定薪酬可以保证员工在一个月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通过这种保证可以让员工更加有信心地工作。

2.1.2 更加便捷包干制精确规定了任务内容和报酬,员工只需完成任务,即可获得相应的薪酬。

这种方式更加清晰、明确和便捷。

2.2 缺点:2.2.1 可能导致低效率在一些情况下,包干制可能会导致员工在完成任务时不够高效,因为员工可能只会尽力保证任务完成不出差错,而不会花费更多精力来提高工作效率。

物业管理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简析

物业管理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简析

物业管理费“包干制”与“酬金制”简析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指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属于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物业费的盈余和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

酬金制,指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金额提取酬金作为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其余全部为物业公司代管的业主共有资金,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费结余由业主享有,物业费不足由业主承担。

“包干制”与“酬金制”简要对比1、财务透明度不一致酬金制下,除过物业公司酬金外的物业费,是业主的共有资金。

物业公司必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且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账目。

同时,业主委员会有权就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开展审计。

包干制下,物业公司只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支配,业主无权检查其使用情况。

可见,酬金制透明,物业公司利润固定;包干制易于操作,物业公司利润不固定,存在盈亏。

2、监督信任度不一致酬金制下,业主享有较大的物业管理日常监督权利,对物业费的财务管控和业务监督责任较多,必须有强有力的业主委员会参与实施。

包干制下,业主充分信任物业公司,无需操心物业费的使用。

物业公司全权负责物业费的支配、盈亏,业主仅对现场业务服务提出质询。

综上简要对比,酬金制与包干制各有利弊,应当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合适方式。

我们认为:如委托品牌优势较为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或者项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荐使用包干制。

如委托处于成长期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或者物业费标准较高,明显存在盈余,则适合酬金制。

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费不是物业公司的收入,是业主的AA制筹集资金,不存时下经常报道的物业公司涨价之所。

这个法律概念还未深入人心,需要业主树立清晰的认识。

“酬金制”与“包干制

“酬金制”与“包干制

发表于焦点房产网北京业主论坛翡翠城论坛 2011-11-13 23:07:18标签:翡翠城舒可心包干制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酬金制”是指在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采用“酬金制”,物业管理公司干多少活给多少钱,多干活就能多赚钱。

比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给物业公司10%的利润回报,物业管理公司干了一元钱的活,业主就给物业管理公司一毛钱的酬金费。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就由原来的管理模式转化为雇用关系。

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也可以由业主监控。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现在的物业管理费大多都是包干制,即:政府主管部门核定一个收费标准,然后物业管理公司按这个标准去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成本、利润都包含在这当中。

这就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少干活反而成本低,还能多赚钱。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容易产生矛盾。

包干制物业收费形式比较简捷,但交易透明度不高。

在包干制下,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对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支配,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权检查其使用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双方信任感不强。

在实际的物业管理工作中,酬金制更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益,它使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彻底变成了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大大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意识。

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检查每笔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的明细;物业管理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费用的支出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签字;每年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业主委员会(业主)上报管理费预算并经审核后才能执行。

首先,“酬金制”有利于体现业主的主体地位,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钱,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并非是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内政,而是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运作更规范,其所得的就是管理酬金,这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管理费的纠纷,物业公司只有精打细算,当好业主的管家,才可能取得较长时期的管理权。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

酬金制与包干制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比较本文主要从概念与性质、内容与特征、基本理论等方面对这两种收费制进行比较,对酬金制的运用作一些探讨。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概念及其内涵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概念及其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关于中大修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也就是说对于大型的维修、改造和更新,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要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两制无差异,故就此问题不进行讨论。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差异分析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优就有劣。

包干制和酬金制具有明显的互补特征,即一方的优势恰好就是另一方的劣势,因此本文对两种制度的核心优劣进行比较。

(一)包干制的核心优势主要表现在:包干制下,物业管理企业是承包商的角色,自身承担因其经营管理水平高低而带来的盈亏压力。

因此,这种机制对于企业来讲,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和盈利动机。

在商业社会中,企业是经济动物,盈利的追求有着与生俱来的渴望,如果限制了其对盈利的追求,就丧失对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企业就如同人体的机理坏死一样,终将萎靡不振。

这种激励将直接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提高成本意识,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各种成本控制手段和方法,以期从经营成本上要效益,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初稿1----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比较研究第一章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概述1.1 研究背景和意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3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由此明确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为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的两种基本模式。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可见,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而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一直以来,有关酬金制和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的争论没有停止。

现实中,我国物业服务的收费模式仍以包干制为主。

伴随着物业服务市场的日趋完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断创新实践,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城市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渐由包干制转变为酬金制,且得到了业主的普遍认可,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行业尚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尚未健全,广大业主的消费习惯和理念还停留在较为低端的层面上,并且国家尚未制订指导包干制和酬金制运作的具体规程,致使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政策指导,在实践中做出有悖于包干制和酬金制立法原意的行为,进一步激化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和谐物业服务环境的构建。

为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找到两种收费模式分别适用的情形,亟需开展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研究,对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的利弊进行深度剖析与比较,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模式,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逐步建立适合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收费模式,推动物业管理良性健康发展。

1.2 研究内容我们将对现行物业管理收费模式现状展开调查和分析,结合酬金制和包干制的原理、性质和特点,对现阶段物业管理收费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着重比较两种收费模式的利弊,试图找到两种收费模式适用的物业及情况,优化指导收费政策的建议意见,并探明未来收费模式的发展方向。

本研究主要分成以下几个部分:(一)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现状调查物业服务收费模式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等主体的切身利益。

我们拟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典型城市的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进行抽样调查,以掌握酬金制与包干制运作实际,了解两种收费模式的适用范围、操作方式及存在的相关问题,为两种收费模式对比研究及政策建议的起草奠定坚实基础。

(二)酬金制与包干制政策分析研究顺应《办法》的施行,我国不少省市结合各地物业服务收费实际,在《办法》的框架内,先后制订了涵盖酬金制和包干制在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管理办法。

我们拟通过对目前有关省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充分总结各省市的先进做法,把握政策制订的核心内容及关键问题,以分析上述政策的缺漏,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政策建议。

(三)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对比研究我们拟通过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内涵、计费方式(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运作方式、适用物业项目以及对规避企业风险能力、发挥业主大会监督职能等方面,多角度对比分析两种收费模式的差异和优劣。

在此基础上,剖析两种收费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优化两种收费模式的具体建议,预测适应我国物业服务发展趋势的较优收费模式。

第二章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研究2.1 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现状及问题分析物业管理酬金制,是指一种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固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维护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由此可知,酬金制作为物业管理收费的一种模式,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即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

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

这样一来,许多物业公司往往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项目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有可能会被广大业主炒掉。

而酬金制下的“酬金”是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的收入。

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从而避免业主的收入被侵占。

同时,酬金制加大了物业服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有助于推动物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酬金制”最早由中国香港传入中国的深圳,并逐渐为中国物业管理界借鉴和应用。

“酬金制”引入了业主主导地位的理念,因此在观念上容易为业主接受。

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及CPI高涨的情况下,为了使物业服务成本的归属更加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受到公开监督,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呼吁推行“酬金制”。

物业管理酬金制优势虽明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屡屡遭遇尴尬甚至流产的局面。

据有关资料显示,至2005年10月,广州的物业公司90%以上都是实行包干制。

至今年1月,郑州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不足5%。

目前,上海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估计低于广州的比例。

是什么原因导致物业管理酬金制发展缓慢呢?第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配套的不完善与实施的不彻底使“酬金制”计费模式的实施成为“乌托邦”,如:“酬金制”界定的预收业主资金概念,税务部门并不认同,仍将其作为经营收入而计收营业税,对业主预收资金的节余,税务部门仍认定为利润概念而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与此同时,业主为了将物业服务支出进入成本,也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索取全额发票,在形式上已将预收资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看待。

(此类问题在香港不存在,香港政府认同此做法而不征税费)第二,在缺乏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是业主方还是物业公司方,看待利益的行为大多停留在自我意识之中,而轻视市场游戏规则,从而使“酬金制”流于形式。

“包干制”中的调价困难,在“酬金制”中同样存在。

目前大多签订了“酬金制”合同的物业管理项目,虽然出现了物业服务费亏损,但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向业主增加收费以弥补不足,亏损仍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凸显了这类“酬金制”的包干本质。

第三,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永恒目标。

“酬金制”由于以成本节约收益属于业主,限制了物业服务企业增大收益的可能,不利于激发物业管理企业努力创新和控制成本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有意增加物业服务支出,以增大酬金计算基数的情况。

第四,“酬金制”的基础是建立在完善准确的物业服务费用的预算之上的,但现行业主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素质参差以及法律执行难的问题导致社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少数物业服务公司的越界行为无法监管,或监管成本过高,从而导致“酬金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走样。

第五,物业管理酬金制之所以难以推广,原因在于人们对酬金制有很多的片面理解。

实行酬金制,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利,是一种双赢的服务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透明收费,业主可以明明白白消费。

同时,酬金制明码标价,更有利于物业管理招投标。

其实,酬金制与包干制一样应该是一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而人们往往认为“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是解决物业纠纷的方法。

另外,推行酬金制的社会条件还没有真正成熟。

酬金制的推广,要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环境,要有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要有正确的消费习惯和理念,要有比较宽裕的经济条件等等。

显然,这些条件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具备。

第六,上实物业(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胜来则认为,物业管理酬金制之所以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是人们对酬金制的认识不足,人们的观念还依然停留在包干制的年代。

上实物业公司从1997年开始就在沪上推行酬金制,目前为止,除一个居住区实行包干制之外,其余居住区都实行了酬金制。

李胜来强调,当然,不管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都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的结果。

除了以上几大因素之外,酬金制方式下必须要建立以下制度和机制:即要建立物业管理费年度预算制度、建立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物业管理审计制度、建立多退少补机制以及建立奖励机制。

实行酬金制就是为了更好、更科学、更合理地将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在为业主服务的项目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同时也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能明明白白地获得应有的利润,实现企业运作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酬金制与包干制收费模式对比研究3.1酬金制与包干制的本质和内涵3.1.1 概念分析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对《办法》所下的酬金制定义,作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应该机械的去理解,而应全面的理解其实质的内涵。

1.采取酬金制形式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以收取的费用在使用以前称之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其所有权仍属交纳该费用的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资金使用支出以后,实际结算确定的数额才是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的酬金,可以按约定比例,即占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基数的比例提取。

这里所讲的基数,应该是包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

因为,这些消耗中都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所付出的服务劳动。

酬金也可按约定的数额提取,即固定酬金。

固定酬金回避了比例的大小,取而代之的是绝对数额的多少。

其实,酬金无论按比例还是固定数额提取,说到底,本质是一样的,最终还是看酬金的绝对数额是否符合市场行情,由合同的双方业主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商务谈判后确定(约定)。

3.酬金制定义中有这样一句表述:除酬金外,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其实,酬金本身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出的一部分。

“其余”并非一定都要“全部”支出,关键要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是预算)以及现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与否,如果需要,当然要“全部”支出;如果可以有节余的,那就“不需全部”支出;如果有特别的需要或意外的发生,还必须要“超额”支出。

4.节余由业主享有,应该没有问题,节余的钱留在账户上仍然是物业服务资金。

不足由业主承担,并不等同于要真金白银立马向业主增收,在征得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它可以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向业主增收,决算确定后直接由业主补交;二是用其它公益性的收入来贴补不足部分;三是在下一个预算年度中摊消。

如果按上述理解来运作酬金制形式,其可操作性的问题就解决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