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强与霍均洪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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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货款如何认定

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货款如何认定

买卖合同关系及涉案货款如何认定作者:陈浩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6期【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329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原告):杭州元朗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通过其名下的业务员胡杭飞、郑玉叶、俞淼鑫联系陆续向原告购买布料,累计货款计412215.30元。

该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涉案货款金额为412215.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其中有四份开具给被告,有一份根据被告的授意开具给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除开具给浙江神鹰集团诸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发票外,被告已对其余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案件焦点】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涉案货款的金额问题【法院裁判要旨】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元朗公司与被告丽胜公司之间买卖布料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2215.30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讼争买卖合同关系。

1、原告明确主张其系与被告丽胜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往来。

2、讼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期间,聊天记录的相对方小胡(胡杭飞)、小郑(郑玉叶)、小俞老板(俞淼鑫)及聊天记录所称的付款方俞总(俞军)的社保均在被告丽胜公司名下;3、经该院核实,讼争开往被告丽胜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已被抵扣认证;4、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俞淼鑫曾明确表示其所在公司系被告丽胜公司;5、虽被告向该院提供了俞军代表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闪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但并不能就此推定俞军个人就是讼争买卖关系的买受方;退一步说,即使正如被告所言讼争买卖行为系俞军的个人行为,被告并未授权俞军对外采购货物,但从外观表现上看,原告仍有充分理由相信俞军系代表被告丽胜公司,表见代理亦可成立。

民事案例分析:拖欠货款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拖欠货款纠纷案

[案情介绍]上诉人大庆开发区XX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经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广仁、李凤升和被上诉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审认定,199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木材换楼房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原告用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木材237.50立方米,换被告在开发区佳庆综合楼三单元100平方米住宅楼一户,互相交换签字生效。

双方在履行中,被告在原告处只拉走木材13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8400.00元,并于1998年8月1日出具收条一张。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买卖木材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在交换数量上也无分歧,故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因被告只拉走木材135立方米,没有达到协议中的数量,故楼房没有交付给原告。

因双方未完成以物易物的交换,所以协议未生效,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及滞纳金。

因原告不能证明曾在1998年年底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其滞纳金从被告方认可的2000年7月20日起计算,遂判决被告崔某某给付原告XX公司木材款108400.00元,支付该款滞纳金4899.68元,案件受理费3784.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后,原告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从1998年8月1日崔某某取走木材之日起计算,要求依法改判。

被告崔某某未作答辩。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何日起计算。

针对此争议焦点,上诉人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要证明1998年8月1日晚拉完木材被上诉人就变更协议,不要求以物易物。

第一位证人张广富称不知道有协议,但知道当晚吃饭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房子钥匙,被上诉人说木头不拉了,折算一下给钱。

第二位证人高德福称当晚吃饭时,张广仁与崔某某谈算帐的问题,崔某某说过几天算,房子钥匙先不交。

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文

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文

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文概述本文是一份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文,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方提出上诉的情况。

涉及内容为合同纠纷的事实与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以及要求二审法院进行的裁决等。

当事人及诉讼请求一、原审被告(或上诉被告):XXX公司二、原审原告(或上诉原告):XXX公司三、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XXX公司在本案中败诉;2.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支付的款项XXX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XXX万元购买XXXX。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提取货物。

但是,上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质量严重不符。

经过双方协商,虽然被上诉人同意退换货,并签署了退货协议,但是被上诉人在接下来的XXX个月内一直未能履行退换货的义务,直到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该公司,才迫使对方履行退货义务。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错误原审审判庭在判决中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责任各占一半,其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就被上诉人归还的款项提起了诉讼,但是在诉讼中并未提出退货损失以及诉讼费的费用;被上诉人的行为也存在没有履行退货义务的情况。

但是,原审法院忽略了以下几点:1.被上诉人的肆意拖延退货时间,造成了上诉人的无端损失,导致上诉人在各个方面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的诉讼中,虽然没有单独就退货损失提出过诉讼请求,但是其好意退回上诉费已经说明了对方在合同交易中的行为;3.原审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运用法律法规也存在不恰当的地方。

三、请求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上诉人提出以下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XXX公司在本案中败诉;2.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支付的款项XXX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成交过程中存在大量违反合同规则的事项,引起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民事案例分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情介绍]上诉人××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农业局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马××、党××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650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能源办反诉请求××公司支付保管费用17850元,服务、宣传费用5376元。

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8)召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能源办、××农业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能源办的委托代理人刘×,××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党××的委托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与××能源办于2003年3月2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甲方(出卖人)是××公司,乙方(买受人)是××能源办,该合同共十八条,其主要条款有:第一条:“标准、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给乙方时起转移,第十二条:甲方给乙方提供2000套沼气灶具,及配件作为垫付资金,超过部分付现金;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售后服务费按1%,宣传费按2%付给乙方(从甲方货款中扣除)。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范本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原告:被告:经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因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现原告诉被告于XX 年XX 月XX 日向XXXX 市XX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承担部分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XX 元。

现被告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

依法应当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被告认为本合同的执行中存在第三人,其行为应当对本案的判决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提请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

新追加的第三人为XXXX公司,被告有正当理由认为本合同的履行与被告与该公司的关系密切相关,故需要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1)被告与原告于XX 年XX 月XX 日签署了《买卖合同》。

(2)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原告交货,导致原告无法按时进行后续工作。

(3)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在经过多次催促后才完成支付。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

2. 证据(1)原告提供了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协议等。

(2)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包括证明交货时段的证据等。

三、案件理由1. 纠纷的适用法律和条款本案的合同交易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货和支付货款。

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被告的违约行为(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款支付给原告。

3. 被告赔偿责任根据法院作出的原判决,被告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但被告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更低。

因此,被告提出此次上诉,要求法院对原判决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

霍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霍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霍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合同编号:[编号格式])甲方(买方):[霍某姓名]身份证号:[霍某身份证号]住址:[霍某住址]乙方(卖方):[对方姓名]身份证号:[对方身份证号]住址:[对方住址]鉴于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现经双方同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法律程序解决。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背景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提供货物,甲方支付相应货款。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故未能按时支付部分货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现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

二、争议事项及依据1. 争议事项:甲方欠付乙方货款问题。

2. 争议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协议内容1. 甲方确认欠付乙方货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支付欠款的XX%即人民币[部分金额]元。

剩余款项于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

3. 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欠款,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欠款。

5. 为确保本协议履行,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担保人,担保本协议履行的可靠性。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

6. 双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7.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END-------------------------------------------------------注意事项:本协议书为模板性质,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实用性。

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本模板

买卖合同上诉状范本模板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事实进行详细分析。

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条款。

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上诉人却未按约支付货款。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时,未能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精神和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023买卖标准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2023买卖标准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

原告起诉被告并要求获得赔偿。

鉴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决定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主张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事项。

2.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

3.原告要求对合同进行解除,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5.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2.被告辩称,送货延误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地质有误导致的。

3.被告还表示,商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没有问题。

4.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证据1.合同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信息等。

2.出售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

3.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

4.原告对商品质量和交付时间的要求,以及相关证据。

5.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信记录,包括方式录音、邮件等。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七十二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确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确定;没有交易习惯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的,按照当事人履行期限前后交付的主次顺序确定。

2.合同法第十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由买卖双方协定;没有协定或者协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和商品的特点,按照通常标准确定。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立案,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决定。

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陈述事项原告:(姓名),(职业),(住质)被告:(姓名),(职业),(住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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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强与霍均洪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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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强,又名沈钊强,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管理区大元阁村。

委托代理人范奕兴,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均洪,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忠信巷13号。

委托代理人游植龙,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强因买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1999)佛禅法民二重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沈强于1997年5月27日出具欠条,确认“南海工程公司沈强欠陶瓷货款81640.59元”。

原告霍均洪持此欠条于199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

诉讼中,被告也确认该欠条是其亲手交给原告的。

在原上诉期间,原告曾陈述被告所欠货款是承包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的债权,但未能举证。

在重审期间,原告又陈述其在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间挂靠于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并提交了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的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诉讼中陈述承包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后又陈述挂靠于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并提交了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的证明,但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承包或挂靠的事实,故本院对有关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沈强出具的欠条属于债权凭证,由于该欠条并未注明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因此持有该债权凭证的人即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除非该债权凭证为持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诉讼中,被告确认该债权凭证是其亲手交付给原告的,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合法取得该债权凭证。

原告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被告认为该笔债务的实际债务人是南海建筑工程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81640.59元给原告霍均洪;2、本案诉讼费296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沈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强上诉认为:一、霍均洪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是发回重审案,要求查明霍均洪是否为物资购销部的承包人,以审查其诉讼主体资格,但重审法官却不管中院裁定,另起炉灶。

重审中,霍均洪没有提供其承包经营合同或证明、挂靠经营合同或证明,也未能证明自己是购销部的业主。

很显然,他仅仅是购销部的一名雇员。

重审法官认为谁抓住欠条,谁就是债主,不但确认了霍的主体资格,实在太武断了。

一审法官根本就没有考虑沈强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把欠条交给霍的。

沈强多次代表施工队到霍所在的购销部购买陶瓷,每次都是霍接待、点货、收钱、开发票。

这次沈强带的现金不足,向购销部出具欠条自然也需要通过霍转交,写下欠条给霍不是在霍的家中,不是在购销部外,买的是购销部的货,欠的自然是购销部的款。

双方不可能在此种场合下以个人名义做买卖。

二、沈强个人不负付款责任。

沈强提交的询问笔录、欠条、支付证明单、发票,足以证明他是受南海建筑工程公司102施工队所托,到霍均洪所在的购销部购买陶瓷。

一审为了贪求结案方便,没有采信上述证据,令沈强合法权益受损。

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霍均洪的起诉。

上诉人沈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1、《南海市庆云旅游开发集团公司》的证明一份;2、《南海建筑工程公司》的证明一份;3、石湾区经委物资公司订发货表一式三份;4、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订货表一式两份。

以证明上诉人是被南海建筑工程公司102施工队雇佣,在此期间是与被上诉人
霍均洪所在的购销部发生购销关系。

对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不予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的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霍均洪辩称:一、上诉人称本人为物资购销部雇员,并无事实依据。

本人并未受雇于原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也并没有与该部构成任何劳动关系。

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本人为物资购销部雇员,上诉人的事实依据不足。

二、本次购销业务在本人与答辩人之间进行,本人与物资购销部的挂靠或承包关系并不能对本案性质产生实质影响。

在本人与答辩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期间,本人确曾挂靠过物资购销部与他人发生业务。

但是,就本次讼争购销活动而言,本人只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上诉人进行购销,并未以该部的名义进行,在本次业务往来中也一直没有出现过物资购销部的名义。

三、从现有证据看,该欠据是由上诉人直接出具给本人,本人作为债权人,以债权凭证的欠据为根据主张权利,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正是因为本人直接与上诉人发生购销业务,一切的定价、交接、送货、都是以本人名义进行,由本人一手操办,所以上诉人才出具欠据直接交给本人,这充分证实该欠据债权人为本人。

另一方面,该欠据作为债权凭证,在没有指明债权人的情况下,谁持有,谁就是债权人。

如果上诉人认为该欠据出具给物资购销部的,应直接写明是“欠物资购销部陶瓷货款”,而不是直接写“欠陶瓷货款”。

四、上诉人称其代表南建102施工队进行购销、欠款应由102施工队偿还,也无依据。

本人只直接与上诉人发生购销业务,上诉
人在本次购销活动中一直以其自己的名义与本人进行,从洽谈、接货到出具欠据,都是答辩人一人经办,并未出现过南建102施工队的名义,尤其是在欠据中,“欠款人”一栏明白地签名是“沈强” 而不是施工队。

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重审判决,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未建立任何劳动或雇佣关系,仅是以购销部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支付门面租金,并独自承担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虽未与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物资购销部签定任何书面合同,但其行为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属于事实挂靠,主体适格。

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对欠条所载明的时期发生过购销陶瓷的业务活动,立写欠条后交由被上诉人收持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上诉人只是提出其作为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102队的雇员发生购销陶瓷的业务活动,该笔欠款应属单位债务,不是上诉人个人债务作为反驳理由。

佛山市石湾区工业开发总公司亦出具证明,证明该欠条所列款项与其无关。

上诉人在发生购销陶瓷活动后立写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并将欠条交由被上诉人收持,在上诉人没有举出被上诉人非法取得欠条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上诉人合法取得欠条,即债权凭证。

本院根据欠条所载明的内容,证明的内容,上诉人
确认购销陶瓷行为的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合法持有债权凭证的事实,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是讼争款项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上诉人清偿到期债务。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与南海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上诉人与南海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内部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该次购销活动承担法律后果。

故对上诉人提出该笔欠款属于单位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上诉人沈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二ОО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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