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开发进度。

5.2. 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开发企业进行评估。

5.3. 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贷,并可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贷款条款。

5.4. 开发企业应配合银行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21【公布单位】中银信管[1998]214号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治理方法(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治理,保证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原则。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要紧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要紧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方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治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治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刻长于贷款终止时刻;(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打算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