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行《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五条经办行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的个人股东;非法人资格的项目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提供承包协议或承租协议的,纳入个人经营贷款对象范围。
第八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符合我行规定;(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可用于各种合法的经营活动等资金需求,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金额。
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2等。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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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2—(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20(含)至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并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应在中国境内有自己名下的经营实体和自己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其授信业务仅限于房地产抵押方式。
(三)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的特定经营者。
2.经营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4.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无逾期贷款,在我行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均无不良记录;5.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正常经营,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3—能力;6.所经营的项目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证(或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规定。
7.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8.经营实体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行业,禁止进入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
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我行进行主要结算往来,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且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
对房产(仅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足值抵押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含)。
相关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4—按照风险和效益匹配的原则,确保利息收入覆盖风险和成本后仍有较高收益,结合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预期收益,以及各种担保方式授信成本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利率定价。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选择我行规定的各种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分期偿还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应注重借款人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其他担保仅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避免以担保为依据弱化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要求,防止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包括以下担保方式:质押、抵押、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规定由本管理办法及总行另行制定的对应管理办法确定。
分行如采用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之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应经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同意,并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办,同时分行应将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报备总行。
—5—第一节房地产抵押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要求:(一)抵押物限于变现能力强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含商铺、写字楼等)、厂房、土地使用权(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
(二)对于同时有个人和企业名下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原则上应按“先个人后法人”的顺序,优先安排个人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抵押值不足再以企业或个人名下的标准厂房、土地进行抵押。
(三)抵押物原则上由客户委托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我行按照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较低者确定抵押物价值。
对续做业务且抵押物已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的或者价值较容易判断且变现能力强的住宅、写字楼和商铺,可由分行成立评估小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评估,分行应制定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的管理办法,明确参照标准及内控流程。
(四)原则上不接受房龄(按竣工年限计算)超过20年以上的房产抵押,历史悠久的成熟商圈商用房可考虑适当延长房龄。
第十七条抵押率应满足以下规定:(一)以住宅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三)以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6—(四)我行根据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地理位臵、变现能力等因素,结合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率。
第十八条抵押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
(二)抵押物为住宅的,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原则上不得为正在闲臵的房屋。
(四)抵押物为厂房的,厂房必须为现房,不属于简易或临时搭建且正在投入使用;厂房位于成熟工业区或科技园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厂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必须为出让。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可合法用于抵押,易于处臵。
(六)房产没有产权争议和纠纷,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臵优越,配套设施齐全,变现能力较强;依我行所掌握的情况,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
(七)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担保。
(八)抵押房产已经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对出租房产续存期超过5年(含)以上的,原则上应有租赁事实在先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即承租人同意放弃同—7—等价位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九)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第三方所有权人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不接受以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或抵押共有人的抵押物作抵押。
(十一)原则上以借款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名下房地产进行抵押,抵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担保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由股东大会或相关合法机构出具的同意财产担保的决议。
第十九条为了避免频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按规定办理最高额抵押,在贷款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作担保。
第二节保证担保第二十条保证担保包括法人保证和自然人联保等,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
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保证担保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法人保证担保法人保证担保包括担保公司、优质企业以及专业市场法人机构。
(一)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8—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总行相关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优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应在CCC级(含)以上,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三)专业市场法人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专业市场法人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
(四)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接受其投资的经营实体作为唯一的法人保证担保,仅可作为补充担保。
并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实体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名(含)以上的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时,相互并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
以专业市场内或产业链个体经营户业主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按《中信银行自然人联保业务操作规程》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节其他权利质押第二十三条其他权利质押包括商用房经营权质押等,采用—9—其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