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

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1.引言1.1 概述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下对会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进行仲裁和解决的一套程序。
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一部分,WTO上诉机构负责对争端解决机构一审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议,以确保其遵守WTO规则和准则。
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会员国提供了一个公正、规则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贸易中,争端和纠纷时有发生,而如果缺乏一个公正、可信赖的仲裁机构,各会员国之间难以在贸易争端中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基本流程包括上诉、听证、得出结论和做出决定等环节。
一旦某个会员国对争端解决机构一审裁决的某些方面表示异议,该国可以提起上诉,将争端提交给WTO上诉机构进行复审。
上诉机构将进行听证,包括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WTO规则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上诉机构将发布最终的裁决决定,对一审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争端的解决提出具体建议。
总之,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是WTO体系中解决贸易争端的关键环节。
它通过提供公正、规则化的仲裁程序,保障了会员国在贸易争端中的权益,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一程序也为会员国提供了透明、可预测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因此,深入理解和研究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今后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改进方向,对于推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整篇长文的组织结构进行介绍。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作方式:文章结构本长文按照以下几个部分来组织:1. 引言:这一部分主要对全文进行概述,说明文章的目的和意义,并简要介绍本长文的结构安排。
2. 正文:这一部分主要介绍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背景信息。
其中,2.1节将详细阐述WTO上诉机构的背景和职责,包括该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等内容。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GATT和WTO是两个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它们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两个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让我们了解一下GATT和WTO解决争端的基本过程。
在GATT中,解决争端的第一步是双边协商。
如果双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理事会会成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决。
专家组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双方都不履行裁决,则可以使用“报复”措施。
相比之下,WTO的解决争端机制更加复杂。
它也包括双边协商和专家组审查等步骤,但还增加了“斡旋”、“调解”和“仲裁”等程序。
WTO还设立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和解释。
然而,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们的程序都相对繁琐,需要时间和资源来完成。
它们的裁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结果不够公正。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争端往往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机制呢?我们可以考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步骤,或者将一些程序合并在一起。
我们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在专家组审查过程中,可以允许公众参与,或者增加专家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可以推动争端的彻底解决。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或者加强成员国的执行力度。
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它们仍然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改进这些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核心机制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以中国为例,探讨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需要明确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贸易规模迅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
WTO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过程讲解

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 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设立背景: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 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 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 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 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美日双方进 行了磋商, 但未能达成 一致。随后, 在日本两次 申请后,世 贸组织争端 解决机构成 立了专家小 组。
专家小组发 布了最终报 告
美国就专家 小组报告中 涉及的法律 问题以及对 有关条款的 法律解释提 出上诉请求。
上诉机构发 布了裁决报 告。
2001年 8月23日
2001年 11月20日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世界贸易组 保护主义政策 织裁定,美 而导致的国际 国2002 年对 钢铁产品对欧 进口钢铁征 盟市场的冲击, 收30%的关税 决定自3 月29 违反了国际 日开始,对来 贸易规则。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事件时间轴
1999年 6月29日
2000年 1月
2001年 2月28日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介绍(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
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
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
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世贸组织成立了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机构(DiputeSettlementBody,DSB),这机构隶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之下,则一位主席主持,并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负责执行谅解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定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争端解决机构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1、统一性。
1995年1月1日DSU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而且,在DSU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DSM)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用于处理争端,并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准确执行。
以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和程序。
首先,DSM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解决争端。
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处理争端。
DSB由所有WTO成员组成,负责监督争端解决程序的运作。
争端解决程序被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是咨询阶段,当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的政策或举措表示不满时,它可以提出咨询请求。
咨询请求跟随一系列的协商,旨在解决争端。
如果协商失败,咨询请求国可以向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由3-5名具有争端解决经验的人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争端。
专家小组根据双方的论据、证据和WTO规则作出裁决。
专家小组裁决通过DSB的一致采纳获得最终批准。
如果裁决结果被认为不公正或违反WTO规则,争端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解决争端的最高机构,由7名法学专家组成,任期为4年。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错误地解释了WTO规则。
如果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决,裁决结果将成为最终决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执行机制。
WTO对于裁决结果的执行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裁决结果,对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或制裁。
如果对方仍未采取措施履行裁决,申请方可以申请设立仲裁机构,以确定补偿额度或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和特点,争端解决机制还有一些其他要素。
例如,由于争端解决过程非常复杂和昂贵,DSM鼓励成员国之间在争端解决之前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此外,DSM也注重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性,裁决结果和争端材料对公众开放。
总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且有效的国际机构,用于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DSM通过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并促使成员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它可以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是其成员。
WTO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其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间的贸易纠纷。
本文将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浅析,并对其解决争端的效果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的挑战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差异,国际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包括保护主义、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环境和劳工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等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给全球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全球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处理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机制在WTO加入成员国条约中有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遵守WTO的贸易规则。
双边磋商在提交争端之前,成员国必须先尝试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纠纷。
如果两个成员国可以就解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争端就可以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案件委员会如果经过双边磋商,问题仍然不能解决,那么下一步就是成立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案件委员会,以研究和解决争端。
该委员会由三名专家组成,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
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最终解决争端。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案件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那么可以上诉机构寻求更高层次的裁决。
上诉机构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由WTO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维持案件委员会所作的裁决。
执行程序最后,如果有一个成员国不遵守上述裁决,那么对于那个国家来说就可能会有一些贸易制裁。
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贸易限制、罚款或者其他经济惩罚。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贸易纠纷的可靠和法律手段。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体系主要指的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一、磋商《谅解》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WTO 协议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 DSB 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
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 30 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完成谅解。
《谅解》规定 60 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 10 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 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 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 60 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B 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
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 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
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
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 10 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
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调解和调停是指争端各方自愿选择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通过协商各种冲突观点,帮助他们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非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这一程序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和终止。
如果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终止,或者在六十天内争端当事方均认为斡旋,调解或调停已不能解决争端,起诉当事方可以提出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
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在该专家小组进行工作的同时,斡旋、调解或调停的程序仍可继续。
三、专家组1、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即DSB在接到成立专家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
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施
( l, Po m)
。
审理【】 此外 , 5 嘲。 ( 如果被诉方败诉 , 系争措施则是 需要修改或
撤销 的对 象 。 因此 , 系争 措施 的确定 对于裁决 的执行 也非常
重要[】I) 6 P7 ( I。尽管 系争措 施极 为重要 , DS 但 U却没有对其含 义进行界定 。 然而 , O 争端解决实务对 于系争措施 的确定 , WT 是否有既定标准? 其趋 势如何 ?国内少有文章 涉及 , 细讨论 详
者更少。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
因此 , 对该案及 WT O其他有关案例 中有关系争措施 的
” 专 家组成 立时 已经失效 和 尚未生效 的措施 不应 作为 系争措 施 。【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 案中再次确认了这一
作 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款 、 行政 决定 、 司法裁 决或其 施 。起诉方则认为 , 系争措施 虽然已经失 效 , 但其效果依然存 原则 。“ 为”
收 稿 日期 :2 0 —32 0 90 -2
研究具有 重大意义。
一
、
确定 系争措施 的重要性
系争措施的确定决定着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确定 ,进而可 能使起诉 方的特定诉求 被排除在专 家组 的审理 范围之外 , 获
二、 成为 系争措施 的条件
根据 WT O争端解决 实务 , 系争措施 的范围非常广泛 。 在
致败诉命运 , 故其关乎争端解决 案件的胜败 。其重要性 , 可举 美 国不锈钢 日落复审案 中,上诉机构认为 :原则上 , O成 “ WT 两例来说 明。 一为美 国高地棉花案[】 该案的被诉方认 为 , 3。 在 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都可成为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系争措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方法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体制下解决争端时,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
磋商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因其他有关成员违反相关涵盖协定或其他原因而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磋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说明理由,包括列明被诉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起诉方的磋商请求,被诉方应予积极回应,并适时进行磋商。
磋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沟通使当事人对争端所涉及的事实情况、法律问题及彼此的立场有一个较好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在WTO框架下,磋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经阶段。
成员一旦提出磋商请求,实际上即是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双边磋商或贸易谈判不同,这里的磋商带有较为明显的多边色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磋商请求及磋商中达成的和解方案均须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及相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对和解方案WTO任何成员均可发表意见,也就是说,磋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受到多边的监控和约束;其次,磋商并非仅限于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对磋商事项主张有重大贸易利益的WTO其他成员(第三方)征得被诉方同意后亦可加入磋商;再次,就磋商的程序事项而言,DSU有一些硬性要求,磋商各方必须遵守。
例如根据DSU的规定,在起诉方提出磋商请求后,被诉方通常须在10天内作出回应,并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善意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此外,WTO还直接为争端各方提供斡旋、调解和调停服务,当事人在磋商阶段即可随时要求采用,必要时WTO总干事亦可依职权为之。
当然,磋商的具体方面及能否成功最终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若磋商不成功(包括被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磋商或调解失败),则起诉方可直接要求转入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从专家组程序开始,WTO争端解决程序进入裁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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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一、组织会议(organizational meeting)专家组成员选定,专家组正式组成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商定时间表(timetable for panel proceedings)和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the panel)。
DSU的要求是,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专家组成员应尽快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专家组组成及职权范围议定后一周内,决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在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时,专家组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专家组应设定各方提供书面陈述的明确最后期限,各方应尊重此最后期限;专家组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得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
[1]时间表列出了从专家组设立,到专家组报告散发的所有日程,包括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first substantial meeting)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
DSU的要求反应在具体的时间安排上。
例如,起诉方应在应诉方提交的第一份陈述之前提交其第一份陈述,任何随后的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
[2]事实上,这些安排的主要内容是由当事方商定的。
例如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鉴于涉及众多当事方,当事方商定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专家组组成后5周内提交,美国在此后5周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而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4周内,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即反驳意见)。
[3]DSU附录3是专家组的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要求在审理案件时,除遵循DSU的规定外,还应适用这个程序规定。
具体案件的工作程序虽然与此大体相同,但结合了案件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事实上,这是对案件审理方式和时间表的详细解释。
例如,专家组审理案件不公开,文件应保密,[4]实质性会议上的发言顺序,以及送达文件的方式等细节。
专家组常常还会要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概要(executive summary)。
由于书面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很长,因此概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家组撰写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和论点部分。
工作程序中甚至说明,参加实质性会议时,各方有权确定自己的代表团组成人员,但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DSU和本工作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first substantive meeting)实质性会议常被俗称为“听证会”或“开庭”。
按照“工作程序”的安排,会议开始时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一般是宣读事先拟好的“口头陈述”(oral statements)。
由于会议时间的限制,口头陈述应尽量简明扼要。
口头陈述的目的不在全面详尽地阐述自己的主张,而在利用这很短的时间,在被告违反WTO协议的主要方面,给专家组以鲜明的印象。
这就要求发言击中要害,而不是贪大求全。
发言应当假定专家组并没有认真阅读已经提交的书面陈述。
事实上,专家组成员都是兼职的,很难期望他们投入极大的精力去阅读上千页的案卷材料。
因此,给他们一个清晰的印象,便成为整个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
另外,从口头陈述的内容看,基本上是长篇累牍的书面陈述及其概要的超浓缩版本。
原告发言后,由被告作口头陈述。
他的发言当然是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并且对原告的观点一一辩驳。
原告发言后,被告发言;这看似公正的程序,事实上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问题。
原告发言虽然主要是陈述其认为被告违反WTO之处,但不可避免地要对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某些观点进行针对性的反驳,因为原告在会议开始前很长一段时间就拿到被告的书面陈述,发言可以有的放矢了。
而被告虽然也早就拿到了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但对于原告在会议上会针对其书面陈述中的内容作出什么样的反驳意见,是心中无数的。
因此,在会议进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告对被告的发言内容早已知晓,而被告对原告的发言内容却无从全面了解;原告的发言有立论有批驳,而被告的发言却对原告的很多观点不能“接招”。
这样,专家组的好印象大多可能会在原告这一边。
也许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提前一段时间散发口头陈述的材料,让双方都能针对性地进行发言,而不是按现在的做法,即会议开始,发言之前才散发草稿,会后才散发正式文本。
双方发言之后,就进入“答问”(questions and answers)阶段。
双方可以互相提问,专家组也可以随时提问。
与口头陈述的让人昏昏欲睡的念稿子相比,答问阶段会场上气氛活跃,精彩纷呈。
因为虽然名为答问,事实上双方控制不住地要进行辩论。
答问阶段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观点,澄清了大量的事实,而且是双方进一步影响专家组的一个机会。
在一答一问之中,有些主张让人频频点头,有些说法则令人哭笑不得,很多问题都变得明晰化了。
当然,对双方来说,设计问题和答复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工作。
有些需要明知故问,有些必须避而不答;有些是设下的圈套,有些则让对方无言以对。
虽然现场回答不出,可以会后书面答复(对所有书面问题,都必须书面给以答复),但专家组的印象也许就由此改变了。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专家组也常常提出问题,甚至是一个长长的问题单。
当事双方对这些问题当然不敢怠慢,要认真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有些人甚至主张,当事双方和专家组成员百忙之中不远万里聚到一起,开会的几天应集中回答专家组的问题,帮助专家组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
当然,事实上,双方的答问和辩论也是有助于专家组理解问题之所在的。
会议虽然由专家组主持,但由于发言的时间限制,答问的先后顺序等等程序性的内容,专家组随时都和双方商量,明确显示出以当事方为主的特点。
根据DSU“工作程序”的规定,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应为第三方专门安排一次会议(第三方并不参加为当事方举行的会议),供他们陈述意见及与专家组和当事方进行答问。
但由于第三方只是一般性地,或者只针对某个问题发言,所以参加会议的人也都是一说一听而已,不会互相发难。
当然,第三方的观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家组,帮助专家组澄清案件中的一些问题。
三、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应当是专门为双方辩论准备的。
虽然双方也要做口头陈述,并且辩论也看似第一次开庭的延续,但事实上,这次开庭仍然十分必要,并且具有自己的特点。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具体观点,对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也已心中有数,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两次开庭间隔为一个月以上),所以当事方对有关问题能够做充分的准备。
因此,书面陈述更具有针对性,观点也更加鲜明。
双方的辩论也更加深入,能够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当然,专家组也可能根据这段时间的消化,并且就第二次书面陈述中的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
象第一次开庭一样,这仍然是当事方最为重视的问题。
可以说,第二次开庭的特点,是使双方的观点更加明确,对法律理解的分歧更为突出。
这样,就更加方便了专家组作出裁决。
但在此过程中,似乎也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程序安排问题。
原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即论证该措施违反WTO协议之处。
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即批驳原告的主张,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
被告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的第一次书面陈述比原告的晚交,也就是说,它有充分的时间研究原告的观点,提出批驳意见。
但第二次书面陈述一般是双方同时提交的。
原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可以针对被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进行批驳,但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已经失去了相应的目标。
因此,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只能根据第一次开庭时双方争论的焦点,以及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更为明晰的阐述,而其辩驳的特点则大为减弱。
这不能不影响其第二次书面陈述的力度。
同时,虽然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有权要求先做口头陈述,但由于从原告第二次书面陈述散发到第二次开庭之间时间较短,准备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很充分,所以开庭时的口头陈述给人的感觉恐怕仅仅是重申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批驳对方的主张,并且口头陈述中不得不含有一些新的内容,即被告第二次书面陈述中所没有的内容。
这种情况对被告可能是不利的。
减少这一“程序公正”问题的办法,也许是象第一次书面陈述那样,被告在原告之后一段时间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让被告也能象原告一样有的放矢。
四、中期审议(interim review)第二次开庭之后,按照工作时间表,专家组应当首先向当事方提交其报告的描述性部分(descriptive part)。
这是对案件事实和各方观点(包括第三方观点)的综述。
描述性部分虽然并非裁决本身,但应当完整准确地描述案件的事实和各方观点。
各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就描述性部分提出意见。
这些意见可能是认为某段文字没有准确表达自己或对方的观点,自己的某些重要观点没有在这一部分得到体现,也可以是对这一部分安排方式的总体意见等等。
[5]各方除在相应部分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之外,还可以对修改作出解释。
事实上,对描述性部分提出意见,是再一次明确自己观点和影响专家组裁决的一次机会。
在接收当事方书面意见的设定期限结束后,专家组应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既包括描述部分也包括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当事方可以对中期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这些意见并不是质疑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也不是把自己的主张重复一遍。
专家组一般不可能改变其裁决的结论。
质疑裁决和重复主张,可以在上诉阶段提出。
因此,对中期报告的意见,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裁决的表述提出建议。
当事方对于专家组裁决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试图使之清晰、明确,以免在上诉阶段被轻易推翻。
二、对当事方的观点进行澄清。
专家组在推理过程中大量引用当事方的观点,如果有关当事方认为引述不准确,可能影响专家组裁决,就可以提出澄清意见。
三、形式修改建议。
专家组报告往往长篇大论,打印和编排体例方面的错误在所难免。
当事方可以就此提出修改建议。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将裁决草稿即中期报告事先提交当事方审议,对完善专家组裁决报告,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如果有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应当召开中期审议会议,让当事方与专家组面对面交换意见。
但从中期审议的目的看,有关意见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提交的方式解决,大队人马再度开赴日内瓦似乎有些小题大做。
五、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在DSB会议上,虽然当事方及其他成员仍然可以就报告发表意见,但报告几乎肯定会获得提供,因为决策方式是“反向一致”,即除非DSB以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应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