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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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银政发[2000]37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3.11【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银政发[2000]37号2000年3月11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住房制度,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住房的专项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地区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或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私营企业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决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银川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唯一合法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在贺兰、永宁两县分别设立“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银川市房改领导小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指定银行办理。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引言概述:
最近,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的公积金管理细则,该细则将对银川市的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对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缴存比例调整、提取条件变更、贷款政策调整、违规处罚加强以及公积金账户管理等方面。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好地了解银川市公积金新政的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
1. 缴存比例调整
1.1 缴存比例的调整原因
1.2 新的缴存比例标准
1.3 缴存比例调整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影响
2. 提取条件变更
2.1 提取条件变更的目的
2.2 新的提取条件规定
2.3 提取条件变更对职工的影响
3. 贷款政策调整
3.1 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
3.2 新的贷款政策规定
3.3 贷款政策调整对购房者的影响
4. 违规处罚加强
4.1 违规行为的界定
4.2 违规处罚的力度加大
4.3 违规处罚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意义
5. 公积金账户管理
5.1 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目的
5.2 新的公积金账户管理规定
5.3 公积金账户管理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影响
总结: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的公积金管理细则对银川市的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细则包括缴存比例调整、提取条件变更、贷款政策调整、违规处罚加强以及公积金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调整和规定将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职工和用人单位也需要根据新的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新政的实施,银川市的公积金管理将更加健康和有序。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一、背景介绍银川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致力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银川市政府决定出台新的公积金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政策目标1. 提高居民的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

2. 支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推动银川市经济的持续增长。

3. 加强公积金管理,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营。

三、政策内容1. 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银川市对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将缴存比例从原来的10%调整为12%。

2.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为了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银川市将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20%,使更多的居民能够获得贷款支持。

3. 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为了减轻居民的贷款负担,银川市决定对公积金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利率政策进行调整。

4. 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为了方便居民使用公积金,银川市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居民在特定情况下提前提取公积金,如购买首套住房、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

5. 公积金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公积金管理,银川市将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四、政策实施1. 宣传推广:银川市将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进行公积金新政的宣传推广,向居民普及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

2. 信息系统建设:银川市将建设公积金信息系统,实现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的电子化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培训和指导:银川市将组织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4. 监督检查:银川市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公平性。

五、预期效果1. 居民住房条件改善: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预计将有更多的居民能够购买到符合自身需求的住房。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本市正常汇缴10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市内自住住房房龄超过10年(含)以上,支付用于维修(装修)房屋费用的。

2、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出一次房屋维修(装修)费用提取申请。

3、职工及其配偶其中有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房屋维修(装修)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第二条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第三条提取额度1、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套自有住房房价的百分之十。

申请提取金额=商品房面积×银川市房管部门公布上年度本市商品房购销均价(2014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按5500元/M2计算)×10%。

商品房面积超过144M2的按144M2计算,低于144M2的按实际房屋面积计算。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防止骗提套取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帐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本辖区是指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区电力单位和中央驻银单位及其职工。

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第二章登记和帐户设立第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登记当日在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单位应于登记当日在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

第六条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七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撤消、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于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当日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惠民制度的覆盖面,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1、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常营业个体经营者;2、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3、农民工,在本市与雇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转移、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四条个人缴存者持规定的资料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填写《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4、提供本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流水帐(1年内)加盖社保部门印章;5、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银川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

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需进行调整的,由个人缴存者填报申请,经“中心”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1、首次缴存。

按照“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核定后的金额,由个人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指定的委托银行缴存,同时开办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由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银川市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银川市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一、缴存比例调整根据细则规定,自7月1日起,银川市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职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将从现行的8%调整为10%。

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将会增加,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

2. 单位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将维持不变,仍为12%。

单位将继续按照现行政策缴存公积金。

二、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细则还对银川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1. 首套房贷款额度提高:根据细则,银川市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提高至总房款的80%。

这将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降低购房门槛。

2. 二套房贷款限制:细则规定,银川市职工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将受到限制。

具体来说,购买二套住房的职工只能贷款总额的5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将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3. 贷款利率优惠:细则明确规定,银川市公积金贷款利率将进一步优惠。

具体优惠幅度将根据贷款期限和金额进行浮动,以满足不同购房需求。

三、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个人住房需求,细则对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1. 职工购房提取:细则规定,职工在购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

购房提取的金额上限将根据职工的缴存年限和购房情况进行浮动。

2. 职工租房提取:细则还明确规定,职工在租房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作为租金支付。

租房提取的金额上限将根据职工的缴存年限和租房情况进行浮动。

3. 其他提取事项:细则还对公积金提取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大病医疗等方面的提取规定。

四、公积金账户管理为提高公积金管理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细则还对公积金账户管理进行了调整:1. 网上服务推广:细则要求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网上服务的推广,提供更加便捷的公积金查询、提取等服务。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引言概述:近日,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公积金缴存规定的调整1.1 缴存基数调整:新细则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根据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取销了过去固定缴存基数的规定。

这样一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将更加合理、公平。

1.2 缴存比例的调整: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进行调整。

这样能够更好地激励职工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1.3 缴存期限的延长:新细则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至退休年龄,确保职工在退休后仍能享受公积金的福利,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2.1 贷款额度的提高:新细则中规定,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提高至购房总价的8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这将有助于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2.2 贷款利率的优惠: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优惠0.5个百分点。

这将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2.3 贷款期限的延长:新细则将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降低了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

三、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3.1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放宽:新细则中规定,职工可以在购买首套住房后即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再也不需要满足一定的缴存年限。

这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

3.2 租房提取的限制放宽: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再也不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这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租房需求。

3.3 其他提取条件的调整:新细则中还对其他提取条件进行了调整,如购买二套住房、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提高了职工的提取权益。

四、公积金管理的改进4.1 公积金账户管理的便捷化:新细则中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方式随时查询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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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卡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合作银行联合发行。

第三条联名卡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和电子现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IC联名借记卡。

它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功能。

第四条“中心”负责我市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联名卡中公积金业务规范的管理。

中心下属的各分中心、办事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联名卡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负责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联名卡的发放
第五条联名卡的发放范围为在“中心”及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联名卡的制作及发放程序
联名卡制卡是指对在“中心”已开户并在发卡范围内的单位集中进行制卡。

1、单位收集核对制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等,将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所属的各分中心、办事处,并同时报送收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

2、“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核其准确性,审核通过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文档送银行制卡。

3、合作银行制卡完毕,通知单位领取,并将相关数据返还中心。

4、“中心”根据返回的数据文件进行联名卡卡号数据的采集、校验和导入。

5、单位领取联名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三章联名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联名卡使用实行密码管理,即借记卡账户交易、住房公积金查询等都需要验证密码。

密码存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

第八条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携带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在联名卡使用的过程中,如密码遗忘,应由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联名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与重置。

第十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联名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账至其联名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以联名卡作为还款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办理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

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联名卡卡号根据合作银行的不同
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四条职工在“中心”管辖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原联名卡仍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联名卡免收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联名卡有效期十年。

第十六条职工领取联名卡后,原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七条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职工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八条职工遗失联名卡,应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

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口头挂失。

挂失期内,暂停办理所有涉及公积金和银行的个人申办业务。

职工未及时办理联名卡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联名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就近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存取现金等手续费标准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联名卡具有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功能自动失效,但该卡的银行卡功能可以继续使用。

如需办理销卡的,职工应首先在“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银行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银行负责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银行。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心”及银行积极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其中涉及到银行账户的,由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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