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7141306东府办(2005)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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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8〕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

第四条申领补助须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2. 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4.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5.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1. 身份证原件;2.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3.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第五条补助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二)补助对象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地村(社区)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以后申领时向服务平台提交申领时段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三)村(社区)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为未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补助对象进行登记,并对补助对象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向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四)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五)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东府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东莞市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工程改造实施方案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无障碍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减轻残疾人家庭成员负担,方便残疾人日常家庭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0〕9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困难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按照“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的工作思路,从2010年至2015年,用6年时间,为全市约30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通过居家无障碍改造,解决残疾人日常生活障碍,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改造对象(一)具有东莞市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市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二)有无障碍改造需求,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根据入户调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和具体改造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东府办〔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5〕8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安委会、安监局《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东莞市特大安全隐患报告及整治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吸取梅州兴宁市大兴“8.7”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全力构建牢固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体系,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

全市重特大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库)、液化气站、渡口渡船等。

根据排查和分析,初步列出全市特大隐患25处,现分类如下,并提出相应整治和严密监管预防的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间(一)东莞宏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1. 公司基本情况东莞宏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1991年12月12日在我市长安镇霄边村第二工业区成立的一家港资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850万美元,占地面积45200平方米,有员工520人,主要生产丙烯酸树脂、聚氨酯树脂等,每月产量约6000吨,月销售额约8000万元人民币。

2. 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1)厂区内运输车辆监管制度不完善,在当天检查中发现有12辆汽车同时在生产、储存区工作。

(2)厂区内有5处未经审批报建、违章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的临时搭建仓库。

这些临时搭建仓库共储存化工材料910吨,其中包括PU树脂、凡立水树脂、丙烯酸树脂、光油树脂、多元醇树脂、氨基树脂、电着树脂等易燃的危险化学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东府[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监管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维修资金交存(一)交存主体和标准1. 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 ㎡、非住宅50元/ ㎡。

2.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 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注:①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 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②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80%)核付。 ③参保人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较 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年。 13.患有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内疾病时,如何申报特定门诊? ①参保人患有一类特定门诊疾病时,由指定门诊就医点为参保人提出特定门诊申请,主诊医生填写《东莞市社 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协助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指定门诊就医点领导核准、盖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病情确认,符合条件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参保人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情 供以下材料: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 ●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 ●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身份证双面及社保卡背面复印件。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②参保人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时,提交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续: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参保人在市内定点门诊就诊时向医院提出申请,领取由主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核定签名,并由医保小组批准、盖章。 ●近期(1-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及疾病检查报告复印件;肾、心脏、骨髓等的移置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 诊病历资料。 ●身份证双面及社会保险卡背面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14.申报特定门诊时,如何选择就诊医药机构? ①申报一类特定门诊的参保人,须选择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特定门诊指定就 时可再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 ②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可选定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定点零售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③已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申报特定门诊时,所选医疗机构应与异地就医选定的医疗机构一致。 ④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经批准后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办理的,须在下年度续审时办理。 15.经批复确认为特定门诊后,如何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1)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凭《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 机构就诊,在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门诊挂号处领取门诊处方(处方上加盖“特定门诊”章),就诊后在收费处办 费报销手续。 因病情需要,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可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在已门诊联网的市内特定 机构就诊购药后,可直接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在未门诊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 垫付后,凭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 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返回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符合规定的特

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问题研究报告(二)

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问题研究报告(二)

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问题研究报告(二)三、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状况及改进方向(一)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状况1.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的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救助规模逐年扩大目前,东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除了包括低保救助外,还拓展到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福彩关爱基金重大疾病救助、医疗救济、低保户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接受教育救助、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租赁住房补贴、住房实物配租减租和修葺、禁渔期和休渔期渔民困难户补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物价补贴、法律援助等项目(附件2)。

图1所示,2006年以来,东莞市社会救助规模总体呈扩大趋势。

补助户数,由2006年的38261户增长到2012年的68752户,年均增长8.73%;救助人数,由2006年的139842人增长到2012年的233006人,年均增长7.57%;支出总额,由2006年的8781.3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19316.3万元,年均增长11.92%;市财政支出由2006年的6150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13618.8万元,年均增长12.03%;镇财政支出由2006年的2631.3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5273万元,年均增长10.44%。

市财政支出占比,2006年以来一直保持在64%-70%之间。

2.初步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和社区(村)、镇(街)、市三级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关于建立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东府办函[2013]236号)的印发实施及其他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体制方面文件的实施,标志着东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的建立。

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民政、宣传、发改、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农业、卫生、审计、统计、物价、房管、金融工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电子政务办、残联、工商、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培训资料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培训资料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培训资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目录一、医疗保险主要文件修订及政策调整的背景 (2)二、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要点 (3)(一)建立了公平的医疗保险制度 (3)(二)不增缴费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4)(三)降低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 (4)(四)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结构调整,缴费负担降低 (5)(五)创新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方式 (5)三、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内容 (6)(一)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6)1.险种结构 (6)2.待遇结构 (6)(二)基本医疗保险内容 (7)1.参保缴费 (7)2.待遇标准 (9)3.管理 (16)(三)补充医疗保险内容 (16)1.参保缴费 (16)2.待遇标准 (20)(四)大病保险内容 (23)1.参保缴费 (23)2.待遇标准 (24)3.待遇申领 (30)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30)(一)参保人主要变化情况 (30)(二)各险种的待遇享受顺序 (31)(三)特定门诊病种类型与关系 (31)五、对《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主要修订要点 (32)(一)《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具体修订要点 (32)(二)《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具体修订要点 (34)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内容一、医疗保险主要文件修订及政策调整的背景《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府令第135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17号)已正式出台,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在全市实施。

此次文件修订及政策调整是我局按照“整合历年文件,保持费率待遇不变,调整内部结构,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原则,对历年来我市出台的医疗保险政策文件、有关缴费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规定、医疗保险制度内部结构以及配套管理文件进行了调整与修订,我市将建立和健全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全体参保人的“保基本、多层次、重公平、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3•【字号】东府[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5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三日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违法搭建物进行综合清理,坚决拆除违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临时建筑和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点)、垃圾场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市民创造一个交通顺畅、环境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制定如下方案:一、实施步骤和清理要求清理行动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方针,分两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违法搭建物,综合整治市容环境。

2005年4月30日前,召开全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发布《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各镇区组织对辖区范围内违法搭建物的数量进行普查摸底,分类汇总并制表,提出处理意见和清理拆除方案,确立清理拆除重点。

5月1日起正式开展清理拆除行动。

9月30日前完成各项拆除和清理工作,保证拆除所有违法搭建物,迅速进行拆除现场清理,及时进行硬化、绿化、美化。

11月1日后,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内容和验评标准,以辖区范围内违法搭建物是否全部拆除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各镇区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镇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具体清理要求:1、拆除所有违法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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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 保障办法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2—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市民住房状况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属本市户口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解决基本住房的家庭。 本办法保障的对象是人均住房面积少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孤、老、病、残或其他特殊优抚救助对象的,可优先安排。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困难家庭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3—

第五条 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困难家庭自有房屋,但因质量问题给居住造成影响的,也可采取帮助修葺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 住房保障方式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按如下二种方法计算: 把原自有房屋无偿交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产权仍属其本人,政府可对其房屋进行必要修葺以满足使用要求),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保障面积; 保留原住房自用的,租赁住房补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保留自用住房面积)。若保障面积减去自用住房面积所得的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18平方米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4、帮助修葺,是指由政府帮助困难家庭对其自有住房进行修葺,以满足居住要求。 (二)适用范围: —4—

1、对城镇住房困难户,采用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方式。 2、对农村住房困难户采用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为主。 3、对通过简单维修即可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房屋,可由困难户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修葺,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居住或修缮工程较复杂的,应采取其他保障方式。 第七条 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18平方米,今后可根据我市市民住房居住水平调整保障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经济发展及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及调整,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及廉租房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三)公房售房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由市、镇(区)按4∶6的比例分担;经济欠发达的扶贫镇由市、镇(区)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镇(区)提高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各镇(区)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实施,超标准部分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收购存量房:指由政府出资收购空置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市、镇出资比例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担,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税、费减免。 (二)社会捐赠的房屋。 (三)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困难户腾退的房屋。 (四)建设解困小区:对困难家庭数量较多的镇中心区或市区,可集中建设住宅解困小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收费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减免。 建设解困小区用地通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划拨取得,建设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解决。 实物配租的房屋必须统一管理,并且只能作为廉租住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镇(区)民政部门每年须将我市的最低生活 —6—

保障家庭名单报市、镇(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一)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保障要求的对象,须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和各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各镇(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须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纳入下一年度的保障范围。 (二)各镇(区)房管部门须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并注明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及自有房修缮的家庭,根据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轮候。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房产管理部门安排的,应重新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缴纳租金,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困难家庭应当每年按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对经核查及年审不符合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8—

(二)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三)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及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120号令)的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和修葺住房资金,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9—

第二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收回修葺住房资金: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将修葺的住房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市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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