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琼财绩〔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省直各部门: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绩〔2022〕624号),我厅对157个纳入决算的省级预算部门实施了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评价结果(一)排名前十名的部门:省作家协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贸促会、台盟海南省委、民盟海南省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民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民革海南省委。
(二)排名后十名的部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委政法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黄埔军校同学会、省委外办、省信访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残联、省应急管理厅。
(三)海南日报社、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中国南海研究院3个部门是实拨单位,为了保障评价排名的公平公正,列入评价范围不作排名。
二、有关要求(一)现对排名前十名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请再接再厉,继续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二)排名后十名的部门请对照各项评价指标自查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情况和整改结果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省财政厅。
(三)其他部门也要对照评价结果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各部门可以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本部门的具体评价情况,查询路径:预算绩效—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查询。
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李凌婧,联系电话:68531775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月14日附件2023年度省直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金融业营业税政策

金融业营业税政策2010-05-13 20:05金融业营业税税收是营业税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业的营业税政策作出了许多调整,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将这些政策整理如下,时间截至2001年10月,仅限内资金融机构。
一、征收范围(一)对人民银行及金融往来征税的规定: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但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相互占用、拆借资金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但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二)存款业务对金融机构(含非银行金融)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投资业务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投资,若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四)转贷业务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对转贷只限于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均为一般贷款业务,不存在转贷,不能按转贷业务征税。
(五)融资租赁业务1、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2、《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缩短
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切实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决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本收利息核算期限作进一步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给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本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
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四、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力度,及时消化历史包袱,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 25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监事会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2012-10-30 17:18:28| 分类:3、流转税|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宋中华一、相关定义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
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
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
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
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
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银监办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006年11月9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
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7-1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作者:万秉龙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关键词: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一、引言近年来,公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债券踩雷事件偶有发生。
那么,2018年后对违约债券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同样,非标债权是银行理财产品、单一券商资管产品、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等多类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之一,存续期亦可能发生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回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2018年资管行业增值税新规发布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2018年前资管产品是税收的透明体,产品层面不用缴纳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财税〔2016〕140号①(以下简称“140号文”)正式实施,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
对上述资管产品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多数产品委托人甚至部分管理人会认为利息都没有收到,不用缴纳增值税。
下面笔者根据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理解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为方便后续分析,假设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单一资管计划(简称A产品)底层投资为单笔借款,该借款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本金1亿元,利率为5%,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季末21日。
2018年3月、6月、9月、12月均正常收到融资人支付的利息,2019年3月21日及以后未收到结息款项。
二、政策梳理与解读(一)是否该缴纳持有标准化债券或非标债权,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保本收益)的业务活动,实际上属于对外提供贷款服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②贷款服务的定义。
在不考虑持有主体来说,债券或非标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特殊规定,应当遵循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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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应收未收利息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03﹞485号
【发文日期】2003-05-12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20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不需再送税务机关审批(包括2003年1月1日前已减除营业额但未办理审批的应收未收利息额),由金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其减除的额度和年限。
金融企业每年实际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及具体减除情况(附件1),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缴纳过营业税,对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也要进行审核,凡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报表》(附件2)的金融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200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报表》,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海南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下属支行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含农业银行移交的那部分应收未收利息),由于当时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还政策,已征的营业税已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该项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