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1)

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1)关键词: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诉讼程序内容提要: 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通过机关自我授权的方式建立起许可设定的,而自20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方面采法律、行政法规集权统一的取向,这促使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改革。
同时,许可的设定基准也会因诉讼活动的需要,使司法鉴定中“司法”的功能由“是司法”走向“为司法”。
随着20XX 年7 月1 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也面临必须改革和如何改革的压力。
当下,在《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要求之下,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依据以及功能作出重新审视是很有必要的。
一、司法鉴定许可设定制度的现状——无法律规范下的自我授权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司法部发布的规范,如《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
另外,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例规范在其中占了8 项,如《河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等。
这些规范构建起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法的制度体系。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建立在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基础之上的。
换而言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至今并不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其是依相关机关各自的权力,依各自在司法活动中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是以各自的权力为中心依自我规范为依据建立的各自分散制度的集合体。
由于与司法权力运行相关的各个国家机关对在诉讼活动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上述的机关各自为政式的制度设置也因此在彼此之间形成相对分工。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一、概述法医学是司法系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以科学的方法对法律事实进行鉴定和证明,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工具。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的现状。
二、古代法医学1. 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周礼》,其中包含了对尸体检验和死因判定的程序和方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法医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发展了独特的理论和技术。
2. 古罗马法医学的兴起古罗马是法医学的先驱者之一,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法医学的应用和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他们建立了相应的法医学科、制定了尸体检验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医学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类。
三、近代法医学的发展1. 法医学的科学化进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学逐渐由经验主义向科学化转变。
在现代,法医学借助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更加准确地判定死因、分析病理情况以及进行物证分析等。
2. 法医学的专业化发展近代法医学的发展也伴随着对专业化的追求。
对于法医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选拔,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标准。
同时,法医学的研究领域也得到了扩展,包括法医心理学、法医遗传学等专门领域的涉足。
四、法医学的现状1.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法医学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尸体的检验和病理判断,可以确定死因、鉴别伤害类型以及分析犯罪现场的物证等,对案件的侦破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法医学的应用拓展不仅在刑事司法中有广泛应用,法医学在其他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交通事故鉴定、职业病鉴定以及人体损伤鉴定等方面,法医学能够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策。
3. 发展中的挑战与前景尽管法医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包括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及法医学证据的可信度等问题。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法医学也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一)

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一)笔者从事法医工作多年,对我国现行法医体制及由之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现有法医工作现状深感忧虑。
我国现有的法医体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之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环节的公正。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我国现行法医机构与体系设置及运行方式我国现行法医体制主要有三大系统四级机构共十二级,是各自完全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1.1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工作系统分类,主要分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
上述系统为相对独立的工作系统,其中的法医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具有不同的工作职责。
公安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第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将受到检察院的审核和监督。
检察工作是诉讼活动的另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
法院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么采用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或者忽略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而不予采纳。
法院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最后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除法院系统的内部上级法医机构外,不受任何部门的专业审核与监督。
1.2部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四级机构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行政级别分类,分为部级、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州/省辖市)和县级(县级市/区)共四级。
上述设置为独立的上下级法医机构,上级一般不直接干预或过问下级的具体工作,只是对下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宏观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时解决下级机构上呈的疑难问题。
各级机构在进行法医鉴定工作时各行其职,互不干预,在法律应用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1.3其他相关机构我国现行的法医体制中还有包括其他法医机构的参与,如高等医学院中的法医学院(系、专业),法医学学术科研单位以及包括法医门诊、法医医院或法医学鉴定中心等部门在内的司法服务机构。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对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解决。
它涉及法律、医学和科学等多个领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依据,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医学的起源、发展历程和现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医学的起源法医学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具备了雏形,尽管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较低。
早在古埃及时期,人们已经开始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
而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医学的发展可追溯到古代法典《太庙仪》,其中就记载了对尸体进行解剖来判断死因的法律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医学得以更好地发展。
19世纪,医学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荷兰的法医学家Ball和法国的Lacassagne等人对法医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随着比较法的发展,不同国家的法医学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和方法。
二、法医学的发展历程1. 早期法医学在18世纪和19世纪,医学在解剖学、化学和毒物学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为法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医学家开始运用解剖学和化学分析等方法来对尸体进行鉴定和解剖,以确定死因。
同时,法医学也开始致力于研究病理学和毒物学,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2. 现代法医学20世纪是法医学发展的重要时期。
随着科学技术和实验方法的不断进步,法医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日益加深。
现代法医学在病理学、法医毒理学、遗传学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突破,并在刑事侦查、鉴定和诊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随着DNA分析技术的进步,法医学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DNA证据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也为无辜者的清白提供了科学证据。
三、法医学的现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作用,还在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调解等领域具备广泛的应用价值。
同时,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医学的发展。
各国间的法医学会议和研讨会定期举行,为不同国家的法医学家提供了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

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鉴定制度的今后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司法鉴定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应该是公正、客观的科学活动,但实际中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可能受到委托人的财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左右,这就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鉴定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然而,现实中往往出现了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员培训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程序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鉴定程序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鉴定意见不及时提出、鉴定结论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鉴定程序的规定,并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一个高效、规范的鉴定流程。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责任追究问题也需要重视。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鉴定结果出现错误,鉴定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惩处,以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关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其改革。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规范鉴定程序,并建立起一个鉴定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保障公正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鉴定研究报告司法鉴定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2024年)

司法鉴定产业现状
及未来发展趋势分
析汇报报人:X告X (2024年)
2024-01-17
目录
• 引言 • 司法鉴定产业现状 • 司法鉴定机构分析 • 从业人员现状及需求分析 • 司法鉴定技术及应用进展 • 政策法规环境及影响因素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01
引言
报告目的和背景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方面。
02
考核机制
为确保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鉴定能力,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考
核评估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
全面评价。
03
认证机制
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
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人才需求预测与缺口分析
写人身份和文件真伪鉴别。
新兴鉴定技术介绍及应用前景
声纹鉴定
通过分析语音信号中的声纹特征,进行身份识别和语音内容分析。 在电话诈骗、语音证据等领域具有广阔应用前景。
视频图像鉴定
利用计算机视觉和图像处理技术,对视频和图像进行增强、分析和 比对,用于识别嫌疑人、还原案发现场等。
电子数据鉴定
针对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进行提取、恢复 和分析,用于网络犯罪调查和取证。
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地方政府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政 策措施,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人 才引进等,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良 好的发展环境。
区域协调发展政策
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与 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 高了区域整体司法鉴定水平。
机构合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法医学,即法医学科,是一门综合了法律和医学知识的学科,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如今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学科之一。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古代的法医学主要以解剖学和病理学为基础,通过尸体解剖等方法来确定死因和疾病形成的机制。
古代埃及文明、古希腊罗马文明等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医实践,这些实践对后世的法医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中世纪的法医学中世纪的法医学在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由于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疾病的蔓延,法医学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领域。
中世纪的法医学包括了法医毒理学和法医病理学两个方面的研究内容,其主要依据是与罪行相关的尸体解剖和病理分析。
三、现代法医学的崛起现代法医学的发展主要从18世纪开始,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法医学的研究范围得以拓展,并逐渐形成独立的学科。
近代最重要的法医学家要数德国的蔡司,他的法医学研究成果为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法医学的研究方法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现代法医学采用了多种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毒理学分析、病理学检查等,这些方法使得法医学的研究更加精确和可靠。
四、现代法医学的应用与挑战现代法医学走出实验室,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刑事司法中,法医学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痕迹学分析,为犯罪调查和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在民事和行政领域,法医学也可以通过评估伤害程度和疾病原因,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现代法医学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科技的进步给法医学带来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医学家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法医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伦理和法律的考验,如如何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问题。
总结法医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如今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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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闻立强(96 , 黑龙江兰西人, 16一)女, 副教授, 硕士; 张金莉(9 1 , 辽宁锦州人。 17一) 女, 助理工程师。
基金项 日: 辽宁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日( 04,0 ) 2 0 C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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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立强, 张金莉: 我国司法( 法医) 鉴定制度的历史、 现状与改革设想
定致使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可 以随意拖延时 间。鉴 定标准不确定 , 鉴定人便可任意引用标准 , 随意作
出结论 , 的公正性 、 法治 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 ( 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不完善 四)
鉴定机构无专 门监管机 构, 无统一监管办法 ,
鉴定错误如何处罚 均无 明确 的规定。法 院以鉴定 机构 的级别来 判定鉴定 效力 , 不 以权威性来 判 而
响到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巴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对司法鉴定 的基本概念、 特征、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进行 了阐述 , 出了借 鉴 国外做 法对我 国司法体 制进行改革的设想 。 提
关 键词 : 司法鉴定; 鉴定法; 鉴定体制;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 D 1. 989
司法 鉴定 的概 念及特 征
定。鉴定部 门的越权鉴定、 无权鉴定 、 渎职行 为、 以 鉴定谋私利在监管不完善时更显突出。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 38 2 0 )1 04 — 4 1 8 57 (o 7 O — 0 8 0 0 讼制度特点所决定 。我国现 阶段 以及今后 , 在审判 方式 由职权 主义模式 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转化 的过 程 中, 随着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完善和系列证据规则 的全面适用 , 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 的要 求, 鉴定事项的提 出和鉴定机 构、 鉴定人 的选 任等 事项都应当且只能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 不包括 人民法院) 的诉讼权利 。 二、 我国司法鉴定 的历史沿革 中国司法 ( 法医) 鉴定体制 和机构设置源于 民 国时期。12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 98 检验尸体 由医 师或检验吏施行 , 剖尸体 由医师施行 , 解 检验妇女 身体 由医师或妇女施行 , 明确 指出了检验吏可以做 外表检验 , 而医师可 以兼行外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 规定尸体检验使用 “ 验断书” 。当时还没有 正式的 法医学鉴定机构 。13 年前后 , 90 高等法 院开始设立 法医师。13 年 , 90 北平大学 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 室, 既承办案件 , 又培养人才。13 92年 , 国民党政府 在上海成立了“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 即现在的 (
署一直是没有法 医师的。新中国成立初期 , 国若 全
干医学 院校 以及公、 、 检 法系统相继设立 了法 医学 鉴定机构 。15 年 以后 , 98 这些鉴定机构多数归到公 安系统管理。文化大革命 1 0年动乱之后 , 全国公 、 检、 司、 高校等系统根据各 自工作 的需要 , 法、 卫、 又 重新设立 了司法 ( 法医) 鉴定机构 , 其中, 检、 公、 法 系统还建立了中央、 市( 省、 地区) 县 四级鉴定机构 、 网络 , 形成了现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 的司法
我 国司法 ( 法医 ) 鉴定制 度 的历 史 、 现状 与改革设想
闰立强 张金 莉2 ,
(. 1辽宁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g t , ot 辽宁 大连 163 ;. 系 1062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 刑侦支 队 , 辽宁 锦 州 11 1 20 ) 0
摘 要 : 国司法鉴定工作长期处于无序状态, 我 无立法规范, 无监管措施, 司法鉴定行业问题不断, 已严重影
一
、
司法鉴定属于证据学范畴 , 指司法鉴定人接 是 受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或 当事人委托 , 照法律规 依 定的条件与程序 , 运用专 门知识 和技 能, 对诉讼或 仲裁活动中所 涉及 的某些专 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 和 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 活动 , 具有科 学、 客观和中立的属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 之一 , 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 , 还具有对其他证据 的审查和 判定 功能 。 司法鉴定 具有 自身 的特殊 性。首先 , 主体 特 殊。鉴定 中的主体是指从事专 门鉴定或其他机 构 中专 门研究鉴定科学、 从事与鉴 定问题相关 的专门 工作 的专家。其次, 鉴定 的客体特殊。鉴定 的客体 是指 为了解决专 门性 问题而 提交检 验 的物 或人。 作为鉴定 的物和人 , 必须 与案件相 关。再 次 , 鉴定 必须是 由依 法设 立的鉴定部 门根 据法定程序接受 委托 , 并由具备法定鉴定 资格 的鉴定人依据 自己对 客体进行科 学检 验所发现 的特征 和获得 的数据作 出符合法定要求 的鉴定 结论 。这 种结论必须 以鉴 定书这种法律文书形式提出 , 在诉讼过程 中经查证
Hale Waihona Puke 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鉴定 的启动权 问题包括鉴定 事项 的提 出和鉴 定机构、 鉴定人的选 任 , 这个 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着一个国家鉴定活动 的基本特征 , 并为一国的诉
收稿 日期 :0 6—1 一 7 20 1 o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 所 前身)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 由政府设立的法 医 学鉴定机构。该 所除 了负责鉴定 全 国各地法 院送 检 的疑难案件 以外 , 还负责培训 医学院 的毕业生 , 毕业后就任各省、 市法 院的法 医师。14 , 96年 上海 等少数地方警察局开始设 立法医师 , 旧中国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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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 1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N AO NG 0UC ADE AL OF U_ NI P E AC MY
Jn 2 0 a.07
第 1 总第 4 期) 期( l
N .( u 4 ) o 1 S m.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