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范围—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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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 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劫 绑架 交官 空 恐
保护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2 3
侵犯的是我国国家 或公民的利益 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
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 ,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 但是在外国已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 用范围, 用范围 , 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 地方、 地方 、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 就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 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 内有效。 内有效。
讨论
共 实

为,A
,B

A



B

适 护 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01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 论其国籍,都有适用其本国刑法的加以管辖的权利 。
(一)对国内犯罪的适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1款(属地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领域的含义:
(1)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
(2)船舶或者航空器(浮动领土)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刑法典第6条第2款)
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 罪的国际公约。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
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
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4、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犯罪嫌疑人甲,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1995年8月,时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 的甲经人介绍,与A公司商定,A公司将150万元 存入甲所在的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存期1年, 利率19.5%(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同年9月,A 公司将150万元的支票交给,甲给A公司出具了加 盖有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公章的存单。
研 析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刑法的适用范围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刑法的适用范围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刑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特别是简答题和论述题,多数与法学重点、热点问题有关,这些题目的分值又相当大,因此考生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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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刑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社会以及维护公序正义的法律工具。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惩罚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一国社会的道德和法治水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学中一道必考的重要试题,下文将对刑法的效力范围进行相关的讨论。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的法律主题比较广泛,包括的内容有国内刑法、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范围等方面。

另外,刑法的效力范围也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案例密切相关。

国内刑法国内刑法指的是一国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本国国内。

在国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文化背景,来确定惩罚的标准以及方式。

国内刑法的制定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惩罚。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指的是各国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惩治超越国界的刑事犯罪。

国际刑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际刑法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共同的刑法规则,来打击国际上的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常见的案例有恐怖分子、跨国制贩毒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超越了国界,就需要各国通过协商来协助办案。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指的是针对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治。

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安全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可能会选择在外国作案,而在回国或是逃亡到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司法国家和刑法规则。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之间通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协同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由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因此很多时候解决实际刑法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刑法学习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通常是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例如,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地研究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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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和分类
1、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2、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法适用于什
么地域以及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2、学理依据
(1)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四原则。

(2)属地原则,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国内犯)
属人原则,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国外犯)
保护原则,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辖侵犯本国利益的犯罪。

(国外犯)
普遍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
使管辖权。

(国外犯)
(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保护、
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3、具体规定
(1)属地原则
《刑法》第五条: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的范围
①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领海。

②浮动领土:在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内的犯罪也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
罪,也称旗国主义。

(浮动领土不包括火车、汽车)
③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权管辖。

④犯罪的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部分共同犯罪行为)或结果
(实际发生、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部分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
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关适用当地刑法。

③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
定。

④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的规定。

(2)属人原则(最高刑三年以上追究)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的最高刑指的是适用于该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而非该法律条文的最高刑。

(3)保护原则(最低刑三年以上追究)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国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重刑原则:罪行严重,最低刑在3年以上。

3、双重犯罪原则:犯罪行为不仅触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地的刑
法也同样适用(注意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等罪名)。

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经接受处罚的,可以免除和减轻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的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3、我国刑法也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5)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2、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典: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刑法的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何时失效。

(2)自然失效。

4、刑法的溯及力
(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①行为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刑法,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②行为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③行为时的刑法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刑法处理,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现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具有溯及力。

所谓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较轻(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是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④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刑法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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