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doc 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四庭,第三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破产审判庭),各区法院民二庭及上铁法院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和管辖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高院民二庭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该解答印发,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二庭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1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充分听取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庭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标准应如何把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包括注册地(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申请人向债务人注册地(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注册地(登记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登记地)不一致,并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二、在审查已编立“破申”案号的申请中,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如何处理?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的,原则上不应移送;如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确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经沟通协商后可以移送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立案审查。
破产实务第一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前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清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载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章共包括七节内容: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债权人申请及受理第三节债务人申请及受理第四节出资人申请及受理第五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六节解散清算转玻产第七节裁定受理后人民法院的工作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申请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事由即被产原因,即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二条【申请主体】(一)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和解。
(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四)清算义务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条【提交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案件常见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破产案件的定义破产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或者依法受理,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破产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 债务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3.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破产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1. 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经或者即将被依法宣告破产;(3)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4)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接受并立案。
破产申请的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破产申请材料齐全;(3)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3. 破产申请的审查与裁定破产申请的审查与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审查内容包括:(1)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破产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破产申请的管辖破产申请的管辖是指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 破产申请的期限破产申请的期限是指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当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 破产申请的费用破产申请的费用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费用包括:(1)破产申请费;(2)破产案件受理费。
7.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的财产。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77讲_破产法基础(2)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第一节破产法基础【考点3】管理人(了解)(P317)【提示】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实施,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总结】6.管理人的义务①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总结】【真题速递】【总结2】【真题速递】考查方式一:直接考查破产申请人记住上述总结即可考查方式二:将破产申请人与破产程序的转化结合在一起考查【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
(2017年)A.债权人的出资人B.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C.债权人D.债务人【答案】A【解析】破产申请人不包括债权人的出资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答案】A【解析】(1)选项A:“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选项BC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进行清理、分配的一种法律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企业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2.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下是对上述条件的详细解释:(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企业到期债务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企业现有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企业虽有一定资产,但无法通过合理经营、资产处置等方式清偿债务。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3.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4. 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5. 破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分配;6.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 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以下是对上述程序的详细解释:1.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企业应当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3.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4. 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企业财产,组织破产财产的清理、分配。
5. 破产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清理、分配方案。
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和效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和效力核心内容: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是多长?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等期限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要注意。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有哪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然后债务人要承担相关义务。
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法院审查受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问题(1)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2)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计算机硬件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以及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该公司在2019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经审计,公司负债总额达到1.2亿元,资产总额仅为0.8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破产清算。
二、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多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要求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债务人的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定了某市破产管理人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
3. 债权申报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本案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60日。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管理人经过审查,确认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1亿元。
5.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本案中,管理人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讨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6. 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在本案中,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剩余财产按比例偿还其他债权人。
7.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1. 管理人角色的发挥在本案中,管理人充分发挥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迅速开展债权调查、资产清查等工作,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途径。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是对企业破产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障了企业债权人权益,维护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定性。
一、破产申请的意义和目的破产申请是企业破产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者无力经营时,企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法律程序实现债务的清算和解决,同时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申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恢复经济秩序,加速资产的清算,促进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帮助企业及时清理无效债权,减少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3)为受损害的各方提供救济,促进社会安定,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定和健康。
二、破产申请的立案条件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前必须面临破产状态,这意味着企业无力进行债务偿还,或者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申请的立案条件有以下几点:(1)企业具有破产状态,即不能按时偿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2)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陷入破产状态,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3)破产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材料充分,相关证明齐备,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资格。
三、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程序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必须先进行收理审查,包括对破产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审核。
如果材料完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接受破产申请,并做出立案决定,如果材料存在缺陷或不齐全,法院会及时通知破产申请人进行补正。
(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在破产审理中,法院必须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保全,并且任命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分为自由选择和法院委任两种情况,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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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doc 9页)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
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
现行的整个破产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
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作粗浅的探讨。
破产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用的“破产”一词,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状态,二是指法律程序。
作为第一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它主要用于描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二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破产乃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为清偿时,为解决此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进行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般执行程序。
[1]本文所用的“破产”一词是在第二种含义使用的。
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理论界有两种倾向观点:一是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一是宣告开始主义。
所谓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而不论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
按照这种立法体例,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
所谓宣告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为标志,在没有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并没有开始。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同时认同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
笔者试探仅就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略陈管见,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参考。
一、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存在依职权申请的例外。
笔者认为,破产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从摆脱债务危机,达到自身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权债务清理的特别程序。
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债务人是否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由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为他人所干涉,他人也无权干涉。
(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的基础能力,期望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予以规定。
(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
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
[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
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
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
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
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
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
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
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
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
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
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向法院说明以下事实: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
如果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形式1、债务人的书面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其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根据与理由。
即债务人必须说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 2、债权人的书面破产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1)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联系地址或电话等。
(2)请求事项。
即请求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
(3)请求的根据与理由,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同时附上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
(4)债权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发生的根据和时间。
(5)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破产申请;②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③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6]三、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笔者认为,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
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
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
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
诉讼是有风险性的,同理,申请人(指债务人)或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也应具有风险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审理认为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不宣告债务破产。
那么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因自己过错所负的责任。
何况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为达到损害债务人的目的,而恶意地申请债务人破产,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等目的。
同样,有的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破产。
关于形式审查的期限,笔者认为以7日为宜。
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在7日内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作出受理裁定,否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制作、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即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的撤回-指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的撤回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无论是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还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都应允许申请人任意撤回破产申请。
因为如果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该行为损害其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则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当然,因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给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破产申请有的驳回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
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