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发生什么效力
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

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第一章1.简述破产的概念。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
2.试述破产与民事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联系及区别。
答:⑴破产与民事执行。
联系:①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②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③都是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权数额相对应的清偿,且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清偿对象。
区别:①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 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的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破产程序则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②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对象,而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通常是债务人的部分财产。
③破产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其依靠法院来进行,一般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处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并最终予以变卖和分配;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来推进,其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且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
④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受偿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满足,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要分担一定的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则一般会得到最大程度甚至是全额满足。
⑤从法律后果看,破产清算程序的实施将最终导致法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亡,对自然人债务人则有免责的优惠;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不产生法人资格消亡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债能力时也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⑥民事执行只有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给予清偿。
民事执行可以执行财产,也可对行为义务进行执行,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
⑵破产与参与分配。
联系:①都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所运用的特殊清偿手段;②都是为了使数个债权人能获得公平清偿。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法题库

一、名词解释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管理人二、判断题1、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5日。
()3、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权人会议执行。
(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9、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三、单项选择题1、在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中,审查债权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权人会议D.管理人2.关于和解程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和解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B.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C.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B.破产企业的工业产权C.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A.债权最多的债权人担任B.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C.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 D.政府部门委派四、多项选择题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D.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A.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D.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放弃债权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无偿转让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法习题——精选推荐

破产法习题一、单选1、依我国破产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 )A、在中国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B、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我国法院一律应予承认和执行C、宣告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一定破产D、宣告子公司破产,母公司不一定破产2、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B )。
A、债权人住所地法院B、债务人住所地法院C、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D、债务人的主要营业所在地法院3、破产界限的实质是(C )A、经营管理不善B、造成严重亏损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资不抵债4、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C)A、5日B、7日C、10日D、15日5、依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A、中止执行B、继续执行C、终结执行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6、依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A)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应当中止B、继续进行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D、终结审理8、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B )A、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C、应自裁定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9、甲、乙、丙均为国有企业,其中甲乙双方因购买机床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甲提供机床数台并送到乙的仓库,丙为保证人。
之后,甲履行了合同。
乙则因发生严重亏损,对到期的债务不能清偿且已经资不抵债,遂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A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前,甲将乙丙已诉至A法院,要求其偿还货款。
实务干货|52条破产重整常见实务问题解析

实务干货|52条破产重整常见实务问题解析上下滚动查看更多一、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二、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权人产生哪些影响?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应如何确认?四、重整期间,关于营业保护有哪些规定?五、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有哪些区别?六、强制清算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必须转为破产程序?七、哪些主体可提起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申请?八、破产法规定的清算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有何联系与区别?九、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与破产债权如何衔接?十、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十一、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十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如何申报债权?十三、连带债务应如何进行确认和申报?十四、因解除合同形成的债权,应如何进行申报?十五、哪些执行案件可转入破产程序?十六、执行转破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一般如何进行?十七、如何界定共益债务及其清偿财产的范围?十八、共益债务的确认及行使应履行什么程序?十九、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满足哪些条件才具备购房人身份?二十、房企破产案件中,消费者购房人应如何维护权益?二十一、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如何申报和确认?二十二、债权确认后,会形成何种法律后果?二十三、对于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二十四、连带债权应该如何申报和确认?二十五、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权人有何种权利和限制?二十六、破产撤销权制度下的可撤销行为类型有哪些?二十七、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有哪些区别?二十八、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情形有何限制?二十九、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有什么不同?三十、破产管理人对哪些财产享有追回权?三十一、破产别除权具有哪些特征?三十二、破产别除权应遵循怎样的清偿顺序?三十三、权利人向不同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均被受理的,应当如何处理?三十四、破产程序中,应该如何处理仲裁问题?三十五、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三十六、破产案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三十七、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应如何履行?三十八、以房抵债的情形下,应如何认定购房人的优先权?三十九、如何理解“预重整”机制?四十、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四十一、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涉及特殊情形时,应如何处理?四十二、破产程序中,应如何理解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变价处理?四十三、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哪些?四十四、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和问题?四十五、破产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有哪些风险?四十六、破产程序中,重整方案能否进行调整?四十七、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应如何确认?四十八、破产案件中,对几种特殊债权应如何审查?四十九、破产过程中,如何处理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问题?五十、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五十一、在破产程序的终结阶段,如何正确使用注销登记制度?五十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够继续行使哪些合法权利?破产申请受理后,会对债务人产生哪些影响?1. 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法专题

(五)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工作人员聘用权等 (2)获得报酬权。 (3)接受监督的义务,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 (4)报告义务。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5)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 (6)无正当理由不能辞去职务。
二、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权人取得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采取的是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1、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投资人尚 未缴纳的出资 2、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各种孳息、财产收益、股权 3、债务人财产中包括管理人依法通过追回、 清偿债务取回而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及其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 所有财产。 破产财产: a. 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b. 例外规定: (一)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 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 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 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三)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 人通过管理人 取回。
二、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否认权 概念: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 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消权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引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经法院宣告,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以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的前提。
2. 破产是依法进行的。
破产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申请、受理、审理、清算、破产终结等环节。
3. 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4. 破产是对债权人债务的公平清偿。
破产清算人依法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公平清偿,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引起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
破产清算人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否则,破产清算人有权撤销其处分行为。
2. 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破产宣告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得单独行使债权,必须通过破产清算人行使债权。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人行使债权。
3.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清算人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破产财产的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包括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欠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3)税收:包括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欠付的税款。
(4)普通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欠付的普通债权。
4.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权利:(1)参加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破产清算人行使债权。
(2)申请债权确认: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人确认其债权,破产清算人确认债权后,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3)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清算人的工作报告和清算方案进行审议,对破产清算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破产成整成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作为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的法律途径,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这一角度,探讨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二、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首先意味着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保障,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一定的顺序,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破产程序的成功,使得债权人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债务人而言,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实现债务重组或债务减免,减轻债务负担;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因债务纠纷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3. 企业重整与复活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为企业的重整与复活提供了可能。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的重生。
重整成功后,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4. 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 社会稳定与和谐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解决债务纠纷,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实现再就业,降低失业率,促进社会和谐。
三、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具体表现(1)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2)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实现债权最大化;(3)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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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发生什么效力核心内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发生什么效力?债务人要承担法定的五项义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
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7项效力)(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考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所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其发出通知或向社会发布公告,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
所谓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这是因为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讲,破产程序相当于全体债权人进行的执行程序,它不具备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也未设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
所以各国立法均规定,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在破产程序之外正常进行。
(7)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也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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