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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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详细描述: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新增P28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3)结果: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P288)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决定者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淸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正确答案: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1、申请的提出2、破产申请的受理3、破产的和解与整顿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热门城市:萨尔图区律师莱芜律师德宏律师龙凤区律师内江律师长治律师让胡路区律师中山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性质不同,所要求走的法律程序不同,清算内容不同,清算对象也不同。

所以,看到这个标题,我们应该一步一步来解答。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公司设立申请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

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

现行的整个破产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

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作粗浅的探讨。

破产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用的破产”一词,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状态,二是指法律程序。

作为第一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它主要用于描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二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破产乃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为清偿时,为解决此种困难状态,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进行公平分配,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般执行程序。

[1]本文所用的破产”一词是在第二种含义使用的。

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理论界有两种倾向观点:一是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一是宣告开始主义。

所谓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而不论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

按照这种立法体例,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

所谓宣告开始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为标志,在没有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并没有开始。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同时认同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

笔者试探仅就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略陈管见,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参考。

破产法复习题

破产法复习题

破产法复习题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破产法的复习题,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破产的主要原因。

B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可以申请破产。

C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D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下列主体中,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是()A 债务人B 债权人C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 债务人的股东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A 1 个月 30 日B 2 个月 30 日C 2 个月 15 日D 1 个月 15 日4、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A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租赁的房屋B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C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尚未出售的产品D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追回的债务人隐匿的财产5、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C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导语】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阶段。

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即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标志。

而破产申请的条件的准确设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以及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及法律效力。

第一节破产申请一、概述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破产申请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

纵观各国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

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①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

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

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热门城市:泰来县律师固阳县律师井陉县律师甘南县律师海勃湾区律师正定县律师克山县律师海南区律师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效力,主要是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的,但很显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详细解析▲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

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不能清偿,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管理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算、变卖、分配等事宜。

2.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申报的债权,视为放弃债权。

3. 债权清偿顺序破产宣告后,债权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等;(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卖、分配等行为。

破产清算结束后,债务人被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三、破产重整的法律后果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达成重整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

1. 债权人权利受限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包括:(1)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不得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3)不得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3. 重整成功的法律后果重整成功后,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

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解决。

四、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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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与效力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3、法院审查受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2)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
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的债务清偿,不
受上述限制。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
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
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
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
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

解释:
轮候保全,就是几个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保全”,一次只能执行一个,剩下的就先等候,第一个结束后,
再开始下一个。

因为对同一财产不能同时采取两个保全措施,所以
排在后面的保全只能等前面的保全解除或行使后才能生效,所以称
之为“轮候保全”。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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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
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
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
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
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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