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效力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详细描述: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新增P28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3)结果: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P288)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决定者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淸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正确答案: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旳效力【考点1】基本规定(P276)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之日,债务人旳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旳规定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问询;(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旳问询;(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旳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旳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旳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不过,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旳,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02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无财产担保旳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但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财产担保旳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假如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旳,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旳范围为限。
假如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旳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所有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4.尚未审结旳民事案件(2023年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止旳有关债务人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断”(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状况后可以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0702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开始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 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有关债务人的涉诉问题(第19、20、21条)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接管: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企业(第13 条)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原因: 不符合破产条件: 如债务人无破产能力;不存在破产原因;对 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成立;请求人无破产请求 权;法院无管辖权。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 诉。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1、破产案件的审查:(破产条件)
(1)形式要件
管辖权
①申请人有申请权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债权申报
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在法 定期间(由法院确定,30日至3个月)申 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破产案件的受理1.破产案件的受理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业务庭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庭予以立案。
2.经审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产品仍有市场,职工尚有凝聚力的企业,应暂不立案,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整顿。
在审查破产案件时,附按照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国有企业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其他企业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人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
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
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债权人资格应严格审查。
5.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6.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7.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提供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包括:职工人数、种类、工种、工资标准、欠发工资、安置标准、安置费用来源等情况。
凡是未做安置预案、预案不完善或安置费用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法院可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其他企业应有切实可行的安置预案。
8.对于有限公司开办时注册资金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4]4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驳回破产申请。
出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但在申请破产前补足的,应认定其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
出资人以难以变现或变现后价值显著降低的实物代替货币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热门城市:泰来县律师固阳县律师井陉县律师甘南县律师海勃湾区律师正定县律师克山县律师海南区律师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效力,主要是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的,但很显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详细解析▲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
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第八章经济法黄金考点

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1.2019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9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19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19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19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但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选项D错误;只有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错误。
2.2020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选项C是债权人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中止。
3.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同时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万元未付,但甲公司并未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
2021年7月7日,A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经查,上述合同均未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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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效力
【案例介绍】
红旗农用机械厂为国营企业,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
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1996年底,该企业实有资产还是50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100万元。
甲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以红旗厂已经资不抵债为理由,向本企业所在地和红旗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在10天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出了公告。
债权人乙、丙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而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
债权人庚得知红旗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非常着急。
因为它是红旗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已经与红旗厂进行了一场诉讼。
在这场诉讼中,债权人庚胜诉,红旗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
因此,庚要求红旗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
而其他债权人则不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
在此同时,红旗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几种观点】
1、破产案件,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2、所有债权人都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3、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可以先获得清偿。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机构,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这是因为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最有利于该案的审理和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仍应由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这种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具备,即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必要的书面材料等;二是审查实质要件,即被申请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再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天内发出通知和公告。
通知和公告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让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二是让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本案法院是按时发出通知和公告的。
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债权人都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力;从实际上来说,并非每个债权人都参加破产程序。
不参加破产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主动决定不参加,如债权额较小或破产企业还债能力太差等;另一种则是被动的,即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待其主张债权时期限已过。
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则因为期限已过而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
由此可见,债权人在其债权到期时应当积极追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更是如此。
否则就容易失去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为如果这时仍对破产企业财产执行民事程序,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无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与此相关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也是无效的。
因为此时全体债权人是一方,他们中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外,其他债权人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红旗厂的官司,但因为红旗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
如果法院审理下来红旗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红旗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
如果红旗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
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对庚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平清偿的原则。